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志愿服务2016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最新解读,志愿服务组织如何界定

2016年拆迁条例全文最新改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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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冬天,唐福珍自焚,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终于将拆迁条例的是是非非在了政府官员面前,新的征收与拆迁条例似乎已经成为人们在2010年心愿之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被新条例取代的消息传开以来,多地出现了突击拆迁事件。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再次向全国人大建言,要防止条例修订期间突击拆迁。  拆迁已经成为了一个惊心动魄的话题,总是与各种各样的悲剧或者闹剧联系在一起。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拆迁在中华大地上展开,“China”也被人们戏称为“拆呢”。2009年的冬天,唐福珍的自焚与北大五教授的上书,终于将《拆迁条例》的是是非非摆在了政府官员面前。此事件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9年“十大宪法实例”之首。  唐福珍的悲剧  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的唐福珍在自家楼房顶上自焚,以阻止全副武装的执法拆迁队强制拆迁房屋。47岁的唐福珍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据唐福珍的丈夫胡昌明讲,2005年7月街道办与胡交涉,修路需要拆除胡的企业用房,因为该房是违章建筑,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胡昌明认为,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难以接受217万元的补偿。  然而,事情还有鲜为人知的另一面,天涯“百姓声音”栏目一位叫“元聪”的网友发表了一篇《实地探访追查唐福珍事件真相》的帖子。帖子里描述了金华村的情况,&“这是一个发展缓慢的城郊结合部,脏乱差比较严重,灰尘很大。公交车、大卡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挤在一条狭窄的道路上,慢慢磨起走,行人穿来穿去。”帖子里提到,“据旁边一个大爷说,路是通往川陕路的一条大道,因为唐家的关系,修了很多年一直没修通,人来人往很不方便,两条断头路因为唐家的房子一直接不起,现在路窄,每年都要出几次车祸。政府来了几次都没搬动。”帖子还附上了胡家房子与公路的位置图。  我们既为一个生命的逝去而扼腕叹息,又对政府的尴尬处境有了些许了解。然而,暴力、极端的强拆手段,使得本来有理可占的政府,成为了众矢之的。制度上的缺陷再一次以鲜血淋漓的方式暴露在公众面前。  针对《拆迁条例》的上书  12月初,北大法学院的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对《拆迁条例》提出了质疑。质疑的核心在于,要对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首先要政府出面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然而《拆迁条例》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履行征收程序之前,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并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退居幕后,让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交涉,从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推到拆迁阶段,极易引发矛盾。从唐福珍案可以看出,由于不满政府的补偿数额,胡家才拒不拆迁。  之所以要区分征收与拆迁,区分主体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或者说被征收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导致了拆迁人(尤其是追逐利润的开发商)通常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眷顾,导致了个别事件中被拆迁人受到极端不公正的对待。”  在五位教授的制度设计里,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无法院的强制判决则无强制拆迁。最核心的变动就是,把“征收”这一概念纳入到现行关于拆迁的法律框架之内。这一建议已经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可,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取代《拆迁条例》。  何谓征收  征收这个概念为大众所熟知得益于2004年的修宪。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上《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  (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成为征收的必要前提。毫无疑问,在唐福珍一案中,为村民修路当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一般认为,修建公路、铁路、机场、学校、医院、水库等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将一片土地交给开发商来发展商业,用来建商场、超市、工厂或者游乐园,算不算公共利益呢?大家或许还记得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拒绝拆迁引发的轩然大波。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开发商拆迁是为了建商业大楼,然而拆迁也得到了政府的许可。  对于何谓公共利益,沈岿表示:“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此意见已经反映给了国务院法制办。  沈岿进一步认为,“有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开发,可能会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内。我完全可以想象:一个到城镇投资建厂的大型公司,会给当地就业、税收、相关产业发展甚至环保(如果是新兴产业的话)带来巨大的好处。但这都必须以比较确凿的数据说话。”  每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都无可避免需要征收私人土地、房屋,以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莫顿?J,霍维茨所著《美国法的变迁()》提到,在美国工业化迅猛进行的时期,政府征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房屋,交给开发商建设铁路,也属于公共用途(publicuse)。要知道,当时美国的铁路完全归私人所有、由私人经营。可见,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004年,《纽约时报》说服政府用“公共利益”为由征收纽约市40~41街,建《纽约时报》新办公大楼。原居民拒绝搬迁,成为钉子户,上诉至纽约州的最高法院。但纽约高法认为那条街的建筑是“危房”(blighted&property),《纽约时报》建新办公大楼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补偿标准是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粗陋,极易被人操控。唐福珍案和重庆钉子户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对补偿数额不满。沈岿建议,“在征收决定做出的同时,政府就提供基本的补偿标准和方案。按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并且要保证评估机构的中立性。是否可以考虑由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统一列出具有较高信誉度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此名单范围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有权利则有救济,沈岿主张“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可以在这个阶段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既可以针对公共利益问题也可以针对补偿问题,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政府决定,认为公共利益标准、合理补偿标准都得到满足,那么,政府征收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国务院法制办于日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据介绍,研讨会有六大议题: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补偿标准问题;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整个拆迁思维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拆迁,是城市化的重要助推力之一。中国大规模地进行城市建设,也就是近十年的事情。对于中国而言,城市化进程远远没有结束。然而,我们不能漠视鲜血和人命换来的教训。2009年末,唐福珍自焚引发的人心震动,以北大五教授的上书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及时回应而告终。在这个寒冷的冬天,希望这个消息带给那些有恒产的人们些许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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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解..…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号批准同意征收一批集体土地,作为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Z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一、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我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征地是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0〕59号)的规定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川府函〔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需征转用东区银江镇倮果村第1、3合作社、阿署达村第2、3、4农业合作社、沙坝村第5农业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29.69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彭&琳日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仅供参考: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仅供参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
仅供参考: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请示》(汉市城建字[2007]69号)收悉。市政府同意你局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调整后的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请予公布执行。&&&&特此批复&&&&&&&..…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领导“上山建城”和“做美延安、做强延安、做大延安”的重要指示,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中疏外扩、上山建城”战略。经延发改投[号、延市选字第081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复,同意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宝塔区桥沟镇、河庄坪镇和..…
