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我上学了了缺课缺多了,被留级了怎么办?渣二本

广东省学籍
广东省学籍
范文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学校:
学籍管理员:
电话:新生人,其中女名册共
页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日— 16 —新
生 名 册(内页)学年初年级班(本页人)— 17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封面)学校:
学籍管理员:审核:
日在 校 生 名 册(内页)— 18 —学年班(本页人)第
页— 19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20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封面)学校(章)
校长(章)
学籍管理员(章)
电话:审核单位:
年月日— 21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 生 名 册(内页)年级班(本页人)— 22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20
年)— 23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存根)拟转学学生姓名
年级年级(学号:
),拟转学到
县(市、区)。
学生家长:
;联系电话:学校(章)20
日转学联系函[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转学联系函[
号县(市、区)教育局:
:现介绍我校年级学生(学号: )到贵单位联系转学事宜,请予接洽。学生现就读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学校(章)20
日— 24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存根)转学学生
县(市、区)
年级(学号:
),同意转入
县(市、区)
年级。转入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 20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
号县(市、区) 学校:
经批准,同意原你校)转入县(市、区)
该同学的《学生评价表》直接函寄该校,以便建立该生学籍档案。
转入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 20
日— 25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式样)(存根)学校级班学生学号:
)休学证 [
号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交学生联)(
)休学证 [
号学校年级学生学号:
,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回校学习,申请休学。经研究,准予其休学。休学时间从
日止。休学期满,须即复学。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交学校联)(
)休学证 [
号学校年级学生学号:
,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回校学习,申请休学。经研究,准予其休学。休学时间从
日止。休学期满,须即复学。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 26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式样)(存根)儿童
日出生,家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缓学证 [
号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式样)(交家长联)(
)缓学证 [
日出生,已届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申请延缓入学。经研究,准予其延缓一年入学。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需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 27 —原文地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学校:
学籍管理员:
电话:新生人,其中女名册共
页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日— 16 —新
生 名 册(内页)学年初年级班(本页人)— 17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封面)学校:
学籍管理员:审核:
日在 校 生 名 册(内页)— 18 —学年班(本页人)第
页— 19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20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封面)学校(章)
校长(章)
学籍管理员(章)
电话:审核单位:
年月日— 21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 生 名 册(内页)年级班(本页人)— 22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20
年)— 23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存根)拟转学学生姓名
年级年级(学号:
),拟转学到
县(市、区)。
学生家长:
;联系电话:学校(章)20
日转学联系函[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转学联系函[
号县(市、区)教育局:
:现介绍我校年级学生(学号: )到贵单位联系转学事宜,请予接洽。学生现就读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学校(章)20
日— 24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存根)转学学生
县(市、区)
年级(学号:
),同意转入
县(市、区)
年级。转入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 20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
号县(市、区) 学校:
经批准,同意原你校)转入县(市、区)
该同学的《学生评价表》直接函寄该校,以便建立该生学籍档案。
转入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 20
日— 25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式样)(存根)学校级班学生学号:
)休学证 [
号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交学生联)(
)休学证 [
号学校年级学生学号:
,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回校学习,申请休学。经研究,准予其休学。休学时间从
日止。休学期满,须即复学。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交学校联)(
)休学证 [
号学校年级学生学号:
,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回校学习,申请休学。经研究,准予其休学。休学时间从
日止。休学期满,须即复学。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 26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式样)(存根)儿童
日出生,家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缓学证 [
号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式样)(交家长联)(
)缓学证 [
日出生,已届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申请延缓入学。经研究,准予其延缓一年入学。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需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特此证明。批准单位(盖章)年
日— 27 —
范文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第三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第五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第六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第八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第三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第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之后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第十四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各个部门一致批准之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勒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 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或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4、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严重违反技工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第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如学生需要,学校可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第十七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校须于每年5月份将本学年退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技校招生主管部门。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1、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其能力发挥者;2、 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籍,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3、 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 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1、 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交本人亲笔书写的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然后由学校核准,学生科签字,并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2、 转学:(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受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原因;(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见附表二),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须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3、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转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可以接受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第五章
