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中有实验班,公立学校是否违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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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不允许面试!-《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
来源: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罗德宏
  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校领导将可能获行政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组织所在学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也将获行政处分。这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规定的内容。该《办法》草案昨起至下月8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特长班
  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被明令禁止。《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否则,将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草案还规定,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公办校教师工作日禁校外兼职
  按照《办法》草案,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兼课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否则,将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节假日不得强制补课
  学校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强制补课同样也违反规定。《办法》草案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学校或教师不得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公办学校不得将校舍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再面试
  《办法》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同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制定。
  此外,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置主要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或者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该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本市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跨区就读
  《办法》草案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王娜罗德宏)
  《办法》草案对学校处罚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关于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招生结果的;
  ●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
  ●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
  ●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公办学校将校舍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的;
  ●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公办学校出租校舍和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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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作者:市教育局&|&转贴自:市教育局&|&点击数:2639&|&更新时间:&|&文章录入:胡纯辉 ]
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行为,加强对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管理,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发展,积极探索高中阶段教育与发达国家教育接轨的途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班,以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并具有学籍的国内学生为对象,以开设国外高中课程为主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均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报批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
(二)学校具有符合审批机关要求的开设国际课程所需要的师资条件及与相对独立的教室(或校舍)。
(三)学校有较全面规范的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教育教学计划、国外课程学分认证的程序与要求、毕业标准。如属中外双文凭国际课程实验班,还须有满足国内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要求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认证等材料。
第五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高中阶段学校需按以下程序的申报:
(一)开办学校向南宁市教育局申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所辖高中阶段学校须同时提交主管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二)南宁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的学校方可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申请书。
(二)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师资配备情况、教育教学计划及相关课程学分认证的程序与要求等材料。
(三)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系列管理制度。
