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骨折工伤医疗期 医疗期到了公司让我上班去不了做的鉴定 鉴定结果继续治疗 现在

【相关案例】& & & &2013
年7月,王明从技校毕业后入职一家汽修厂,做汽车维修工,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4年9月的一天,他摔倒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
月。出院时,医生为他开具了休息两个月的病假条。病假期满,他仍感不适,复查后医生又为他开具休息1个月的病假条。& & & &2014
年12月13日,王刚接到厂方派人送来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他随即向厂方提交了关于他本人因骨折未完全恢复,请求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厂方不同意。日,厂里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当年12月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明十分不解,认为自己未痊愈,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权威解读】& &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获得病假工资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际治疗时间不一致。& &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在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再判断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本案中,王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厂里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汽修厂第一次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时,他的法定医疗期确实已满。但厂方在未安排他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其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 在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汽修厂终于让步,同意王明1个月后回厂里上班,另行安排合适工作。----------------文章来自 | 中国劳动保障报智识虫:《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年以下年以上年以下年年年年以上医疗期月数&&&&&&&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年月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月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月日至月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劳 动 部& & & & & & & & & & & & & & & & &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管理智识(glz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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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cators,简写KPI)体系建立的难点是缺乏一套服务型企业,其标准化建设相对生产制造业企业来说难度更大,再加上服务对象的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经济、知识型员工所谓的知识经济,其特征是社会财富主要来自于取得知识的人的自愿合作,使各人的知识在共享、分制造业服务化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内部服务的效率对制造业企业竞争力来说日益重要,已超过了传统的决定因素,诸如企业此董秘非彼董秘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加管理见2014年5月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真题与参考答案说明:1、本真题及答案为微信公众号:管理智识(glzs102014年5月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真题与参考答案说明:1、本真题及答案为微信公众号:管理智识(glzs102014年11月二级人力师考试真题与答案 说明:1、本真题及答案为微信公众号:管理智识(glzs100)提供构建九型人格与父母和谐关系九型人格的核心就是9种与父母的关系,九型有好几种分类,有一种分类是根据与父母关系来2014年11月一级人力师考试真题与答案 说明:1、本真题及答案为微信公众号:管理智识(glzs100)提供东北特钢的全员绩效考核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3+5”激励模式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加管【题记】每到年终,一些企业的朋友都会咨询如何做好年度述职工作,曾多次指导相关企业进行述职工作的推进。有朋友建通常我们将人力资源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成为程式化;而程式化人力资源管理只能是人【相关案例】
年7月,王明从技校毕业后入职一家汽修厂,做汽车维修工,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前几天,偶然的机会读到了稻盛和夫先生的一本《干法》,花了两天的时间读完此书,深有感触,迫不及待地写了这篇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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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一、绩效考核的目的为保证公司 脱离产品,只谈融资,这是错误价值观。(周鸿祎在2015创业群大会上的演讲全文)我看到微信朋友圈有篇文章叫《“3+5”激励模式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加管glzs100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加管理见识,锻炼管理胆识。 由智泰经纬管理咨询全程技术支持!QQ群:热门文章最新文章glzs100管理需要知识、智慧、见识和胆识——管理智识,将引导你——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智慧,增加管理见识,锻炼管理胆识。 由智泰经纬管理咨询全程技术支持!QQ群:我今年3月份上班摔骨折,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了,还没做伤残鉴定,至今在家休养,单位叫我去上班,医院就_百度知道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医疗期终结后,结案期间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深圳奥林巴斯的一名员工,2014年5月为被鉴定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同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5年5月我申请旧伤复发,在此期间我一直在深圳职业防止医院接受门诊治疗,也有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公司只给我发放病假工资。请问在我医疗期终结后,旧伤复发鉴定期间,我仍然在接受治疗,我可以向公司诉求发放工伤工资不(平均工资,和医疗期一样)?
您好!!求助律师,我父亲因工致下半身瘫痪,已认定工伤,做伤残等级鉴定为什么需要医疗终结证明?医生说做了终结医疗证明就意味着后续费用对方可以不赔,但为什么劳动局坚持要这份文件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呢?求律师指点,真的迷茫。。。
我母亲日工作中被货车撞倒,责任方是货车司机,车祸中造成肋骨断了8根,做了劲椎手术,住院120多天,花费22万元的医疗费,肇事方已出,现已出院,但行走仍然不稳定,生活需要有人照顾。现在想结案私了,单位已帮忙做了工伤等级鉴定为五级。
1、请问这五级能不能算出大概应该得到多少人民币的赔偿?
2、私了有没有必要在自行去做司法鉴定?
