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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公民,企业,其他
&发布机构:
&泗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泗民发[2016]15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生成日期:
& 12:16:2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内容概述:
2016年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16年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宿民发[2016]82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县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泗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物价、农村调查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开发区)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开发区)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开发区)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17年全面实现扶贫线与低保线“两线合一”。2016年我县的农村低保标准由2015年的2200元/人年提高到3000元/人年。
第七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补助标准有升有降。各乡镇(开发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实现精准救助,兜底脱贫。
第八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份(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县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县财政应及时予以弥补。县民政局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每月10日前,县民政局将核定的农村低保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局(农村低保到户纸质花名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财政局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计划下达到县民政局,由民政局将资金及时转入财政局财政专户打卡发放。县财政局在接到县民政局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数据录入发放系统,做出发放清册,交给各代发金融机构,资金同时拨付。各代发金融机构在接到发放花名册及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卡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存折。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由民政局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政府给予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一)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村(居)委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县民政局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季度核查、年度复核。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清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当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农村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农村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公开农村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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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泗县全面启动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_全讯网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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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全面启动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发布时间: 09:53:43 编辑: 
为做好2017年新农合工作,泗县人民政府于日召开了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县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 &筹资阶段为2016年10月份至日,凡本县各乡镇符合参合条件的居民或长期居住在本县符合参合条件的外地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每人缴款150元。在册享受定期补助的农村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代缴,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原标题:泗县全面启动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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