(四)如属中外合作办学,还需按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相关审批材料。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各学校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若学校建有完全独立的国际部,可根据国际部建设规模另行核定招生人数。
(二)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纳入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南宁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遵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坚决杜绝借机异地招生。各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要实行“阳光工程”,做到政策、信息公开,不得误导家长和学生。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 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依规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国际课程实验班学生的学籍与其他普通班学生统一管理。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所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聘任条件,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外专局等部门审核审批。学校要制定国际课程实验班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既要尊重不同民族的生活习俗,也要规范日常教学行为,确保国际课程班的办学质量及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应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以及规范的课程与教材。国际课程实验班的课程设置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使用国外教材的学校必须提前3个月将国外教材报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坚持“保证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健康”的原则,避免出现国外预科教育冲击国内高中阶段学校正常教学、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现象。
第十二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修习国内课程的学生按要求修完全部学分,并通过相关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获得国内高中毕业证书。只修习国外课程的学生或未通过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不能取得国内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凡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后,须立即向物价部门申请核批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及时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管理与监督,合理控制国际课程实验班规模、布局和结构,研究制定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水平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对国际课程实验班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办学质量。
对于违反规定滥收费、滥发毕业证书、违规使用未经审定国外教材、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际班举办学校,南宁市教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及停办等相应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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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三中学中学教育法摘要及解释
中学教育法摘要及解释
09-05-13 &匿名提问
教育部对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解释   【字体:大 中 小】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这些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草案还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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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辛说过:“如果上帝一手拿着真理,一手拿着寻找真理的能力,任凭选择一个的话,我宁要寻找真理的能力。”我把这段话抄给学生,让他们讨论莱辛为什么这样说,学生都很自然地联想到自己的学习。他们举例说: “如果我们有了归纳文章中心思想的能力,那么没有老师时自己也能归纳出文章的中心思想了,而且是几十、几百篇文章的。”学生的讨论说明,口子圣陶先生讲的“教是为了不需要教”的话,决不仅是教者一厢情愿的教学最佳境界,更重要的是这话体现了学生们渴求获得自学能力的愿望。这是从理论上讲自己为什么培养学生的能力。   从自己的实际情况看,我尤感非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不可。我在接这个班前是学校副教导主任,分工负责全校 1500 多名学生的辅导工作。我再三请求当班主任,终于在 1979 年 3 月获得了校领导的批准:教初一.七班的语文课并做班主任,但有约法三章:第一,全校学生的辅导工作不能耽误;第二,其他兼职诸如党支部委员、校工会副主任、组织文科考古工作等不能推辞;第三,当班级工作与学校工作冲突时,即应放下班级工作。我答应了这三条,便想:如果学生有了较强的自学能力,我自然可以腾出时间做学校工作,那就大致能做到班级、学校工作两不误了。  学生是怎样一种情况呢 ? 我校是一所普通中学。学生是重点中学按 4 : 1 选拔之后剩下的。我们班级语文平均成绩 45 分,最低的 24 分。我和学生谈心,了解到语文成绩差的学生有几个共同点:一对语文课缺乏正确理解,怕学语文耽误其他科,而不愿做语文练习;二不自己写作文;三不看课外书;四不是为获取知识学语文,而是为了应付老师,不得不上语文课。  这些,从理论和实践上告诉我,要提高学生的语文知识水平,培养听说读写能力,必须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二、 做法  自学能力从心理学上讲,既是一种优良的心理品质,又是一种个性特征。理论告诉我们:任何心理品质和个性特征的形成,都要经历知、情、行、恒的心理过程才能形成和发展,我也注意按照这个规律去培养学生。  (一) 知。 提高学生对培养自学能力的认识,我讲许多青年自学成才的动人事迹;讲科技大学少年班的孩子们良好的自学习惯;讲爱迪生、高尔基自学的辉煌成就。最使学生们感动的是埃及自幼双目失明、后来顽强自学成为教育部长、埃及文豪地塔哈?侯赛因。