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一般纳税人开票流程系统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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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及抄报税常见故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是“金税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一个与抄报税等操作环节密切相关的税收控管软件。一些企业在日常的开票及抄报税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未操作到位或其它原因,系统时常就会出现一些“故障”,而影响企业日常的开票或抄报税工作。对此,为了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了解常见“故障”的种类、发生原因和排除方法,笔者将其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一、开票操作“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开票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发现,在某月抄报税起始日内,系统无法进行填开发票操作。  (二)原因分析:一是企业可能未按规定时间抄税,为督促企业能按时抄税,开票系统具有在每月抄税起始日,未抄税前自动“锁死”开票功能,企业如果每月抄税起始日到来时,未抄税就无法开票;二是企业虽已执行了抄税操作,但逾期未向税务部门报税,系统设定,企业在每月抄税日及时抄税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抄税后逾期未报税的,则开票系统仍会“锁死”而无法开票。  (三)“故障”排除:只要企业及时执行抄税操作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已抄税的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后,重新进入开票系统即可自动解锁,并恢复开票功能。  二、报税及购票授权“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操作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操作人员未按正常程序操作,尽管已进行开票和抄税操作,但到税务部门报税时,系统往往会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报税失败,或者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被直接清除,只保留税额信息,而无法正常抄报税。  (二)原因分析:系统具有固定的操作程序,购票授权后才能购买发票、抄税后才能报税,不能将两个操作交叉进行,而且企业IC卡上的税额信息和购票授权信息不能共存,如果先抄税,然后获得购票授权,再去报税,则在报税时系统就会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报税失败;如果先获得购票授权,然后抄税,则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就被清除,仅保留税额信息。  (三)“故障”排除:  1、若出现系统正常报税失败故障,系统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先到国税机关将出故障的IC卡解锁重写,然后重新进入开票系统,利用抄上月旧税功能,再抄一次税额后报税即可。  2、若出现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被清除故障,先进行正常报税,如再购票还需重新进行购票授权。  三、抄报税“故障”  (一)“故障”描述:系统接口等正常,插入IC卡却系统无反应或无法进行开票及抄报税操作。  (二)原因及分析:可能是IC卡、金税卡或用户硬盘发生了损坏,三个硬件中只要其中之一发生损坏,系统都将无法进行正常的开票和抄报税操作。硬盘发生了损坏,插入IC卡系统无反应或无法正常运行;若硬盘正常,IC卡或金税卡损坏,插入IC卡后系统也无法读取信息,而不能进行开票和抄报税。  (三)“故障”排除:  1、当发现税控IC卡损坏时,应先到运行维护单位更换IC卡,再到国税机关进行IC卡的解锁重写,然后,重新进入系统利用抄上月旧税功能,再抄一次税额报税即可,系统也即恢复正常。  2、当发现金税卡损坏时,应先到运行维护单位更换金税卡,再到国税机关重新发行金税卡,并将上月已开的全部发票存根联送到国税机关进行手工补录后,即可报税,系统也即恢复正常。  3、当发现电脑硬盘损坏,应先更换硬盘,再由运行维护单位重新安装金税系统,利用原完好的IC卡和金税卡,即可进入金税系统进行抄报税和开票操作。  四、注销金税卡“故障”  (一)“故障”描述:当因某种原因(如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注销金税卡时,金税卡无法注销。  (二)原因及分析:除IC卡、金税卡或用户硬盘发生损坏等原因外,企业在未完成截止注销日抄报税操作,就将金税卡拆除,将无法注销金税卡。  (三)“故障”排除:重新安装金税卡,并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进行上月和注销当月1日至注销当日的抄税操作;第二步,持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及结算全部税款,并缴销发票;第三步请专业人员拆除金税卡;第四步,将IC卡、金税卡等交税务机关,并办理金税卡(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若企业在拆除过程中金税卡损坏,就应当请运行维护单位,重新安装金税系统和税务部门发行及补录相关信息后,再按上述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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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3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自日起,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为方便您办理此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推行范围目前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即原使用金税卡(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使用税控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四)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一般纳税人自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以下列举发票除外:1.衔头发票;2.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上述列举发票的取消时间,深圳市国税局将另行通知。三、系统使用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本文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发票的,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凡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应在2015年4月至7月期间,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升级手续,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四、费用抵减一般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置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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