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退休人员移居哈尔滨市就医可以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结算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津后如何看病?--《天津社会保险》2014年01期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津后如何看病?
【摘要】:正编辑同志:我父母均为天津市本地户口,在天津退休后移居上海,并在上海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手续,然后再回天津报销医疗费。我有一个问题,如果他们现在回到天津还可以正常刷卡看病吗?如果不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张忠昊张忠昊读者: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果您的父母在天津看病,门诊或
【关键词】:
【分类号】:F842.6【正文快照】:
编辑同志:我父母均为天津市本地户口,在天津退休后移居上海,并在上海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手续,然后再回天津报销医疗费。我有一个问题,如果他们现在回到天津还可以正常刷卡看病吗?如果不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张忠昊张忠昊读者: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果您的父母在天津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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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2016年黑龙江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黑龙江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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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2016年黑龙江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未颁布过“户籍管理条例”,只有户口登记条例。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收集的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户籍制度改革需坚持六个原则  户籍制度是阻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主要制度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坚持六个原则。  因城而异。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实现了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应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市规模不可无限制扩张,城市人口也不能无限制膨胀。人口过度集中甚至超过城市承载能力,就会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城镇发展格局,不利于城镇规模效应的发挥和集聚经济的形成,会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针对不同城镇规模,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中小城市和镇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应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避免人口大量涌入特大城市,形成人口膨胀,诱发城市病。推动中小城市提高产业基础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增强人口集聚功能,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落户。均衡区域资源配置,让中小城市为大城市消解户籍改革带来的人口压力。  因群而异。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多种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应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一部分长期留在城镇的农民工,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和技能型农民工,他们收入稳定,适应城镇生活。可以优先把这部分有稳定职业和劳动关系、长期举家工作生活在城镇并基本融入城镇的“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实现身份转变,使其获得归属感。在特大城市,应设立经济导向、人口素质导向、社会规范导向三位一体的积分条件,让那些有知识、有本领、有才能、有经济实力,在城市发展能力较强、文化程度较高、工作居住年限较长、具有丰富城镇职业经验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落户。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应因势利导,在合理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为外出劳动力回归创业和就业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农民工就近城镇化,减少人口大量异地转移导致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现象。  存量优先。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必须量力而行,坚持渐进原则。目前,我国有2亿多进城农民工,连同其家属,涉及几亿人口,按照人均10万元的市民化成本计算,全部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成本高达几十万亿元。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可考虑到2020年,在现有进城人口中优先解决1亿常住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在特大城市,通过合理的积分入户制度,不仅能够优先把“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而且能够引导职业不稳定的流动人口参与积分制管理,逐步提升这部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应通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基本生存和发展,并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还应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让进城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实现市民梦、创业梦、安居梦“三大梦想”。  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农村户籍上附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涉农补贴等较多经济利益,特别是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将给农民带来更多收入,使农村户籍的含金量更高,因而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一项调查表明,有八成进城农民工不愿放弃承包地转为非农户口。对于愿意放弃农村户籍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中小城市户籍附着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相对有限,缺乏吸引力。而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落户门槛又很高,而且极高的房价也让农业转移人口“望房兴叹”。这样,就会有相当多的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或不能落户城镇。对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强迫,而应通过人口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居住证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留居、工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此外,还应把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结合起来,降低人口大规模异地转移带来的社会成本。  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对于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户籍人口的局面。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居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等内容。我国城镇存在大量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很大需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具体体现。通过人口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转移人口存在地域不平衡性。转移人口过度集中地区往往很难靠自身力量满足巨大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建立与市民化公共服务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担市民化改革成本的体制机制,增强城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动力和财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保障转移人口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两种功能。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土地是最后的依靠。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证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提高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尔滨市城区总人口已达480万人,四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相对较大,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二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三是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是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五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六是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七是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国家推进农业人口有序合理转移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目前,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国家&层面的配套改革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感谢访问《2016年辽宁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辽宁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意味着辽宁省户籍制度改革拉开大幕。此次改革对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据介绍,按照该《意见》要求,辽宁各地区将在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共21条,包括5个部分:总体要求、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  《意见》中明确,在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方面,有序放开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则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放宽投资落户条件。  社区将建立集体户口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和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在相关配套政策上,则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持居住证与城镇户口享同等待遇  按照该意见,辽宁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沈阳、大连将建积分落户制度  为严格控制沈阳、大连等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两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  7月底前或将出具体细则  据了解,为扎实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明确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考评的范围,同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镇居民严禁农村落户  此外,为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意见》规定,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辽宁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技术人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2015年辽宁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此次《意见》改革对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除沈阳和大连外,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投资落户取消投资金额限制
