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已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处理

计生办- 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程序
计生办 &&&&&&&&&
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程序
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的程序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和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卫[2004]40号)
1.不符合政策怀孕14周以上,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
2.符合生育政策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1.申请人工终止妊娠者需自行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写明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夫妻分别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
2.填写好的申请书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3.社区居委会计生收到申请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材料核对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后交街道人口计生办。
4.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再次审核工作,并在复印件和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盖上公章后交区人口计生局。
5.区人口计生局对需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人的情况实行集体讨论,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讨论结果。对同意者签发《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和《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对不同意者签发《不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
6.区计生服务站具体负责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审核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批后的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存查。
二.政策外怀孕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送街计生办,街计生办审核后即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任何费用
5—15个工作日内
办事需提交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事由)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5.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表格)名称
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北街18号一楼
素社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逢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投诉处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1.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受术者必须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到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2.未婚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受术者可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行到正规的医疗服务机构终止妊娠,也可及时与街道人口计生办联系,争取帮助。
居委会名称      地址         电话
郭墩居委会   基立下道北29号之一    
稔岗居委会   学院巷2号之三       
基立南居委会  基立南街8号 之一     
金汇居委会   群策三巷1号之二     
素社中居委会  素社二巷8号之一     
万寿北居委会  万寿北街22号 之一    
基立新村居委会 嘉汇街17号2楼      
蟠龙居委会   万寿路48号        
素社东居委会  素社东三巷12号      
海联北居委会  海联路55号之一101    
怡海居委会   建基路66号        
海印南居委会  海联路52号        
桥东居委会   海联路10号之二      
海珠区素社街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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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打印本稿】
&&&&&&& 一、责任单位&&&&&&& 天马山街道计生办&&&&&&& 二、责任人&&&&&&& 计生办主任&&&&&&& 三、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4、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5、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 四、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 五、所需材料&&&&&&&&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除上述材料之外,证明出具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1、申请。符合法定期条件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证明出具机关)。&&&&&&& &2、受理。证明出具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证明出具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证明出具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证明出具机关作出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七、审批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八、监督检查&&&&&&& 执行《天马山街道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天马山街道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附:
&& 发布科室:党政办
发布时间:李玲玉1&&& 莫少卿2&&
(1广东省广宁县妇幼医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 526040)
【摘要】目的& 对因医学需要如畸胎和计划外怀孕而需要终止妊娠的中期妊娠孕妇,承受着精神和生理上的双重痛苦。本项目探讨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对此类孕妇的临床镇痛效果,减轻此类孕妇的精神和生理痛苦,缓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压力。但应坚定不移地遵循&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甄别和审查应用对象,坚决抵制和杜绝非医学需要和非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方法& 选择10例无禁忌指征,因医学需要而自愿同意进行镇痛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主要为中期妊娠孕妇为观察组,同期选择10例自愿同意进行传统中期妊娠引产术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为对照组。对两组的疼痛评分,产程时间等作比较,分析对比两组的临床效果。结果& 发现两组的疼痛评分,观察组较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而两组的产程,产程生理变化,宫缩强度,宫缩持续时间,间歇时间,出血量的比较则无明显差异。结论& 表明观察组镇痛效果显著,把因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而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妊娠孕妇的精神和生理创伤减至最低,缓解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压力,提高了人口素质和社会效益,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人性化服务&的宗旨。
【关键词】医学需要& 计划生育服务对象& 终止妊娠& 镇痛技术& 腰-硬联合穿刺& 羊膜腔穿刺& 疼痛评分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9-02
