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19立方盗伐2016杉木多少钱一立方怎么处罚

再次请求解决唐昌仁盗伐我自留山杉木的报告
再次请求解决唐昌仁盗伐我自留山杉木的
尊敬的县委领导:
我叫唐永来,男,45岁,系本县炮团侗族苗族乡半坡塘村六组村民。在2000年,因患“帕金林氏综合症”致残,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将同组村民唐昌仁盗伐我自留山杉木一事再次向上级进行申诉,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1、同组村民唐昌仁见我老实且身患疾病,于2008年农历9月19日盗伐我位于本村鹅公丘坝头一块自留山上的杉木20多个立方,当时唐昌仁没有任何手续证件,包括自留山证责任山证林采伐证等均没有。我得知后,向村领导报告,在村支书唐永国
和村委领导唐兵处理时的当天,我又和唐昌仁直接到村领导唐永勇家验证村里存放的原始材料,查看后证明:唐昌仁家自留山证上根本不存在此块山,更没有责任山此块山名的存在。此山是属于我自留山证上的(自留山证附后)。
2、之后我向乡政府及县林业公安局报案,盗伐人唐昌仁做贼心虚,于2008年农历9月25逃到外地打工。
3、唐昌仁盗伐我自留山杉木中,有16根杉木树是作棺木留用的,制成2.2米直径最大的约38分公以上,有些材料被唐昌仁卖了一部分黑材。剩下的是条木及4米、2.2米、3米的圆木。剩下的这些部分材料已被林业公安分局查处,大概约20多个立方材。
4、在2010年6月我已办理完相关采伐证准备砍伐我此块自留山所剩下的林木后,农历6月16日,唐昌林(系唐昌仁哥哥)冒出了把我自留山范围土地分割到他父亲的名下作责任山的证明,我就仔细查看,验证发现此证字迹及颜色与以前写的不同,明显这是唐昌仁的哥唐昌林与村里相关领导搞的伪证手续。当天我和我弟弟(唐永姣)立即到县公安局、检察院、县政府、县政法委、广坪派处所、乡政府强烈要求对该责任山证进行验查证实。在当年农历8月有县公安局、广坪派处所、乡政府有关人员一同来到此块山察看,并与村领导衔接了,并查看了他们捏造的伪证,但并没有对唐昌林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自2008年9月至今已有三年之久,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唐昌仁盗伐我杉木一案迟迟得不到解决,我的损失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盗伐人唐昌仁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为此特向县政府领导再次申诉,恳请县领导为我伸张正义,将唐昌仁绳之以法,并要求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唐昌仁的亲哥唐昌林与村有关领导捏造伪证据的责任。
报告人:唐永来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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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投诉主题: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村霸”侵占盗伐大面积山林
标签:怀化&&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
控告人:刘让武,男,苗族,日出生,住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下刘组0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93238
被控告人:刘让坤,男,住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下外组。
被控告人:马洪良,男,系沅陵县凉水井镇渭溪林管站站长。
1、强烈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刘让坤盗伐林木罪刑事责任。
2、强烈要求追究被控告人马洪良渎职罪刑事责任。
3、强烈要求刘让坤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我家造成的全部损失。
事实与理由
根据日原渭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编号为75号《山林管业证登记青》,把高检淇林地登记为大枫溪村原立新生产队所有,整块林地面积为30亩,林木为楹杉,株树为2100棵,四到界限为东到大淇,南到冉家交界大岭,西至老界,北到大湾
,刘仁善(控告人父亲)作为生产队的村民,获得了高检淇林地中的走氏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见刘仁善的《沅陵县社员自留册使用证》),登记林地为面积6亩,登记树木株数为420棵,东至大楞,南至仁锐交界,西至走氏淇上溪,北至下外队交界(即高检淇林地中的北至大湾)。
根据日,原渭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编号67号《山地管业证登记表》,把上坡岭林地登记为大枫溪村原下外生产队所有,林地面积为5亩,林木为松杉,株数为300棵,四至界限,东至小淇,南到内口,西至虎坳,北至毛东淇。刘克训(被控告人父亲)作为该生产队村民,获得了上坡岭林地的走氏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见刘克训的《沅陵县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登记面积为3亩,林木株数为210棵,该林地四至为:东到下内头交界,南到内口,西至仁田交界,北至仁欢田。
刘仁善与刘克训获得的走氏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前提,均是他所在的生产队享有的所有权,不管是生产队林地所有权证和个人持有的林地使用证,均对各自林地的四至进行了明确的登记。高检淇林地的北面与上坡岭林地交界,以大湾为界。大湾是指的从走氏淇两湾合水处的右侧(面朝山)大湾直上老界,该分界线既是大枫溪村原立新生产队与大枫溪村原下外生产队的林地分界线,同时也是刘仁善与刘克训走氏淇林地的分界线。
2011年8月份,刘让坤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强行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强行超越上述小组林地及个人林地界线砍松杉木共记62立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该数据还不包括刘坤在其自己山上所砍伐的松杉木,据我本人调查,刘让坤共计砍伐杉木100多立方米!但只办了50立方米的砍伐指标,有近60立方米的松杉木属于无证采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交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那么刘让坤的行为不端已经构成了盗伐林木罪,且盗伐林木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巨大的程度,依法应该应该承担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马洪良作为凉水井镇渭溪林管站站长、刘让坤犯罪行为不端实施地的林业主管领导,玩忽职守,至使我家的林业资源遭受到巨大的损失,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至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别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应该承担渎职罪刑事责任!
