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油味村月亮割耳朵朵治病

定州农民多处骨折 家人面临5万手术费陷入绝望 - 网易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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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农民多处骨折 家人面临5万手术费陷入绝望
网易河北讯 7月11日下午,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骨科病房里,定州李亲顾镇油味村的贾国军安静地躺在病床上,两眼直直地盯着天花板。一个月前摔伤后没钱医治,让这个一家四口的顶梁柱倒下了。半个月后社会各界爱心涌入,让贾国军重新看到了希望。然而,如今面临5万元的手术费,还有大半缺口的他,再次陷入了无奈与绝望。
盖新房从房顶摔下导致多处骨折
记者在医院见到,贾国军安静地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双臂和左腿都缠着纱布,露出的手指泛着淤青。
今年59岁的贾国军,是油味村出了名的贫困户,45岁时才娶到了媳妇,是同村比他小23岁的李英,一个身患半身不遂的女孩。夫妻俩有一儿一女。多年来,一家四口住在两间土坯房里。今年开春,村里答应给一些补贴,贾国军便拿出十年来所有积蓄,又借了些钱,盖起了四间新房。
端午节那天,贾国军去房顶收拾沙子,一个趔趄从房顶摔了下来,导致双臂、左腿和胸骨多处骨折。
因没钱手术忍着腿部剧痛回家
治疗花去了家中仅有的三万元,贾国军在定州市人民医院接受了双臂的手术后,再也拿不出一分钱了,只能忍着左腿的剧痛回了家。
受伤以来,贾国军的话越来越少,只有看到两个孩子时,才会有些许精神。7岁的小儿子贾红斌不清楚父亲的伤势有多严重,也不明白再躺下去有何后果,总会凑到父亲身边,问他什么时候能起来继续给自己盖新房。贾国军告诉儿子,自己的手还有些疼,等过些日子不疼了就可以起来了,男孩便轻轻地抚摸父亲肿起的手指,天真地问:“爸爸,这样是不是就不疼了?”
省会求医面临5万元手术费陷入绝望
近半个月来,贾国军的遭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先是有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的骨科主任张志桐前去看望,告诉他腿部手术有望成功,又是在油味村全体村民为他捐上八千余元后,收到了很多不知姓名的好心人送来的近五千元善款。此外,定州市民政局也在为他申请了五千元的特殊补助。
7月9日中午,贾国军带着社会各界的爱心,再次来到定州市人民医院。得到的结果是手术难度和风险太大,医院无能为力。无奈之下,贾国军在第二天转院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然而,7月11日,面对省三院医生开出的5万元手术费,他再次陷入了绝望。
本报呼吁更多的爱心单位和个人能伸出援助之手,关注忍受着病痛折磨的贾国军,让他能够尽快手术,重新成为家庭的顶梁柱。
贾 国 军 农 业 银 行 账 号 :5263963;
来源:燕赵都市报数字报
本文来源:网易
责任编辑:HEB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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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村民瞬间喋血街头 凶手已被拘捕
http://www.sina.com.cn 日10:28 燕赵晚报
  本报保定电昨日凌晨5时许,保定定州市李亲顾镇油味村突发命案,凶手持斧头一路砍杀,致使3人当场死亡,3人受重伤被送医院后,又有两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杀人凶手已被警方拘捕,行凶原因正在调查中。
  昨日上午9时,位于定州市李亲顾镇油味村村南的案发现场已被警方严密封锁。3具尸体用衣服盖着,现场留下大摊的血迹,一名死者头部被斧头砍得难以分辨,其状惨不忍睹。
现场不远处传来死者家属阵阵伤心欲绝的哀号声。
  油味村村民刘先生介绍说,当日凌晨5时许,天刚蒙蒙亮,本村村民刘占苍手举斧头咆哮着“我非杀死你不可……”冲出了家门,不管是谁,见到人就砍。油味村村南农田里正在给麦田灌溉的小学教师白月英成为首个受害者,被刘占苍从背后猛砍一斧当场身亡。随后,住在附近的村民李满意、韩国英等3人分别被砍倒在家门口、胡同里。杀红了眼的刘占苍四处乱窜寻找目标,刚起床走出家门遛弯儿的本村村民李春掬、李增林,又被刘占苍用斧头双双砍倒在地。除白月英外,其他受害者都是起得比较早的老年人,根本就没有反抗和逃避能力。而刘占苍行凶时极为凶狠,6名受害者都是被斧头砍中了头部。