&&&&&&& 随着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解决出生缺陷问题,提高人口和民族的素质是我们面对的最大问题。为此,我国长期实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因各种医学需要,如畸胎等,以及计划外的中期妊娠孕妇,最常用的补救措施和终止妊娠方式是羊膜腔穿刺利凡诺引产术。因利凡诺会刺激宫缩而娩出胎儿,因此该过程无可避免地出现类似足月分娩的阵痛,这更增加了孕妇的精神和生理痛苦。为解决该问题,减轻孕妇的痛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我们的产科质量,缓解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压力,充分体现 &以病人为中心,人性化服务&的宗旨,提高人口素质,我们开展了&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镇痛技术应用&的专项研究。
&&&&&&& 1& 资料与方法
&&&&&&& 1.1 选择10例无禁忌指征,因医学需要或计划外怀孕而自愿同意进行镇痛终止妊娠的中期妊娠孕妇为观察组,另外选择10例自愿同意进行传统中期妊娠引产术的类同对象为对照组。
&&&&&&& 1.2 适应征:
&&&&&&& ①母体方面:(1)各种严重并发症经药物治疗无效,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婴安全者,如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合并心脏病,慢性肾炎,心脏病等;(2)部分性前置胎盘或胎盘早期剥离征需终止妊娠者;(3)羊水过多,胎儿畸形或压迫症状严重,威胁母亲生命者。
&&&&&&& ②胎儿方面:(1)胎儿畸形如无脑儿,脑积水等;(2)宫内死胎;(3)胎盘功能低下,如过期妊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4)母儿血型不合,胎儿处于高危者。
&&&&&&& 1.3& 禁忌征
&&&&&&& ①非医学需要者。我们坚决反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尤其是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更应坚决抵制和严厉处罚。
&&&&&&& ②有明显头盆不称,产道阻塞,横位,初产妇臀位估计经阴道分娩有困难者。
&&&&&&& ③有过剖腹产史,子宫肌瘤剜出术等子宫手术者。
&&&&&&& ④胎盘呈完全性前置状态者。
&&&&&&& ⑤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 ⑥心,肝,肺,肾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 ⑦子宫发育不良者。
&&&&&&& ⑧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及背部皮肤有感染者。
&&&&&&& ⑨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 ⑩有任何导致孕妇凝血功能障碍的疾病。另外不具备麻醉意外抢救设备和技术的医院,孕妇有脊椎畸形及有麻醉药过敏史均在此列。
&&&&&&& 1.4&& 羊膜腔内穿刺注射
&&&&&&& 术前利用超声波诊断胎盘位置及肢体所在侧。孕妇排空膀胱取仰卧位,查清宫底高度,常规消毒皮肤,铺消毒巾,根据超声波确定羊水池最深处皮肤,局部麻醉,必要时在介入性超声波引导下,以20-21号腰椎穿刺针垂直刺入腹壁,有落空感或介入超声波显示确切已达羊膜腔内,抽出针芯,接上空针,抽取羊水2ml,然后接上1%利凡诺4ml,缓慢注入羊膜腔内,注毕快速抽出穿刺针,注射部位用无菌纱布敷盖,压迫2-3分钟。如回抽时有血液,则可能刺入胎盘,应试向更深部进针,或继续在介入超声波的引导下调整针向,如仍有血液或感觉刺向胎体,即应抽出,另选穿刺点,但穿刺不得超过两次。如穿刺后72小时仍未发动宫缩者,可考虑再注入一次,仍不成功,改用其他方法,或用静滴催产素法加强子宫收缩,促使排出。
&&&&&&& 1.5&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联合穿刺
&&&&&&& 羊膜腔穿刺后通常于24小时即可发动规则宫缩,此时即可实施腰-硬联合穿刺术。与无痛分娩类似,选择L3/L4间隙进行硬外穿刺,待硬外穿刺成功后进行蛛网膜下腔穿刺,成功后蛛网膜下腔给予罗哌卡因2-2.5J+芬太尼10-12.5&g混合液。硬膜外置管后,持续泵注0.1%罗哌卡因+0.0002%芬太尼混合液,自控PCA3ml/次,间隔时间30分钟。可直至胎儿及胎盘娩出,规则宫缩停止后适时关泵。
&&&&&&& 2& 结果
&&&&&&& 发现两组疼痛评分(即视觉疼痛模拟评分,VAS评分),观察组较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而两组的产程生理变化,产程,宫缩强度,宫缩持续时间,间歇时间,出血量的比较则无明显差异。详见下表。
&&&&&&& 3& 讨论
&&&&&&& 3.1&此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
&&&&&&& ①与分娩镇痛类似。在过去的20年,硬膜外镇痛是用于分娩镇痛最常用的方法。然而,硬膜外麻醉有其潜在的缺点:镇痛起效慢,有时需30分钟;由于硬膜外导管的关系,有时镇痛效果欠佳,采用的硬麻外局麻药液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运动阻滞从而影响产程。为避免硬膜外镇痛的缺点,国内外近十年来开始实施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分娩镇痛。其主要优点为镇痛起效快,用药量少,运动阻滞较轻,孕产妇更为满意。为减少静脊膜穿破后的头痛,目前采用铅笔尖式或无创性腰麻针,大大减少甚至避免了有关术后的头痛。
&&&&&&& ②较之分娩镇痛,给药时机相对不受限制,从规则宫缩出现,即可穿刺给药,而且可持续给药至胎儿及胎盘娩出后规则宫缩消失。
&&&&&&& ③孕妇清醒,可参与整个过程。
&&&&&&& ④必要时还可满足术后的清宫或手术需要。
&&&&&&& ⑤该项技术所需的器械很少(一枚腰椎穿刺针,一个腰硬联合麻醉包和专用药泵),所需手术费用少,操作简便易学,使医院的社会效益得到提高,而且减轻了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孕妇的痛苦,提高了医疗质量。
&&&&&&& ⑥避免运动阻滞,不影响孕妇活动和宫缩。
&&&&&&& 3.2& 应用范围、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本项目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实际工作中应严格甄别应用对象,坚决抵制和杜绝非医学需要和非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尤其是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有违社会伦理,更应坚决抵制和严厉处罚。&
&&&&&&& 另外有极少数孕妇出现轻微瘙痒。
&&&&&&& 表3 孕妇不良反应及并发症
&&&&&&&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孕妇,可充分与家属沟通及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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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计生两非规定
学习计生两非规定
导读: 学习计生两非规定(共5篇)两非新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规定》的起草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
篇一:学习计生两非规定两非新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达113.51。2013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药监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规定》修订严格遵循《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经历草拟、实地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四个阶段。先后两次征求了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的意见。根据立法程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真研究采纳了各方意见后形成。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
正式公布施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确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建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程序(第十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十四条)。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第二十四条)。
四、与原《规定》比较,新《规定》有哪些突破?
一是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明确了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
相关链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篇二:学习计生两非规定学习计划生育新《条例》知识试卷及答案(山东省)【学习计生两非规定】
学习计划生育新《条例》及业务知识试卷
第一部分: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
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
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
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
申请办理生育证。
