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成茂广州工程机械配件市场是不是骗子

去哪个网站购买魔兽世界金币好最便宜? - 娱乐休闲 - 中国广告知道网
>>娱乐休闲>>问题页
已解决问题
去哪个网站购买魔兽世界金币好最便宜?
详细问题描述及疑问:期待您的答案,非常感谢你,我会记得你对我的帮忙!
信誉好我玩魔兽世界两年多了,骗你我的号被盗,而且价格也比别人便宜,,平时买 金币都是去一家叫齐乐乐的网站买的
热心网友 &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
猜您感兴趣
本页网址:我们的宗旨是:以诚为本 信誉第一 至精至诚的服务!以最真诚的态度,最务实的精神提供最优惠的价格,为各位客户推荐最好的服务。
公司名:成茂工程机械配件
全国地区均可发货
Copyright@
成茂工程机械配件All rights reserved.候成茂与王义桥、青岛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4)黄民初字第8096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候成茂,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本坤,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彩,律师。被告,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克照,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勇,律师。被告王义桥,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丽,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涂勇,律师。原告候成茂与被告王义桥、(以下简称“天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品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刘正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车绍文、人民陪审员李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成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本坤、郭彩,被告天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克照,被告王义桥,被告天佑劳务公司和被告王义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成茂诉称,2013年9月1日上午,受雇于天佑劳务公司的原告在西海岸亚得里亚海湾南北通道工程的工地绑钢筋时,塔吊将其从半空中摔落,工头王义桥将原告送至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送至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所受伤害,致原告腰部活动障碍,第一椎体变扁,前缘骨皮质皱折,呈楔形改变,部分骨质嵌插重叠,密度稍高,L1椎体后移,L3右侧横突骨骨质中断,第1-5腰椎椎体边缘骨质增生,边缘硬化。原告先后住院23天,现仍需遵医嘱换药复查。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96504.03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因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504.03元(后明确为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272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医疗费10900元、伤残赔偿金31462元、鉴定费238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佑劳务公司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的伤与其公司无关,不是其公司的员工,被告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王义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王义桥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时口头辩称,无法确定原告的伤是否是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被告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原告的伤与自身原因有关,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1、原告候成茂受雇于被告王义桥&#x年9月1日,原告在青岛市黄岛区亚得里亚海湾工地上负责钢筋吊运。工地上有两个塔吊,原告站在两个塔吊的中间,西边的塔吊吊载材料到中间空地上,原告将塔吊的吊钩摘下,再将东边塔吊的吊钩挂上去,由东边的塔吊将材料吊运过去。在工作过程中,原告随着东边的塔吊吊起钢筋被吊起,原告抱着钢筋,后有工人喊,塔吊操作人员将吊钩往下放,后原告掉下来受伤。2、原告受伤后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x年9月24日出院,共住院23天。原告支出医疗费合计为34037.05,被告王义桥垫付医疗费23137.05元,其余10900元系原告个人支付。其在住院期间,需要二级护理,原告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2周门诊复查。3、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x年12月24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青大司法鉴定所(2014)医鉴字第3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候成茂的腰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建议为10000元至12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400元。另,为了司法鉴定,原告支出医疗检查费152元。4&#x年7月10日,被告天佑劳务公司与被告王义桥签订《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宝都亚得里亚海湾项目车库工程的钢筋制作、绑扎及文明施工等承包给被告王义桥,承包方式为包劳务费,按施工钢筋每吨劳务费综合单价650元计算。被告王义桥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在受雇于被告王义桥干活期间,原告的劳动报酬每&#x元至160元。另,原告受伤后从被告王义桥处支出现金5800元。5、证人徐某某应被告王义桥的申请出庭作证称,在工地干活时,原告趴在钢筋上随着塔吊升起,大家大喊让塔吊下落,在塔吊下落过程中,原告从钢筋上掉下来,具体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不清楚。证人潘某某应被告王义桥的申请出庭作证称,原告受伤那天在工地上帮工,跟王义桥干活。那天听见有人喊,看见原告在塔吊吊起的钢筋上,后掉下来。正常情况下,原告应离开钢筋。原告对该两证人证言无异议。原、被告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是:1、证人刘某甲应原告的申请出庭作证称,其与原告无亲属关系,后在被告询问时称原告系其孩子的舅舅,称一起受雇于被告王义桥,在工地干活时,看到原告从塔吊吊起的钢筋上掉下受伤。当时干活时有一些人。证人刘某乙应原告的申请出庭作证称,其与原告一起受雇于王义桥干活&#x年9月1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从塔吊吊起的钢筋上掉下来受伤。被告认为证言不属实,不予认可。2、证人李某某应被告王义桥的申请出庭作证称,当时给王义桥干领班,与原告系工友。那天安排原告捆钢筋绳,负责解挂钩、挂挂钩。听见有人喊,看见原告跟着塔吊上升,后来塔吊下落,离地面还有两三米时原告从钢筋上蹦下来。当天刘某乙未在现场干活。原告对该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被告王义桥存在利害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陪护证明、鉴定报告、被告提交的收条、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数额如何认定?综合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定: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告提供的徐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候成茂系为被告王义桥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王义桥应当对原告的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应当耐心、细致,注意自身安全,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的主要工作是解开吊钩,挂上吊钩,在钢筋被吊起后离开,工作内容简单,而其在工作中被吊车吊起,后从高处掉下受伤,可认定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义桥30%的赔偿责任。被告天佑劳务公司将其公司的劳务活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王义桥,对本案中原告候成茂所受伤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数额如何认定?1、医疗费。原告因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为34037.05,被告王义桥垫付医疗费23137.05元,原告支付10900元,有医疗费单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为鉴定支出医疗检查费152元,该费用与本案有关,本院亦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2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20元计算,应为460元(23天×20元/天)。3、误工费。原告住院23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共误工113天,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误工休息的时间,主张误工130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王义桥的陈述,原告的劳务报酬每&#x元至160元,故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以每&#x元为宜,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为16950元(150元/天×113天)。4、护理费。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二级护理,故应按照护理人员1人计算护理费。原告称其受伤后由被告王义桥派其雇员刘某甲进行陪护,故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护理费。5、交通费。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5张,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居住地与医院之间的距离,以及因伤残等级鉴定支出的交通费情况,本院酌情予以支&#x元。6、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主张按青岛市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x元计算残疾赔偿金31462元(15731元/年×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所受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原、被告的过错情况,故本院对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x元。8、鉴定费。经本院委托,原告为鉴定其伤残等级向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支出鉴定费14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另,原告曾自行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意见为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不一致,故其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83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9、后续治疗费。经鉴定,原告的损伤需要后续治疗费10000元至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王义桥承担责任时,应当将其已垫付医疗费23137.05元、已支付原告费&#x元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医疗费23932.34元(34189.05元×70%)。二、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住院伙食补助费322元(460元×70%)。三、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误工费11865元(16950元×70%)。四、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残疾赔偿金22023.4元(31462元×70%)。五、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鉴定费980元(1400元×70%)。六、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交通费322元(460元×70%)。七、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精神损害抚慰金700元。八、被告王义桥赔偿原告候成茂后续治疗费8400元(12000元×70%)。以上费用合计68544.74元,扣除被告王义桥已支付28937.05元,剩余39607.69元被告王义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候成茂。九、被告对上述被告王义桥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驳回原告候成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原告负担1305元,由被告王义桥和被告连带负担908元。被告所承担的上列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衍玲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固定电话:400-871-6266
京公网安备 95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工程机械配件展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