  惨案发生后,吓坏了的村民们纷纷关门闭户躲进家中,并紧急报警。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出动,将仍然在村内四处乱闯乱叫处于癫狂状态的刘占苍制服抓获。
  据警方介绍说,民警赶到现场时已有3人当场死亡,另3人已被送到医院抢救。
  记者随后了解到,送往医院抢救的3人中,两人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另外一人受重伤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据刘的邻居称,春节后刘占苍曾外出打工,因其言语行为异常,建筑队负责人怀疑其有精神病迹象,在惨案发生前几天将其送回了村里。
  据了解,今年52岁的刘占苍在村里还算个老实人,有一子一女,女儿已经出嫁。刘和被砍杀的几人也都没有过节儿。只是他长时间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半年前妻子被接到了女儿家,案发时家中只有刘占苍和儿子两人。据其邻居反映,此前一天刘占苍就有些情绪失常,在家中哭了一天,没想到第二天就发生了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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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定州这个不是很大的城市,这么些美食保证你没吃过定州这个不是很大的城市,这么些美食保证你没吃过亲子秘语的百家号八大碗最让人难忘的是村里婚宴上的八大碗,用纯山药粉制作的夹菜非常有嚼劲,和大肉片一起放在碗里,撒上调料汁和葱姜蒜上蒸笼蒸,除了夹菜肉碗子还有一种黏丸子碗,糯米面蒸熟擀成片,包上馅料搓成圆球下油锅炸,裝碗再上锅蒸,上桌之前撒上白糖,甜软香糯,是小孩子最喜欢的一道甜食。八大碗尽管城里的饭店也有,但质量就差多了,不仅味道不对,原材料也不是精纯,毕竟以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是做不出那种纯朴的味道的,也只有村里的宴席才是这样的真心诚意,尽心尽力照顾着宾客的味蕾。毛头丸子定州八大碗里的经典菜肴油香酥脆回味无穷。碾碾转所谓“碾碾转儿”,是一种农家自制食品,每于三春青黄不接时,把即将泛黄的大麦穗,放入锅里焖熟,揉搓后簸去糠和麦芒,用石磨碾压,“碾碾转儿”就会源源不断地从石磨的缝隙里涌出来。清香扑鼻的“碾碾转儿”,再拌入莴苣叶、油盐、蒜末……那味道别说吃了,只要想一想就令人垂涎。卤锅面卤锅面是河北定州特有的一种汉族面食小吃,也是定州人们最喜欢吃的一种面食。面条极其劲道、可口。因为没有外卖,所以很多人只听过其名,并无口福。但是在定州基本家家都会做。但做出的风味,也不尽相同。钢炉烧饼定州的钢炉烧饼以缸横卧,内壁贴饼,外温内烘是其独特的制作方法,缸炉烧饼呈圆鼓形,色焦黄、味鲜美,香酥可口,别有风味,如果加上新鲜驴肉,味道更加鲜美。饸饹这种饮食属于北方特色,传统的做法是用一种木头做的“床子”,架在锅台上,把和好的面(经常饸饹用的是荞面)塞入饸饹床子带眼儿的空腔里,人坐在饸饹床子的木柄上使劲压,将饸饹直接压入烧沸的锅内,等水烧滚了,一边用筷子搅,一边加入冷水,滚过两次,就可以捞出来,浇上事先用豆腐或者肉、红白萝卜等做好的“噪子”,就可以吃了。定州饸饹非常出名,也是家庭主要饮食之一,辣椒油,芝麻,黄瓜丝,鹌鹑蛋,麻油的加入使定州地区的饸饹别具一格,不同于山陕一带的饸饹。甘文生卤煮鸡卤煮鸡,历史悠久,厂址位于北方苗木花卉第一镇----定州市大辛庄镇生态园区内。它采用放养式养殖健康的鸡,经清真寺阿訇以伊斯兰方式屠宰,经百年的循环老汤及现代的科学配方,配以花椒、大料、香味、砂仁、肉蔻、桂皮、丁香等二十多种名贵佐料精心加工而成,造型美观,肉质鲜嫩,味道清香爽口,色料采用日晒面酱,无任何添加剂及色素,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食用方法,冷拼、冷食,原袋蒸煮热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亲子秘语的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楼主邀你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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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5-07-07 14:56
合谋残害老百姓,
我为你哭泣!
 犯我强汉者, 
 虽远必诛! 
发表于:08-11-12 17:12
又是征地。卖地得挣多少钱啊?
