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职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工作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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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改革探索——基于FEAF.PRM-RC.AHP绩效模型评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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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改革”课题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8月8日-9日,受教育部教师司委托,“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改革”课题研讨会在我校举行。教育部教师司教师管理处黄伟处长、南京大学副校长杨忠、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徐子敏处长,以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人民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华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研讨。
杨忠副校长代表学校致欢迎辞。他简要介绍了我校近年来围绕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所实行的各项改革举措,包括副教授以下新进教师一律暂不进编、专职科研队伍建设、青年教师“非升即转,人尽其才”等。他指出,通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校各项人才指标和人才效益均居全国前列,其中“严考核”发挥了导向和引领性的作用。他强调,本次课题将重点调研总结我校和兄弟高校的教师考核评价的相关经验,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提升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做出贡献。
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王振林处长介绍了课题起源、预研、立项、筹备、研究方向等情况,并重点介绍了我校对包括“千人计划”学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师高级职务岗位以及2014年满聘期的专职科研人员的聘期考核和中期评估等情况。他表示,将以这次课题研讨会为契机,与各兄弟高校相互借鉴,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队伍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黄伟处长在讲话中对南京大学积极牵头承担课题以及为研讨会所做的精心准备表示衷心感谢,并传达了部领导、司领导对高校教师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他希望所有参加课题的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当前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科学”和“管用”的原则,狠下功夫,紧密合作,高质量如期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徐子敏处长介绍了我省最近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三个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并指出了当前高校人事管理特别是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他表示,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进一步配合参与此项课题的研究,做好各项支撑协调、管理服务工作,推动课题的顺利开展。
本次课题组项目专家、我校国际商学院张正堂教授和教育研究院操太圣教授分别就课题实施的三个主要方向,从研究思路、背景、内容、方式、目标等方面做了主题报告,并从专业性的角度介绍了他们的思考和前期研究工作。
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人事处王维克处长、东华大学教务处吴晶副处长、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卢兵副院长分别做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实践》、《深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综合改革,构建教师评价激励体系》、《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
与会代表还围绕课题的研究方案和调研问卷以及研究工作的分工安排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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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3492]教师职称改革方案2015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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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改革方案2015年最新消息》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导语:8月26日,国务院推出四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措施,快来看看都有哪些?  国务院: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支撑。  会议认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于优化配置资源、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年来的大面积试点,全面实施改革时机已成熟。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招教师职称改革方案详细一览  “不评不甘心,参评特累心,落评更灰心”,针对1160万中小学教师过去评职称时的各种糟心事,国务院26日推出了四招改革举措,每条都将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  至于红利是哪些,别急,一条条往下看!  红利一 小学老师也能当“教授”了!  【问题】以往,很多地方的中小学教师最高职称是副高,职业发展空间窄,一直为中小学老师所诟病。尤其是一些小学老师,整天围着学生转,工作勤奋努力,但职业生涯却有天花板,评起职称来级别始终低人一等。  【政策】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点评】其实,在山东省,早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开启了中小学教师统一的初、中、高级职称的历史。在山东省,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被归为初级教师,而一级教师则是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则对应了高级职称。  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后,将普及到全国,小学、中学老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一下子打通了,小学老师也能评教授级了,老师们的努力更能得到肯定了。更何况,职称突破天花板,也会带来工资待遇的新提升。  红利二 论文、学历不再一统天下了!乡村教师受重视!  【问题】小学老师能当“教授”,如何才能评上?那些身处农村的乡村教师们在职称评聘这件事儿上比较吃亏,和城市老师相比,荣誉少、论文少、信息闭塞,评职称难度太大。  另外,以往评定职称过于看重论文等评价指标,让很多课上得好、实操能力强,但是不善于做科研、做论文的老师,在职称评聘中“屡战屡败”。这就导致评上职称的,并非都是教学水平高的老师。  【政策】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点评】过去,乡村教师的辛勤付出一直为人们所敬佩,但除了赞美之外,他们应有更多发展环境与机会的支持。  可以说,这次职称评聘的改革,淡化论文、学历色彩,将会给乡村老师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于师德、实绩的重视,也更利于乡村教师,同时也有利于那些常年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注重教学实操的老师。一句话,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不会再“被人遗忘”!  红利三 有同行专家做评审,评职称更透明了!  【问题】过去,中小学教师的评聘权主要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里,从考核、名额分配到评审都由他们把控,权力过大。一些教学一线普通教师要想评职称,就得和身在管理岗位的学校各级领导PK,常常败下阵来。  【政策】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点评】评审有猫腻,教师怎能不丧气!现在好了,同行评审更“懂行”,“猫腻”没处藏!  真正交给了同行进行评价,通过同行评价来淡化行政部门在职称评审的作用,最大受益者就是一线教师。一线教师最苦最累,通过同行评审,靠本事评职称,他们的水平才能得到承认,一些评审的潜规则更能得到规避。职称虽有高低,但评得公平公正,教师们才放心。  北京大学中国职业教育所副所长李杰甚至还建议,同行评定应该是一个类别的,比如语文教师职称需要教语文的同行来评,而不能是教其他的同行,比如数学教师。要是如此,中小学教师参评时就没那么心累了!  红利四 评审聘用相结合,工资待遇能兑现!  【问题】过去,一些教师虽然符合评审条件,也能够参与评审,但评上了也不代表就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只能等有职位空缺出来、被聘用之后,才能拿到职称工资、享受待遇。结果,有的教师虽获得了高一级的职称,却多年享受不到相应待遇。  【政策】新政策规定: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点评】评上职称没职位,工资待遇跟不上,这曾是很多教师心中的痛。但评聘结合之后,就不会再出现目前这种“高评低聘”的状况,评上的职称不会因学校未聘任而成为“空头支票”。这样一来,职称真正影响工资待遇,将让老师的职称评得更放心,工作干劲儿更足。  