  本文《&2016年山东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山东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未颁布过“户籍管理条例”,只有户口登记条例。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收集的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人口大省山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记者19日从省公安厅获悉,这个省将大大放宽落户条件,允许人才户口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山东省公安厅户政处处长张广桐介绍说,多年来,山东省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持续不断  的调整和改革。截至2002年底,全省非农业人口达到了2634.1万人,占总人口的29%,比1994年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  但是,现行户籍制度仍然与发展的形势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由此衍生的城乡人口之间身份不平等、享受政策不平等的矛盾依然存在。  为此,山东省出台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3个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其次是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具有学历或专业人才,甚至是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所规定年限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以及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公民,对其本人及亲属都降低了落户条件。  第三,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并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凡属山东省引进的人才,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同时,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张广桐介绍,这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山东省各地、各部门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多地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  中国正加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全国已有河南、新疆、黑龙江、河北4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这些省份均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其中,郑州、哈尔滨明确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观察可见,近期中央要求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更多的省份将会公布户籍改革方案,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逐渐步入快车道。  多地公布户籍改革意见&明确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11月17日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要根据中央总体部署,抓紧出台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使户籍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今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随着这一户籍改革顶层设计的公布,不少省份紧锣密鼓采取行动,相继制定出台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4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此外,贵州和江西公布了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地区均在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其中,黑龙江和贵州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时间表,黑龙江提出“从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贵州提出“从日起,凡办理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在户别栏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意味着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对中新网记者表示,长久以来,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福利待遇,各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也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体现公平和正义。  “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依然存在。”易鹏同时指出,户口性质虽然没有差别了,但其背后所能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仍有差异,各项投入和其他制度层面的改革等也需进一步跟进。  在舆论看来,取消户口性质差别是一大进步,但只是捅破了表面上的窗户纸,还需推倒后面厚厚的墙壁,比如要建立合理的城市落户制度,以兼顾农民落户的需求和城市自身的承载力。  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郑州、哈尔滨将实施积分落户制  在如何“建立合理的城市落户制度”方面,多地提出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并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在居住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所需条件上,新疆的规定较为具体:“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在申请居住证的年限上,河南、新疆、贵州、河北、黑龙江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但江西这一时间条件相对较宽,江西提出“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江西省居住证》。”  在居住证实施路线上,贵州提出开展居住证试点的思路,“从日起,在安顺市、贵安新区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其他几个省份则未提到试点。
  感谢访问《2016年河北省最新户口登记条例全文,河北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二、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二)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应优化市区人员结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四)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在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六)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首都周边城镇的人才落户条件,由廊坊市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2016年郑州小升初主要的招生方式是划片入学,那么划片方案何时公布呢?独特资讯网小升初频道为大家提供2016年郑州小升初划片流程详细介绍,请大家认真阅读!  2016年郑州小升初划片流程(本地户口)  5月底6月初:各区教体局向各小学下发划片执行方案  5月底6月初:各小学召开家长会,非跨区学生(户口与小学所在同一区)升学的学生上交相关划片所需证件,填写《郑州市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跨区学生(户口与小学不在同一区)填写《郑州市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  6月初~6月中旬:资料上交之后会按照班主任审查、学校核查的流程对家庭住址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  6月16~6月18日:各小学对非跨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统一划片报名;涉及跨区学生家长准备好所有资料自行前往户口所在区报名。
  2016年郑州小升初入学途径之一“就近分配入学”,很多家长对小升初划片不是很了解。独特资讯网小升初频道为大家准备了郑州外地户口小升初划片流程,供大家参考!  2016年郑州外地户口小升初划片流程  1、小学已经在郑州借读初中继续借读的学生划片报名流程  5月中下旬~6月上旬:孩子就读小学会要求提交相关证件
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户口迁移的情况多多,就看属于哪一种了。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村户口生二胎新政策农村户口生二胎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生二胎政策相当于城镇居民还是放宽的,符合上面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生育二胎。
夫妻户口迁移申请书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申请人:XXXXXX年XXX月XXX日相关阅读: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办理结婚户口迁移的手续结婚户口迁移手续:提交夫妻户口迁移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如何办理结婚户口迁移相关的手续一、结婚户口迁移手续、如何办理结婚户口迁移手续1.提交结婚户口迁移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2.市内迁移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经初审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3.派出所按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办理。二、结婚户口迁移程序、结婚户口迁移怎么办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满5年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放开直系亲属投靠,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据了解,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三是有效解决广东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开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四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三、创新人口管理(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东省人民政府日1.2015广东入户口新政策消息2.2015户籍改革最新政策3.2015年北京积分落户新政策4.户籍制度改革20155.2013户籍改革最新政策6.2014年户籍改革政策7.2015教育新规定8.2015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最新消息9.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全文10.2015东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最新政策
上海居住证的分类:A类(cw9,cr100开头):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B类(L开头)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C类:临时居住证,相当于暂住证。不享受以上两类相关待遇。 随员居住证:和C类雷同,不享受相关待遇。居转户申请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二、审批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三、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四、补充项1、办理人房产要求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④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2、配偶随迁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配偶具备条件:①稳定工作,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3、子女随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引进人才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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