3、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双方的
,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和具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在生育时仍未办理《生育证》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
5、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按规定基数的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规定基数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 7、中国计生协会员集中活动日是
8、坚持计划生育“三个不变”是指:
9、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0、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
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部分: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20分)
1、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并追回已享受的各种优待。(
3、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4、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生育登记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不再给予补办。(
5、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6、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7、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8、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公示、批准、发证。(
9、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市卫生计生委统一
印制,并加印防伪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10、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第三部分: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新《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2、计划生育“333”工作机制和村级“20字”工作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部分: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请谈谈你所在村队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至少5项)
2、针对当前形势,谈谈你在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一、1、第1、2个
2、生育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五分之一
7、5月29日
8、计划生育政策、一把手负总责、一票否决制
二、√×√×√√×××√
三、1、(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333”工作机制,是指明确党委政府、管区、村三级干部责任增强工作压力。实行三个必查,即:对符合生育政策一女孩户孕情丢失人员必查、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人员不参加月访季查必查、双女户违法生育多胎男孩必查的“三个必查”原则,从严打击“两非”。落实组织领导、利益引导、考核问责三个保障,促进工作落实。
村“二十字”工作法,即:个性宣传,约束,全程服务,责任包保,利益引导。
篇三:学习计生两非规定2016两非承诺书
两非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卫生院医生打击两非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加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两非”学习培训会议,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违法开展利用b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存一份,单位村一份。
打击两非承诺书【学习计生两非规定】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 条例》 、 《凉州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规定》 、 《b 超机计划生育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制度》以及《综合治理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 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 岗 位 职 责 及 实 效 承 诺 觉性;
二、 积极参加妇产科、 超室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 b “两 非” 学习培训会议, 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严格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严格工作纪律,规 范医疗行为和计生工作程序。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 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五、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 坚决 不违法开展利用 b 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 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 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 :【学习计生两非规定】主管领导(签字) :
注: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存一份,科室存一份,医院存一份。
两非承诺书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禁止“两非” 承诺书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篇四:学习计生两非规定2016人口计划生育清理工作方案5篇
第1篇: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均等化服务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逐年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16年07月至2016年9月,在全县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清理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流动人口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建立部门间经常性协作机制,增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对流动人口全面清理,摸清和掌握流动人口底数,进一步推动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工作水平。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流动人口清查活动的主要对象,本县区域内0岁以上跨省、跨市县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清查的范围是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出租屋、沿街店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的地方。
三、清查内容和方法
清查内容: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以及流动人口规范建档情况。
清查方法:各镇(场)将辖区内所摸底查清的流动人员信息采用入户核查和部门信息比对相结合,由村居委会入户核查所在辖区流动人口信息,收集信息上报镇计生办,住建、房管、工商等流动人口管理相关部门除做好本单位清查工作外,还要积极配合各居委会对住宅小区的清查工作,对部分新建的住宅小区村(居)委会还没有做过整栋登记的,还需要对本地常住人口进行逐户登记。
四、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清查时间为日至9月30日止,分5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3日-8月8日)。根据工作要求,县计生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国营农场)牵头,镇(场)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向各村(居)委会召开动员会,布置清理任务,积极营造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社会氛围。做好信息采集的准备工作。