学制第二十三条 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实行中级和高技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工种)可实行5年一贯制。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个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锁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第二十九条 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1990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范文三: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第九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考核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范文四: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进,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格)以上才能取得学分。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学校可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某门课程教学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字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同学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二条 学生自考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第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的均予以承认。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3、 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学年或学期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二十五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因留学、休学超过规定者;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啊、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5、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第二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处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矿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旷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挡案。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经教育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消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挡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在地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证书一律无效。第四十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撤消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四十一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推迟一年毕业。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由各学校上报所属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应修读的必修课学分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毕业证书。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2002年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入学的学生参照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析权归省教育厅。
范文五: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力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l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第九条 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第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字样;因请假而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但要注明“缓考”宇样。考核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二分之一者,应予升级。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第十六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转专业,由学校核准。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3、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卞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5、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四十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四十一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推迟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学校上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学校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2学年开始执行。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范文六: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建卡学校: 建卡原因: 新生入学 ( 身份证号 学籍号 现名 性别 入队时间 户口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住址变更 姓名 称呼 曾用名 民族 入团时间 户口簿地址变更 邮码 邮码变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国籍 (中国公民免填) 健康状况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 ) 转入 ( ) 出生年月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主要成员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义务教育 经历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人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 注销学籍 时间 注销原因 (打“√” )(一)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 其他学校就志; (三)年满 18 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 书;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学籍管理员教务处审核人原文地址: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建卡学校: 建卡原因: 新生入学 ( 身份证号 学籍号 现名 性别 入队时间 户口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住址变更 姓名 称呼 曾用名 民族 入团时间 户口簿地址变更 邮码 邮码变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国籍 (中国公民免填) 健康状况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 ) 转入 ( ) 出生年月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主要成员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义务教育 经历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人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 注销学籍 时间 注销原因 (打“√” )(一)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 其他学校就志; (三)年满 18 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 书;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学籍管理员教务处审核人阅读详情: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范文七: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封面)学校:校长: 学籍管理员:电话:新生名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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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内页)—班(本页附件5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封面)学校:校长: 学籍管理员:电话:新生人名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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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内页)—学年年级班(本页人)备注:除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相应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本表。其中转入要在备注里说明何时何校转入,转出要说明何时转到何校。附件6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封面)学校:
学籍管理员:审核:
日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内页)—学年年级班(本页人)附件7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注:1.经上述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转学学生家长凭此表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到转出学校办理学生纸质个人学籍档案转出手续;2.此表一式四份,由上述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范文八:附件 2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建卡学校: 身份证号 学籍号 现名 性别 入队时间 户口簿地址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变更建卡日期年月日 )转入( )建卡原因:新生入学( 出生年月日 曾用名 民族 入团时间户口簿地址变更国籍 (中国公民免填) 健康状况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邮 码 邮码变更 姓名 称呼 工 作 单 位 联系电话家庭主要成员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人义务教育 经历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注销学籍 时间 学籍管理员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 注销原因 (一)已毕(结、肄)业; 就读; (三)年满 18 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 (四)已经死亡 (打
范文九: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填写须知请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填写,一定要按照我给的提示准确无误地填写。我们这个学籍表不但要伴随孩子六年,而且升入初中时也要交到中学老师的手里的。一定要选一张孩子的漂亮照片贴上!学校名称:南山实验学校学生统编号:在附表中查找(学生学号)造册时间:日姓名:孩子的名字性别:孩子的性别民族:孩子的民族出生时间:孩子的出生时间户籍类别:孩子的户籍类别【请参照学籍表下方的户籍类别介绍】 入学时间:2011年9月入队时间:空着,等明年入队后老师来填写籍贯:孩子的籍贯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家庭电话:现居住地址电话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填写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及亲兄弟、姐妹
范文十:→→→→点这个框→出现这个框→清空框里的学校名称 输入我校代码→点查询,会出现下方的→在点击一下→点→回归到这里在输入学生名字,点下方就会出现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接着在学籍异动信息那里,点击“异动类别”那里的箭头,选择“转学”再选择异动日期,然后点击保存,会出一个栏,上传佐证的,点确定 把该生的转学证传上去,再保存,就可以了(注意:一定要传学生的转学证作为佐证)然后,接着就是审核了:点会出现该生的转学申请,你点右上角的,然后会出现一个框“学籍异动信息”,在审核信息那里点审核意见旁边的箭头,选同意,就完成了。再接着就是我们转出的学校审核,之后,区县审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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