2015年中央财政下拨10.8亿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5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4.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和“医教结合”区域实验等,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此外,中央财政今年还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6.7亿元,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000元,约为普通中学的5倍。以上两项201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预算10.8亿元。  同时,要求各地重点支持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向残疾儿童相对较多地区倾斜,推动各地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为支持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从198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薄弱学校购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年)的通知》有关精神,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力度,单列并大幅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需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须不忘初心&促进教学质量  职称改革惠及广大中小学教师,既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应有尊重,也是对义务教育的一种促进。只有让中小学教师的心安下来,心无旁骛地守住三尺讲台,传道授业解惑,义务教育的发展才有可靠<a target="_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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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考核测评体系现状调查与对策分析--以江苏淮安5所高职院校教师测评体系为例
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高职教师工作的复杂性,因此制定全面、客观、科学的教学绩效评价制度是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高职院校教学绩效评价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将发展性思想融入教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淮安高职院校建立教学绩效评价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江苏 淮安,223003
年,卷(期):
在线出版日期:
基金项目: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高职院校教学绩效评价体系研究---基于360°方法视角(HXGJY140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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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探究-中国社会科学网
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探究
日 14:51 来源:《职教通讯》2015年第23期
作者:卢淼
内容摘要:高等职业教育自发端及至规模化发展的今天,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历了沿用本科院校的评聘标准到类型化创新的变革。论文以山东省等省市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变化为例,结合国家对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新要求,就当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
  摘& 要:高等职业教育自发端及至规模化发展的今天,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历了沿用本科院校的评聘标准到类型化创新的变革。论文以山东省等省市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变化为例,结合国家对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新要求,就当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高职院校 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制度 改革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多年沿用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除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外,尤其重视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为国家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类型,教师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教学能力、技术服务能力等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职院校的人事分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但并未对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评聘工作做出说明和要求。[1]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成为当前高职教育改革的纲领,其中对高职院校教师的评聘工作进行具体要求和说明的有两处:(1)“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2)“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2]这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了新的、更具体的要求,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改革高职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提出了方向和思路。  一、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现状  (一)部分省、市依然沿用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来评聘高职教师  近年来,伴随着高职教育的规模化发展,高职院校教师成为高校教师队伍中举足轻重的一个群体。但由于制度变革的滞后性,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评审条件,大多数沿用了本科院校教师的评审标准,造成高职院校教师评聘标准与工作实际情况的背离,教师任职的“职业”特色不明显,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高职教师的发展和研究方向。  (二)强调教师的“教书”职责,“育人”的标准过于笼统  由于沿用了本科院校的评聘标准,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不难发现,之前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点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强调教师要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严格规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开设课程的门数、课时数等,对教师的“育人”职责强调的比较少,定量的要求更少之又少。  (三)强调教师的科研能力,高职院校教师的技术服务能力要求少  与本科院校重视教科研能力相同,在评价高职院校教师时过分的强调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和水平,强调教师在教学改革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发明专利等方面的数量和质量;强调教师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论文的篇数,甚至要求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篇数;强调优秀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数量;强调教师参编教材、教学资料或出版著作的数量等。对高职院校教师面向企业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要求的较少。而熟悉企业一线正是高职院校教师的先天优势。  (四)无法体现“双师素质”教师的能力要求  由于趋同于或相同于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以往对于高职院校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很少,高职教师准入门槛趋同于本科院校,无法体现“职业性”,造成部分教师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过程中照搬照抄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企业需求。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陈旧和模式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教师。  (五)对兼职教师的职称评聘条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高职院校对兼职教师重视聘用,忽视管理和培养,为兼职教师在教师职业化发展的道路上设计和规划的更少。兼职教师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部分省、市虽然提出了将兼职教师的职称评聘纳入教师评聘行列但真正实施的不多。  