七级残疾军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待遇?
追加医疗伤残等级鉴定是否必须从新摇号 您好,我前期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做的医疗鉴定(已经出结果了),但是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现在想追加做伤残等级鉴定,想问一下,我追加做伤残等级鉴定是否必须要从新摇号,换别的医疗鉴定单位做伤残等级。(我不想换鉴定中心是否可以?)
请问律师,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评上等级,可享受够哪些待遇?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些?
2:工伤期间的工资照发,是指从工伤发生之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日,是吗?
3:工伤期间工资是发扣除5险一金后的金额还是扣除之前的金额?法律依据是哪条? 4:是不是工伤发生后,单位没有替职工办理工伤认定,而全是劳动者自己去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请的工伤认定,这样的话,医疗费用即便单位给上缴了,工伤险也不给赔偿?
5:工伤发生后,单位不管,劳动者自行去医院检查治疗的,也没...
工伤认定完了,我不想去鉴定伤残等级,那我的工资怎么算,就是工伤期间,厂里说给我55块钱一天,我就想问下到底怎么算
我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今年有职工工伤残疾,问下在该职工享受每月除伤残津贴外,单位是否还要正常的给职工发工资? 鉴定为二级伤残
我是一名陕煤集团下属公司的一名矿山职工,去年5月因工受伤。我们领导说我办理工伤么用我也不知道就听领导的么办理。然后现在我请病假回来拆手上钢板,但是给我的工资却只有360元。我想问这到底符合劳动法吗?而且我的右手上二块钢板还不能拆除。右手大拇指尾部错位很久现在都无法复原。我到底现在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陕煤集团下属公司的一名矿山职工,去年5月因工受伤。我们领导说我办理工伤么用我也不知道就听领导的么办理。然后现在我请病假回来拆手上钢板,但是给我的工资却只有360元。我想问这到底符合劳动法吗?
是不是只要工伤认定了,不管鉴定没鉴定上伤残等级都给报销工伤期间的治疗费用?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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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脑设计公司有一名员工张某,2010年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010年5月,张某因意外导致右眼外伤,被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严重下降,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张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该电脑设计公司认为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因张某眼睛外伤,无法长时间盯着电脑屏幕工作,很难完成工作,达不到基本的上岗要求。鉴于张某的情况,公司在张某医疗期结束后,单方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不久,该电脑设计公司接到了某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张某将该电脑设计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认为该设计公司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电脑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
庭审中,该电脑设计公司认为医疗期满后张某眼疾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也没有另外的工作岗位适合张某。公司是属于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不是存在违法解除。关于医疗补助费,该电脑设计公司认为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费。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有两个诉讼请求:1、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赔偿双倍的赔偿金?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赔偿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的确可以在医疗期满后单方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往往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忽视了在医疗期满单方提出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医疗期满后,如果公司在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是如何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一般而言,对于一般疾病,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继续请病假不来上班,则构成&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另行安排工作,通知员工上班,此时员工如果继续请假不来上班,则构成了&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眼睛外伤在家休养,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公司也按照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但是在最后的处理环节中因为未请教专业的法律人士,处理缺少一个程序环节: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一般都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非常遗憾。
&&& 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在本案中,张某的疾病是并非工伤,属于普通的病假,适用劳动法规定对医疗期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若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劳动者只有发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否则,不符合上述规章规定的医疗补助费的给付条件。本案中,张某若想获得医疗补助费的赔偿,是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一前置程序的。
在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的鉴定,庭审中也未表示申请鉴定。故张某是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条件,不能获得医疗补助费的补偿。
劳动关系下午茶易博士提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在面临员工医疗期满,且无法从事原工作时,公司一定要慎重处理,请勿忽视调岗环节。HR需要注意的是,调岗必须合理,一方面,不要故意将医疗期满的劳动者调整到劳动强度或绩效标准更高的工作岗位上;另一方面,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级别和薪酬差较大时,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以避免单方调岗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后,劳动关系下午茶易博士展开本话题进行讨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种情形时,需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上述概念的解释,是需要企业有较高的举证技巧。因此,HR切忌生搬乱套,任意解释,应当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理原则,对上述概念作出合法的解释和适用,如果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顾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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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原告在被告下属北苑店担任储备经理。