(二)登记摸底阶段(8月9日-8月31日)。以镇场为单位进行登记摸底,镇场计生办联合派出所入户核查,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暂住证,发现新增流入(出)人口及时登记造册,使用身份证阅读器(移动采集器)提交流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应对新的流动人口趋势,将新建的住宅小区进行人员清理是工作重点之一,需要住建局与房管局大力协助,对小区内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登记(见附表),并将登记信息按季度上报所在镇政府。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15日)。集中做好补证验证工作。各镇(场)计生办清理核查成年育龄流入人口,对经限期补办后仍不补证的和继续雇用外来人口的,下达催办通知;对在登记造册工作中发现违法计划生育行为,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予以处理。与此同时,还有集中对流动人口进行优质服务,开展免费“三查”服务活动。
(四)规范建档与信息录入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对登记摸底、集中整治采集的各类计生信息进行集中整理,《流入(出)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入(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卡》、《出租房屋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等卡册,对流动人口建立规范化管理档案,并将所整理档案信息录入pIS系统和提交流管平台。在此阶段,各单位要建章立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之中。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结果列入人口计生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2篇: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2016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重点治理年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实现“十二五”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重点治理年”工作由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实施,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重点治理年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负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治理年活动,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领导机制;通过重点治理年活动,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推动相关部门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下称“两非”);通过重点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孕妇的跟踪服务,进一步完善对B超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的规范管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目标管理,开展重点约谈。各镇场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力度。对主要职能单位实行“责任捆绑、同奖同罚”,对重点镇场和单位开展重点约谈,强化预警预报,强化过程管理。
(二)增强宣传倡导,提升教育效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推动修订村规民约中歧视妇女的条款。要对相关人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医风医德和预防“两非”教育活动,逐级签订预防、抵制和检举“两非”承若书,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三)提高孕程服务管理水平。要加强乡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使用《孕情全程管理和服务情况表》,提高孕情掌握率。加强对重点镇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管理,摸清服务底数,规范服务流程,细化服务内容,防止孕情不明原因消失。对孕情不明原因消失的及时立案,追根溯源,严厉打击“两非”。
(四)完善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管理制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当地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督促其进一步完善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五)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数据质量。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完善住院分娩出生人口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统计和分析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切实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数据质量。
四、时间安排
3月,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启动会议,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3月-8月,开展宣传教育、孕情管理、打击“两非”、制度建设等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9月,对重点治理年工作进行自评。
10月,迎接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考核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场、相关职能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切实组织好重点治理年各项工作。
(二)注重工作实效。必须紧紧围绕稳步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目标,各镇场、相关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
第3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整治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药具服务年”活动,扩大宣传倡导,提高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知晓率;完善服务网络,扩大流动人口药具服务覆盖面,提高药具易得性;强化规范管理,提升药具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打造流动人口药具发放服务和管理工作新亮点。
二、活动时间
2016年10月至2016年4月。
三、活动内容
(一)扩大宣传倡导,提高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知晓率
全县各级药具管理服务机构要注重宣传先行,拓宽药具宣传范围,扩大药具宣传服务覆盖面。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提高育龄群众的药具认知度,利用各种节庆日、宣传日、主题日。走上街头,深入农村,开展免费药具发放和药具知识宣传活动,帮助流动人口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药具使用方法,知晓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点,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知晓率和普及率。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要主动邀请《今日》、县广播电视台等县内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药具服务年”活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流动人口药具工作实际,开展“药具服务年”活动,积极参加国家药具中心和《中国人口报》联合举办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征文活动,省人口计生委将在《人口》选登我省部分优秀作品。
(二)科学配置,建立流动人口药具供应保障机制
通过对全县药具计划进行合理分析、预算、编报,报全县流动人口使用药具纳入到购调存计划中,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分析流动人口规律,合理地完成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购进、调拨、存储和发放工作,做到保障有力,及时发放,满足需求,做好流动人口药具供应服务,满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需求。
(三)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流动人口药具可及率
