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深圳发生群体性事件件的发生

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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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贵州的翁安到云南的孟连,从沿海地区的广东到内陆城市的重庆,从城市居民到乡下胶农,从人民教师到出租车司机,都先后采用了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已有的情况看,随着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多样性的演进和民众民主意识、自卫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以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中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我们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统一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与认识,也就是解决好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消除更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是不能容忍,一是不当回事。  前者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出现群体性事件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是给党和国家脸上抹黑。谁要是容忍群体性事件发生,谁就是对党不负责任、对国家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对党没有感情、对人民没有感情,就是工作没做好、就是失职,就是应该叫他“下课”。  后者则刚好相反,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必然反映,是根本不可能避免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想象没有社会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没有社会矛盾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任何解决一切矛盾的企图,都只能是美好的梦想。再说,和谐社会,不等于没有矛盾冲突,不等于没有群体性事件。既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又何必谈“群”色变呢?  这两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看去和态度,都不周全,都带有其片面性。前者的要求过于尽善尽美,超出了现有的可能性,后者的态度又显得主动性不够,放弃了一些应有的职责,因而,都不足为训。  窃以为,对于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冷静正视,二是要妥善处置,三是要积极预防,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应取的正确视角与态度。  一、正视群体性事件。  我们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正在从事前人没有做过、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伟大事业。任何新生事物,都要经过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错误,我们正在致力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的宏伟事业也不例外。因为我们干事情,常常不可能先学好了再干,而只能是一边干一边学,一边探索一边前进。与此同时,人类认识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每进行一项改革,都要事先作认真细致的思考和谋划,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把将来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和问题都预料到,把解决所有可能发生问题的办法都谋划好。总之,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在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人群多层化、信息公开化、交通便捷化的形势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就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而言,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鉴于此,我们只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不苛求我们的各级,坚决改变已有的一些做法,即让干部保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对他们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入情入理。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不过是人民群众中的部分成员,因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而与某些管理者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一种表现形式,如此而已。出现一两起群体性事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一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就把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看作敌对分子,非置之“死地”不可。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  既然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当然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之所说它十分重要,是因为这一工作做好了,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处理群体性事件,一是要保持冷静,二是要心怀感情。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一般都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至少他们自己是这样认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在求助无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走这步棋的。他们心里很苦,往往是憋了一肚子的气,所以,在面对某些“官员”和管理者的时候,说话难免带刺儿,难免让人脸上挂不住。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置者一定要保持冷静,你说我听,善解人意,决不动怒。只有保持平常的心态,才有可能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促成事件的妥善解决。  一般来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都是“弱势群体”的成员。他们或者下岗失业,或者失去耕地,或者遭受了难以忍受的欺压和盘剥,或者受到难以容忍的利益歧视,诸如此类,凡此种种。总之,他们都是一些被管理者,在社会上没有多少“话语权”。正因为如此,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就更需要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用人之幼”的情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尽可能使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  涉及职工的群体性事件,工会必须参与处置,决不能缺位。在参与处置的过程中,工会一定要找准自己的角色,旗帜鲜明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尽力帮助职工实现合法诉求,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群众的一些要求,可能与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相符合,暂时无法予以满足,这也是正常的。对于这样的问题,处置者也要耐心细致地给群众解释清楚。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要你坚决遵循党的方针政策,怀着真心、真情做事,又把道理讲清、道明,群众是会给予理解的。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处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这样。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  如前所述,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做不到;发生几起群体性事件,也属正常,没什么了不起;只要认真加以处置即可,不必如临大敌、惊慌失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群体性事件可以等闲视之,更不意味着群体性事件发生多少都无关紧要。无论如何,群体性事件总是越少越好,最好是没有。  那么,群体性事件究竟有没有办法加以预防?当然是有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等于对其完全无能为力。群体性事件不仅可以预防,而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要通过我们的有效工作,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们的工作没做周全、没做到位、没做及时有直接关系。因此,满腔热情而又认真负责地及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就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我们该做的各项工作,就是最有力、最有效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措施。  预防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我们是共产党人。共产党人是马克思主义者,是要帮助人民,如果不帮助人民,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苦乐挂在心上,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随时作一番换位思考,经常想一想,如果我是困难群众中的一员,我会怎么想、怎么做?如果我的父母也在提出利益诉求的人群之中,我又会怎么想、怎么做?涉身处地,以心换心,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就会深厚得多,我们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积极性、责任感就会大为增强,我们的工作也就会更为主动、更为周全、更为有效、更为及时、更受老百姓的欢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会被有效地控制在最低程度。
