异位妊娠手术视频商业保险小医疗给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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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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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市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机关,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尚未纳入)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
(2)参加生育保险(含中断缴费后,再接续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4.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超出生育临床路径范围的医疗费除外)。
(3)妊娠期检查费: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6)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女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女职工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1)产假。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21天;早期(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中期(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6.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
答: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7.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等其他生育保险项目的职工,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就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严格核对和保存上述材料复印件、证明后,通过社会保障卡核查是否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
8.参保职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如何结算?结算标准?
答: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300元,药流术为360元;引产手术为1500元;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输精管阻断术为300元;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1600元,男职工复通为1200元。
9.因生育引起疾病是指哪几种疾病?
答:&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我市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10.生育保险待遇是如何申领、发放的?
答:(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社保中心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妊娠期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直接划卡结算,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社保中心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
1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应在哪些医院就诊?
答:女职工生育(含妊娠期检查)或流产,治疗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等生育保险项目,除抢救或急症外,应在无锡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2.失业女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原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同级医疗机构限额结算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部份不予结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同级医疗机构限额结算标准的50%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报销。
13.失业女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携带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各区办事处进行审核报销。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女职工,符合条件人员,直接在医院划社保卡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费,打入失业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内;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打入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内。
14.申领失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需哪些材料?
答:男职工配偶应携带的材料: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5.女职工(包括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需要异地生育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如何结算?
答:女职工(包括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在生育前必须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市社保中心确认备案。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凭《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双方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新生儿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失业女职工生育还应携带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复印件,原件备查)。由社保中心各区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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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生育保险报销细则供各位姐妹参考(南京医保基本与之相同)
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宁人社险字【201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调整,请遵照执行。& &&&&&&&&&&&&&&&&&&&&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О一二年九月十日
被本圈禁言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对象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区职工生育保险。二、参保缴费(三)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四)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全部工资总额的,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所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六)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三、保险待遇(七)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八)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九)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参照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执行。其中:1、对在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术、无痛刮宫术、无痛产后刮宫术、无痛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过程中使用的静脉麻醉药品丙泊酚注射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2、生育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上限为35元/天。(十)参保职工在南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扣除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后,再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孕20周(含20周)内500元和孕20周至分娩800元,实行限额支付、零星报销。2、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与医院联网刷卡结算。具体结算标准为:顺产(包括手法助产)4000元内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无等级医院分别按每人2900元、2500元、2000元的标准与医院结算;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下同)4500元内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无等级医院分别按每人3300元、2800元、2300元的标准与医院结算;剖宫产6000元内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无等级医院分别按每人4600元、4100元、3300元的标准与医院结算。对顺产4000元以上、助娩产4500元以上和剖宫产6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中70%与医院结算,30%由个人负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中80%与医院结算,20%由个人负担。对暂不具备联网刷卡结算条件或部分进行了联网刷卡或分娩住院后转院或为便于照顾,对夫妻双方或双方父母居住在本市外(须提供房产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明)经批准异地住院分娩的,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零星报销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标准为: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在2000元、2200元3500元以内的,由基金限额支付。对超过以上限额、一定金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顺产2001—2500元、助娩产2201—3000元、剖宫产3501—45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以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2501—4000元、助娩产3001—4500元、剖宫产4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含自二级医院及二级医院以下转入三级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0%。