在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及分布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在流动人口集聚区域,增设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并将药具发放网点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获取免费药具,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全覆盖,提高药具可及性。
(四)强化服务,提升药具服务均等化水平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服务模式,提高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药具领取的便捷性、易得性和满意度,发放途径上,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用工单位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动领取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在发放模式上,坚持上门服务(传统式)、定点领取(固定式)等模式与人口宣传日、艾滋病防治、生殖健康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现场发放相结合。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组织志愿者队伍,在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屋、社区、厂企等发放药具。与医院、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设置药具发放点,努力实现药具免费发放公共服务便捷化、人性化和均等化。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0月份)。本次“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年”活动由县人口计生委流管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便于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为下阶段开展活动做好准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4月)。
1、摸清底数。结合各乡镇(场)域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对使用药具流动人口数量、流动人口药具服务经费投入情况、药具免费发放点、药具发放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清查,掌握流动人口药具服务情况,确保此次活动有的放矢。(2016年11月)
2、开展专题调研。以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针对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情况,认真选点调研,对重点行业和关键人群开展流动人口药具服务专题调研,发现、分析、解决流动人口药具服务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2016年12月)
3、完善网络。进一步创新药具发放模式,拓展药具发放渠道,在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送药具上门服务基础上,不断完善药具发放服务网络,在繁华区、商贸区、企业集中区等流动人口集聚区域合理布局、增设药具免费发放点,提高流动人口药具易得性。(2016年1月-2016年2月)
4、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主题宣传;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药具免费发放政策、网点布局、获取途径、服务内容、服务电话等信息,宣传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与“一路相伴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年”征文活动相结合,积极宣传流动人口药具服务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2016年10月-2016年4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4月-2016年5月)。各乡镇(场)对本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于日前将活动总结(电子版)报县计生委流管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药具服务是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要内容,更是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抓手,各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药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之间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注重实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活动,走进流动人口集中的广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点等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生殖健康咨询等活动。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
第4篇:计划生育两非整治工作方案
为实现"十二五"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目标,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省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具体内容》的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推动相关部门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下称“两非”)。进一步完善对出生实名登记、B超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的规范管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
二、工作内容
(一)查处一批“两非”案件,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专项行动期间,县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统一开展“两非”案件集中整治。要集中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对重点嫌疑机构和黑诊所进行摸排并造册登记,重点监管。在设立公布有奖举报电话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群众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的每一条涉案线索都要进行排查,一查到底,对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理到位。要加强与监察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两非”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及时将线索移交到监察机关查处。对发现弄虚作假或组织实施“两非”行为骗取政府奖金的诈骗行为,要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破,坚决依法打击骗取套取奖金的行为。
(二)完善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管理制度。县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相关人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医风医德宣传教育。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三)开展系列宣传倡导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进行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对违法份子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
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开展宣传教育、明查暗访、集中清理、重点打击、健全制度和总结自评等工作。
月份,做好迎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评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将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好协调,迅速行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强化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将集中整治行动与日常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要全面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的监管,抓好对出生实名登记、B超、终止妊娠药物及怀孕14周以上B超检查和终止妊娠手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三)强化宣传教育。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宣传倡导,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中整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县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行业自律,自觉遵纪守法。