发表于:11-01-22 16:21
河北定州冤假错案
蓄意陷害还是别有隐情
案发地;河北省定州市赵村镇大堡子疃村
举报人:王飞&
26岁 党员& 电话:
隐情;2010年4月我村黑支部书记张宗善和乡里某些干部在没有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想偷偷把我村2009年10月到期的200亩果园承包地卖给开发商,自己把钱贪污了,听说都已经收人家定金了。村委会按照老百姓的呼声经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把村集体地分到了各家各户。以书记张宗善、张贵芬为首有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张宗善表弟)、王成发(张宗善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其兄)、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其间雇黑社会把王翠英打了两次,给主任家和一代表家里扔小炸药包。
村委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于6月18日、7月31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18日、8月17日被批捕;2010年11月3日、12月1日定州法院刑事二厅经过两次长达5小时的辩护,拒不调查,不采纳辩护方真实证据,徇私枉法。2011年1月7日分别判处二人三年徒刑。
上诉人:王翠英,女,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赵村乡大堡子疃村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1月7日做出的(2010)定刑初字30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王翠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理由和证据: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组织部分村民毁坏麦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组织,必须有被组织者,麦苗被毁必有其主。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诉人组织谁、组织了一个人还是几个人、被组织的人使用了什么工具、工具是购买的?租来的?借来的?被组织的人具体什么时间毁坏了谁家的麦苗等等一系列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罪名成立,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卷中指证王翠英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的证人都是与书记张宗善和村委委员张贵芬有直接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非法抢占已到期承包地的部分原承包户。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损失为7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毁160余亩小麦,皆由张国栋等个别人感觉,并未有相对应的“被毁小麦”的原户主出面质证;侦查机关委托了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没有资质的人员对虚假的损失资料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从主观方面讲,上诉人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更不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定州市大堡子疃村196亩村自留果园承包地,1999年10月开始承包,承包期10年,2009年寒露节(10月)承包合同到期。
承包合同规定:三、承包期十年内,到寒露节前,地里的障碍物全部清除,不能影响下次承包等。
五、承包户只许耕种,不许取土、挥霍。
2009年寒露节(10月)前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多次广播和口头通知果园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土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允许原承包户再进行耕种,必须无条件上交,强占抢种着违法,后果自负。但张宗善和张贵芬执法犯法,在他们鼓动和带头作用下部分原承包户又非法抢种并二次盖房。
原承包户强占抢种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故谈不上破坏生产经营的问题。
&二、&2010年3月党支部和村委会收回村北果园承包地的经过
&2010年3月对于我村果园地的收回,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将收回情况上报副乡长、包片干部贾晓文。乡镇领导同意后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了“大堡自疃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向原承包户下发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其上有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
另:村委会公章由乡领导指派的民政所所长彭宝川负责保管,规定村中一应需要盖章的大事必须书记和主任都同意后乡政府才能盖章。故村两委会下发《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村委会、村支部以及乡政府是明知的,那么上诉人如果有组织实施清理麦苗行为,充其量也是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存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
&三、&2010年4月24日上午8点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北果园地收回后的处理方案。到会代表中26名村民代表(共41名村民代表,其中1人死亡)同意分地并签名按手印形成了分地的决议。(有会议记录)
4月25日上午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果园承包地处理的处理方案,共有346户(共493户)同意分地,按每户一个家长签名的方式并以小队为单位签名打手印,形成了分地决定。
代表和村民不同意包地的原因:果园地原来承包10年间以部分党员和村干部为首的多位承包户数年拒不缴纳承包费,为一己之私非法强占承包地盖房和挖坑卖土,而村民并未受益。
&四、&2010年4月27日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执行分地工作。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地到各生产队;分到各队后,分地到各户的工作是由各队代表和负责人安排的。此次分地以2009年9月统计的人口为准,每人八厘,共分地170余亩。
&五、&2010年4月27日分地之前,地上依旧有覆盖物的多位原承包户都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的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自行清理了地上的树木和麦苗;2009年寒露节(10月)合同到期后大部分承包户都未耕种是而是空白地。此两类共计136.19亩。剩余地上又有18户种植林树和花木,土地面积为40余亩。都已出证形成了书面证据。
三、在书记张宗善策划组织下为打击报复村委会通过罗织伪证制造了此案:
