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孩子在郑州新郑一‘词上学这么难怎么办?河南周口到新郑的现在新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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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新郑市龙湖派出所不作为收藏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位农民工,日,我丈夫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石志民和我之间,我和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回头一看,石志民不见了。遂与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十一个月,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现案件由新郑市公安局处理,但市局领导仍不重视,致使案件没有一点进展。  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们说,石志民被挖上车拉走了,民警杨振升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善意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  请问,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及时当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 车司机的去向,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  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们坚持认为,石志民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随意把我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石志民,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十五”个小时,“刚”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刚问过司机,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月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月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  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儿子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这样的案件他们按“失踪”立案,我想问的是,失踪当时,你们侦查挖机了吗?没有,而是,凭自己想象人是失踪了。而且,大家都在说当时一起干活的大头看见石志民被挖走了(工地上的人都在议论),然而大头和石志民因在工地争砖头有过节,所以,当时没有说。我们就把此事告诉了警察,半月有余,警察却以联系不上大头为由,消极办案。   接案60天,报案材料不见:  到了收麦季节,我准备回去收麦,但放心不下石志民的行踪,于5月23日到龙湖派出所,去询问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杨振升(负责石志民案件的组长)很是热情,亲切,与之前的态度大为不同,杨振升说,等会我把邓西安(包工头,石志民就是跟着他干活的)叫来,给你拿点钱,先花着,之后,如果石志民回来的话,你们再把钱还他,如果石志民不回来,他的事情还在后面呢?然后,杨振升和邓西安打了电话,就进屋了,这时,两位警察(一男一女,比较年轻),说是报案材料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不知道忘在什么地方了,需要再补办一次,随后就从电脑上开始打印表格,让我重新签了字,按了手印。这时候,杨振升从办公室里出来了,说,邓西安,走了,我说,邓西安来了,你不是说叫我的吗?杨振升说,你自己打电话让他来吧,我说,他不会听我的的,还是你叫吧!这时,杨振升怒了,说,你爱叫不叫,我不管。这时我才明白,刚开始他的热情是为了让我配合他们补材料,这就是人民的公务员,真让人心寒。  让当事人二次采血,不知是何原因  我回去以后,想了解一下石志民案件的进展情况,于6月2日和3日先后给杨振升(负责家父案件的警察)打了六次电话,而警察却一次也未接。两天后杨振升打电话给我,说是又要采血,还说6月9日之前必须来一趟,我去后,问他们不是采过血了吗?他们说是刑侦上要的,一会又说是公安厅要的,我就说,不是采过了吗?他要你给他们不行了吗?警察杜海涛却说,上级要的,我们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比较罕见,以前没见过,只能摸着走着。不知道是上级要采血的,还是他们把血样弄丢了,想在补一份??(有录音作为证据)  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1 我和亲属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和我儿子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儿子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我们还有什么话说。(有录音作为证据)  2 我和家属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3 我们费尽周折联系到媒体(郑州大民生),台里记者在石志民出事的工地采访时,随便问了一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别人都知道今年春上,在此工地出过人命案。龙湖派出所走访调查工地周边 ????却没有查到。  4 我们把材料传到网上后,龙湖派出所张所长和新郑公安局教导员很快联系到我,说,张花,别再网上乱传了,我们保证给你及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有录音为证据),就这样,案件转到了新郑市公安局(之前七个月内,案件一直在龙湖派出所,他们不管不问),面对这样的案件,新郑公安局接手后,难道不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吗?他们却是形式的回到我们家乡调查,不办实事,,只做表面工作。现在新郑公安局直接将此案件按照失踪案处理,我们向他们要处理结果,他们却说绝对不会给我们结果的。(有录音作为证据,如果按失踪立案,不应该给我们亲属立案回执吗?如果他们认为构不成案件,不应该给我们不予立案决定书吗?)民警杨振升和纪检朱书记难道没有过错吗?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不该受到惩罚吗?  由于此事涉案人员较多(挖机司机,渣土车司机,砖厂老板,鱼塘雇主等),如果市局领导足够重视,认真对待,应不难查出结果。因此,我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总结林州“摔婴案”(民警做错事情不受惩罚,市局怕受牵连不上报)的经验,追究龙湖派出所的相关责任,另寻他人办理此案,尽快使此案大白于天下,也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  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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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然看完了
在这里得到大家的重视也解决不了吧?