上述医疗费用包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附表一所列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3、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生附件一所列的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患一种并发症的,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二级医院以下分别按800元、600元、6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的,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二级医院以下分别1600元、1200元、1200元限额支付。对于分娩住院时发生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生附件二所列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剖宫产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支付。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怀孕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下)妊娠流产、中期(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妊娠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限额支付:
被本圈禁言
计划生育手术支付项目及定额标准单位:元医院级别早期流产门诊中期妊娠流(引)产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宫腔镜取环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稽留流产早期流产住院宫颈环扎三级300150020016048020015009001500二级300120020016044020012009001500一级3001000200160/20010009001500参保职工发生的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费用按400元标准,由基金限额支付。5、男职工配偶为无业的,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的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以及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就诊医院类别、零星报销限额标准的50%支付。(十一)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的,由基金按照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7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的,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十二)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具体计算方法为:生育津贴=上述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产假天数÷30。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十三)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在一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婴儿出生证等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不报,视作放弃处理。(十四)用人单位办理续保时,因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在3个月之内的,可在办理补缴中断的3个月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计算连续缴费月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参保未按月缴费到账、之后补缴到账,对其中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缴月份一律不作为计算连续缴费月份。因用人单位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被本圈禁言
四、医疗服务(十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1、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十六)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十七)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需在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基金管理和监督(十八)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预决算制度、内审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的收支情况分析,做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十九)参保职工使用他人身份或使用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其他费用单据等虚假资料的,用人单位将不具备参保资格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用人单位虚报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的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离职的等等,凡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申报的,由单位承担一切损失,其他由个人申报的,由个人承担一切损失。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六、其他(二十)本实施细则所称限额支付为:所发生的费用在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限额支付。(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生育保险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但2012年6月30日前生育(含流产等)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原待遇标准执行。附表一:常 见 并 发 症 病 种表序号病& 种序号病& 种1胎儿心律异常12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2胎儿宫内窘迫13先兆流产3胎儿生长受限14先兆早产4母婴血型不合15过期妊娠5胎盘功能不全16羊水过少6胎盘边缘血窦破裂17羊水过多7前置胎盘18乳腺炎8胎盘早剥19产后出血[出血量小(等)于1000 ml]9胎膜早破20产后尿潴留10妊娠剧吐21产褥中暑11妊娠高血压疾病22产褥感染附表二:低 频 率 并 发 症 病种 表序& 号病&& 种1妊娠急性脂肪肝2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3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4子宫破裂5羊水栓塞6前置胎盘伴出血7重度子痫前期&
被本圈禁言
什么情况,怎么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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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账号和密码的外链可能是钓鱼网站,为了您的账号和财产安全,请勿提供任何有效信息!">生育保险通人社规〔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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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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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生长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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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乳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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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血型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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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尿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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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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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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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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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疤痕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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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出血量小于<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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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急性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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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大出血(出血量大于等于<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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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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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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