1、以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为首的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表弟)、王成发(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兄弟)、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2007年张宗善伙同张贵芬擅自将张国占承包地35亩非法转卖给10余户做建房用;2008年和2009年张贵芬、张宗善等又多次在承包地上违法盖房,2009年市土地局多次强令违法盖房户拆除,但党支部和乡镇负责人不支持工作。
&&& 承包期过后没有合法的合同手续便又非法强占抢种,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2、张贵芬(张国栋妻):党员、村委会成员,承包村北果园地3.25亩,多年不交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纵容自家和外村的女婿在承包地上非法盖房。
&&& 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
3、谎称2010年3月22日村两委会形成有决议。3月22日村两委召开会议。会上书记张宗善对果园地的收回和处理发表个人意见:收回后一次性承包,清除地上树木房屋,小麦按白地处理;副书记王孟昌提议:如何展开工作应当开党员会和社员会讨论,之后根据村民意愿进行下一步安排。
主任王顺奇、委员王翠英和张立增同意副书记王孟昌的意见,故两委会成员只是提出了自己的个人意见,并没有统一形成决议,也未在有任何决定的文件上签字。故2010年3月22日的会议并未形成决议。
4、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如王志宗、王改琴、王成发、刘立(小)哲、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等出证称未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而在分地决议上有这些人的手印,要求此类证人出庭对质并做鉴定。
5、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出证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的字摁的手印。
6、王建崎:2000年称给村小学盖房佘砖,村委会欠其2万多元,手中有一批条,上盖党支部章。王翠英06年-09年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经村民代表讨论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因为涉嫌诈骗决定不支付。2010年4月25日王新建将其叫到张宗善家,有副书记王丰和王柱水四人在场,说:支部没钱,给你20亩地承包6年顶账。其时村委会已经召开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了分地的决议。2010年4月底王建崎雇挠地机破坏他人耕地,被主任王顺奇制止时未能出示合法的合同证明,无奈之下王顺奇等扣压了王建琦的挠地机。他便怀恨在心,伺机出证。
7、刘全发:承包果园地3.54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私自转卖了其中一部分地建起了鞋厂。2010年接到《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后依然不上交土地,至今其果树仍在地中。
8、张宗柱:承包果园地3.25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且多次在承包地上挖坑卖土。80m
* 8m * 3.5m
五、定州法院审判徇私枉法之处:
我方要求对方证人出庭质证,定州法院未采纳。
2、对方证据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有:王志宗、王改琴、卜侯英(王宗良妻)、范翠先(王曾顺妻)、王成发、刘立(小)哲、王永良、王建琦、王建义、王建设、王占红、耿翠璞(王新立妻)、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称没有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两次开庭请求法院对上述人员做手印鉴定而定州法院未采纳。
3、对方证据上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时,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摁手印。
请求对方证人出庭解释原因。
4、11月3日开庭时法院曾宣布在我方律师、村委委员张立增、辩护人王飞、派出所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我村果园地重新进行勘察,至今未勘察。
5、12月1日辩护人在开庭时提交了:2010年4月24日、25日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定州法院未采纳。
6、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时,以各种借口阻止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王锡志多次打断并阻止被告发表个人真实辩护。
7、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张国栋妻),张国强(侄女婿),张宗柱等强占已经到期属于全体村民的土地并非法盖房,违法挖坑卖土谋取非法利益激起了民愤。
&&& 2010年正月(2月)村民王杰和王春风等为反映此问题对上述违法行为和现场录像并刻制了光盘,其上能清晰地反映对方谎称种植小麦的土地上是树木和闲置地。12月1日提交定州法院,未被采纳。
我村干部群众多次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答复,只好依法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2010年6月17日去石家庄反映此问题,回到定州后政府打击报复向上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先后非法逮捕村委会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
综上所述王翠英只是执行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履行的是村委委员的职责,完全符合宪法和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分地过程中王翠英没有个人的恩怨参杂其中,没有将该耕地据为己;没有参与分地到户和安排再生产的工作,亦是没有实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即使实施或组织实施了清理麦苗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履行职务,而不存在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
4月20日王翠英在赵村乡塔宣村被黑社会打伤导致昏迷,左腿膝盖重伤无法动弹,派出所有备案。分地时正在一0五医院治疗,为配合村委会工作被人用三轮车拉回,她这种情况如何破坏生产经营。
《2010年原果园承包地户按两委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通知&自行清理承包地或者空地上交的证明》&&&&&&&&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1999年至2009年果园地承包合同》&
&&&2010年11月6提交法院
《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以及村民大会讨论承包地收回后如何处理的过程以&
& 及分地决议形成的经过》&&&&&&&&&&&&&&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交