听了法国自幼断臂用嘴叼着笔作画,成为世界著名画家的戴尼斯的事迹,学生们震惊了,他们在日记中热切地表达了要获得自学能力的愿望。  (二) 情。 使学生从感情上体验到自学的幸福和欢乐。直接兴趣固然能使人获得感情上的幸福和欢乐,但间接兴趣,即在理智指导下的行动的成功,同样能使人获得感情上的幸福和欢乐。人的生理欲望能够服从心理欲望;理智的满足产生的幸福感常常比本能的满足所产生的幸福感更为坚实、持久。我让学生要在获得自学能力的理智支配下, 自己查字典;独立掌握一篇文章中的字、词;自己去划分段落,归纳段意和中心思想,大部分学生都解决了这些问题。再一鼓励,学生感情上充满了劳动者收获自己劳动果实的那种幸福和喜悦。  (三) 行。 人的行动主要分两部分:第一向何处动 ( 学什么 ) ,第二怎么样动 ( 怎样学 ) 。前者是定向的问题,后者是规则的问题。先说定向,即学什么 ? 越是学习不好的学生越不知如何学语文。讨论时学生发言说:“学习理科,知道从哪下手,掌握几个公式就可做所有因式分解题,理科是学什么考什么。语文从哪下手呢 ? 语文课天天分析课文,可哪次考试也不考分析课文。”是啊,从哪下手呢 ? 我让学生画其他科的知识树 ( 即对各科知识进行系统的归类整理 ) ,他们很快就画出来了。语文知识树却无从下手,有的画了一堂课,还是一棵光秃秃的树干。后来经过启发、讨论,学生把语文知识列成这样几个大分枝:拼音、标点、难字、词汇、语法、修辞、文言文、阅读、写作。学生们感到自己看到的语文试题,基本都跑不了这样的程序。我们自学语文,就要学这几类知识。学生视自己对这几类知识掌握情况来决定自学时的侧重面。  我想,让学生定向, 自己的教学必须定向,增强计划性,减少盲目性,少做无效的劳动。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注意知识的系统性。在教学时,我把这种系统的知识比成一棵有干、有枝、有权、有果实的树,叫作“语文知识树”,尽可能教给学生一点儿可以当“定理”、“公式”性的东西,教给学生钥匙。比如阅读这个分枝,按照传统教法,学生只是一篇篇的听老师分析课文,常常是听了几年课也没掌握自己读课文的钥匙。我告诉学生初中阅读分枝上有三个小枝: (1) 分段归纳段意。 (2) 归纳中心。 (3) 分析写作特点。每一小枝又有几个可以当定理用的杈。比如分析写作特点这个小枝上又有选材、结构、表达、语言等这样几个杈。杈又生小权。如表达的杈上又分为记叙、议论、抒情、描写这样几个小杈。小杈仍可繁衍。如描写又分为景物描写、场面描写、侧面描写、人物描写。人物描写又分为肖像、语言、动作、心理描写。我之所以把语文知识比喻为树,只是为了取其形象之长给学生系统的认识,树的系统性远不及科学本身的系统性严密,人们是不应该用科学的尺子去苛求比喻的精确度的。这样可避免重复劳动,学生又学到了比较系统的知识。这样除字词 ( 浸透在课文中讲 ) 之外,一个个的分枝讲完了,学生就基本上掌握了初中语文知识。学生从初一到初三, 6 次画语文知识树,一次比一次枝叶更繁茂,这说明学生语文知识水平提高了。  由于这样归纳、分类、整理,学生对初中语文知识有了比较明确的理解,再通过他们写 ( 我的自我设计 ) 、 ( 中学语文知识简介 ) 、 ( 第 X 册语文教材分析 ) 等文章,培养学生自我认识的能力,学生就基本知道了自己在哪个分枝的哪个杈上知识薄弱。学什么的问题明确了,行动的方向就确定了。其次是怎样动,即怎样学。学生学语文大多有这样几个毛病:一、效率低。一篇课文拖一两个月也不能按要求背诵,一篇作文写半个月还写不完。二、初中学生看问题往往片面。不少学生认为要 学文必然挤理。理由是时间是个常数,文用多了,理自然少了,因此不舍得花时间学文。三、一暴十寒。语文考试成绩低时。他们也急一阵子,学一阵子,一阵子过后依然如故。针对这样的病,我开了这样的药方: (1) 提高学习效率。教会学生把任务与时间紧密联系起来,研究提高大脑工作效率的办法。我让学生写过 & 三谈记忆力 ) 、 ( 三谈大脑的潜力 ) 、 ( 五谈注意力 ) 、 ( 谈大脑的最佳状态 ) 、 ( 效率最高之时 ) 等文章。当学生学会研究自己大脑的时候,效率自然成倍增长了。 (2) 打消顾虑。即学文不一定挤理。在效率提高之后,按照定额给学生算账,即使每学期完成 10 万字的语文练习, 8 万字的日记, 20 篇作文,除了课内,课外也不过用 1 小时时间。在一二年级科目不多的情况下,每天用 1 小时学语文,难道还算多吗 ? 这样一算,学生放心了。学起语文来心里觉得踏实。 (3) 制定严格的计划,防止一暴十寒。比如班级规定,每天早晨锻炼身体之后的 30 分钟,做“记忆力体操”,早自习用五六分钟抄格言、名诗,晚放学前 30 分钟写日记,回家 30 分钟做语文练习。每天都执行这样的时间表,再在每段时间内规定出必须完成的具体学习任务,既提高了效率,也防止了一暴十寒。这种规则运动,比起学生以前盲目学习的不规则的运动来,既提高了效率,又在心理上有一种轻松感。  (四) 恒。学生对自己的认识也好,从感情上体验自学的欢乐也好, 自学时的定向、规则运动也好,都必须持之以恒。反复加深认识,不断重复,才能由一次次单一的认识、情感、行动,最后形成为一种习惯,一种心理品质和个性特征。从这样的认识出发,班级不但制定了每天的时间表和计划,还制定了每周、每月、每学期的计划。  为了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多方面的兴趣以及在其他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记忆力、思维力,班级规定:每周一班会讨论思想战线的问题;周二图画课;周三游戏;周五音乐课 ( 这天的语文课阅读欣赏 ) ;周六作文;星期日或节假日有目的地去观察、厨游,为下周作文寻觅素材。在阅读欣赏课,我们读了许多优秀的短篇小说、报告文学、通讯等。周六下午第一节,学生互批互改作文。第二节写作,在讲清基本要求、写作知识之后,重在写训练思维力 ( 如 & 谈大脑的潜力 ) 、 & 自学好处多 ) 、 & 过犹不及 )) 、观察力 ( 如 ( 月蚀 ) 、 ( 摸鱼 ) 、 & 炉长 )) 、想像力 ( 如 ( 三十年后的班会 ) 、 & 站在月球上想到的 ) 、 ( 飞碟发射之前 )) 的文章。星期日的早晨是同学们最愉快的时候,我们一起到野外开荒种地、摸鱼、抓蚂蚱,到苇塘里找鸟蛋,在结冰的河上跑接力,在冰雪地里寻找生命的踪迹……这些事情,由于计划时算清了所占的比例,学生谁也不觉得挤了学习理科的时间。全班学生每月都要对自己德、智、体等方面的 12 个数据进行统计,找出弱点,定出下月的计划。每个学生都有一张全年学习计划统计表,这张表上有 156 个数据。由于持之以恒, 867 天来,平均每个学生完成了 25 万字的语文练习、 24 万字的日记、 104 篇作文,读了 75 本课外书。学生初一到初三的试卷、练习本都在教室前面积攒着,累积起来有 26 米多高 ( 单是语文 ) 。班级日记记了 860 天。班级共积累了每个学生从初一到初三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学习、发育情况的数据 6000 多个。  三、 效果  由于知、情、行循环往复,学生都把学习当成了自己的事情,并初步具有了知识系统和自我意识的能力。学生在方向确定的前提下,掌握了利用生物钟的规律做规则运动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 自学能力明显增强,成绩提高较快。初二时,参加县中学语文能力测验,我们班获第一名。初三时,参加全县 30 所中学听说读写竞赛获第一名。加强语文训练并没有影响其他科的学习,发展智育也没有影响德育和体育。这个班级是全县惟一能坚持从初一到初三一直利用星期天到社会上做好事的班级,共受到县、学校 33 次奖励。初二期末考试达标率98%;县内长跑比赛,录取人数占总数 1/5 。学生体重年增长 6.69 斤,身高增长 4.44 厘米。初一时视力正常的 84 只眼睛,到初三只有一只减弱到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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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总政的代表说,全军和武警部队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自觉用科学的发展思路、科学的发展模式、科学的发展方法,解决制约部队建设和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取得了突出成效。
