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价师专业不对口是终结还是希望

造价师建造师的博客-欢迎建筑业同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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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创建于:&本群不是考试群,是为取得造价师证书的安徽省内造价师执业交流。未取得证书的请不要加谢谢!!【邀请准造价师加入】安徽造价师执业交流QQ群【邀请准造价师加入】安徽造价师执业交流QQ群安徽造价师执业交流QQ群:271989...
&蚂蚁造价工作室工程审计人员的水平有高低之分。&&&我们常常看到,有的工程审计人员总是能很快发现问题,而有的工程审计人员忙了很久却总是发现不了什么问题,尤其是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有的工程审计人员在和被审计单位的预算员核对时,总能“...
&蚂蚁造价工作室关注行业形势的人可能注意到,自从16年11月30日起,“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我们就会经常听到很多因为挂靠自己证书查出来被处分的案例。而且今年国家对这一块的查处力度还大大增加了。那么下面为大家解答一下,为什么“挂证”会被查出来,是怎么查出来的,对我们...
&蚂蚁造价工作室一、建议刚毕业1-3年内还是首先去施工单位学习。&&&&&&&&&建议先去施工单位混几年,最好是在施工一线,一方面可以真正学习各种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向身...
工程利润是干出来的?干得好不如算得好?&&无论是何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追求技术经济的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如果把施工现场比作战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质检、安全、施工等是冲锋陷阵的勇士。造价人员则是无硝烟战场上的英雄。”&&但是,但是...
1、17%税率:水泥、预拌砂浆、钢筋、砖等材料的大部分材料。2、3%税率:商品混凝土,砂,碎石。3、13%税率:苗木市场。大部分材料适用于17%费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号http://www./wjfb/198.html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作者:尹贻林中价协吴佐民秘书长几年前就预见到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产业会遇到信息化和产业不断融合带来的挑战,他提出了以工程造价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思想以扩大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服务领域,他组织建立了工程造价理论体系、工程造价过程标准体系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夯实了本专业的生存基础,他指导开展了工程造价信息...
关于发布HDPE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补充定额的通知&关于发布HDPE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补充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鉴于HDPE硬聚氯乙烯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日趋广泛,为满足广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要,省定额总站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并在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
一、钢筋工程心法总诀钢筋锚固插多深——重点弄清伸入点位置。直弯机械三锚分——直锚,弯锚,机械锚。斜钩钢板焊短筋——101图集35页3个小图形及说明。直锚查表按砼号——101图集33~34页。乘以直径哪类筋——上述两表左列,钢筋种类与直径,根据1,2行混凝土强度等级。直锚不够弯锚拐——弯锚拐长15D。...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这条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
广联达基础防水筏板面积+柱墩底面+柱墩侧面-柱墩顶面(面积均不扣除后浇带)但是面积小于垫层面积原因是垫层是按照立方计算存在一个垫层的中心线问题故而按照垫层计算面积较大。垫层不扣后浇带。...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的通知&合造价〔2015〕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合人社秘[...
1、楼梯部分经过测算楼梯顶板不抹灰,扣除定额含量抹灰部分,人工单价*0.933即可满足扣减要求。或者直接扣减天棚混合砂浆量*1.25的系数。2、阳台部分经过测算,阳台扣除抹灰后人工*0.928即可,或者扣除一个等面积的天棚抹灰混合砂浆即可。...
1、套用防滑坡道子目2、自行车坡道带有台阶的,按楼梯相应定额执行;无底模的自行车坡道及4步以上的混凝土台阶按楼梯定额模板按楼梯相应定额乘以0.20计算。(摘自浙江省2010定额)3、请问自行车坡道顶板若为弧形阳光板屋顶,是否计算阳光板顶投影部分的建筑面积?答:不计算建筑面积。4、套楼梯定额子目,调...
&从整个社会结构而言,管理者比技术者工资要高,当然必须要同一个公司、同一个行业对比。只有这样对比,你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事实,你用谷歌的工程师来与小公司的项目经理来比较,那无法比较,但是你要与谷歌的管理者来比较的话,你就知道了,技术者与管理者工资差别太大了。一个高层管理者,年薪都会在50万以...
http://www./zcfg/jsbwj_0/jsbwjgczl/907.html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
1.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的审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阅读次数:2497次&【关闭】&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质安〔2015〕9号&各县(市...