张宗善等非法抢占耕地、非法盖房、挖坑卖土的影像资料---光盘&&&&&&&&&&&&&&&&&&&&&&&&&&&&&&&&&&&&&&&&&&&
&&&&&&&&&&&&&&&&&&&&&&&&&&&&&&&&&&&&&&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对方证人之间利害关系&&&&&&&&&&&&&&&&&&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王建崎出证动机录音
发表于:11-01-22 16:35
河北定州冤假错案
蓄意陷害还是别有隐情
案发地;河北省定州市赵村镇大堡子疃村
举报人:王飞&
26岁 党员& 电话:
隐情;2010年4月我村黑支部书记张宗善和乡里某些干部在没有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想偷偷把我村2009年10月到期的200亩果园承包地卖给开发商,自己把钱贪污了,听说都已经收人家定金了。村委会按照老百姓的呼声经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把村集体地分到了各家各户。以书记张宗善、张贵芬为首有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张宗善表弟)、王成发(张宗善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其兄)、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其间雇黑社会把王翠英打了两次,给主任家和一代表家里扔小炸药包。
村委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于6月18日、7月31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18日、8月17日被批捕;2010年11月3日、12月1日定州法院刑事二厅经过两次长达5小时的辩护,拒不调查,不采纳辩护方真实证据,徇私枉法。2011年1月7日分别判处二人三年徒刑。
上诉人:王翠英,女,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赵村乡大堡子疃村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1月7日做出的(2010)定刑初字30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王翠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理由和证据: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组织部分村民毁坏麦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组织,必须有被组织者,麦苗被毁必有其主。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诉人组织谁、组织了一个人还是几个人、被组织的人使用了什么工具、工具是购买的?租来的?借来的?被组织的人具体什么时间毁坏了谁家的麦苗等等一系列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罪名成立,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卷中指证王翠英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的证人都是与书记张宗善和村委委员张贵芬有直接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非法抢占已到期承包地的部分原承包户。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损失为7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毁160余亩小麦,皆由张国栋等个别人感觉,并未有相对应的“被毁小麦”的原户主出面质证;侦查机关委托了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没有资质的人员对虚假的损失资料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从主观方面讲,上诉人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更不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定州市大堡子疃村196亩村自留果园承包地,1999年10月开始承包,承包期10年,2009年寒露节(10月)承包合同到期。
承包合同规定:三、承包期十年内,到寒露节前,地里的障碍物全部清除,不能影响下次承包等。
五、承包户只许耕种,不许取土、挥霍。
2009年寒露节(10月)前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多次广播和口头通知果园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土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允许原承包户再进行耕种,必须无条件上交,强占抢种着违法,后果自负。但张宗善和张贵芬执法犯法,在他们鼓动和带头作用下部分原承包户又非法抢种并二次盖房。
原承包户强占抢种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故谈不上破坏生产经营的问题。
&二、&2010年3月党支部和村委会收回村北果园承包地的经过
&2010年3月对于我村果园地的收回,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将收回情况上报副乡长、包片干部贾晓文。乡镇领导同意后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了“大堡自疃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向原承包户下发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其上有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
另:村委会公章由乡领导指派的民政所所长彭宝川负责保管,规定村中一应需要盖章的大事必须书记和主任都同意后乡政府才能盖章。故村两委会下发《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村委会、村支部以及乡政府是明知的,那么上诉人如果有组织实施清理麦苗行为,充其量也是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存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
&三、&2010年4月24日上午8点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北果园地收回后的处理方案。到会代表中26名村民代表(共41名村民代表,其中1人死亡)同意分地并签名按手印形成了分地的决议。(有会议记录)
4月25日上午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果园承包地处理的处理方案,共有346户(共493户)同意分地,按每户一个家长签名的方式并以小队为单位签名打手印,形成了分地决定。
代表和村民不同意包地的原因:果园地原来承包10年间以部分党员和村干部为首的多位承包户数年拒不缴纳承包费,为一己之私非法强占承包地盖房和挖坑卖土,而村民并未受益。
&四、&2010年4月27日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执行分地工作。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地到各生产队;分到各队后,分地到各户的工作是由各队代表和负责人安排的。此次分地以2009年9月统计的人口为准,每人八厘,共分地170余亩。
