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未超过9万元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什么时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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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业务可否申请退回税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近日有公司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咨询:公司提供了咨询业务并取得收入,去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今年付款方要求取消此项业务并退回服务款。企业已交的税款可否申请退回?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答复表示: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因开票金额发生变化涉及税款清算的,应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份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对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的税款,由征收前台办理补税。
  (二)原份发票作废,不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对已缴税款办理退税。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的,一律按新开票金额先行缴税,再由纳税人另行办理原发票的退税手续。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款未付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所有联次的原件退还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后,应说明作废发票原因作附件,在原开具发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除《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外,还应对其他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作废发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作废以前年度的发票,由代开票部门在系统内作废发票后,把纳税人交回的发票联次与申请资料(如重新开具发票的,还要与新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一起装订,统一归档备查;
  2 .如果作废当前年度的发票,在原开具的整套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与发票存根联一起装订保存。
  (二)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其代开发票无法退回的,纳税人应提供收付款双方确认并盖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及原代开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单位盖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申请代开票纳税人送交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才开具发票。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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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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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规定,国税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规定,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7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能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
  (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3)被依法收缴发票
  (4)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2、哪些发票不能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餐饮、娱乐业发票不能代开。
  3、临时经营户在何处代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临时经营户开展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上述纳税地点的规定,在相应的地点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由于大部分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统一样式?
  目前,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统一的样式,大部分地区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部分地区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参考以下政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5〕55号)规定,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进行统一编号使用。具体式样如下: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规定,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
  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
  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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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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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业务国税代开发票后勿忘到地税缴清税费
&&&& 03:29
  民生民愿
  近日,新密市的王先生拿到了个人出租车汽车业务的代开发票,这是自“营改增”之后第一次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在征收了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国税部门给他开具了税收通用完税证和发票。王先生仔细看看发票,却意外地发现应纳税额降了不少。他回家后把国税开具的完税证与“营改增”之前在地税局代开同类业务完税证对比,发现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加收了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外,明显少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这三种税费。李先生顿时产生了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营改增’后其他三种税费已不需要缴纳?”带着问题王先生拨通了新密市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热线。
  该局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出租汽车情形属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税费征收范围。由于国税、地税税收征管职能不同,国税代开发票时只征收增值税和一并代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在国税代开发票后,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税费,否则将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王先生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就到主管地税机关缴清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等税费。
  新密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从事“营改增”业务并在国税代开发票后,切记同时也要到地税部门缴清税费,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周玲)
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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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这些问题 你明白了吗?
魏峥 秦中晓
  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市共有21.3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迎来了首个申报期,截至6月30日,全市四大行业57014户试点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51917户、小规模纳税人5097户)申报销售额708.5亿元,缴纳增值税8.1亿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也于7月1日开始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报好税”,国税部门在强化内外部培训的同时,对营改增试点政策、发票领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供权威解答。  文/魏峥 秦中晓 赵称  政策类  一些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税率有所提升,如何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税原理不同,不能单纯从税率高低来判断税负情况,下面我们分行业进行说明。  1.建筑业和业分别由原来3%和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按每笔交易的营业额征税,但不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以及单笔交易是否获利,容易重复征收。实行增值税后,税率虽然变为11%,但建筑业中企业购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只需按本环节的增值额课税,行业税负应不会上升。此外,国家对企业甲供材、清包工的经营方式,做出了过渡期政策安排。一般纳税人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与原来按3%的营业税税率征收相比,企业税负将保持平稳。  同样,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按11%的增值税税率缴税时,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从销售额中扣除。由于土地出让金占到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的30%到40%,所以尽管税率提高了,但税负应该不会上升。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类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增加。  2.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金融业营改增后也将减负。首先,金融业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后基本予以保留和延续。其次,通过购置不动产和相关设备、技术研发、软硬件更新等,获得进项抵扣。  生活服务业中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些企业营改增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将减税40%左右。生活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较多,如餐饮企业的房租、水电及购进的餐具食材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本次改革试点扩围,对前期已在试点范围内的行业有什么影响?  对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行业、现代服务业等前期试点行业而言,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许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项目都可抵扣了,许多之前苦于没有“进项”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可抵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些行业的税负将进一步下降。