第5篇:计生系统学习雷锋集中行动方案
今年3月5日,是毛泽东同志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49周年纪念日,为了弘扬时代雷锋精神、更好的为已婚育龄群众服务,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雷锋集中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动意义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成长。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时代潮流,彰显了我们党的先进本色,当前,要大力弘扬雷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弘扬雷锋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弘扬雷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弘扬雷锋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雷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对于激发人们思想道德建设热情,倡导文明新风,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对于凝聚干部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活动主题
“学雷锋,讲国策,树新风”,大量弘扬雷锋精神,突出“文明大行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建活动,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学雷锋、讲道德、做贡献、促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行动时间
四、行动内容
1、3月上旬,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一次“学雷锋,讲国策,树新风”专专题教育。
2、3月上旬,以“新形势下如何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3、3月中旬,开展创建党建示范点和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积极在干部党员中广泛开展争当“学雷锋先进个人”、“业务标兵”活动。
4、3月中旬,向群众宣讲人口计生政策。针对当前群众普遍放映的一些与人口计生有关的热点问题,主要向群众宣传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特别是以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为重点进行了宣传。
5、3月中旬,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于前来咨询的群众,就生殖健康、药具使用、优生优育等方面的知识,要安排相关股室、县服务站医务人员进行耐心解答,指导群众满意为止。
6、3月下旬,成立人口计生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人口计生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到偏远的乡村,给奖扶对象体验身体,收拾庭院,宣传党的政策;给广大育龄妇女开展妇科病普查诊治,送医送药,宣传保健常识;给外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人身保险,宣传维权知识;给四项手术对象上门访线,送去关怀关爱,宣传术后注意事项。
7、3月下旬,开展新闻宣传。利用各地新闻媒体、报刊广播、人口网站等宣传报道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学习雷锋情况、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五、具体要求
1、各镇、农场计生办要随着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变化,人口计生肩负着重要使命和光荣职责,开展学习雷锋精神活动,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热情,引导人们广泛参与学雷锋活动。
篇五:学习计生两非规定2016人口和计划生育百日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暨“百日活动”大会精神,确保我县“摆脱警示,进步进位”目标的实现,根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都计生赣字[2016]4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2016年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都发[2016]6号文件精神,重点实施“一三五七”战略,即主功一个目标、狠抓三项整治,突出五个重点,推动七大举措,扎实掀起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高潮,全力推动我局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
二、目标任务
1、全局干职工,局属公司干部职工,局属店铺经营人员及工作人员生育档案建档率达100%。
2、全面干部职工,局属公司干部职工生育龄妇女环孕检率达到100%。
3、与局属店铺经营人员签订《2016年农机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率达到100%。
4、坚决杜绝全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切实保障“百日行动”有效实施,我局成立县农机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百日行动”活动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一)4月1日-4月15日,为集中宣传发动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落实贯穿全过程)
1、召开全局干职、下属公司领导、计生专干、局属店铺经营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百日行动”动员大会,传达县局有关计划生育精神,部署计生工作。
2、设立人口计生宣传专栏和举报箱,宣传计生政策,营造“百日行动”高压态势。
(二)4月16日-6月30日为整治落实阶段
1、完成全员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录入和建立完善计生档案
2、对局属所有育龄妇女进行环孕检排查,做到一个不漏,确保无一例计划外生育,
3、加大全局干职对计生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全局干职把好计划关,紧绷计生弦。
4、对全局干职进行一次计生“两非”和政策落实专项治理排查。
5、保证每月一次对局属公司下岗育龄女职工和局属店铺工作人员进行计生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跟踪服务。
(三)7月1日-7月10为检查验收阶段。
做好此次“百日行动”的检查验收各项工作,整理好相关档案和材料做好承接上级检查验收多项准备工作。
五、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局机关、下属公司,局属店铺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百日行动”的重要性,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和县局有关文件精神,使“百日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措施要求,要确保做到人人尽晓户户皆知。
2、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此次局人口与计划生育“百日活动”集中服务活动中,局计生领导小组坚持局长亲自抓、负总责,副局长具体抓,负责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各股站负责人直接抓,负直接责任,真正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
3、严格奖惩措施,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此次“百日行动”集中服务活动,要确保完成局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80%以上,活动结束时局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全局计生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检查评比验收,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个人,将给予降职、开除、辞退,对所属部门负责人,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撤职处理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并按规定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所属店铺经营工作人员出现违规生育情况局计生领导小组将上报县及其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并立即中止其店铺租凭合同收回其租凭权,并跟踪其计生违规处理。对举报属实有功人员,绝对保证其举保密工作,并将给予1000元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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