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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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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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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水务局关于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span style="Error not found out name:wblanguage ">施甸县水务局关于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施水发〔2016〕107号&&&&&&&&&&&&&&&&&&&&&&&&&&&&&&&&&&
施甸县水务局
关于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各乡镇水利工作站:
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切实落实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1.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2.施甸县水务局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5.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施甸县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8.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9.施甸县水务局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 10.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 11.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
&&&&&&&&&&&&&&&&&&&&&&&&&&&& 施甸县水务局
&&&&&&&&&&&&&&&&&&&&&&&&&&&&&日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委、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县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水务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局属各支部、站所、科室、公司要建立健全涵盖本部门、支部负责人及其部门的安全产生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各支部、站所、科室、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水利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各支部、科所、科室、公司要全面建立涵盖本支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要按照“网格化监管”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局党委书记、局长为水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水务局局长担任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人,各党支部、站所、科室、公司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水务局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局党委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按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要求,水务局行政班子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党委进行研究。
(三)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会议、行政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四)具体工作参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
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
(一)按照《水务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水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全局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局党委、行政班子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具体工作参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党支部、站所、科室、公司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水务局党政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并参与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的检查及督查。
(二)各站所、科室、公司党政负责人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自查,完善自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三)具体工作参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列为单项考核项目,水务局对各站所、科室、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意见报局党委审议。
(二)具体工作参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细则》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局党政领导报告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局党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示或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研究解决。
(二)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各站、科室、公司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安全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各站所、科室、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资料台账缺失、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站所、科室、公司,由局党政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一)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站所、科室、公司应加强对本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及整治成效必须达到局党政领导班子及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
(三)局党委对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要明确1名领导进行跟踪督办。
(四)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五)对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局属站、科室(公司)应当及时向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逐级向县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六)具体工作参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水务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研究制定本级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水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支部、站、科室、公司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水务局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县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年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全县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依法处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要险情和事故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和指导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三)分管水利工程建设领导主要职责:监督指导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在建工程施工期间防洪度汛安全工作。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管理权限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或组织抢险救援。
(四)分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领导主要职责: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范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运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参与运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及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
(七)制定水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九)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六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务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支部、站所、科室、公司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支部、站所、科室、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制定我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
4.协调和解决我县水利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组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开展;
6.负责安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7.负责综合安全生产信息、总结、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
三、局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和家属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内设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乡镇水利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防汛抗旱办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防洪度汛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防洪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制定和审查、批准防汛预案;督促检查全县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督促防汛抢险物资的落实;组织汛前、汛期的安全检查;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汛情、旱情信息,为防汛抗旱提供决策依据;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汛、旱情及时上传下达;参加并协助水电站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办所管辖的河道、堤防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水资源中心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中心所管辖的水保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六、工程管理站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站内所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县管水库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管理站兼附小型水电站安全工作职责:
1.配合主管部门对全县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水电(站)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2.对农村水电的安全设施、操作规程和生产进行专业监管;
3.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小水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七、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督促落实乡或镇管小型水库、坝塘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心所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水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局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批(发)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重大决定。&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三)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九、水务局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坚持贯彻“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单位(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对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要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坚持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报告、请示。
(四)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
(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定期召开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督促各单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资料、总结。
十、水务局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在编制工程立项、可研、设计资料时,应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提出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要按照工程设计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
(三)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及时消除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示领导处理。
(四)在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要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配置一并进行审查、验收,使之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五)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十一、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正在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如发生事故,一要正确分析、判断其原因,采取积极措施,要果断正确处理,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三)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五)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原则
坚持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原则。
二、检查组织实施办法
日常性检查由局下属各站所、科室(公司)负责人负责实施,全局性检查及专项检查由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
三、检查形式
1、常规性检查
常规性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按“一岗双责”要求,由各站所、科室(公司)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性检查
根据上级要求及行业特点开展的专项性检查,由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3、季节性及重大节日检查
汛期、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国家重大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领导负责,各分管领导带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以水源区保护、供水、防汛、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值班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或重要设施实施抽查。
除上述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外,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