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   日   【字号:大&中&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
商品混凝土价差不取费依据1、.cn/ahzj/Consultant/ConsultantShowInfo.aspx?HistoryGuid=fc3-4524-ba76-8cf2f1e4f8d02、.cn/...
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信息时间:&&阅读次数:&831】【我要打印】【关闭】&&&.cn/ahzj/InfoDetail/?InfoID=63c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广联达阳台抹灰最佳计算方式对比经过测算对比,以下两种方式1,画墙,画带型窗,将带型窗厚度设为0,往往块料会将整个侧边算进去,抹灰不算侧边。、如果设置厚度不为0也是,往往块料会将整个侧边算进去,不太准确。2,画墙,画带洞,块料会算一半,另外一面算一半,抹灰不算侧边。经过对比最佳计算方式为画带形洞。对...
&地面做法“水泥砂浆加浆抹光随捣随抹5mm”什么情况下套取?和施工单位对结算时对方在60厚细石混凝土上又套了“水泥砂浆加浆抹光随捣随抹5mm”是否合理?原地面做法为60厚细石混凝土上地砖现为用户自理,施工单位说因为60厚细石混凝土是找平层,所以上面要做“水泥砂浆加浆抹光随捣随抹5mm”对吗...
&编者按&&&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开展以来,对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管理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起步晚,情况复杂,目前还存在很多亟待改善的问题。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做好日...
剪力墙结构有关梁以暗柱还是剪力墙为支座的讨论和测试框架梁应以柱为支座,但是暗柱是剪力墙的一部分。1、03g的规则没有这方面的设置,可以将框架梁以暗柱为支座,否则支座画到哪里就会算到哪里。2、11g的规则可以将梁的计算规则改为“梁以平行相交的墙为支座”即可,无论你怎么画都不影响结果,该规则默认没有修改...
&合肥家园网讯(记者马建)日前,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已出台,有效期为三年。据了解,为加强合肥市房产测绘市场的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合肥市实际情...
&【邀请准造价师加入】安徽造价师执业交流QQ群:&群介绍:加入人员要求:1:必须是已通过造价师考试,取得证书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安徽省内造价人员。2:进群请修改昵称格式:地市-专业-昵称。3:QQ群号码:&。4:欢迎造价师朋友介绍你身...
&合造价〔2013〕14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关于调整企业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全面深化经济领域改革精神,进一步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专业人才,请各相关单位(个人)积极推荐或自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申报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等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6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
合建〔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经我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合肥市建设工程...
&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建标〔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工程工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现予发布,并...
&建标〔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单位:&&&&为满足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抗震加固工程的计价行为,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现予发布...
造计〔2012〕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号)文件精神,凡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调...
&建标〔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
&造价〔2014〕13号&各市造价(定额)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
&即日起本站迁徙完毕,由asp过渡到php近期会回归正常,本站更新内容较少大都是个人有关的,有收藏意义的文章或者日记等等。&感谢你访问本站,本站是联系我的最佳永久方式。...
&【注册在两个单位】先注册建造师后注册造价师的问题研究!【注册在两个单位】先注册建造师后注册造价师的问题研究!经过研究发现一、先注册造价&后注册建造师在两个单位&会收到如下处罚: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
安徽20综合定额增加安徽地区和安庆地区泵送、非泵送商品砼换算取费,分别做在综合取费内&使用的时候需要换算成泵送和非泵送砼后,在套定额窗口特项栏加特项,基础“j”梁柱“L”&墙板“q”其他“t”,取费窗口的各个金额暂按安庆地区文件的价格给的。不同的时候请自行调整。&...
&说明:注册方法:&1.启动AutoCAD&2010,这里会提示需要激活,再打开注册机。&2.&启动AutoCAD&2010,这里会提示需要激活。把申请码复制下来,打开注册机,粘贴申请码到注册机的第一行,点击注册机中的“mem&p...
临时建造师相关注册规定:全国的临时一级建造师按照国家当初颁布的管理规定是要在2013年3月前废止的,2007年至今五年时间,国家规划的是五年作为过渡期,在建造师考评之初,没有那么多符合条件能评上或考上一级建造师的,迫不得已出台了临时的建造师执业证书.截取的临时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内容:&&...
&房屋建筑顶层屋面出外墙面部分叫屋檐。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到屋檐底的高度,如果屋檐有檐沟的话就是到檐口底的高度。在建筑概预算中一般取檐高来计算建筑物的立面墙的费用,一般檐高高于20M还要收超高施工增加费。(注:浙江省03版定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檐高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建筑物檐高...