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时您仍处于医疗期内,双方劳动合同需顺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您依法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公司通知您:1、您的医疗期已满,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日终止;2、请您于日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您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被告还提交了《通知书》及EMS信封退回邮件,证明原告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上载:“我公司于日以EMS的形式向您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已签收,公司请您于日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但您并没有来我公司办理。现我公司再次通知您于日前必须来我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您再次逾期不来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将由您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通知。”EMS上邮寄地址为朝阳区北苑3号院&号楼&单元&室,退回原因为“逾期退回、拒收”。本院当庭撕开EMS信封,信函内容为上述《通知书》原件一份。张帆称未收到该EMS,并认可其居住地址为朝阳区北苑3号院&号楼&单元&室。
被告另提交了日北京青年报的公告,证明登报公告方式送达张帆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显示:“我公司于日以EMS的形式向您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已签收,公司请您于日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但您并没有来我公司办理。我公司于日再次以EMS的形式通知您于日前来我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您拒绝签收EMS。现我公司最后一次通知您,请您于日前来我公司办理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及档案转移的手续,您再次逾期不来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将由您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原告对于报纸的真实性认可,主张没有见过。
员工核心诉求:
支付8个月医疗补助费34 400元
法院观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帆其医疗期于日期满,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原告虽在劳动仲裁庭审中认可于日收到日被告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中并未涉及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故不得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此后,被告作出的《通知书》及公告内容均涉及了因医疗期满要求原告配合劳动能力鉴定的事项。其中,EMS信封所邮寄地址为原告居住地址,而被其拒收,应视为送达。此后,被告再次于日刊载公告,要求原告于日前办理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责,而原告并未配合用人单位就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且原告在劳动仲裁庭审阶段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日终止。现原、被告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不存争议,所涉争议为终止的时间。由上述可以看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个月医疗补助费34
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一、快递被退件,能否视为合法送达?
向员工寄送快递进行送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本案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以及敦促鉴定通知书等,在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往往会被拒签。
在这种情形下,HR往往会心存疑惑,这种情形是不是已经合法送达了?本案其实提供了一些答案。
在本案中,这种被拒签的快递,最终认定为了合法送达,但是有以下原因:
1、EMS上邮寄地址为朝阳区北苑3号院&号楼&单元&室,张帆称未收到该EMS,并认可其居住地址为朝阳区北苑3号院&号楼&单元&室(必备条件)
这一点要求收件地址为员工真实住址。HR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要求员工填写下该地址。
2、退回原因为“逾期退回、拒收”(必备条件)
如果这里填写的原因是地址不详,送达即会被认定为不成功。
3、让法官来拆封(可有可无)
本院当庭撕开EMS信封,信函内容为上述《通知书》原件一份
法官观点:
EMS信封所邮寄地址为原告居住地址,而被其拒收,应视为送达
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仅以劳动合同解除为前提,不包含劳动合同终止?
被告人答辩,原告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法律依据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而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是终止,并非解除,所以不适用该法律规定。
被告人的这个答辩意见,有一些法律技巧在里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在这里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确实用语为“解除”,而非终止。解除与终止确实是劳动合同关系结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状态。解除是劳动合同提前结束,期限未到之前的结束;终止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结束。
但是同时,1996年原劳部发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在这两份文件中,用词皆将解除调整为了终止。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医疗补助金存在的意义在于对处于医疗期同时又失去工作员工的一种照顾义务,这种照顾义务产生的前提有三个:1、之前存在劳动关系;2、员工处于生病状态;3、劳动关系合法结束,员工无法再从劳动关系中生活受到保障。从这三个前提出发,这笔费用支付的前提,与劳动合同结束的状态到底是解除还是终止,其实是无关的。所以被告人的这一答辩意见,是难以成立的。
三、鉴定的法律意义
1、通知员工进行病情鉴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如果公司不通知员工进行鉴定,迳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话,则未通知鉴定这一情节,并不会影响到解除或者终止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不过,因为未通知鉴定,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司则有责任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金。唯在员工的病情可能是重病或者绝症的情形下,会产生加倍的医疗期金时,员工可以在仲裁诉讼阶段申请鉴定或者由法院责令用人单位申请鉴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委托鉴定。
2、公司通知员工进行鉴定,员工拒绝的,视为对医疗补助金的放弃
本案即为此种情形。公司先后两次通知员工进行病情鉴定,员工皆以不同方式拒绝配合,最终导致现未进行鉴定的局面。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当然再无义务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金。
但是本人认为,员工在当时拒绝病情鉴定的,不代表员工医疗补助金获得权利的丧失,只能说是未形成支付条件。在案件进入仲裁或者诉讼阶段之后,我认为员工仍然具有申请鉴定的权利的。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阶段,员工提出鉴定申请,表达出愿意配合鉴定的意愿,则单位在此时仍然负有配合义务;单位不配合的,法院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配合,或者直接委托鉴定。当然法院也可以以单位拒绝配合为由,直接判令单位向员工给付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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