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保密协议需要向配偶保密吗

婚检查出疑似艾滋隐瞒致丈夫感染 医生该不该保密?
医生在婚前体检时发现了一方感染艾滋,提前知晓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为其保密,对其配偶隐瞒病情?在艾滋病高发省份云南、广州等地,出台了一些类似“终止保密”的省级行政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不主动告知的前提下,有权告知其伴侣实情。
  最近几天,&女子婚检查出疑似艾滋后隐瞒,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引起各方关注?女方隐私权和丈夫的生命权到底应该尊重哪一方?医院隐瞒检查结果的做法是对是错?
  &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是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意保守秘密。&早在古希腊职业道德圣典《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有医生帮助保护病患的疾病隐私的规定。这种古老的医学道德,在隐私权逐渐确立的过程中,延伸成为患者的隐私权,得以继承下来。
  但患者的隐私权同样有边界。例如医生在婚前体检时发现了一方感染艾滋,提前知晓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为其保密,对其配偶隐瞒病情?
  在中国相关法律中,对艾滋患者的绝对隐私保护条款,甚至允许患者对配偶隐瞒病情,不仅增加了婚内配偶传播风险,同时医生可以依法规避&提前告知&的责任,甚至合法地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所谓艾滋患者的绝对隐私保护条款,是指《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同时,第56条第1款对违反隐私绝对保护条款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这一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信息泄露给患者带来的歧视伤害。此外,中国目前尚未出台防治艾滋的专门法律,只有国务院这一行政条例统管。
  至于告知伴侣的义务,仅有&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一条;并且没有规定如果不及时告知,甚至感染给伴侣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想要感染者主动坦白实情,避免对方婚内艾滋感染,只能寄希望于感染者的道德水平。事实上,在没有相关惩处和备用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告知&的实现几率非常低。
  国际艾滋病护理服务协会(IAPAC)2013年针对&主动告知&的几率曾做过一项研究,分别从阿拉巴马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医疗中心抽取了20例艾滋携带者做对比调查。两州关于艾滋病传播罪的法条严厉程度不同,阿拉巴马州施行艾滋病犯罪特别法(HIV-SpecificCriminalLaw),规定患者在没有告知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则构成&艾滋病伤害罪&,属于B级重罪。而南卡罗来州法律中规定了七种HIV特定控制措施,其中包括告知伴侣,一旦违反可能面临2年监禁。而调查结果显示,阿拉巴马州的研究对象中选择主动告知伴侣的人数为0,南卡罗来州仅有1人。
  因现实生活中对艾滋患者的歧视和道德压力依然存在,依靠艾滋患者主动告知伴侣实情的几率仍几乎为零,&主动告知&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护配偶及伴侣的生命健康权,美国多数州推行艾滋病犯罪特别法(HIV-SpecificCriminalLaw),夫妻及伴侣之间如果故意隐瞒艾滋病情且发生性行为,同样适用&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是负有刑事责任的重罪。
  2008年7月的一个下午,警察带走了在一家音像店里打工的Rhoades,并护送他到当地一家医院,护士抽取了他的血液样本。而在他十几英里之外的家中,当地警长正在搜查他用来缓解HIV的处方药物。后经调查,Rhoades在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的情况下,依然与22岁的伴侣AdamPlendl发生性行为。尽管Plendl并未感染,但法官BradleyHarris的观点是,尽管Rhoades并不像杀人抢劫的普通罪犯,但他的行为存在同样致命的危险性。根据所在爱荷华州法709章,当地法庭依然判处Rhoades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最终,Rhoades获刑25年。
  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司法部统计,截止2010年,联邦32个州及华盛顿特区推行艾滋病犯罪特别法(HIV-SpecificCriminalLaw),各州共有67条法律条文涉及艾滋患者的再传播犯罪行为,以及应负的刑事责任。24个州及华盛顿特区法律明文规定,HIV阳性患者必须对其性伴侣公开病情。如果在没有提前告知性伴侣(包括夫妇)情况下,致使对方患病,则涉嫌性疾病传播,是负有刑事责任的重罪,罪重级别在3-6级不等。
  量刑如此之重的艾滋病犯罪特别法(HIV-SpecificCriminalLaw)看似严苛,但它基于保护多数人的公共健康原则,实际上也一直在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在改革,例如根据不同性行为的感染率量刑。而坚持施行它的法律意义,则在于惩罚故意隐瞒而伤害他人的艾滋患者,给予受害人最后的正义救济。
  哲学家大卫&休谟曾精辟地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没有其他目的。&尽管休谟的观点极端,但中国的现有法律框架下,医生与患者均选择逃避责任,而法律选择无视感染者伴侣的保护漏洞。