&五、&2010年4月27日分地之前,地上依旧有覆盖物的多位原承包户都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的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自行清理了地上的树木和麦苗;2009年寒露节(10月)合同到期后大部分承包户都未耕种是而是空白地。此两类共计136.19亩。剩余地上又有18户种植林树和花木,土地面积为40余亩。都已出证形成了书面证据。
三、在书记张宗善策划组织下为打击报复村委会通过罗织伪证制造了此案:
1、以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为首的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表弟)、王成发(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兄弟)、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2007年张宗善伙同张贵芬擅自将张国占承包地35亩非法转卖给10余户做建房用;2008年和2009年张贵芬、张宗善等又多次在承包地上违法盖房,2009年市土地局多次强令违法盖房户拆除,但党支部和乡镇负责人不支持工作。
&&& 承包期过后没有合法的合同手续便又非法强占抢种,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2、张贵芬(张国栋妻):党员、村委会成员,承包村北果园地3.25亩,多年不交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纵容自家和外村的女婿在承包地上非法盖房。
&&& 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
3、谎称2010年3月22日村两委会形成有决议。3月22日村两委召开会议。会上书记张宗善对果园地的收回和处理发表个人意见:收回后一次性承包,清除地上树木房屋,小麦按白地处理;副书记王孟昌提议:如何展开工作应当开党员会和社员会讨论,之后根据村民意愿进行下一步安排。
主任王顺奇、委员王翠英和张立增同意副书记王孟昌的意见,故两委会成员只是提出了自己的个人意见,并没有统一形成决议,也未在有任何决定的文件上签字。故2010年3月22日的会议并未形成决议。
4、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如王志宗、王改琴、王成发、刘立(小)哲、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等出证称未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而在分地决议上有这些人的手印,要求此类证人出庭对质并做鉴定。
5、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出证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的字摁的手印。
6、王建崎:2000年称给村小学盖房佘砖,村委会欠其2万多元,手中有一批条,上盖党支部章。王翠英06年-09年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经村民代表讨论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因为涉嫌诈骗决定不支付。2010年4月25日王新建将其叫到张宗善家,有副书记王丰和王柱水四人在场,说:支部没钱,给你20亩地承包6年顶账。其时村委会已经召开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了分地的决议。2010年4月底王建崎雇挠地机破坏他人耕地,被主任王顺奇制止时未能出示合法的合同证明,无奈之下王顺奇等扣压了王建琦的挠地机。他便怀恨在心,伺机出证。
7、刘全发:承包果园地3.54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私自转卖了其中一部分地建起了鞋厂。2010年接到《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后依然不上交土地,至今其果树仍在地中。
8、张宗柱:承包果园地3.25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且多次在承包地上挖坑卖土。80m
* 8m * 3.5m
五、定州法院审判徇私枉法之处:
我方要求对方证人出庭质证,定州法院未采纳。
2、对方证据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有:王志宗、王改琴、卜侯英(王宗良妻)、范翠先(王曾顺妻)、王成发、刘立(小)哲、王永良、王建琦、王建义、王建设、王占红、耿翠璞(王新立妻)、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称没有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两次开庭请求法院对上述人员做手印鉴定而定州法院未采纳。
3、对方证据上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时,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摁手印。
请求对方证人出庭解释原因。
4、11月3日开庭时法院曾宣布在我方律师、村委委员张立增、辩护人王飞、派出所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我村果园地重新进行勘察,至今未勘察。
5、12月1日辩护人在开庭时提交了:2010年4月24日、25日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定州法院未采纳。
6、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时,以各种借口阻止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王锡志多次打断并阻止被告发表个人真实辩护。
7、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张国栋妻),张国强(侄女婿),张宗柱等强占已经到期属于全体村民的土地并非法盖房,违法挖坑卖土谋取非法利益激起了民愤。
&&& 2010年正月(2月)村民王杰和王春风等为反映此问题对上述违法行为和现场录像并刻制了光盘,其上能清晰地反映对方谎称种植小麦的土地上是树木和闲置地。12月1日提交定州法院,未被采纳。
我村干部群众多次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答复,只好依法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2010年6月17日去石家庄反映此问题,回到定州后政府打击报复向上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先后非法逮捕村委会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
综上所述王翠英只是执行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履行的是村委委员的职责,完全符合宪法和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分地过程中王翠英没有个人的恩怨参杂其中,没有将该耕地据为己;没有参与分地到户和安排再生产的工作,亦是没有实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即使实施或组织实施了清理麦苗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履行职务,而不存在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
4月20日王翠英在赵村乡塔宣村被黑社会打伤导致昏迷,左腿膝盖重伤无法动弹,派出所有备案。分地时正在一0五医院治疗,为配合村委会工作被人用三轮车拉回,她这种情况如何破坏生产经营。
《2010年原果园承包地户按两委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通知&自行清理承包地或者空地上交的证明》&&&&&&&&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1999年至2009年果园地承包合同》&