综上,被控告人刘让坤公然目无法纪,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额巨大,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因马洪良的渎职行为,给我家的林业资源遭爱重大损失!现请求上级领导查清事实,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并责令其赔偿我家所爱的全部损失,切实维护控告人的全法权益。
控告人:刘让武
网友评论&&&&共 1 条
黑心律师利益熏心,抢劫犯法盲狂吠
——不懂法就莫污蔑?
4月1号所发表的“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村霸”侵占盗伐大面积山林,林管站站长滥用职权”一文,严重失去公正,歪曲事实,对我们家人,以及林管站的工作人员造成极大伤害,希望还原事实公道于我们。
  为利益黑心律师与抢劫犯狼狈为奸,利用网络诽谤老实农民与国家公职人员
  看了刘让武在怀化红网上发表的“沅陵县凉水井镇大枫溪村“村霸”侵占盗伐大面积山林,林管站站长滥用职权”一文,作为当事人子女的我们,内心除了愤怒还是愤怒。静下心来一想,那篇险恶用心、引经据典的帖子,排除小学学历的刘让武,非背后为利益驱使,抓不了法律漏洞改抓网络舆论的黑心律师之手莫属。
  1、谁是沅陵县大枫溪村的村霸?
  刘让武背后之人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不知道是否对刘让武本人有过了解和调查?刘让武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入监狱,坐了将近7年的牢,出狱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在家务农,没有接受国家改造而一直混黑社会。回家后在村里与许多村民有过矛盾和争执,其中原因就包括几起山林所有权,大家畏惧其黑恶势力敢怒不敢言。这些不知道那位背后之人是否有过充分调查。试问除外我一家,别的村民都敢在有黑社会背景的刘让武太岁爷上动土?
  在政府现场调查期间,刘让武就敢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威胁说要是不把山判给他,他就要杀人,可想而知,其人是多么的霸道!我想请教背后之人这种话在法律上面应该如何评价和定性?
  我父亲刘让坤,育有我们姐弟三人,为了送我们三姐弟读书,除了务农,每天起早贪黑风雨无阻的跑运输。在村里人缘很好,乐于助人,因为开车的缘故,总是帮助村民带一些东西,村里无论是修学校还是筹钱修亭子修路,他都尽他最大的能力来捐款。兄弟邻里之间关系和睦。不说他有多么伟大,但作为农民的他,思想非常淳朴,总认为做好事就是在为子女积德积福。他的勤劳正直赢得村里多数人以及我们三姐弟对他的尊重。作为子女的我们,谨记父亲的教育,在学校一直非常努力,与人为善,品学兼优,在学校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姐姐研究生毕业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省内找到一份非常好的工作,弟弟和妹妹也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省内有名的大学。试问一位在村里有如此好口碑、以自己的微薄之力为国家培养三个大学生的老实农民怎么就成了背后之人口中的“村霸”?
  再说刘让武本人,在落魄多年,连个老婆都取不到的情况下,央求我父亲帮忙说媒(在我们那里没有别人的信任是不可能成功说媒),后来刘让武娶了妻子,其继女还与我妹妹是同学。但是,曾经的帮助在一点利益的驱使下就可以让刘让武反目成仇,恩将仇报。刘让武甚至威胁我母亲说“我外面有的是人,你自己还有三个子女,叫他们在外面小心点,什么时候人被杀了还不知道”。如此赤裸裸的威胁,我想问背后之人究竟谁是村霸?通过我父亲的教训,与虎谋皮的背后之人今后如果你们面临利益纠纷之时,他会怎么对你?到时候你所谓的专业在其黑恶势力下又算什么?