  为什么医生在在明知可能传染给配偶或伴侣的情况下,不应该帮助患者继续保密?面对艾滋感染的风险,医生对病情的保密边界,同样是他人生命安全的界限,而生命健康权优于隐私权。
  在隐私权至上的美国,针对医生及医疗机构的保密条例比中国严苛得多,且在庞杂的保密条款之上,依然划分了患者隐私权的界限。1996年通过的《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Act),严格限制医生、医疗机构、第三方医保机构,全力保护病人病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隐私权。医生需要向他人公开病历时,必须通过患者本人(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理)的书面授权才算合法。对医疗或第三方机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处罚也相当严厉。对明知故犯的泄露信息者,处以50000美元罚款加一年监禁;为谋取商业利润、个人利益而出卖、转交、使用或恶意伤害者,处以250000美元罚款加10年监禁。
  如此严苛的HIPAA法案,同样划分了医生&保密特权&的边界。在164.512条中,规定了多条可以不经过本人允许公开病历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避免严重健康危害的使用和揭露(Usesanddisclosurestoavertaseriousthreattohealthorsafety),例如医生在劝说艾滋患者主动告诉配偶病情无果后,为了保护配偶或伴侣的健康,有权提前告知以防范风险。
  因联邦多州都有涉及艾滋防治的条款,在非保密情况上则更加细化,即规定医生有权自主决定向患者的亲密伴侣、以及可能被传染的人披露实情。之所以可以突破&保密条款&,同样是依据他们有责任有权优先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969年秋天,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留学生ProsenjitPoddar为情所困,杀死了自己的女友TatianaTarasoff。而在他行动之前,他曾向自己的心理医生LawrenceMoore博士透露过自己的杀人计划。Moore博士也判定,Poddar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出于保护病人的隐私,他并没有把Poddar的病情以及&杀人计划&告诉女友Tarasoff和她的家人。女友Tarasoff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无辜被杀,其父母把心理医生Moore博士告上了下级法院,结果法院拒审此案,认为Moore博士只是履行了保密义务。Tarasoff父母又提出上诉,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医生不仅对病人的隐私保护负有责任,同样在病人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有义务提前告知潜在的受害者,甚至可以通知警方或采取任何合理措施。
  庭审法官MathewO.Tobriner在当时写下的多数判决意见,成为后来影响众多案件的标本:&公共政策支持医生保护病人的疾病隐私,但在病情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时,保密义务屈从于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医生的保密特权必须终止。&
  在艾滋病高发省份云南、广州等地,出台了一些类似&终止保密&的省级行政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不主动告知的前提下,有权告知其伴侣实情。但实际上按《立法法》,省级行政条例属于下位法,必须屈从于国家级别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上位法,省级行政条例赋予医疗机构的告知权,并没有绝对合法性。除了《艾滋防治条例》外,在《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条例中均只提及,&医生应当保护病患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尤其以艾滋此类敏感疾病,更强调绝对隐私保护。而没有涉及&保密权终止&的特殊情况。
  因此,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医生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病人感染信息就是非法行为,甚至包括艾滋病人的配偶,在实际诉讼中以《艾滋防治条例》中的隐私条款即可判定。而现实情况是,医疗机构往往为逃避&隐私泄露&的责任,选择隐瞒病情,甚至欺骗。万一染病,医生可以完全&合法地&规避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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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 鲁ICP备号我一直搞不明白,HIV病毒携带者为什么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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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一直搞不明白,HIV病毒携带者为什么要保密[36]
对大众保密能理解,对配偶保密太奇怪了,感觉制定这政策的人联合艾滋病人故意传播性疾病
№1&☆☆☆= =于 02:05:35留言☆☆☆ 
对大众保密能理解,对配偶保密太奇怪了,感觉制定这政策的人联合艾滋病人故意传播性疾病№1 ☆☆☆= =于 02:05:35留言☆☆☆也许是怕配偶知道了传播出去?但是配偶真的很可怜了
№2&☆☆☆= =于 02:29:22留言☆☆☆ 
同感,不告知配偶真的好恶心啊
№3&☆☆☆= =于 02:34:16留言☆☆☆ 
……惊讶,配偶也不能说?