&附墙柱附墙柱包括砖柱和混凝土柱.附墙柱一般是指凸出墙面的柱,作用是与墙一起整体受力,加强墙体的刚度.与剪力墙连一起的框架柱不算附墙柱,因框架柱是主要承力构件,荷载通过剪力墙传给框架柱.附墙柱计算:&&&&&&&&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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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BIM引入工程造价,对造价师是终结or希望
发表于&&0条回复&&381次阅读&&&&筑龙币+10&&&&&&
引入工程造价,对造价师是终结or希望  【导读】:,是通过创建三维建筑模型,即时共享模型中的信息,实现建设项目设计、建造和运维管理过程的无缝对接,建设各方信息资源动态共享,达到项目周期全过程手段和方法上的信息化。  BIM具有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和可出图性五大特点,实现了“模型等于图纸”、“模型高于图纸”的目标。它是建筑物的数字化集合的表示,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各种运算,且包含的工程信息都是互相关联的。  对于工程造价行业,BIM技术是一次颠覆性的革命,它改变了工程造价行业既有行为模式,带来新一轮的洗牌。美国斯坦福大学整合设施工程中心(CIFE)根据32项目总结了使用BIM技术的如下效果:  1.消除40%预算外变更;  2.造价估算耗费时间缩短80%;  3.通过发现和解决冲突,合同价格降低10%;  4.项目工期缩短7%。及早实现投资回报。  BIM技术无论是从成本、时间还是效率方面,都大大地促进了工程造价的提升。有了BIM模型,可实现将工程数据导入模型即得出工程量,造价师工程算量将成为历史。BIM的引入,对造价师来说,是终结还是新的希望?  以下主要基于三个观点进行解读。  观点一:BIM技术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目前只局限于算量层面。  工程造价分为三个部分,算量问题,组价问题和合同问题。BIM技术的普及对工程造价的冲击主要局限于算量问题上。BIM作为应用软件,更加简化了工程量的计算,使造价师从算量的繁琐工作中脱离出来,大量减少了计算工作,将更多的目光放在组价和合同问题上。  BIM作为工具,它的存在是简便造价师的工作量。也纠正了一直以来造价师应该把握的方向:造价师不是算量员,他们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成本控制。  观点二:BIM技术给造价师提供更宽、更高的职业空间。  前面提到,BIM的普及,会让造价师的目光更多的集中在组价和合同问题上。对于价格,合同,建设工程前后的费用控制,相关法律和规章是以工程经验积累起来的。技术软件再万能,也无法和造价师比没有标准可循的组价,比合同法律法规的文字忽悠。  当工程量不需要计算的时候,造价师会更有精力去做成本控制等一些控制造价的核心内容。  BIM本身并不能成为解决方案,也不能发挥作用,真正的解决方案是行业从业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BIM价值更好、更快完成工程任务。BIM简化了造价师的重复算量工作,为造价师的发展提供了更宽、更高的空间。  观点三:BIM的透明化与工程项目的深水形成强烈的对立。  BIM技术使各阶段数据无缝对接,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可靠、准确地工程造价管理。这打破了之前由于各阶段数据不连续,各环节之间协同共享存在障碍,导致工程信息不透明,致使工程项目”水深“现象。  然而,这一改变,触动的利益有多庞大,作为局外人不得而知。但是,就中国根深蒂固,牢不可催的雪球式的集团利益推测,想要撼动它们,并没有那么简单和轻松。  BIM对造价行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能够将繁重、重复、机械的算量工作交给机器去做。信息化时代,技术的发展总是惊喜不断!大数据的出现更是助力BIM技术的便利应用。在中国首家建设行业大数据服务平台——造价通上,借助其企业云造价服务,可一键存储、搜素、导入材价数据,将工程数据在BIM模型上进行设计方案对比,施工方案模拟、碰撞检测等,工程建设实现高效率,强精准。  信息化时代,工具是帮助人们简化流程、提升效率的有效武器。BIM于造价师,是助动器,让造价师从机械、重复地工作中脱离出来,更多地专注于自身专业的发展。有了BIM,造价师将会走得更快,更远!来源:建筑网&
Xixmy为【[分享]展柜】增加了20热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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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道合的盆友,快来
和大家一起讨论吧~
:&400-900-8066对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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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凉山州建设监察支队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1-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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