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3次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西安市拆迁补偿政策变迁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调整。1953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孕育了房屋拆迁法律条例的雏形,其规定应给予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由于当时房屋交易情况很少,拆迁补偿以实物补偿为主。在此《办法》指导下,各地房屋拆迁政策都进入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安乡县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安乡县人民政府日    &关于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加强对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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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启动
  陕西省作为西部计划实施的首批省份,从2003年至今共招募西部计划志愿者13667名。5月3日,从团省委、省项目办获悉,陕西省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已正式启动。即日起,接受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
  陕西将新招募志愿者900名 志愿者服务期限可计算为工龄
  今年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继续维持1.83万人的总体实施规模,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七个专项行动。陕西省将持续保持1400人以上的实施规模,其中,新招募志愿者900名以上,包括全国项目志愿者700名,陕西省地方项目志愿者200名,同时,陕西还将继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和西藏自治区选派西部计划志愿者。
  自2016年1月1日起,西部计划项目将由目前的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调整为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服务期间,学生个人档案、派遣证根据团中央和省项目办最新政策执行。在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原服务单位和服务地国有企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服务期满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9年开始,对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且毕业于中央部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由今年符合条件的新入选志愿者向本人毕业高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
  志愿者服务期间每月生活补贴约2000元 服务期满考研初试加10分
  自2016年1月起,西部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平均每人每年2.5万元的标准,由各省统筹给予西部计划全国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西部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不足部分。
  2016年起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近2000元(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志愿者享受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此外,中央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为西部计划志愿者交纳社会保险。
  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志愿者,报考国家公务员和陕西省公员,可享受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特设岗位。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且毕业于中央部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均可报名,报名时间截至6月10日,报名者可登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网()、中国青年志愿者网(www.)、陕西共青团网(www.)等网站查询有关详情并报名。报名详情可咨询陕西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团省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咨询电话:029—。(文/鄢山宇)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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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6 技术支持: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电话:(010)9366252016年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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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健全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创新机制、拓展领域、提高水平,着力构建具有时代特色、服务类型多样、发挥作用明显的志愿者服务体系,激励广大党员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服务精神,在民政事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京津之间最具实力和竞争力地区做出积极贡献。二、活动原则1、志愿服务、无偿奉献。按照党章要求,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志愿参与、无私奉献,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2、分类指导、讲求实效。依据社会所需、群众的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活动紧密结合各单位的职能实际,确定好服务的文明和内容,为求客观实际,出成果见实效。3、自愿参与、统一管理。充分尊重党员个人意愿,根据自己的特长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党员由人事科编入志愿者服务队,在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4、相互补充、资源共享。活动中要加强对基层党员志愿者服务团队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坚持志愿者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密切与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合作,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队伍组建和管理1、队伍组建。全局共建立4支志愿者服务队,局分队办公地点设在人事科,统一协调全局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2、报名登记。志愿者服务队的主体为党员和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采取自愿报名的原则,按照志愿者填写的《党员志愿者登记表》,由局人事科汇总形成台帐。3、日常管理。要加强对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管理。要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强化党员志愿者奉献精神和服务技能,提升服务效果;要制定服务计划,承诺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时间、次数和方式,开展活动时打出队旗、佩带党徽,亮明身份;要健全完善评价、考核、激励等机制,促进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规范化、长效化;、活动中各志愿者服务队要注重保存资料,便于存档,每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次,党员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四、活动内容各志愿者服务队要紧密围绕党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主题。重点开展以下服务活动: 1、“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以特殊优抚对象、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社会困难户为对象的帮扶活动。2、围绕特殊日,集中开展大型志愿活动。组织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讲文明”的活动、义务植树活动;清明节期间,组织志愿服务队到城区公益性墓地、烈士陵园、殡仪服务中心为祭扫人员及丧属提供服务;传统的“中元节”、“寒衣节”期间,深入街道社区义务宣传,禁止乱烧纸钱;7月1日,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全体党员搞一天义务劳动,号召党员“为党旗添光彩,为社区做贡献”;重阳节,组织慰问老干部、老军人,到养老院开展义务劳动。3、组织开展青少年帮扶活动。6月1日儿童节,组织志愿者到儿童福利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组织网吧监督员开展义务巡逻,监督青少年上网情况;为流浪儿童、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帮扶救助。五、活动组织领导1、切实加强领导。各志愿者服务队要将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作为发挥党员作用的重要平台,强化领导和指导。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服务队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要建立领导机制,明确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2、建好活动台帐。建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工作台账和档案,列此项活动入年度党建工作计划,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同时做好志愿者的宣传发动,动员更多的党员参与到志愿者服务活动。3、营造活动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在党员志愿者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个人,不断增强党员参与的自觉性,扩大党员志愿者的影响力。2016年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大纲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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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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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大