(责任编辑:秦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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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剧烈变动,使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呈现尖锐化态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如何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对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群体性事件是转型中国面临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的一种重要类型。所谓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针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对其类型的划分有助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深入认识。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场域将其区分为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现实群体性事件就现实群体性事件而言,有的群体性事件诉求目标明确,而且参与的个体与目标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2005年的浙江东阳画水事件和2007年的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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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日益突出。在这些大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农村群体性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数量大、规模大、涉及面广、行为方式激烈、组织化程度较高。这些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其发生,将会逐步影响全社会政治稳定,干扰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进程,进而影响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形成有一定的原因,而此类事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会爆发成为激烈的矛盾冲突,其发生均与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当前农村社会阶层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利益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城乡差别加剧,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针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机制研究,有利于强化农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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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项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涉及的社会面越来越广,有的甚至演变成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局部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正确认识我国当前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规律,探寻其形成的深层原因,研究其社会功能,并从构想建立一套科学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实用的预防对策,将群体性事件消化在成形之前,最大限度减少其负面效应,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概述,主要介绍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基本特征、本质属性、负面影响和正面效应。第二部分是成因分析,主要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是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
(本文共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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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我国曾使用“群发性事件”这一概念。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使用了“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规定》将“群体性治安事件”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界定群体性事件要遵循五条原则,即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属性、存在形式、构成要件、行动主体和行为目标。1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某一地区多种矛盾集合而成,表象复杂、动因不一。因此,分析特性,研究其发展规律,方可有效地构建防范机制。(一)以“维权”为初衷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大多基于某种目的或是利益诉求,即多以“维权”为其爆发的初衷。通过对大量的事件分析,不难发现,民众在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救济时,群体性“维权”便成为民众不得已为之的选择。因此,在构建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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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东茂名发生部分市民集会反对PX项目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网络和现实的极大关注,也引爆了全社会对PX项目,对政府行为,对群众反应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分析整个事件的发生原因探讨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一、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多视角探析群体性事件是当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中各种矛盾的综合映射,历史上进京告御状,甚至极端状态下农民起义都可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型。今天群体性事件依然在不断发生,结合当今群体性事件特点,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一)群众直接利益受损改革不断深入,一些人在享受改革的丰硕成果时,另一些人却在遭受物质或环境利益损失。利益共同体则展开了的集体性利益保卫行动,这就是群体性事件。马克思曾说过,人民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激活了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既得利益集团与非既得利益集团的矛盾成为各种矛盾的总按钮。环境利益受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东阳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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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内国内会存在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加之目前房价、失业率居高不下,导致“房奴”、“蚁族”急剧增多,地方强行拆迁、租地现象和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冲突,社会矛盾日益频繁化、复杂化、明显化,更加凸显出“风险”的一面,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中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清醒认识当前形势,理性分析和思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各种原因,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1.无直接利益者渐成主角。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出现的独特现象就是最后聚集的绝大部分示威者或参与者都与案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些人可能更多的是在自己的生活中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导致心理失衡,而在别人的不公遭遇中,自己心底长期积累的愤怒和不满情绪被激活,他们参与相关事件,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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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防范群体性事件