№4&☆☆☆= =于 02:58:02留言☆☆☆ 
这和配偶啥的没关系,纯粹是为了分清楚权限,医生有义务对任何患者隐私保密,一个限制医生滥用知情权,一个保护医生陷入特殊情况。
配偶应该自己问对象索要体检报告。
№5&☆☆☆= =于 03:01:12留言☆☆☆ 
婚前要检查吧,医生不告诉也会知道啊
№6&☆☆☆= =于 03:03:48留言☆☆☆ 
这就是白左推崇的ZZZQ,美其名曰:保护人Q
№7&☆☆☆= =于 03:06:53留言☆☆☆ 
正确姿势:体检完双方在门□□换所有报告单
№8&☆☆☆= =于 03:07:36留言☆☆☆ 
婚前体检。体检完要配偶的体检报告,换一个医院问医生
№9&☆☆☆= =于 03:08:24留言☆☆☆ 
医生有义务保密(不管你觉得对不对,现行如此),所以正确的方式是自己拿表问医生――哪怕你不问拿着回去一项项百度呢
№10&☆☆☆= =于 03:12:53留言☆☆☆ 
我个人认为医生保证患者隐私权这一条不应该改动,确实会产生一些配偶隐瞒的情况,但更多的也是限制了医生的私德问题,不能因为少部分危害改动政策反而带来更多危害
但说到底隐瞒的责任是配偶的为什么要怪医生?而且实际操作中医生其实会暗示你的,比如结婚再等几个月吧之类的
№11&☆☆☆= =于 03:15:24留言☆☆☆ 
你知道什么是婚检么?
№12&☆☆☆= =于 04:39:08留言☆☆☆ 
因为你只考虑到了HIV的其中一种传播途径啊。
如果是生下来就携带HIV的孩子,他怎么能够在社会的排斥中成长?
如果是因为制裁犯罪而染上HIV的警察,或者因为手术染上HIV的医护人员,他们为了这个社会付出最后还要被排斥?
甚至于如果你自己出了什么事情,输血时不慎感染了HIV,那你觉得应该向全社会公开你是HIV携带者的身份吗?
社会的偏见是能杀人的。
№13&☆☆☆= =于 05:02:50留言☆☆☆ 
正确姿势:体检完双方在门□□换所有报告单№8 ☆☆☆= =于 03:07:36留言☆☆☆
№14&☆☆☆= =于 05:09:37留言☆☆☆ 
这和配偶啥的没关系,纯粹是为了分清楚权限,医生有义务对任何患者隐私保密,一个限制医生滥用知情权,一个保护医生陷入特殊情况。配偶应该自己问对象索要体检报告。№5 ☆☆☆= =于 03:01:12留言☆☆☆
№15&☆☆☆= =于 05:09:41留言☆☆☆ 
你前面说的挺好,后面怎么逻辑就混乱了?你gay骗婚就是欺骗了啊,难道不是gay得了性病隐瞒结婚就不是欺骗了吗?。。。干嘛两件事情要混到一起来说?
№16&☆☆☆= =于 05:25:54留言☆☆☆ 
同感,不告知配偶真的好恶心啊
№3 ☆☆☆= =于 02:34:16留言☆☆☆ &&
№17&☆☆☆= =于 05:33:17留言☆☆☆ 
yjgj,这个属于婚检里的必检项目吧婚检虽然现在不强制,但是免费的
№18&☆☆☆= =于 05:37:11留言☆☆☆ 
有人婚后得的,咋提前要报告?