发布时间: 16:51:56
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张毅恭,王焱,张秀兰,吴丽冰,苏振家,郑金泉,洪思宁,钟神枝,陈忠信
福建是较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省份之一,早在2003年4月,我省就颁布了《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目前形成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也取得了一定社会成效:首先,志愿者协会建制相对比较完善。根据福建志愿服务网资料显示,全省所有的设区市和90%以上的市、县(区)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区)志愿者组织三级管理网络。其次,公民自发组织参加志愿活动的主观意愿强。根据福建志愿服务网资料显示,全省实名注册志愿者199.6万人,注册志愿者组织2千多个,各类志愿者服务队(分队)3万多支。最后,民间志愿者能广泛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根据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统计数据,通过对比全国其他省份登记情况,福建省非党员志愿者占比最大(达到99.4%),志愿者人数、团体数次于北京市,但均远远高于其他地区。
自2014年2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后,我国志愿服务又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志愿服务条例
本代表认为,应在我省已具备的有利条件下,充分认识到志愿服务发展的新形势,对我省全面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立法规制,及时尽快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以进一步拓展志愿服务的新局面。
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指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志愿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应然要求。
志愿服务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活动理应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时代进步相结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对于早年制定的《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新的《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从内容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1、对志愿服务进行法律界定,以便与慈善相区别。
2、明确志愿者、志愿组织的法律性质和范围。对原有志愿者的定义扩展,不再局限于青年。明确志愿组织的独立地位,保障志愿组织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发展会员等方面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明确政府支持志愿服务发展的范围、内容。政府通过打造开放性服务平台、做好中介传导纽带、优化资金来源、监督志愿基金管理、提供法律支持、评估志愿服务质量等方式,
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政策,建立志愿服务支持平台、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协作的机制,监督指导、动态辅助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的职工、本社区的居民、本村的村民开展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每年的三月三日为福建省志愿者服务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智力、体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并经志愿服务组织同意,登记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以申请登记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以及必要的保险配置;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相应的补偿或协助;
(八)自身困难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九)因志愿活动有权获得一定适度内嘉许回馈激励;
(十)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六)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七)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在志愿者信息平台注销身份,交还志愿者证明,并及时通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志愿者统一注册制度。
经志愿者本人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网站为其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向志愿者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和注册志愿服务标识。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本单位、本社区、本村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可以以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
(四)对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七)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情况,并形成电子数据上传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八)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九)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招募人数、服务内容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科学技术普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支教助学、植树造林、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愿服务真实、完整的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提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九条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
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时,应当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落实经费保障或建立基金平台接受第三方捐赠资助,为志愿服务创造资金条件。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筹集的经费、物资应当用于志愿服务项目并进行公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政府的财政拨款或筹集基金与志愿服务组织筹集的经费或物资统称为志愿服务资费。
志愿服务资费应当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渠道可以通过政府或民间的基金平台,以及可以直接向志愿服务组织或定向某具体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进行。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有效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大专院校和中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社会实践课或者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生志愿者建立学分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政府应给予精神表彰或物质奖励或其他方面的嘉许回馈。各地方政府应将具体嘉许回馈制度根据地方特色尽可能细化规定,作为强制性要求,保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要,有义务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二十九条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危害的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资助: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建设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二)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
(三)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资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1日通过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陈晓雯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40号)。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该议案交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颁布了《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继广东、山东省后全国第三个对青年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省份。此后,我省志愿服务得到较快发展,志愿服务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志愿者组织由单一类型走向多元化,包括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各类志愿者协会及志愿服务团队。人们开始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行列。但是,我省志愿服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比如青年志愿服务的主体涵盖面偏窄、一部分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较混乱等,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很有必要。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将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工作列入年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根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有关调研与评估工作,适时启动该项立法,并在立法工作中充分考虑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出的立法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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