核心提示:
【摘要】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大量存在。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这是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同时,仔细分析可能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的因素,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技巧,有利于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人民利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性从国际政治背景看。西方国家长期对华进行&ldqu
  【摘要】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大量存在。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这是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同时,仔细分析可能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的因素,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技巧,有利于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管理 人民利益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性
  从国际政治背景看。西方国家长期对华进行&西化&、&分化&活动,推行其&民主、自由、人权&价值观,在我国培植亲西方势力,通过网络工具对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以利用,制造事端,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颠覆,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这些活动是群体性事件的可能诱因。
  从国内社会背景看。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引发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也伴生着人们利益观的改变,一些人唯利是图、贪污腐败,当这种追逐私利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群的利益而成为社会问题时,就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我国正面临着进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考验,新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很难一时解决,而且还会在一段时间内不断增多,导致老百姓的不满情绪日益积累,一旦遇到一些敏感的偶发问题就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党内环境看。十八大报告指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正是由于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低下、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不为民着想,甚至侵犯老百姓的利益。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且将必导致党群关系紧张,人民与政府对立,严重危及党的领导和国家的发展。
  把握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则
  全体党员和干部、公务员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是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特定人群对党和政府及其行为不满(别有用心的煽动行为除外),执政行为不仅没有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还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党员干部、公务员,只有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才能够格尽职守,公正廉洁,才能够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老百姓才会支持党和政府。哪怕遇到一些问题和矛盾,老百姓也会充分理解,相信党和政府能够处理好,绝不会采用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极端方式解决。
  要做到执政为民首先要&在其位,谋其职&,将心比心,关心群众,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次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和政府的决策要充分反映、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他们的利益。最后要解决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物价、保障等民生问题。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民心问题,国之命在人心。从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从江泽民&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到胡锦涛&以人为本&,其核心理念都是&人民&两个字。所以,社会管理者只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才会越来越少。
  随时分析可能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的因素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问题和矛盾高发,加之社会管理能力不强,一些党员和干部的领导和执政能力差,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必然。所以作为社会管理者,除了要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外,还要善于随时分析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厘清在哪些方面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并导致群体性事件,进而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这是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如果把这项工作做好,往往就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实可以避免,但大都由于管理者没有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意识,以为没什么大不了,对群众来访不以为然,对已经发生但还没有扩大的事件不重视,采取强压的方式去处理一些问题,结果导致群众不满,把事件扩大化、复杂化,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的起因很简单:一个少女溺水死亡,可是最终却酿成了影响全国的一个最具典型的群体性事件。其原因就在于家属报案后,警察处理不及时、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属的感受,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地社会管理混乱。
  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在社会转型期,个体的自由度增加,公民与社会的关系由&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这是一个著名的社会进步公式,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意味着个体解放、经济自主和政治平等。这种转变要求管理者必须平等合法、公平正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例如:政府利用手中权力侵犯老百姓的权利,乱收费、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司法不公、粗暴执法,官员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等现象,都会引起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老百姓有什么样的诉求,采取何种表达方式,这是管理者应该随时了解和把握的内容。老百姓有想法不知道找谁说、说了能否解决、什么时候解决、什么时候答复,都需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机制。所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社会管理者应该抓紧抓好的当务之急。诉求畅通、办事畅通,老百姓心情舒畅,谁还愿意去闹事呢?