№19&☆☆☆= =于 05:40:42留言☆☆☆ 
拖垫背心态啊
反正自己要死了,也不让别人好过,拖一个是一个
№20&☆☆☆= =于 05:41:25留言☆☆☆ 
因为你只考虑到了HIV的其中一种传播途径啊。
如果是生下来就携带HIV的孩子,他怎么能够在社会的排斥中成长?
如果是因为制裁犯罪而染上HIV的警察,或者因为手术染上HIV的医护人员,他们为了这个社会付出最后还要被排斥?
甚至于如果你自己出了什么事情,输血时不慎感染了HIV,那你觉得应该向全社会公开你是HIV携带者的身份吗?
社会的偏见是能杀人的。
№13 ☆☆☆= =于 05:02:50留言☆☆☆ 
所以这和配偶知情权有什么关系???
№21&☆☆☆= =于 05:49:00留言☆☆☆ 
婚检出来医生还不能说这个真的令人费解
№22&☆☆☆= =于 05:55:00留言☆☆☆ 
配偶肯定要知道啊本意可能出于保护az病人但配偶不知道不是扩大az群体吗
№23&☆☆☆= =于 05:57:13留言☆☆☆ 
回复说法不能信服,也只有混这些网的女人才知道,其它男女不逛根本不知道gay艾滋,甚至没这个意识要求配偶报告,还包括骗婚婚后得了艾滋,自己被传染了不知道又传染到另个人,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艾滋病治疗费用极其昂贵,这不是给国家财政添负担。雪球越滚越大,带来的破坏性越大。几年增加了多少艾滋病患者
№24&☆☆☆= =于 08:28:39留言☆☆☆ 
怕被歧视啊
№25&☆☆☆= =于 08:29:25留言☆☆☆ 
这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就是只有你自己知道,你配偶想知道就得征求你的意见,如同体检报告单一样。上面都会有一条字,非本人授权不得随意拆开这样的。医生有义务帮病人保密个人隐私,不过确实不太合理就是了。
№26&☆☆☆= =于 08:31:52留言☆☆☆ 
婚前没有,婚后出去乱搞得艾滋配偶也很容易得,所以老公出去嫖还不离婚的女人也都挺zz的
№27&☆☆☆= =于 08:32:38留言☆☆☆ 
婚检完交换下单子啊,藏着掖着不肯给你看的那不是肯定有问题
№28&☆☆☆= =于 08:33:40留言☆☆☆ 
如果要结婚的一方隐瞒自己的疾病也是骗婚
№29&☆☆☆= =于 08:35:08留言☆☆☆ 
要报复社会
№30&☆☆☆= =于 08:35:50留言☆☆☆ 
医生有义务保护所有病人的隐私,并不是只有艾滋和性病才保密。
№31&☆☆☆= =于 08:36:19留言☆☆☆ 
自己长了嘴不会问配偶要?
做配偶都不问清楚看报告,却让第三方来告诉你个人隐私。也是厉害。这难道不是一种利已却不想承担一点点责任的做法?