北京军区“大功三连”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他们的经验和事迹曾经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大功三连”指导员赵晓明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带了4份关于基层官兵真信真学真用党的创新理论的材料。他告诉记者,科学发展观要在连队落地生根,就得突出战斗力标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实现个人发展和连队全面建设共同进步。
科学发展的春风给大江南北的座座军营带来了喜人变化。郑传福代表介绍,现在内蒙古边防部队官兵都住上了楼房,用上了照明电,连通了局域网。与这些有形的东西相比,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的观念被摒弃,信息主导、综合集成、联合制胜、体系建设、自主创新、持续发展、人文关怀等观念深入人心。
科学发展观一旦被官兵所掌握,就会产生无穷的创造力。来自基层的马瑞奇、陈国韬代表反映,随着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的牢固确立,基层官兵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应该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当前,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展开,全军师旅团级单位精心筹划,稳步推进。代表们反映,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基本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履行使命见成效”的总要求,调查显示群众满意度普遍达到95%以上。
军队人大代表、河南省军区政委颜纪雄说,学习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是否在解决问题、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河南省军区为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专门推广濮阳军分区的经验:采用“N+2”的办法考核推荐干部,即按可能空出职位数加两个差额数,在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80%以上的人员中确定候选对象。军分区党委委员实名投票,现场公布得票结果。这一办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军队人大代表、军事经济学院政委马建国介绍,为把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学院对近年来下发的各类文件进行梳理,废除了不符合实际的文件30余份,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联合地方高校培养人才等机制,出台了发挥全委会、军人委员会作用等10余条新举措,使一批优秀教学科研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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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总政的代表说,全军和武警部队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自觉用科学的发展思路、科学的发展模式、科学的发展方法,解决制约部队建设和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取得了突出成效。
北京军区“大功三连”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他们的经验和事迹曾经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大功三连”指导员赵晓明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带了4份关于基层官兵真信真学真用党的创新理论的材料。他告诉记者,科学发展观要在连队落地生根,就得突出战斗力标准,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实现个人发展和连队全面建设共同进步。
科学发展的春风给大江南北的座座军营带来了喜人变化。郑传福代表介绍,现在内蒙古边防部队官兵都住上了楼房,用上了照明电,连通了局域网。与这些有形的东西相比,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的观念被摒弃,信息主导、综合集成、联合制胜、体系建设、自主创新、持续发展、人文关怀等观念深入人心。
科学发展观一旦被官兵所掌握,就会产生无穷的创造力。来自基层的马瑞奇、陈国韬代表反映,随着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的牢固确立,基层官兵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应该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当前,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展开,全军师旅团级单位精心筹划,稳步推进。代表们反映,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基本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履行使命见成效”的总要求,调查显示群众满意度普遍达到95%以上。
军队人大代表、河南省军区政委颜纪雄说,学习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是否在解决问题、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河南省军区为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专门推广濮阳军分区的经验:采用“N+2”的办法考核推荐干部,即按可能空出职位数加两个差额数,在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80%以上的人员中确定候选对象。军分区党委委员实名投票,现场公布得票结果。这一办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军队人大代表、军事经济学院政委马建国介绍,为把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学院对近年来下发的各类文件进行梳理,废除了不符合实际的文件30余份,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联合地方高校培养人才等机制,出台了发挥全委会、军人委员会作用等10余条新举措,使一批优秀教学科研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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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性质,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要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继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监察,特别是要结合重庆实际加大对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提高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必须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环境,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查处违纪者、教育失误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强化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当前的监督现状,进一步提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既要增强敢于监督的勇气,又要注重善于监督的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实名举报。