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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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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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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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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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大于<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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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呼吸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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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疤痕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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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指进宫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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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嵌顿(取出宫内节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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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二、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五、生育职工参保后何时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生育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一)产假。(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2)女职工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按照《德州市生育保险单病种管理办法》执行的标准支付。  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医疗补助金和生育津贴。其中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一是妊娠期检查类;二是流、引产类;三是分娩类;四是其他并发症类;五是保胎治疗类;六是合并症类;七是计划生育手术类等121个单病种。  八、我市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的单病种结算共有多少种?包括哪些病种?  (一)妊娠期检查类: 1、早期妊娠检查2、中晚期妊娠检查;(二)流、引产类:3、早期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4、早期妊娠门诊药物流产术5、早期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6、早期妊娠住院钳刮流产术7、中期妊娠住院水囊引产术8、中期妊娠住院雷夫诺尔引产术9、稽留流产术10、习惯性流产人工流产术11、妊娠剧吐人工流产术12、习惯性流产钳刮术13、习惯性流产不全流产刮宫术14、死胎引产术15、羊水过少引产术16、羊水过多引产术17、胎儿畸形成引产术18、胎儿畸形碎胎术或穿颅术19、胎膜早破引产术20、前置胎盘引产术21、母婴血型不合引产术22、妊娠期糖尿病引产术23、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引产术24、胎儿生长限制(FGR)引产术25、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引产术26、妊娠期静脉血栓形成引产术;(三)分娩类:27、正常阴道分娩28、前置胎盘正常阴道分娩29、多胎妊娠正常阴道分娩30、羊水过少正常阴道分娩31、羊水过多正常阴道分娩32、过期妊娠正常阴道分娩33、胎膜早破正常阴道分娩34、胎儿窘迫正常阴道分娩35、母婴血型不合正常阴道分娩36、妊娠期糖尿病正常阴道分娩37、胎盘早期剥离正常阴道分娩3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正常阴道分娩39、胎儿生长限制(FGR)正常阴道分娩40、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正常阴道分娩41、妊娠期静脉血栓形成正常阴道分娩42、正常会阴侧切分娩43、阴道手术产44、多胎妊娠阴道手术产45、羊水过少阴道手术产46、羊水过多阴道手术产47、过期妊娠阴道手术产48、胎膜早破阴道手术产49、胎儿窘迫阴道手术产50、前置胎盘阴道手术产51、胎盘早期剥离阴道手术产52、母婴血型不合阴道手术产53、羊水栓塞阴道手术产54、妊娠期糖尿病阴道手术产55、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阴道手术产56、胎儿生长限制(FGR)阴道手术产57、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阴道手术产58、妊娠期静脉血栓阴道手术产59、剖宫产60、多胎妊娠剖宫产61、羊水过少剖宫产62、羊水过多剖宫产63、过期妊娠剖宫产64、胎膜早破剖宫产65、胎儿窘迫剖宫产66、前置胎盘剖宫产67、胎盘早期剥离剖宫产6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剖宫产69、母婴血型不合剖宫产70、羊水栓塞剖宫产71、妊娠期糖尿病剖宫产72、妊娠期静脉血栓剖宫产73、胎儿生长限制(FGR)剖宫产74、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剖宫产75、早产平产接生76、早期阴道手术产77、早产剖宫产78、死胎平产接生79、死胎剖宫产(四)其他并发症类:80、异位妊娠手术治疗81、异位妊娠保守治疗82、异位妊娠保守手术治疗83、胎盘植入保守治疗84、产后产褥感染85、产后出血保守治疗86、产后出血手术治疗87、 DIC(五)保胎治疗类: 88、先兆流产保胎治疗89、习惯性流产保胎治疗90、先兆早产保胎治疗91、宫颈环扎术保胎治疗92、妊娠剧吐保胎治疗93、前置胎盘保胎治疗94、胎膜早破保胎治疗95、羊水过少保胎治疗96、羊水过多保胎治疗97、胎儿窘迫保胎治疗98、妊娠期静脉血栓保胎治疗99、母婴血型不合保胎治疗100、妊娠期糖尿病保胎治疗101、胎盘早剥保胎治疗10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保胎治疗103、胎儿生长限制(FGR)保胎治疗(六)合并症类:104、剖宫产阑尾炎切除术105、剖宫产子宫动脉结扎术106、剖宫产卵巢楔形切除术107、剖宫产输卵管结扎术108、剖宫产附件切除术109、剖宫产子宫肌瘤剔除术110、剖宫产卵巢肿瘤切除术111、剖宫产子宫次全切术112、剖宫产子宫破裂修补术113、剖宫产子宫破裂子宫膀胱修补术114、剖宫产子宫破裂子宫次全切术115、剖宫产子宫破裂子宫全切术(七)计划生育手术类:116、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等)117、取出宫内节育器118、人工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19、双侧输卵管绝育术120、输精管绝育术121、复通手术。  九、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结算流程分哪几步?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结算流程依次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2)已婚育龄妇女的备案(3)单病种的初步确认(4)单病种的最终确认(5)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6)生育津贴的领取  十、已婚育龄妇女如何进行登记、备案?   参保企业将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自愿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将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备案,并发放《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人或本人前往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  十一、如何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如何进行单病种的确认?  单病种的确认分以下两个程序:单病种的初步确认和最终确认。(1)单病种的初步确认:孕期妇女需行孕期检查治疗时持《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到本人备案医疗机构就医,进行单病种初步确认,由医生填写每次就医内容,同时医生签字、盖章,并将与孕期检查治疗有关的费用明细及时准确录入联网微机。(2)单病种的最终确认:孕期妇女在每次就医完毕后,由孕妇本人或其亲属持《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病种确认。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如何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证复印件、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其中,孕期检查费用需在参保职工分娩后结算。  十四、参保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领取生育津贴时,在确认单病种后,到本单位劳资科确认停发工资时间,并提供指定银行帐号,由用人单位统一于每月10日前持新生儿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证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将生育津贴转入个人帐户。  十五、特殊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支付的?  (1)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与该医疗机构结算,分娩后由单位持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且执行以下标准:顺产生育的报销700元、侧切手术生育的报销1000元、剖宫产生育的报销1200元。生育津贴的领取程序及待遇不变。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  十六、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所发生费用的如何结算?  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宫产指征本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  十七、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违法生育的费用;  2、 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 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  4、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 婴儿、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6、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德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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