  管理者要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技巧
  做事热情耐心、细致公道,让群众满意。党员干部、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执行的政策,遵守的规定等,群众不一定知道、理解、支持。作为执行者、管理者,必须要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十日寒&。礼貌、热情、耐心、细致、公道,往往能够化解对象的不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如果态度不好,则会导致事态的恶化。
  做事公开透明,充分满足百姓知情权。不公开、不透明,百姓想知道、该知道的信息无从了解,使得老百姓有一种被蒙蔽、被欺骗的感觉,进而对管理者不满。如果通过网络、短信、微博、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把老百姓想知道、该知道的信息及时地公开发布,使他们清楚明白,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也有利于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善于利用网络来了解和疏导民意。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广泛运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交往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作为群体性事件负面推手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作为管理者要能够熟练运用网络,一方面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等,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了解老百姓的想法和诉求,对老百姓进行积极引导,对不利于社会稳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言论和行为要及时屏蔽、删除,使网络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群众的纽带,而不是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破坏社会稳定的工具。如:江西宜黄事件之所以造成很大的影响,不仅仅是因为有三人因房屋拆迁自焚,同时还有其家属不间断的通过微博及时发布信息而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应对预案。任何突发事件都是必然的结果,但是都通过偶然表现出来。所以,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在新形势下一定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做好群众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做好应对预案,使群众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严厉打击和防范敌对势力的煽动。在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分裂势力的长期活动下,始终有一股势力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他们相互勾结,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和矛盾到处鼓动、怂恿并参与群体性事件,目的在于把我国搞乱、搞垮。所以,作为社会管理者一定要善于通过国安、公安随时了解这些人的动向。一旦发现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组织、煽动、参与,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对于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防止他们上当受骗。如:贵州瓮安事件的定性为&这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直接插手参与,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管子)。邓小平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动乱,必然使国家走入歧途、给人民带来悲剧。稳定,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发展与幸福。稳定是福,动乱是祸。没有社会稳定,幸福只能是一句空话。每个公民都生活在福中,都应该有&造福&的义务。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使我国在稳定中获得更大的发展,使每一个人在发展中不断收获幸福的果实。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本文系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项目&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的高校安全文化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Z2012241】
  责编/韩露(实习)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或邮件至.cn。
[责任编辑:杨玲玲]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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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江苏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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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江苏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以及医患交通等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较大比例,具有现代通讯技术助推加剧、事件间关联性不断增强、解决途径直指政府部门等特点。为此,对我省群体性事件加以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处置,必须要理清事件性质,维护合法权益;要开展纠纷排查,构建化解机制;要推行因案施策,强化分类治理;要优化方式方法,增强处置效果。
近年来,江苏因对社会矛盾化解及时、对敏感问题处理稳妥,直接消解了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也要看到,在经济新常态下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要加强预防与处置。江苏警官学院缪金祥老师承担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对策研究”,在分析我省近些年群体性事件引发的主要类型及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 一、引发江苏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1.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重点。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不少地方政府唯GDP至上,忽视群众利益,甚至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暴力拆迁,由此制造社会矛盾。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当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60%与土地有关,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土地纠纷的84.7%。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开发商和基层干部不仅不作为有时还乱作为,如利用流氓、帮派成员、黑社会成员等恐吓威胁打击不服从者、被拆迁户和上访者等,较为典型的事件有苏州通安因拆迁引发的杀人案、邳州带血拆迁事件等。
2.因环境污染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近年来,随着对生活质量关注度的提升,江苏公众在面对水污染、光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影响生活环境的工程和设施时,通常会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因而以规模性聚集来表达意愿和提出诉求为特征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近些年也居高不下,且类型多、发生区域广。据统计,江苏2013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2012年增长29.8%,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有启东事件、吴江平望事件、溧阳申特钢厂污染事件和镇江水污染事件等。
3.因工资福利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平稳发生。此类事件主要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与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如由低保确认与待遇所引发的冲突,由教师绩效工资、养老金拖欠和农民工欠薪等所引发的问题等,这些问题近些年也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发生态势。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6月5日至11日,治安总队共接报群体性事件47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18起,占总数的38.3%;2014年6月12日至18日,治安总队接报群体性事件53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18起,占总数的34%;2014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治安总队共接报群体性事件54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18起,占总数的33.3%。