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调整思路  (一)从教育本质出发,制定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高职教育在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步入内涵发展阶段的今天,教育的职业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路径被高职教育界广泛认同并深入实践着,由此带来了高职院校教师区别于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的特殊性和职业性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为此,近年来,许多省、市(如江苏省、山东省等)分别制定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建立了体现高职院校教师特点和职业要求的评审标准。部分省市如上海市等虽然没有专门下发文件对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行规定,但也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细则中,对高职院校教师认定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标注和说明。  (二)权力下放,发挥高职院校在教师评聘方面的自主权  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把教师评聘的权利下放至高职院校,为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3]2014年,浙江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响应国务院最新文件精神,在制定并下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步骤地探索建立分类评价、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开展院校自主评聘,“到2017年底前,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应全部实现教师各级职务自主评聘”。此举拉开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大幕。  (三)重视高职教师“育人”作用,体现“教书育人”并重  在已出台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省市文件中,大部分对高职院校教师的“育人”职责做出了规定和要求。要求教师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外,必须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部分省份(如山东省)还规定了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年限。增加了高职教师参与并指导学生社团、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规定了高职教师完成公开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的场次,提出了教师要在参与学生活动中履行育人职责,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素养和创业创新能力。例如,山东省明确规定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重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能水平,突出高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职教师特别是专业教师必须首先是行家里手或能工巧匠,至少是专业实践能力比较强、专业实践经验丰富。因此,在大多数出台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省、市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例如,对教师企业工作经历或到行业企业兼职、顶岗、调研、培训、咨询或开展技术服务的时间做了硬性规定,对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做出相关规定。对教师主持实训室、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项目建设进行了要求,对教师指导学生实训、开展实践教学、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教师自身参加技能竞赛、汇畏、汇演等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汇展、汇演获得奖励等纳入了评价体系。  (五)促进产学融合,重视高职院校教师的技术服务能力  促进产学研发展是高职教育的目标之一。高职院校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高职教师。区别于本科院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是推动行业企业产品更新、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因此,在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中,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教师技术服务能力是题中之义。大部分省份在新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中,把促进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具备解决相关行业(职业)范围内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等作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的要求之一。对高职教师承担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参与工程项目、产品开发项目、技术革新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逐步建立兼职教师职称评聘的办法  兼职教师的培养是高职教育的难点之一。在兼职教师的教师职业化成长路上,山东省下发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高等职业学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这成为山东省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利好消息。  三、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需协调好的若干问题  (一)解决好新标准与老办法的衔接问题  任何一个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执行都有一个过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也同样需要一个过程。作为与教师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在下发新标准的过程中应注意新标准执行的具体时间,让高职院校及教师们逐步消化新标准并按照新标准准备评审资料。因此,新标准的执行尽量不要急转之上,需循序渐进,做好衔接。  (二)把握好基础课教师及部分管理岗位教师执行新标准的情况  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主要针对专业教师而言,但基础课教师及部分在管理岗位任职但参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人员作为高职院校教师群体的一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评聘标准时应该变通调整对其实践教学水平、技术服务水平等评聘条件的规定,弱化相关的硬性指标,突出其在文化育人、管理育人中的作用。  (三)扩大职业院校在教师评聘中的自主权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扩大职业院校在教师评聘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这一新的精神和发展思路,必将使全国更多的省市逐步探索并实践“下放教师评聘的权利”,实现高职院校自主评聘。[4]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评聘计划、评聘过程、评聘结果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规范评聘程序,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高职院校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客观、公正。  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事关教师切身利益,既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的重要检验载体,也是高职院校构建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的有力抓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改革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广泛调研,科学制定方案,需要高职院校及时宣贯,规范执行。同时,也需要高职院校教师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和研究的思路,为评聘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苏学愚.高职院校聘任制改革与创新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118 - 120.  [2]翁燕燕,汪海伟.浅谈高职院校职称评审的若干问题[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5):33 -34.  [3]卢小君,王涌涛,张国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教师聘任评价研究——以“985工程”高校正高级岗位聘任为例[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9):59 - 64.  [4]麦秋玲,刘强.以行业工作经验为准入条件的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新加坡职业教育师资管理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3(8):93 -95.&  (作者单位: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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