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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伤害 要赶紧做鉴定_新闻中心_新浪网
遭到伤害 要赶紧做鉴定
.cn 日06:40 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 交通肇事并不属于伤害鉴定范围之内,手指被人掰断可能构成轻伤害。近日,记者走访了治安伤害指定验伤单位――沈阳市公安医院。专家向记者讲述了验伤流程,并提醒广大市民“应在遭受伤害以后,及时进行验伤,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实例说法:
  今年3月初,沈河区市民王先生遭遇车祸,结果面部受伤、门牙脱落。王先生询问:“我的伤害是否构成轻伤?”大东区市民吴先生也询问,他遭人殴打后,手指被人掰断,应该怎样鉴别重伤还是轻伤。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公安、卫生部门指定治安伤害验伤单位――沈阳市公安医院。外科主任王冠时告诉记者,伤害鉴定的适用范围在于人体伤害范畴,一般涉及刑事问题。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并不在验伤鉴定范围之内。他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级别鉴定。如果吴先生的手指出现骨折,并影响正常功能,就可能构成了轻伤。
  王冠时主任告诉记者:“今年3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第三次修改,强调只要伤害他人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也发生改变,取消原有的轻微伤鉴定,鉴定标准分为重伤和轻伤两部分。虽然已取消了对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但是受到人身伤害后,还是要及时到医院进行验伤。不要自认为是轻微伤而延误验伤时间,影响鉴定结果。”
  啥样算重伤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包含内容:
  肢体缺失;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眼部损伤;耳廓毁损;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等。
  啥样算轻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包含内容: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损伤;鼻损伤;耳损伤;口腔损伤;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肢体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烧、烫伤等。
  记者 康科峰 实习生 何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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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鉴定伤害了谁----(揭露黑心法医饶向东作虚假轻伤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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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湖北省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心,法医饶向东在2012年6月21日为崔某(女57岁)做了份省鉴字第324号虚假轻伤鉴定(证1),直接导致我儿子无辜遭受刑事追究,网上通辑40天、坐牢17天、赔付17万、强迫撤销儿子上诉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认定女方桂某婚外情及查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1152976元,和提出离婚后大额转移492399元,有判决书及法院查询单为证)桂某面临着过错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的惩罚。于是桂某的母亲崔某伙同法医饶向东制作了这个假轻伤鉴定,在黑心法医饶向东的帮助下得以实现。附: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回复(证据2):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3);鉴定机构对崔某损伤鉴定意见的函(证据4)《湖北日报》对案件的关注报道——《如此鉴定伤害了谁?》(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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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发经过:我儿子是一名小学教师,优秀辅导员并多次荣获奖励。2012年5月10日上午,儿子正在学校给学生上课,突然校长要儿子去校会议室见原岳母崔某(57岁),儿子与她女儿的离婚案早已起诉到法院,马上就要下判决书了,儿子对校长说“你知道法院正在审理,一切听法院判决,我不见,请校长不要管”。校长竟然不顾自己老师的强烈反对,对儿子吼道:“你不能躲,必须进去”。并堵在楼梯口不让儿子走,儿子被逼进了会议室,校长自己却没进去,而是将门反关上。屋里只有儿子和崔某二人,崔某见到儿子又抓又挠(有抓伤照片为证),往儿子脸上吐口水,并说“老子今天就是来拉你垫背的。”儿子只有避让,为了怕崔抓到脸再遭到不测攻击,儿子只有捉住她的手来进行自卫,不到1分钟门开了,这时在门口的校长和张主任不但不及时阻止崔某的挑衅行为,反而拿出佳能相机连连拍照(后成打人证据)。随后校长报警110,就这样儿子在工作时间,在自己的岗位上瞬间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打人凶手。事后校长向公安提供了证明自己老师打人的证人(两名校后勤主任)及拍照的照片(照片上崔某没有任何伤痕)。
2012年6月21日法医饶向东,在明知崔某自带的CT片V39768原始报告是陈旧伤(证6),竟敢胆大包天作假轻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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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命关天的“轻伤”鉴定真相:1、本案最主要的认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竟不在鉴定书和鉴定材料里,就连复印件也没有。凭什么作轻伤?阅的是谁的片子?无凭无据。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2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该鉴定书中没有被鉴定人的照片,甚至连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也没有受伤部位照片(因被鉴定人根本没有受伤)没有一点痕迹来证明被鉴定人是崔某及崔某是否受了伤,和片子是否崔某本人?鉴定书“检案摘要”里记载“额头多处血肿包块,全身多处青紫”。是神经科医生捏造的, 案发现场学校张主任不是早有准备拍照了我儿子打人照片吗?他怎么一张受伤的照片拿不出来?他是指控我儿子打人的证人,又拍了照片,却交不出受伤照片?3、饶向东藏匿CT(V39768)腰椎原始诊断报告,本案认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在鉴定书里竟然没有专科医生的原始诊断报告(该报告明确诊断是陈旧伤),凭什么作轻伤?明知是刑事鉴定涉及罪与非罪,竟敢掩盖“陈旧伤“的原始报告。4、鉴定书“检案摘要”里“据湖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住院号:952428;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患者因“头部外伤后4小时入院…”。(证据7)它是脑神经科的出院记录,不是腰椎骨折的住院记录,没有关联,前后脱节。