我也看完了,现在事情进展的怎么样了呢?
也只有同情了
擦,不要脸!!!
派出所这些人都只是混天,不办事
这个不是早就有了么,在心通桥上还没解决么?~
无能为力呀
在职研究生报名入口,在职研究生名校报名
我不忍心在继续看下去了
我等下文。。。 所以必须顶。。
围观,无能为力,只能说世态炎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      放纵ヾ情怀、专业为你顶贴℡☞☞☞☞☞╭(╯ε╰)╮求眼熟!
看完了,不知道说什么。
一声叹息!只能说不见的不是他们的亲人。
网络的力量不是很强大吗?
社会变质了!.
对,你的网络宣传力度不够!
派出所对于利益这方面永远不会和你站一块
这是去年的事,去年就看到了这么一篇,现在还某解决?
我以为是谁挖的坟呢!原来不是!
长长的叹息
太过分了,人命案都敢包庇,有靠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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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小学邮编
省 份: 直辖市
机构名: 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小学
区 号: 0371
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小学地理位置
郑州市各区县邮编
郑州市邮编网站内导航新郑市龙湖派出所不作为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位农民工,日,我丈夫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石志民和我之间,我和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回头一看,石志民不见了。遂与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十一个月,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现案件由新郑市公安局处理,但市局领导仍不重视,致使案件没有一点进展。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们说,石志民被挖上车拉走了,民警杨振升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善意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请问,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及时当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 车司机的去向,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们坚持认为,石志民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随意把我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石志民,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十五”个小时,“刚”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刚问过司机,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3月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月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第三天我和儿子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这样的案件他们按“失踪”立案,我想问的是,失踪当时,你们侦查挖机了吗?没有,而是,凭自己想象人是失踪了。而且,大家都在说当时一起干活的大头看见石志民被挖走了(工地上的人都在议论),然而大头和石志民因在工地争砖头有过节,所以,当时没有说。我们就把此事告诉了警察,半月有余,警察却以联系不上大头为由,消极办案。
接案60天,报案材料不见:到了收麦季节,我准备回去收麦,但放心不下石志民的行踪,于5月23日到龙湖派出所,去询问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杨振升(负责石志民案件的组长)很是热情,亲切,与之前的态度大为不同,杨振升说,等会我把邓西安(包工头,石志民就是跟着他干活的)叫来,给你拿点钱,先花着,之后,如果石志民回来的话,你们再把钱还他,如果石志民不回来,他的事情还在后面呢?然后,杨振升和邓西安打了电话,就进屋了,这时,两位警察(一男一女,比较年轻),说是报案材料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不知道忘在什么地方了,需要再补办一次,随后就从电脑上开始打印表格,让我重新签了字,按了手印。这时候,杨振升从办公室里出来了,说,邓西安,走了,我说,邓西安来了,你不是说叫我的吗?杨振升说,你自己打电话让他来吧,我说,他不会听我的的,还是你叫吧!这时,杨振升怒了,说,你爱叫不叫,我不管。这时我才明白,刚开始他的热情是为了让我配合他们补材料,这就是人民的公务员,真让人心寒。让当事人二次采血,不知是何原因我回去以后,想了解一下石志民案件的进展情况,于6月2日和3日先后给杨振升(负责家父案件的警察)打了六次电话,而警察却一次也未接。两天后杨振升打电话给我,说是又要采血,还说6月9日之前必须来一趟,我去后,问他们不是采过血了吗?他们说是刑侦上要的,一会又说是公安厅要的,我就说,不是采过了吗?他要你给他们不行了吗?警察杜海涛却说,上级要的,我们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比较罕见,以前没见过,只能摸着走着。不知道是上级要采血的,还是他们把血样弄丢了,想在补一份??(有录音作为证据)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1
我和亲属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和我儿子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儿子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我们还有什么话说。(有录音作为证据)2
我和家属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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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妈的公务员还要求涨工资
顶一下!!!妈的公务员还要求涨工资
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应该个职查办
为官之道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请官方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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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妈的公务员还要求涨工资
警察是不是都是拿工资,不办事啊?
这么久了有下落了吗?
