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从影响犯罪心理学结构形成的因素来分析连勇犯罪的心理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微观环境因素有哪些?
三十局略慕
我觉得这个是主要因素:犯罪心理因素(family faetors in crime) 一种影响犯罪的微观社会环境因素.家庭是个体最早接触的微观社会群体,是对个体进行社会化的最先执行 者.孩子一生,就被家庭的环境气氛 所熏陶,接受父母有意无意的教育与影响,形成早期的生活经验、行为规 范、社会态度等,因此为个体的个性形成和发展奠定基础.不良的家庭环境是个体犯罪心理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以下几种家庭类型与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关系密切:(l)行为不良家庭.家庭主要成员特别是父母有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其有意的教唆或无意的言行示范,对子女发生有害的影响.(2)有缺陷的家庭.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如父母早亡、离婚、再婚等,使亲子关系遭到破坏,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教养,不利于孩子的个性健康发展.(3)不和睦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经常发生矛盾冲突,不利于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也是造成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之一.(4)教养方式不当家庭.家长的教育水平低,教养方式失当,如溺爱、专制、放任,以及态度不一致、奢望等,导致儿童形成不良的心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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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犯罪心理,通常的分析是“侥幸心理、补偿心理、不平衡心理、从众心理”等说法。这些说法都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象,不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因素。&&& 任何犯罪的实施,都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心理是使犯罪行为能够得逞的诸因素中一项重要的主观因素,它同样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对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及其作用有个正确的认识,就必须对所有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基于水平所限,本文仅对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几种常见因素进行简略分析。&&& 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普通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相比,有其特殊性。因为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有职务的人(具有特定身份,区别于普通的人),实施某行为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区别于没有职务或者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按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权力、管理等因素都是普通犯罪所不具备的,因而,尽管职务犯罪仍然属于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各种因素的作用大小与普通犯罪是有差异的。&&& 一、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一般而言,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法治、社会等因素。这些因素中,在职务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起作用较大的主要有:&&& (一)腐朽思想文化影响。我国几千年的文化历史,特别强调官本位、等级制度,认为官是治民的,而不是服务于民的。“靠山吃山,靠官吃官”、“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等说法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受这些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总是把自己凌驾于被管理者之上,特权思想严重,始终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被管理者。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他们不仅不能做到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相反,还借履行职责之机从被管理对象处猛揩油水,大肆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贿赂。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剥削阶级所崇尚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使唯利是图、权钱交易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准则。而近几年来,黑、黄、赌、毒等反社会、反文明的丑恶现象,借助于无处不在的媒体,以惊人的速度大肆传播,危害着社会风气,也侵蚀了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使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等都发生了扭转。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理想和追求产生了动摇,转而把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人生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最终沦为金钱的奴隶,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二) 政治法治尚不健全。一是权力分配不平衡。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政治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公共权力的分配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造成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权力政府化,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倾向。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不完备,使得权力的监督成为整个权力运作链条中较为薄弱的一节。从形式上看,这些年来我们制定了纪检、监察、人大、政协、检察、媒体及人民群众等几乎所有人都有可能对权力的运作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终因“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理论答案与实际执行不一致,造成监督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监督效果也不明显。这就使得权力运作过程的很大部分是在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为权与钱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是组织人事制度不健全。现行干部录用、考核、提拔、辞退等制度也存在不够公开、合理的现象,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的“一言堂”在一些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基层或者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的政治前途,只好先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索贿,然后又用这部分钱、物去实施跑官要官等行为,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者行贿。而极少数领导干部进行的权钱交易,又为下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之风推波助澜。这些人正是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生哲学,将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公权力转化为私权力,将权力演变为个人敛财的工具,不仅大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破坏了我国的政治法治建设进程,他们自己最终也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分配方式有待完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经济结构。与此相对应,我们的分配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按劳分配。个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活力,它们的经营理念、分配方式、管理模式等也极大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人们开始更直接地以拥有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企业中或者社会上的一些人,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甚至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提供丰厚的物质享受或者物质利益、高档的消费来诱惑、拉拢、腐蚀那些手握大权、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的分配方式是按职务级别领取相对固定的薪金,薪金的数额与高收入阶层的差距又很大。当他们发现身边灯红酒绿的生活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形成巨大的反差时,这个反差便成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诱因,认为自己“穷得只有点权”,而有钱才会有一切。这些错误认识表明他们的思想开始蜕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而贪婪之心已难以抑制,把权力当作商品,大搞权钱交易,实施职务犯罪,便成为他们的共同归宿。&&& (四)生活环境潜移默化。人们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因此人们的价值取向受这种环境的影响极大。这种影响,借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休闲、娱乐等场所,结合所从事的职业、个人的生活习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进行信息的传输和交换。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受到家庭其他成员、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同学同事、工作对象的负面影响,就容易产生职务犯罪心理。古人所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即是这个道理。以物质享受作为人生追求目标的环境,比之以精神享受作为人生追求目标的环境,更在意金钱的价值,更难抵御其诱惑力。因此,生活环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的很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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