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中途陕西离岗民办代课教师满60周岁补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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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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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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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县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信访件联合制定了《关于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方案》。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 2016年9月30日
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习&水&县&财&政&局
习&水&县&信&访&局
关于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
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离岗老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根据(遵府信核字〔2014〕2号)、(习府常议〔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解决方案:
一、基本情况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在我县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近年来,离岗老乡村医生要求解决养老生活补助不断到省、市、县上访。经摸底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县现有能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赤脚医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的离岗老乡村医生约195人(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其中男性187(60-69岁142人、70-79岁41人、80岁以上4人)人、女性8人(60岁以下1人、60-69岁6人、80岁以上1人)。在岗和未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共708人。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明确: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情况分别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政策执行。
(四)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遵府办发〔号):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政府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采取多种形式补助,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遵义市人民政府日《关于习水县杨启贵、谢道坤等乡村医生退休待遇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遵府信核字〔2014〕2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方案,配合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引导乡村医生解决好&养老问题&。
三、解决措施
(一)参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的通知》(黔组通〔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指日止,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离岗老乡村医生按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年限分档次、按年度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10-14年,每年补助1500元,15-19年的每年补助1600元,20-24年的每年补助1800元,25-29年的,每年补助2000元,年限3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2500元。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3000元。
(二)日止,未达到离岗年龄的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按照贵州省人社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和县人社局《关于办理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习人社通〔2015〕51号)文件要求,在省人社厅没有下文停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之前,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等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助外,增发一年补助作为抚恤金。
(四)今后,凡能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赤脚医生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且是日前离岗并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由卫计局严格把关,审核身份及相关资料后,由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由县卫计局牵头,人社、财政、信访密切配合,对全县乡村医生人员的认定以及其他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实,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责任部门各尽其责,严格把关,做到符合政策要求的不漏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坚决不办,对为他人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纪依规从严查处,对弄虚作假的乡村医生,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追缴已领补助资金。
(三)本方案执行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四)方案执行时间:从日起实施。
(五)离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10:09:48&&&|&阅读次数()&|&正文背景色:
&&&&&&&&&&&&&&&&&&&&&&&&&&&&&&&&& & 粤卫〔201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号)联合印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件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认定问题&&& 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称谓。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认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认定。&&&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需同时具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长)的证明、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一致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二、关于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期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岗的人员补助年限计算问题&&& (一)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后(日后),按条例要求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未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家庭接生员转为村妇幼保健员后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补助年限。&&& (二)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三)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的,补助年限计算至实际离岗之日。  (四)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享受补助。  三、关于因户籍变更的申请和补助发放问题  (一)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二)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含转为乡村医生,不含村妇幼保健员)的,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从业时间最长的所在地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分别出具。  (三)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自户籍迁出之日起停止计算工作年限,若离岗时间早于户籍迁出时间的,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年限,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办理。  四、关于年龄未达到申请条件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截至日,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无论是离岗或在岗的,均不属于本次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范围。对于此类人员我省将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保障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仍从事农村家庭接生、乡村医生工作,现选择离岗的,可享受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日止,但要停止执业,同时收回《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村卫生站执业许可证》。选择继续执业的,不得享受该补助。  (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已离岗的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在申报期间死亡的,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
&&& 附件:
&&&&&&&&&&&&&&&&&&&&&&&&&&&&&&&&&&&&&&&&&&&&&&&&&&&&&&&&&&&&&&&&&&&& 省卫生厅&&&&&&&&&&&&&&&&&&&&&&&&&&&&&&&&&&&&&&&&&&&&&&&&&&&&&&&&&&&&&&&&&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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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排行榜济宁:年满60周岁离岗农村老乡医将获生活补助
关键词:济宁 老乡医 生活补助 实施方案
[提要]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使乡村医生共享发展成果,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方案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
& & 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使乡村医生共享发展成果,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方案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 据了解,补助对象须为济宁市户籍,建国后至日已进入或曾在我市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具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实施方案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也可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记者 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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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顺风、郭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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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预计2014年上半年。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记者从负责我省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的广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得知,《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就该通知的有关事项又进行了补充,如细化身份认定证明等。由于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工作量大,目前还未最终落实。  1月6日,南方农村报记者又从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补助发放管理的规划与财务处获悉,目前各地审批工作还未全部完成,全省名单还没汇总,故无法按原通知时间发放补助。“现在全省只有3个地级市上报了名单。”该处相关负责人称,该项工作比预想中复杂,中途又有补充通知,各地在审批过程中都更加谨慎,力求不出现错漏,“从目前的情况预计,2014年上半年应该可以发放到位。”
南方农村报制作 --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近期,本报&民生&栏目接不少有关农村赤脚医生补助领不全的投诉,其中按政策应由村级负担的部分,或因村财政紧张无力承担,或因无强制要求不发放,导致符合条件的离岗赤脚医生们未能领取完整的补助额。
&&& 大埔县青溪镇蕉坑村68岁的涂先生,当了42年赤脚医生。根据相关政策,他已领取了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赤脚医生补助。&但补助没领完全,村负担那块领不了。&涂先生说。按涂先生的情况,每月理应领到900元补助,但由于村级负担部分未领,实际只拿到720元。他告诉记者,附近有些贫困村因为经济不宽裕,无力承担这部分补助,但是该村经济较宽松,村干部却说县里无强制规定,所以&即使有钱也不敢发&。据其他村村民反映,他们所处村也有类似情况,有的因村财政紧张无力承担,有的因无强制要求不发放。如梅江区长沙镇澄滩村因村经济贫困,该村的赤脚医生和接生员也未能领到村级负担部分补助。
&&& 据了解,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的重要力量,在当年医疗条件十分有限、医护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他们中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离开卫生事业后生活却陷入贫困。广东省从日起,给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我市情况是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分级负担,且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每人每月补助700-900元。但对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享受该项补助。
&& 关于补助资金中村级负担部分未实施的情况,记者咨询市卫计局获悉,目前该部门没有具体要求或强制,原则是按省文件执行,依各村经济情况而定,主要是由&地方上落实&。记者就涂先生的情况咨询大埔县卫计局,该局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按文件规定落实&,将把情况向县政府反映。
责任编辑:客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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