&&&2010年11月6提交法院
《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以及村民大会讨论承包地收回后如何处理的过程以&
& 及分地决议形成的经过》&&&&&&&&&&&&&&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交
张宗善等非法抢占耕地、非法盖房、挖坑卖土的影像资料---光盘&&&&&&&&&&&&&&&&&&&&&&&&&&&&&&&&&&&&&&&&&&&
&&&&&&&&&&&&&&&&&&&&&&&&&&&&&&&&&&&&&&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对方证人之间利害关系&&&&&&&&&&&&&&&&&&
2010年12月1日当庭已提交
王建崎出证动机录音
发表于:11-01-22 16:38
河北定州冤假错案
蓄意陷害还是别有隐情
案发地;河北省定州市赵村镇大堡子疃村
举报人:王飞&
26岁 党员& 电话:
隐情;2010年4月我村黑支部书记张宗善和乡里某些干部在没有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想偷偷把我村2009年10月到期的200亩果园承包地卖给开发商,自己把钱贪污了,听说都已经收人家定金了。村委会按照老百姓的呼声经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把村集体地分到了各家各户。以书记张宗善、张贵芬为首有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张宗善表弟)、王成发(张宗善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其兄)、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其间雇黑社会把王翠英打了两次,给主任家和一代表家里扔小炸药包。
村委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于6月18日、7月31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18日、8月17日被批捕;2010年11月3日、12月1日定州法院刑事二厅经过两次长达5小时的辩护,拒不调查,不采纳辩护方真实证据,徇私枉法。2011年1月7日分别判处二人三年徒刑。
上诉人:王翠英,女,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赵村乡大堡子疃村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1月7日做出的(2010)定刑初字30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王翠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理由和证据: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组织部分村民毁坏麦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组织,必须有被组织者,麦苗被毁必有其主。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诉人组织谁、组织了一个人还是几个人、被组织的人使用了什么工具、工具是购买的?租来的?借来的?被组织的人具体什么时间毁坏了谁家的麦苗等等一系列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罪名成立,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卷中指证王翠英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的证人都是与书记张宗善和村委委员张贵芬有直接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非法抢占已到期承包地的部分原承包户。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损失为7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毁160余亩小麦,皆由张国栋等个别人感觉,并未有相对应的“被毁小麦”的原户主出面质证;侦查机关委托了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没有资质的人员对虚假的损失资料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从主观方面讲,上诉人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更不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定州市大堡子疃村196亩村自留果园承包地,1999年10月开始承包,承包期10年,2009年寒露节(10月)承包合同到期。
承包合同规定:三、承包期十年内,到寒露节前,地里的障碍物全部清除,不能影响下次承包等。
五、承包户只许耕种,不许取土、挥霍。
2009年寒露节(10月)前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多次广播和口头通知果园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土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允许原承包户再进行耕种,必须无条件上交,强占抢种着违法,后果自负。但张宗善和张贵芬执法犯法,在他们鼓动和带头作用下部分原承包户又非法抢种并二次盖房。
原承包户强占抢种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故谈不上破坏生产经营的问题。
&二、&2010年3月党支部和村委会收回村北果园承包地的经过
&2010年3月对于我村果园地的收回,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将收回情况上报副乡长、包片干部贾晓文。乡镇领导同意后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了“大堡自疃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向原承包户下发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其上有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
另:村委会公章由乡领导指派的民政所所长彭宝川负责保管,规定村中一应需要盖章的大事必须书记和主任都同意后乡政府才能盖章。故村两委会下发《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村委会、村支部以及乡政府是明知的,那么上诉人如果有组织实施清理麦苗行为,充其量也是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存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
&三、&2010年4月24日上午8点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北果园地收回后的处理方案。到会代表中26名村民代表(共41名村民代表,其中1人死亡)同意分地并签名按手印形成了分地的决议。(有会议记录)
4月25日上午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果园承包地处理的处理方案,共有346户(共493户)同意分地,按每户一个家长签名的方式并以小队为单位签名打手印,形成了分地决定。
代表和村民不同意包地的原因:果园地原来承包10年间以部分党员和村干部为首的多位承包户数年拒不缴纳承包费,为一己之私非法强占承包地盖房和挖坑卖土,而村民并未受益。
