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生育津贴上班的子女上大学有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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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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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父亲为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家属的补助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父亲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去世后了.但是母亲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也没有工作.另外一个有工作但是还贷款之类的没有多余的钱.救济不了家人.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向父亲单位申请.每月的补助.求咨询
我父亲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去世后了.但是母亲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也没有工作.另外一个有工作但是还贷款之类的没有多余的钱.救济不了家人.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向父亲单位申请.每月的补助.求咨询
有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父亲(没有工作单位)去世,其丧葬费问题是否由他的子女单位报销。
有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父亲去世其丧葬费问题是否由他的子女单位报销
被判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保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我的父亲今年48周岁,高密市,小学公办教师,4月份因病去世,请问有关部门对于此种情况,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补助?另外我父亲双亲已经过世,子女已经成人,我母亲失业在家务农,我母亲48周岁,是不是需要到多少年龄才能办理遗属补助?
我父亲是吉林省延边二中(在延吉市)工人技师,上个月病逝。母亲今年83岁,一辈子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会保险(街道居民社区有证明)。母亲近几年有病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请问:她能够享受遗属补助吗?是否因为她有子女,就不可以享受遗属补助呢?谢谢!
我是今年七月份毕业的,毕业后通过招聘考试得到一个县级医院的有编制的工作,工作两个月后签了一个似乎是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违约和违约金的事宜,除此之外未签订其他合同,现在工作快三个月了,由于自身体质状况不好,加上科室新铺了木地板所给身体带来不适,就向医院提出辞职。我的人事档案一直由学校保管,没有转到医院。现在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医院说给他们带来了麻烦需要给他们赔偿,我需要给吗?2:辞职之后我需要医院给我什么手续或者证明吗...
您好,我是黑龙江省一所乡镇医院的在编职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我想出去工作,我是一名执业药师,我注册在原来单位这家医院三年期满,现在我联系浙江一家大药房,如果我到浙江去工作,需要注册在那家大药房,但浙江药监局要我提供原来单位的解聘协议,我原来的单位是在编人员,我不知道这个解聘协议是我原来的单位《医院》开出,还是要到我们这里的 人事局开出,如果开出这个协议是否意味着我永久的和原来单位脱离了关系?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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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号)  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  二、核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审批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号 日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  [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3、有关问题: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鄂人[2002]30号)  各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根据近几年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重新确定。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标准重新确定。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 5元,?6─9元,进到10元。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遗属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安葬费审批程序图  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工作有关要求  及说明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在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扶恤金的基数。他们工改后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生一个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  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抚养死长大的抚养人),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习(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0%),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10元(城镇的80%)。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照革命工作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其它有关特殊规定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死者生前供养的,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生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日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当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审批一次,就是为了及时进行调整)。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根据鄂人险[号文);  (2)死者火化证明;  (3)符合条件的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证明;  (4)死者生前工资情况(特别是在职副科以上人员);  (5)编办减员通知单(带编制卡两份到编办办理减员手续);  (6)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死者遗属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无变动人员)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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