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何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3%或5%的征收率,与营业税相比税率没有上升,综合考虑两种税计算上的差异,营改增后税负应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对小微企业在增值税政策上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日起至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在纳税申报期准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日常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哪些情形不能抵扣呢?  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水费/电费、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会议费/培训费,这些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集体福利费、个人消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情形不能抵扣。  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住宿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餐、娱乐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税?  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符合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能享受到更多政策优惠吗?  以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的金额与安置残疾人人数挂钩,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享受不到3000元的增值税退还。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一优惠的上限大幅提高,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月最多可享受当地省(含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金额的退还。以我市为例,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1950元,企业每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员1名,每月最多可退还增值税7800元,安置残疾人员越多,退还税款越多。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需要了。根据有关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票类  营业税取消后,以前的发票还能用吗?  可以用,但是有期限。自日起,地税机关已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在此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天津市地方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日。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等特殊情况的试点纳税人(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日。需要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对已领用未使用的地税发票进行缴销。发票缴销业务可在初次申请使用国税发票时,一并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之前中奖的餐饮发票没来得及兑换,只能作废了吗?  已发放的定额有奖发票,由地税部门按原发票兑奖流程办理,兑奖期限截至日。此外,随着改革的推进,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对之前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已废止,请试点企业予以关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购买专业的税控设备及相应的软件,这些软、硬件需要支付费用吗?  开具增值税的发票需要购买税控设备,且需按年向税控服务商支付服务费,但这些费用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的。此次营改增由地税局移交国税局的新登记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由现申报软件服务商提供商业版申报软件,免收费用。日后,新开业纳税人可以使用免费版申报软件,该软件满足基本申报功能。同时,纳税人也可自愿选择使用商业版申报软件。  原营业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和新开票系统不太熟悉,开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在开票前应将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进行核对,在开票后若发现信息错误,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避免因商品编码、商品种类选择错误,而出现发票税率错误、品目错误等情况。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集中聘用大量临时工,代开发票费时费力,有没有简便的方法?  公司、学校等临时聘用大量营销员、外聘教师等劳务人员,在支付劳务费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数量较大。我市税务部门准许对上述情况实行合并收入代开发票和委托办理代开票,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防范代开发票风险。此前需要一次性代开数十份发票的业务,现在只需开具一张即可完成,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要在当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部分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这就造成了纳税人往返办理、重复缴税的情况。为此,我市税务机关拟定了《国税机关为部分营改增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范》,规定纳税人完成跨地区施工业务后,可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完成预缴税款、代开发票两项业务。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该开具什么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明确从日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这些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服务?  自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扩大到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今年5月至7月期间也可以享受取消认证服务。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营改增后商务出差的报销会有变化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其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是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租车出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租赁费用中17%的税款也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用于员工因公出差,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征管类  房屋交易缴税地点变了吗?  缴税地点没有变化。根据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网上办税”对试点企业是否适用?  当然适用。目前我市国税的“网上办税”服务已经上线涉税事项43项,涉及备案管理类、登记类、发票类等。试点纳税人在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后,办理“网上办税”开通手续,即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涉税事项,足不出户,快捷轻松。  7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首次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资料?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次申报的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采用网上申报、自助办税机申报等多元化方式。需要填写的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营改增后有的商家借机涨价,税务机关怎么应对?  营改增是释放改革红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改革目标,这样一项关注民生的改革举措不会提高市民生活成本。然而,确实有个别商家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纳税人利益。为此,天津市国税部门一方面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另一方面积极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及时查处纠正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入监督行列,通过12366热线、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等沟通平台举报此类不良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营改增后有些酒店、饭店开具发票时,要求提供各种手续,很不方便。索要发票不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吗?为什么变得这么复杂?  这种现象是由于部分商家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向消费者索要证明的现象,我市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总结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技巧及不同消费者适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明确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便捷的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消费者可自行查阅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有些消费者反映,在饭店用餐后开票要加收税钱,这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饭店的餐费是含税价,用餐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另行交纳税钱。如遇到饭店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交税款的情况,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机关的12366热线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办税,解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包括增设临时办税场所,增加纳税申报和发票发售快速通道,实行错峰预约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推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多元化办税形式,延长6、7月份增值税申报期等。同时,进一步健全问题反映和快速响应机制,提供多渠道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和涉税信息推送,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和办税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国税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办税便利和政策红利,切实增强“营改增”试点改革带来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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