四、检查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看现场、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全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得少于4次,检查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抓落实。
五、检查内容
1、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网格化”组织的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是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了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否修订或健全。
3、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登记、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人身安全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安全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要求
1、各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对发现的重大和无法处置的安全隐患及时以口头形式报告上级安全单位,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消除及应对整改隐患的措施、整改期限、经费、整改方案实施负责人等相关内容,并将方案报送。
2、整改责任规定: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中的责任单位、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3、隐患整改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的或经复查仍未达到整改通知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4、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我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加强局属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分析研究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参加人员
1、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全体人员。
2、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出席。
3、会议应设置签到文件和进行文字记录。
二、例会时间规定
1、局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
2、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由局安全领导小组提请局长同意临时召开。
三、例会内容
1、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
2、通报近期全县水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有关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期限、人员和经费。
3、研究和制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办法。
4、听取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全局职工、水务行业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使广大职工掌握从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水务局分管安全领导干部。
(二)局属各站所、科室(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工程师。
(四)特种作业人员。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法纪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育等。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一)聘请行业专家,采用授课方式;
(二)利用工会活动机会,采用标语、板报、图展、录像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三)事故现场进行警示教育。
五、对职工进行入职及在职安全教育
(一)入职教育
1、生产经营单位新进职工须进行入职安全教育;
2、生产经营单位入职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水务相关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故的预防等知识
(二)在职教育
在职安全教育由各站所、科室(公司)自行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
六、全员安全教育
我局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
七、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的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使用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八、事故教育
(一)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二)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根据不同时期,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
(一)年初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年中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逐一解决的问题,年末考核验收。
(二)接触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分析查找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四)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五)组织职工参加上级部门、本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摄影比赛等活动。
(六)组织职工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十、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会前有否安排,参加有否签到,发言有否记录,缺席有否补课,会后有否总结。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将各有关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十一、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做好水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号)文件,结合我县水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局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局属各站、科室(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乡(镇)、村〕;
(二)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发生报送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水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县政府及市水务局。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第七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各站、科室(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局主管部门或者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水务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局属站所、科室(公司)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三条&&对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本县水务生产安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水利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本条(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务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可视情况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局属各站所、科室(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施甸县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8。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甸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在施甸县行政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水利水电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站所、科室(公司)应加强对本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局安全监督科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局安全领导小组举报。&
第七条&&县水务局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施。主要包括:
(一)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以及建设场所、设备设施等;
(二)建成投产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由项目经理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并实施。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要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水务局或县政府报告,由水务局或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当月30日前向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书面报送并报至安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督促、指导本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局属各相关站、科室(公司)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局属站、科室(公司)应当及时向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逐级向县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严格按照销号程序,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所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活动场所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在管理上、防范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四条&&乡镇水利站负责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水利行业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
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定期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按规定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发现的时间、报告时间、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方案、整改落实情况、隐患消除时间等。
第六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整改责任制;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研究落实防范、监控、整改措施;
(三)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四)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迅速组织实施;
(五)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条&&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将《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整改方案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水务局。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汇同县安监局和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类建档,并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
第八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隐瞒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四)不履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十一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重特大隐患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纪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释义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局属各站所、科室(公司)、我县水利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二、约谈对象
约谈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属站所、科室(公司)、我县水利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1年内1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三)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谎报、隐瞒事故的;
(五)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组织
约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约谈小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组织进行。
四、约谈程序
(一)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处理意见
(一)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水务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痕迹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及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建立。
(一)收集整理局内法定证照,各站所、科室(公司)、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照,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二)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三)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状。
(四)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五)收集整理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影像、图片资料等。
(六)收集整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
(七)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设备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厂家资质、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按照资质证明、检查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操作使用、点检、维护、修理等资料和记录。
(九)按照隐患事故排查治理与督办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排查、治理、验收等记录和资料。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仓储、发放、使用、管理的记录和资料。
(十一)按照隐患事故排查治理与督办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包括事故调查的笔录、处置过程、事故报告、结案批复等。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一)本局的安全生产档案,由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局属各站所、科室(公司)、生产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资料,本单位保留一份,并整理提交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一份。
(二)存入安全生产档案的资料,要分类整理,按照时间先后编写页码,制作目录,成套成盒保存,同时,有条件保存为电子文档的,应当保存为电子文档。
(三)安全生产档案系保密资料,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依法检查时可以查阅外,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借阅。若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应登记工作,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档案室保存。
(四)档案室应随时保持通风干燥,严防虫蛀、鼠咬,严防潮湿、水侵,严防火灾。
第四条&本制度由质量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施甸县人民政府& 电话:8121411运行管理:施甸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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