  什么是盗伐他人林木?什么是玩忽职守?
  第一次去镇政府林管站后,我爸对我说他觉得很无力,明明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明明自己证据充分,却在能言善辩的律师面前变成了“百口莫辩”。后来我就告诉父亲,既然别人高价聘请律师,我们也请个律师来协助解决问题。其实之前刘让武就偷盗过我家山林的木材,这些村支书也对刘让武做过评判。在这次纠纷中,刘让武一家四处活动,在村中已经不是秘密,非常嚣张,两家的山林界线,当初参与分山的老人们都清楚,只不过刘让武现在不承认了。连与他一族血脉的人都觉得其行为非常过分,不肯为他作证,是非对错一目了然。
  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收集好证据,林管站的同志们进行反复取证调查,最后做出公正裁判。然而因为刘让武及其背后之人的私利没有达到,就变成了“盗伐他人林木和玩忽职守”。难道在法律与证据面前,不符合你们利益的结果就变成“盗伐”、变成“渎职、滥用职权”?如此利用网络恶意进行人身攻击,我想请教这背后之人,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3、不能成为你们这些社会败类的攻击工具
  刘让武在4月1日愚人节发布这样的帖子,他想愚弄谁?在他眼里,道德与法律是否一文不值?在其背后之人的“指导”与“策划”下,公认使手段妄图欺骗蒙蔽百姓与大众的双眼。绝对不会成为这些社会败类牟利、攻击与泄愤的工具。
  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如此对我的父亲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对国家公职人员名誉造成损害。让我们姐弟三人在求学期间担惊受怕,造成严重心理伤害。这位背后之人为了金钱就可以摒弃对错、摒弃良知、摒弃自己所学专业的信仰。我想请问,金钱就那么重要,重要到你可以利用你所学的专业出卖你的良心和人格?虽然我们不懂你所谓的专业,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是讲究证据的,我们相信国家和法律是为人民、为普通善良百姓服务,而不会成为你们这些强盗主义谋财的工具。我们会竭尽所能保护祖先留下的财产,更会不惜代价保护自己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同时我们也会一直关注着刘让武以及这位背后之人,关注着你们对我全家造成的伤害,并保留法律维权的权利。
评论者:朗朗乾坤 &
09:13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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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杉木获缓刑并被判补种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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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盗伐杉木获缓刑并被判补种林木)
祝文锋 笪春盛 记者徐明报道:6月20日上午,德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四年,没收作案工具。与以往盗伐林木罪的判决不同的是,该案判决的最后一项为“被告人吴某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五亩”。这是江西省法院作出的第一个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
“林场里大量杉木被人盗伐。” 2014年年底,德兴市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绿野林场某山场的大量杉木遭人盗伐。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迫于压力,盗伐杉木的吴某等13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庭审查明,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等13人分别纠集,携带柴刀、大刀锯等工具到德兴市绿野林场某山场盗伐杉木,共计活立木蓄积35.2943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13人分别结伙盗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等13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等人犯罪行为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了相应的破坏,因此,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补植林木、恢复植被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张兴介绍,德兴是中国最早的“百强”林业县(市)之一,森林覆盖率达到76%,但近年来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森林毁损缺乏有效恢复,形势比较严峻。为服务绿色崛起战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德兴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本着“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理念,初步探索对破坏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恢复性司法办案模式,即由被告人补种林木,促使被损害的环境得到尽快恢复,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宣判后,吴某等1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并承诺将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补植责任。据悉,判决生效后,将由司法行政机构、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等共同监管,确保被告人的补植林木责任履行到位。
作者:徐明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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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尺径自4-12cm的小径原木材积公式:V=0.7854L(D+0.45L)0.2)2÷10000 ---- (5-17) 检尺径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积公式:V=0.7854L{D+0.5L+0.005L2++0.000125L(14-L)2(D-10)÷10000 --- (5-18) 检尺长超出原木材积表所列范围又不符合原条标准的特殊用途圆材,其材积按下式计算.V=0.8L(D+0.5L)2÷10000 --- (5-19) 以上三式中:V---原木材积(m3); L---原木检尺长(m); D---原木检尺径(cm).搜一下 木材材积表 已经帮你计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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