№32&☆☆☆= =于 08:36:22留言☆☆☆ 
我想到婚检就算告诉,那也不可能那之前没有性行为啊,有的话,就算没一部分也有少数是没安全性行为的,那一堆少数叠加起来也够多的了,因为身边蛮多带球结婚的
№33&☆☆☆= =于 08:38:37留言☆☆☆ 
我想到婚检就算告诉,那也不可能那之前没有性行为啊,有的话,就算没一部分也有少数是没安全性行为的,那一堆少数叠加起来也够多的了,因为身边蛮多带球结婚的№33 ☆☆☆= =于 08:38:37留言☆☆☆当然是最好婚后怀孕,婚前性行为带套啦
№34&☆☆☆= =于 08:39:47留言☆☆☆ 
有人婚后得的,咋提前要报告?№19 ☆☆☆= =于 05:40:42留言☆☆☆拉着配偶半年体检一次啊,体检完互换
№35&☆☆☆= =于 08:41:55留言☆☆☆ 
做计生的,做婚检孕检的钱都是政府出的,一个套餐下来六百多,医院又不免费,每年拿着人数来找政府报销的。现在的年轻人也是心大,再婚的从来不去做婚检的,没结婚就大了肚子说做婚检也没用反正已经怀孕了,看好良辰吉日一定要当天登记不肯做婚检耽误日子的,还有很多新婚夫妻大闹婚姻登记处说国家都不强制婚检了,为什么婚登处和计生办要叫他们去婚检。个人隐私仅限于个人,配偶也属于别人的范畴。医生确实不能滥用权利泄露病人隐私。但是现在的年轻人婚检意识淡薄也是事实,很多是女方本人嫌婚检浪费时间不愿意去做的也是心大。说个不算个例的个例吧,有对夫妻女方怀孕了,被我们劝说去做下婚检,上午刚从医院门出来就奔向婚登处结婚完全走个形式。过了几天婚检结婚结果出来,女方全家过来计生办抹着眼泪说要打胎离婚。
№36&☆☆☆= =于 09:19:5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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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和医院该为病人保密还是该告诉婚检的另一方?这一话题在医疗界和法律界引起了极大争议。婚检查出艾滋,医生该不该保密?
(原标题:婚检查出艾滋,医生该不该保密?)
河南男子小新去年三月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并在婚姻登记当天,去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婚检。婚检后小新就与妻子小叶同房。但一个多月后,小新却被永城市疾病控制中心告知妻子小叶已经确诊为HIV阳性,并且此前已经做了备案。而婚检时,医生却只是单独叫住了小叶,没有告知小新实情。小新愤而将婚检的医院和疾控中心一并告上法院。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和医院该为病人保密还是该告诉婚检的另一方?这一话题在医疗界和法律界引起了极大争议。
正方 医生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
一组数据说,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患者配偶做的调查发现,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77.1%,希望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21.8%,还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被告知。
医生网友@白衣山猫撰文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生在行医时的最高准则,医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而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白衣山猫认为,未经小叶本人同意,医院也好,疾控中心也好,都不能把小叶的病情告诉他丈夫小心。如果医生未经小叶同意透露病情,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为何婚检检出艾滋病,却能“过关”呢?@白衣山猫介绍,按照新的婚姻法,艾滋病和乙肝一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所以,患有艾滋病,也是属于婚检合格之一。“医院和疾控中心,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必须告诉小新,他老婆小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反而是小叶自己,身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有义务在就医时告知医生病情,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治传染他人。小新应该状告的不是医生,而是妻子小叶。
反方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隐私权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88%的网友认为,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应该告知其配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虽然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患者隐私信息。但这种公开范围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并非包括和感染者有厉害关系的特定人。“病人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的是婚检另一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孰轻孰重,应该非常明显。”
此外,案中的男女双方并非是在做普通体检,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检。婚检的目的就是在于察看男女双方的身体是否健康,是否适合结婚以及是否有传染病等。如果在婚检中发现传染病,院方不告知男女双方,等于失去了婚检的意义。何况《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也要求医护人员对婚检发现的可能会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检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在此案中,有人认为,告知权属于女方,不属于医院,医院没有告知的医务。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女方和院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医生作为专业人士,虽然负有为患者保密的职业道德,但此种保密义务在适当时候可以突破。比如,将女方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男方,是为了保障男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非违背职业道德之举。
记者点评 法不明晰不能让医生“背锅”
婚检查出艾滋,配偶却不知情,这样的结果是悲剧的,也是惨痛的。对医生来说,根据目前的法律,“提前告知”可能会被女方告泄露病人隐私,“知情不告”后果是被男方告侵犯知情权。在这起事件中,艾滋患者隐私绝对保护条例存在严重漏洞。泄露信息者犯法,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但感染者如果没有及时告知伴侣,没有履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却语焉不详。把希望建立在艾滋感染者道德水平基础上,显然不靠谱。同样,把希望建立在医生的法律水平基础上,也显示出相关法律不够明晰完善。南方日报记者 严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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