作为本案最主要定轻伤依据的腰椎(V39768)陈旧伤片子,却在鉴定书里面根本没有出现,也没有看到腰椎压缩性骨折临床表现及治疗腰椎压缩性骨折的诊疗措施以及原始报告。却突然在“检验过程”里阅了.CT片(39768)示:腰椎压缩性骨折,(被鉴定人自带的片子)。你阅的是谁的片子?轻伤的依据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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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专职法医,腰椎压缩性骨折是一定要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腰椎骨折有很多种,未区分就妄下结论,并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即断定被鉴定人“因受外力”而“损伤事实存在”,导致我儿子无辜被警方批捕。6、没有鉴定材料,特别是没有定轻伤的腰椎压缩性骨折的临床病历资料、没有专科医生诊断书、没有专家会诊,没有受伤部位照片,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磁共振、拍片等检查、仅凭被鉴定人自带的CT片子,且没有附上原始诊断(陈旧伤)的报告、竟妄下轻伤结论?7、篡改鉴定,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同一编号的法医鉴定书,竟有两个不同版本,左眼瞳孔3篡改成5,鸳鸯鉴定书。(证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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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饶向东私盖第二法医鉴定人的印章,企图使虚假的“轻伤”鉴定合法化,意图瞒天过海。(有第二鉴定人万良元书面说明为证)(证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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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鉴定委托书并没有指定鉴定单位(证据10),既没有委托你,又没有注明鉴定部位、委托事项、又没有鉴定材料、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饶向东理应不受理,反而在这种情况下还做出“轻伤”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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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院记录是右眼问题,鉴定的却是左眼挫伤,到底哪个眼睛受伤连他自己都不知道。却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因受外力致左眼钝挫伤事实存在”。根据《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第二节第7条规定:“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外伤病理基础支持,没有眼睛受伤照片,何来的外力致伤?由于饶向东虚假的“轻伤”鉴定,导致公安机关对我儿子实行了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批捕、网上通缉)儿子很无辜。法医的枉法鉴定,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比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有过之而无不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可饶恕。应依法追究饶向东的刑事责任。还我儿子清白!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为民除害!还我们公道!附证据:(一)武汉市科协法医鉴定书一份;(二)司法局调查回复一份;(三)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机构和法医个人);(四)鉴定机构对崔某损伤鉴定意见的函(五)《湖北日报》对案件的关注报道——《如此鉴定伤害了谁?》;(六)腰椎CT片(V39768)原始诊断报告(陈旧伤)一份;(七)脑神经科出院记录一份(号:952428);(八)鸳鸯鉴定书对比件一份(左眼瞳孔3篡改成5);(九)第二鉴定人万良元书面说明一份;(十)鉴定委托书一份 ;
举报人: 徐大顺& &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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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注!求支持!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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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为什么要串通崔某来陷害你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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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说过“他有苦衷”,具体原因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了!!!这是人为制造的假案!!!可以肯定的是他受人指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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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儿子前妻的 屋里势力大& &法医&&公安 ,学校都跟他屋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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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力大还是法大?现在就是在苍蝇老虎一起打,铲除这些违法乱纪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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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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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右手中指肌腱神经血管断裂是否属于轻伤????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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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中指肌腱神经血管断裂是否属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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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6-1996  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以上;擦伤面积在20c㎡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如是被打去做司法鉴定,然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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