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义务教育是否是教育 准公共产品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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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研究——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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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研究——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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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公共产品提供的公共政策研究: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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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公共产品提供的公共政策研究: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为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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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与公共财政
 二、教育筹资   决策职能和筹资职能的分离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带来了很多问题。普九政策是在1986年提出来的,没有任何资金配套计划,而且财政部没有任何机会对这一计划的可行提出疑问。   而且,正如在第二章所解释的,财政收入的划分是根据1988年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财政包干体制,基于当时大致的支出类别决定的。因此,收入和支出之间产生了脱节。鉴于到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时,很可能在划分财政收入分配比例时,没有考虑其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支出压力。另外,1994年分税制带来了财政收入重新向中央财政集中,从而加剧了纵向财政缺口。   由于没有另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寻找资源来力图实现普九。随着在90年代中期成功引入教育专款,对地方政府的压力得到部分减轻。   为了改善地方政府提供教育服务方面的筹资能力,中央政府在1988年开始采取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政府不再是基础教育经费的唯一承担者。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确认了这一政策:(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除了财政拨款,其他教育经费来源包括城乡教育附加费、收取的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款捐资等。如表2所示,这些收入占到1998年全国教育支出的40%.表2也显示了不同地区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在甘肃省,财政拨款(不包括教育附加费)占到教育支出的64%,高于全国53%的平均水平。在和政县,这个比例高达95%.总的来说,财政拨款所占的比例不取决于财政投入的规模,而在于贫困地区的教育附加费和其他非预算收入很少。在贫困地区,家长、学生、社区和学校自身筹措教育资金的能力很低。通过比较甘肃、湖南和江苏的人均教育支出和来源,甘肃省的人均教育支出水平是最低的,但来源则主要集中在财政拨款。与此相反,江苏的所有数值均为最高(见表3)。
  2.1预算拨款   对教育的财政支出已经从1978年的75亿元,增长到1998年的1726亿元,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也从6.7%增长到16.0%.但是,教育支出占GDP 的比例只从2.07%增长到2.17%(财政部1999年),远远低于其他东亚国家。为了把教育财政支出水平提高到与政府强调的教育优先地位相当的程度,自80年代以来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似乎大多没有发挥作用。表4表明在财政总支出中教育拨款所占的比例近年来不仅在和政县和积石山县在下降,而且就全国汇总的预算来说也是如此。
  2.2教育附加费   国务院在1986年批准开始在城市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征收营业额1%的教育附加费(当时包括产品税、附加税和营业税)。征收比例1990年8月提高到2%,到1994年又提高到3%(West 1997)。地方政府决定实际的征收比例:和政县和积石山县均为1%.教育附加费最初是作为预算外资金设立的,在1991年列入财政收入。从1992年开始,这项财政收入已经列入预算。教育附加费由地方局收取,只能用于基础教育。从1992年开始,教育附加费开始迅速增长,每年增长19%.教育附加费收入主要在城市;除了来自富裕城镇或企业的捐赠外,农村地区的县很少从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中分得一杯羹。   从80年代开始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附加费与城市教育附加费在两个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农村教育附加费仍然是预算外资金,其次是对农民和企业都征收。国家政策要求乡镇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管理,只能用于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征收比例一般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1%,以及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税额的1%.到1990年,农村教育附加费开始对城镇地区居民住宅建设和商业性建筑征收,以支持农村教育。[2]在许多县,公职人员和国营企业职工也要交纳工资收入的2%作为农村教育附加费(West 1997,第230页)。根据教育部的报告,1998年农村教育附加费收入达到164.53亿元。   2.3其他非预算收入   “企业办学收入”是指有大型企业为职工子弟开办的学校的支出;与此类似,“社会和个人办学收入”是指由个人和社会组织所办学校的支出。在象和政县和积石山县这样的贫困县,这些都完全不存在。   “校办企业利润、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在许多地区是教育经费的一项补充。这些渠道可以追溯到大革命时期的运动,当时学生要从事生产劳动作为教育的一部分。现在,学校可以开办企业,为学生提供工作机会,同时获得额外的收入。这种做法引起了争议,因为家长有时抱怨他们孩子的劳动负担过重。另外,学校一般缺乏管理经验、技术和资本来成功地开办企业。这在很少或几乎没有乡镇企业的贫困地区尤其如此。校办企业的一个主要竞争优势就是其免税待遇,学校可以把企业承包出去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获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完全不参加企业的活动,学校的参与也是极为有限的。   学校收费。根据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学校收费标准由地、市级政府决定。在甘肃省,每个地、市的标准都是统一的。在临夏州,把所有县、市分成三类:城镇、农村川区和农村山区。每一类都有各种收费的最高限额,但其差别远不如人均收入的差别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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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义务教育为什么要由政府提供
  (《财经》2006第26期&公共品不等于政府品&)
  一般认为,义务教育应该由政府来提供,理由是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实际上,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
  经济学界常用的公共产品定义,是萨缪尔森给出的。他在1954年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指出,所谓公共产品,就是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消费的产品。人们通常把是否满足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公共产品的标准。这也就是说,判断一种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主要依据的是产品的自然属性,虽然这种自然属性可能会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变化。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学上所说的排他性,是说排他是否值得,排他的收益是否超过了成本。
  在一定时间内,公共产品的自然属性是稳定的。不同数量的人接受义务教育,成本通常是不一样的,义务教育不满足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学校可以非常容易地不让学生来听课,这说明义务教育也不满足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况且,义务教育的时限是人为定的。
  其实,义务教育与普通教育一样,都是属于私人产品,是人力资本累积的一种路径。之所以义务教育不同于现实中的业务培训,是因为前者的正外部性较强所致。准确地说,义务教育是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私人产品。
  义务教育之所以需要政府来提供,是因为政府通过义务教育,可以更好地履行其另一职责&&收入分配功能。如果政府不提供义务教育,穷人家的孩子就很难有机会读书。而一般认为,受教育年限的多少和一个人未来的收入是正相关的。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是要借此推动社会公平。
  北京杨志勇
责任编辑:洪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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