&四、&2010年4月27日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法行使自身权利执行分地工作。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地到各生产队;分到各队后,分地到各户的工作是由各队代表和负责人安排的。此次分地以2009年9月统计的人口为准,每人八厘,共分地170余亩。
&五、&2010年4月27日分地之前,地上依旧有覆盖物的多位原承包户都3月26日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的规定(限3月31日前清除地上覆盖物,逾期不清理的,村委会将强行清除)自行清理了地上的树木和麦苗;2009年寒露节(10月)合同到期后大部分承包户都未耕种是而是空白地。此两类共计136.19亩。剩余地上又有18户种植林树和花木,土地面积为40余亩。都已出证形成了书面证据。
三、在书记张宗善策划组织下为打击报复村委会通过罗织伪证制造了此案:
1、以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为首的王树杰(张宗善外甥)、王国珍、王印祥(表弟)、王成发(连襟)、王发顺(张宗善亲家,张贵芬妹夫),张国栋(张贵芬丈夫)、张国满(兄弟)、张国强(侄女婿)、王丰(女婿)、张宗柱、刘全发等在10年承包期内多年不交承包费、违法盖房挖坑卖土牟取私利;2007年张宗善伙同张贵芬擅自将张国占承包地35亩非法转卖给10余户做建房用;2008年和2009年张贵芬、张宗善等又多次在承包地上违法盖房,2009年市土地局多次强令违法盖房户拆除,但党支部和乡镇负责人不支持工作。
&&& 承包期过后没有合法的合同手续便又非法强占抢种,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2、张贵芬(张国栋妻):党员、村委会成员,承包村北果园地3.25亩,多年不交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纵容自家和外村的女婿在承包地上非法盖房。
&&& 村委会分地符合民意但是“侵害”了张宗善等人的非法利益,断了某些腐败分子的财路,便指鹿为马,阴谋陷害。
3、谎称2010年3月22日村两委会形成有决议。3月22日村两委召开会议。会上书记张宗善对果园地的收回和处理发表个人意见:收回后一次性承包,清除地上树木房屋,小麦按白地处理;副书记王孟昌提议:如何展开工作应当开党员会和社员会讨论,之后根据村民意愿进行下一步安排。
主任王顺奇、委员王翠英和张立增同意副书记王孟昌的意见,故两委会成员只是提出了自己的个人意见,并没有统一形成决议,也未在有任何决定的文件上签字。故2010年3月22日的会议并未形成决议。
4、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如王志宗、王改琴、王成发、刘立(小)哲、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等出证称未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而在分地决议上有这些人的手印,要求此类证人出庭对质并做鉴定。
5、组织部分村民和代表出证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的字摁的手印。
6、王建崎:2000年称给村小学盖房佘砖,村委会欠其2万多元,手中有一批条,上盖党支部章。王翠英06年-09年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经村民代表讨论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因为涉嫌诈骗决定不支付。2010年4月25日王新建将其叫到张宗善家,有副书记王丰和王柱水四人在场,说:支部没钱,给你20亩地承包6年顶账。其时村委会已经召开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了分地的决议。2010年4月底王建崎雇挠地机破坏他人耕地,被主任王顺奇制止时未能出示合法的合同证明,无奈之下王顺奇等扣压了王建琦的挠地机。他便怀恨在心,伺机出证。
7、刘全发:承包果园地3.54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私自转卖了其中一部分地建起了鞋厂。2010年接到《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后依然不上交土地,至今其果树仍在地中。
8、张宗柱:承包果园地3.25亩,多年没交过承包费,2009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仍霸占村集体财产,并且多次在承包地上挖坑卖土。80m
* 8m * 3.5m
五、定州法院审判徇私枉法之处:
我方要求对方证人出庭质证,定州法院未采纳。
2、对方证据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有:王志宗、王改琴、卜侯英(王宗良妻)、范翠先(王曾顺妻)、王成发、刘立(小)哲、王永良、王建琦、王建义、王建设、王占红、耿翠璞(王新立妻)、张进川、张福中(忠)、张福才称没有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且未在分地文件上签字摁手印,有手印也是伪造、假的。两次开庭请求法院对上述人员做手印鉴定而定州法院未采纳。
3、对方证据上显示:部分村民和代表称参加过两次分地会议时,但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摁手印。
请求对方证人出庭解释原因。
4、11月3日开庭时法院曾宣布在我方律师、村委委员张立增、辩护人王飞、派出所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我村果园地重新进行勘察,至今未勘察。
5、12月1日辩护人在开庭时提交了:2010年4月24日、25日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定州法院未采纳。
6、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时,以各种借口阻止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王锡志多次打断并阻止被告发表个人真实辩护。
7、书记张宗善,村委委员张贵芬(张国栋妻),张国强(侄女婿),张宗柱等强占已经到期属于全体村民的土地并非法盖房,违法挖坑卖土谋取非法利益激起了民愤。
&&& 2010年正月(2月)村民王杰和王春风等为反映此问题对上述违法行为和现场录像并刻制了光盘,其上能清晰地反映对方谎称种植小麦的土地上是树木和闲置地。12月1日提交定州法院,未被采纳。
我村干部群众多次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答复,只好依法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2010年6月17日去石家庄反映此问题,回到定州后政府打击报复向上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先后非法逮捕村委会委员王翠英和村委会主任王顺奇。
综上所述王翠英只是执行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形成的分地决议,履行的是村委委员的职责,完全符合宪法和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分地过程中王翠英没有个人的恩怨参杂其中,没有将该耕地据为己;没有参与分地到户和安排再生产的工作,亦是没有实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即使实施或组织实施了清理麦苗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履行职务,而不存在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
4月20日王翠英在赵村乡塔宣村被黑社会打伤导致昏迷,左腿膝盖重伤无法动弹,派出所有备案。分地时正在一0五医院治疗,为配合村委会工作被人用三轮车拉回,她这种情况如何破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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