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断交医疗保险到2016年断交15年需要补缴多少钱

&&& 石家庄个人养老保险转移,石家庄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补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石家庄市异地老养老保险转移,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方法。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出台 单位缴费转移额未变
以下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石家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从即日起,石家庄市将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之后,一直在此工作的企业职工离开石家庄,转到外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将如何转移接续;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昨日,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我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在在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1.您离开石家庄时,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这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若您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2.向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①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转移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②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通知书》,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专门标识;二是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账户;三是待参保人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我是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我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第一部分是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只转12%,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又可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可见,跨省转移资金只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对个人来讲,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  ■有些农民工回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何保障?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他们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2年,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我已在石家庄办理退休,想和在北京工作的儿子一起居住,在北京养老。听说这种情况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是为什么?  《暂行办法》解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职工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地和领取标准都已经确定了,不再需要累加和接续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领取养老金的方便,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还可以采用邮寄等其它养老金发放形式来领取,但这已不属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而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具体内容。 &&日前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今后跨省流动就业同时参保缴费者,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转移接续了。
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按国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执行转移接续,该暂行办法包括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
其中,“跨省转移”解决了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养老金。
“权益累计”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
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该办法规定,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后,可有效解决四个方面问题:
――― 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
――― 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 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 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备受市民关注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目前已全面启动,全市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根据我省出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在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养老保险要覆盖城乡所有的劳动者。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措施。目前,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全员为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我省今年4月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及时补缴可减收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了相关概念,规范补缴范围。政策文件中对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个人未参保、中断缴费等从概念上进行了界定。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二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依照文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三是明确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
个人和单位按中断当年比例交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还明确了补缴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我省实行的是全程三段指数。即1992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的指数低于1.2的按1.2取值,建立个人账户后按照实际指数。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主要参数。按照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原则确定补缴基数: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补缴基数。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后,1992年底以前指数记为“1”,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指数记为“1.2”。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个人和单位交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补缴人员须提供相关资料
据记者了解,对于提出补缴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与中断缴费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发放表、职工工作履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核定补缴年限和补缴金额,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办理补缴事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为确保基金安全,管好职工的“活命钱”,对于部分减收滞纳金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部分减收滞纳金。对于未按程序批准,备案减收滞纳金的,相关部门将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类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补缴
(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二)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抓紧时间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补缴
(一)暂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缴费申报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要求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核定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二)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
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的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关于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后如何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明年7月1日后补缴不再减免滞纳金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按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确保职工退休后养老金不受影响
――写给参保企业及广大职工的一封公开信
我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至今已二十多年了,广大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普遍尝到了参加养老保险的甜头。一是解除了下岗失业职工后顾之忧。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进行改制或破产,被迫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有了养老保险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就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仍然可以和企业在岗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改变了过去因离开了企业就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或因为企业效益不好而拖欠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状况。二是养老金水平较大幅度提高,改善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党和国家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近五年来,连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由2002年的人均557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1141元,五年间翻了一番。并且明、后两年还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
参保人员退休时能拿到多少养老金,直接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是否持续缴费(不中断缴费)等因素相关。特别要指出的是,因各种原因中断了缴费,造成了缴费年限的减少,不但退休时会直接降低退休待遇,而且会影响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额的高低。缴费年限是计算养老金的重要因素,如:缴费年限少1年,基础养老金就要减少1%;少缴1年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额就相应减少,继而直接带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减少。缴费年限又是影响养老金调整额的重要因素,国家和省出台的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基本上都将缴费年限与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挂钩。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规定: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养老金1.50元;2008年调整养老金规定: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养老金2元。所以,广大参保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为了使自己退休后能领取较多的养老金,提高生活水平,那么,在职参保缴费时就要尽最大努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因各种原因,一些参保企业不顾职工利益,长期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许多职工处于欠费或中断参保状态。还有许多因企业改制、破产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处于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原企业职工,没有及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处于中断状态。这些参保人员面临着退休待遇低或年老时无法保障养老的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政府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6号)规定:“缴费单位连续一年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的,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单位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按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连续12个月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做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扣减缴费年限,影响职工退休待遇。
在此,我们向所有参保企业和广大职工、参保人员发出强烈呼吁:
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才能保障本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提高企业凝聚力。
企业职工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一旦发现本企业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要敢于向企业提出要求,督促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离开企业后至今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你们有能力缴费的情况下,要尽量、尽早恢复缴费,增加缴费年限,确保自己退休时得到更多的养老金。
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日前抓紧办理补缴手续,超过日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企业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按规定公示后,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以下简称《公示报告》),向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企业携带《审批表》、《公示报告》、《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未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设专人对需补缴人员《档案》和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和年限、减免滞纳金比例(如优惠、不免、全免、XX%)。审核人员将核定结果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企业携带《审批表》到社保机构专管员窗口办理核定补缴金额手续。专管员录入补缴信息,按计算机计算的数据分别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之后交处长或副处长复核,并在“复核人”一栏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企业根据社保机构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
企业携带《审批表》、《备案表》、《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专管员根据批准的《审批表》、《备案表》,录入补缴信息,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缴费后,企业或个人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社保财务联)二日内送达社保机构财务,以便及时记账。到账记账后,可到专管员窗口打印补缴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未补缴到账的,过期后经批准删除其补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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