政府何时才能重视农民工的生活和利益!!!!顶起
这么严重的事情,政府办事效率也太低了吧,
政府何时才能重视农民工的生活和利益!!!!顶起
希望郑州官方为民做主希望官方为民做主!!希望官方为民做主!希望官方为民做主!希望官方为民做主!希望官方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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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您好(市场房产观澜),我是一位农民工,日,我丈夫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石志民和我之间,我和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回头一看,石志民不见了。遂与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十一个月,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现案件由新郑市公安局处理,但市局领导仍不重视,致使案件没有一点进展。  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们说,石志民被挖上车拉走了,民警杨振升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善意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  请问,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及时当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 车司机的去向,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  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们坚持认为,石志民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随意把我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石志民,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十五”个小时,“刚”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刚问过司机,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月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月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  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儿子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这样的案件他们按“失踪”立案,我想问的是,失踪当时,你们侦查挖机了吗?没有,而是,凭自己想象人是失踪了。而且,大家都在说当时一起干活的大头看见石志民被挖走了(工地上的人都在议论),然而大头和石志民因在工地争砖头有过节,所以,当时没有说。我们就把此事告诉了警察,半月有余,警察却以联系不上大头为由,消极办案。   接案60天,报案材料不见:  到了收麦季节,我准备回去收麦,但放心不下石志民的行踪,于5月23日到龙湖派出所,去询问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杨振升(负责石志民案件的组长)很是热情,亲切,与之前的态度大为不同,杨振升说,等会我把邓西安(包工头,石志民就是跟着他干活的)叫来,给你拿点钱,先花着,之后,如果石志民回来的话,你们再把钱还他,如果石志民不回来,他的事情还在后面呢?然后,杨振升和邓西安打了电话,就进屋了,这时,两位警察(一男一女,比较年轻),说是报案材料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不知道忘在什么地方了,需要再补办一次,随后就从电脑上开始打印表格,让我重新签了字,按了手印。这时候,杨振升从办公室里出来了,说,邓西安,走了,我说,邓西安来了,你不是说叫我的吗?杨振升说,你自己打电话让他来吧,我说,他不会听我的的,还是你叫吧!这时,杨振升怒了,说,你爱叫不叫,我不管。这时我才明白,刚开始他的热情是为了让我配合他们补材料,这就是人民的公务员,真让人心寒。  让当事人二次采血,不知是何原因  我回去以后,想了解一下石志民案件的进展情况,于6月2日和3日先后给杨振升(负责家父案件的警察)打了六次电话,而警察却一次也未接。两天后杨振升打电话给我,说是又要采血,还说6月9日之前必须来一趟,我去后,问他们不是采过血了吗?他们说是刑侦上要的,一会又说是公安厅要的,我就说,不是采过了吗?他要你给他们不行了吗?警察杜海涛却说,上级要的,我们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比较罕见,以前没见过,只能摸着走着。不知道是上级要采血的,还是他们把血样弄丢了,想在补一份??(有录音作为证据)  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1 我和亲属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和我儿子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儿子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我们还有什么话说。(有录音作为证据)  2 我和家属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3 我们费尽周折联系到媒体(郑州大民生),台里记者在石志民出事的工地采访时,随便问了一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别人都知道今年春上,在此工地出过人命案。龙湖派出所走访调查工地周边 ????却没有查到。  4 我们把材料传到网上后,龙湖派出所张所长和新郑公安局教导员很快联系到我,说,张花,别再网上乱传了,我们保证给你及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有录音为证据),就这样,案件转到了新郑市公安局(之前七个月内,案件一直在龙湖派出所,他们不管不问),面对这样的案件,新郑公安局接手后,难道不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吗?他们却是形式的回到我们家乡调查,不办实事,,只做表面工作。现在新郑公安局直接将此案件按照失踪案处理,我们向他们要处理结果,他们却说绝对不会给我们结果的。(有录音作为证据,如果按失踪立案,不应该给我们亲属立案回执吗?如果他们认为构不成案件,不应该给我们不予立案决定书吗?)民警杨振升和纪检朱书记难道没有过错吗?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不该受到惩罚吗?  由于此事涉案人员较多(挖机司机,渣土车司机,砖厂老板,鱼塘雇主等),如果市局领导足够重视,认真对待,应不难查出结果。因此,我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总结林州“摔婴案”(民警做错事情不受惩罚,市局怕受牵连不上报)的经验,追究龙湖派出所的相关责任,另寻他人办理此案,尽快使此案大白于天下,也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  张花
中纪委己到河南,举报电话己公布,有冤的伸冤,有仇的报仇.
中央巡视组举报电话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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