&&& 4.因医患交通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频发。近些年来,我省由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制度滞后等原因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或冲突正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有南京鼓楼医院护士被打事件、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挂水门事件等。与此同时,伴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快节奏的运输要求,我省由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不断频发态势。如,2013年常州新北区因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2起,占所有群体性事件的48.98%,同比上升35.9%。
二、当前江苏群体性事件所呈现出的内在特点
1.现代通讯技术助推加剧。伴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公民有了更广泛的表达渠道,在碎片化的阅读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条件下,籍由手机、掌上电脑等构成的沟通网络成为新的社会网络形态,由此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动员结构的巨大变化,产生信息传播的“蝴蝶效应”,如南京周久耕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2.事件间关联性不断增强。当前,我省一些群体性事件显示出“涟漪效应”,即起始于一个地方的群体性事件,经过一番传播,会跨越地域空间和社会部门形成“关联”属性,继而构建出新的认同,并经效仿出现更高水平的抗争浪潮。如,张家港医院挂水门事件与金坛市花园妇科医院事件、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南京鼓楼医院护士被打事件等在抗议的手法与形式,乃至一些细节等方面均惊人相似。
3.解决途径直指政府部门。当前,我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解决问题时往往都会将当地政府的办公楼作为主要的示威聚集地或直接攻击目标。如,南通启东事件的诱因是环境污染问题、南京华飞事件的诱因是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以前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都会将矛头指向企业本身,但是如今多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都会选择在政府门前聚集示威。
三、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1.理清事件性质,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当前我省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积极预防与处置该类事件的前提。对此,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从整体上看,我省群体性事件还远未触及到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对于许多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安抚等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也不能将局限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通群众诉求上升到社会稳定层面而过度反应甚至大动干戈,要坚决杜绝将普通矛盾或纠纷无限扩大化与过激化。在从观念上理性看待或理清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应支持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活动,要意识到通过执法过程和司法程序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不会激化群体性矛盾,反而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2.开展纠纷排查,构建化解机制。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关键是要理清事件发生的缘由,并及时加以化解。对此,一方面要倾听群众呼声与利益方诉求,了解事件的原委及症结,并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能够快速处理的,要第一时间进行调处;另一方面,要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可能引发不安定、不稳定时段的矛盾纠纷,要积极研究探讨形成原因和处置方案,对症下药,防止矛盾汇聚和问题发酵;另外,还要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要及时收集证据,以法为本,以理劝退,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稳定,这方面可借鉴连云港“调解技战法”、盐城“说理执法”、南通“大走访”、苏州“开门评警”等的经验与做法。
3.推行因案施策,强化分类治理。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因而要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因案施策,决不能“一刀切”。例如,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应尊重民意,注重环评,决策透明。这方面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和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它们都会通过设置“公众参观日”和建立群众代表监督会的形式,使群众能够切身感受这些企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程度,并能增加对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应对医患纠纷等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可以运用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如专门设立民事调解中心或者医患仲裁机构等,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化解医疗纠纷,消解医患矛盾。在应对拆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应区别对待“公益性”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征地拆迁,两者不能相混淆,同时在征地拆迁时,要将征地拆迁听证作为必经程序,并以经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不能随意定价,杜绝拆迁过程中的腐败、不公、漫天要价等的社会问题。
4.优化方式方法,增强处置效果。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多种方式方法的协调并进。对此,一方面应根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特征,有针对性地细化演练预案。不仅要明确规范各类事件的处置流程和方法,细化完善各个处置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最大限度地缩短反应时间、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处置效率;还要加强应急处置保障,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加强实战演练,切实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冲突能力,新加坡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三部曲”法值得我省借鉴。另一方面,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不仅要广泛布建治安信息员,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指令,超前部署防范工作,如德国通过构建危机预防信息系统(DENS),努力将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的做法值得我省借鉴;还要进一步提高网络舆情应对引导能力,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等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逐步形成依法监督、行业自律、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引导广大网民的思想和行为,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如,江苏出台的《互联网网络安全事件协作处置暂行办法》,以及南京市公安局利用“三张网”预防群体性事件等的做法,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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