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是贯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协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和要求,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证。针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通盘谋划,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程序,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当前活动课的开展存在以下问题:  1. 活动课程的发展呈不平衡的状态  活动课程的实践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好的地区和学校是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的,然而,不少地区和学校对活动课程重视不够,没有把它摆在同学科课程相辅相成的地位上,没有把它看作是素质教育的必要条件,开展得不够理想,有的甚至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据在某地区47所小学的调查中发现,有31%的学校未正常开设活动课程,65%的学校六年级未正常开设活动课,有的时开时停。年级越高,正常开设活动课程的越少。在这些学校中,一、二年级活动课开设率为60%,三、四年级开设率为64%,五年级为60%,六年级仅为34%。在某地区33所有初中的学校里,真正开设活动课程的只有6所,占18%(其中多数学校到初三就不再开设);不能正常开设的,或是以课外活动作为活动课程,或是把劳技、计算机、书法等都作为活动课程的有23所,占70%;另外有4所学校没有开设活动课程,占12%。有的省、市、地区甚至根本没有开设活动课程,特别是没有开设重中之重的科技活动课。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客观上讲是因为活动课程是新课程,没有任何可依据、可借鉴的经验,一切要从头开始,这阻挠了一部分受旧教育模式影响较深的教育工作者对新生事物实践的脚步。另外,办学条件差,经费不足,场地不够,师资水平有限,再加上对实施新的课程计划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活动课程只是课外活动名称的更改,把活动课程开成课外活动课的“拼盘”和“盆景”,也制约了活动课程的开展。此外,担任活动课程的教师大多数是兼职的。一些兼任活动课程的语文或数学教师常常把本应是学科课程以外的综合性的活动课改成“语文活动课”或“数学活动课”;把活动课异化成为学科课的补课或做作业,违背了开设活动课程的初衷。  2. 对活动课程的理论研究滞后,在活动课程与学科课程(包括选修课、劳技课、手工课等)的关系上模糊不清  有的教师认为活动课程是学科课程的补充和延伸,是为学科课程服务的,认为在学科课程里增加一些活动内容就可以取代活动课程,而忽视了活动课程的特征、作用。特别应该注意科技活动课程在教学目标方面;在前沿学科、高新技术、新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方面;在思维科学、创新教育方面;在探索未知方面和直接体验、动手制作方面都是学科课程不能取代的。有人提出活动课程不要给学生提供任何教材资料、材料,但又要学生自主活动、主动参与,使活动课程陷于随意性。这些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没有理清,成为限制活动课程发展的障碍。   3. 不少学校领导对活动课程管理不力  对活动课程没有明确的教育要求,缺乏系统的计划、安排和检查;对活动课程任课教师的水平心中无数,课时没有保证,教学质量更是无从谈起了。  4. 现有活动课程师资水平亟待提高,新的师资来源匮乏  活动课程是一门新型课程,必须有一支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不少现任活动课程教师的科学素养不高,对活动课程认识不清,仍固守着以课本、课堂和教师为中心的学科课程班级授课模式,对活动课程的特点、方式、方法缺乏了解,导致随意性很大。   目前,在师范院校没有开设活动课程,在课外活动中选择科技类活动的师范生比较少。活动课程特别是科技活动课程师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学开设活动课的需求。  5. 活动课程的教学方法研究落后于活动的实践  活动课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只用学科课程的教学方法,显然行不通。但目前,活动课程的教学方法研究工作刚刚起步,还没有建立起像学科课程那样经常的教研活动,远远不能解决教师的燃眉之急。科技活动课是科技含量很高的一门课程,如果没有经常的教研活动,没有经验交流和课堂观摩,普遍提高活动课程的质量无疑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6. 活动课程教材虽多,但精品太少  随着活动课程的开设,名目、品种繁多的教材、教科书一哄而上。这里不乏那些粗制滥造的、不成体系的“教材”和那些与现有师资水平不符的无法使用的“教材”。或是编印出版一些不符合活动课程要求的“教材”;或是以科普读物作为活动课程教材,使活动课变为阅读课。没有教材、资料等教学用书很可能使活动课程放任自流,造成随意性和盲目性。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又出现多种教材叠加的现象。某地曾经同时出现过三、四种教材,甚至以行政手段指令学生购买,大大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与素质教育相悖。  面对这些问题,现在最需要我们冷静下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真正将活动课程改革充分落到实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1. 根除“应试教育”的影响,树立“素质教育”观念是根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而活动课程的设置,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的切入口。我们通过对某市的活动课程实验校和非实验校、实验班和非实验班的学生进行的测试得知:实验校、班学生的知识面宽,求知欲、科学意识、实践意识、协作意识、学习能力、观察、思维、动手、语言表达能力、创造能力以及学习积极性都明显高于非实验校、班学生。活动课程确确实实能够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这些显然是“应试教育”不能给予学生的。跟不上时代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教育最终是要被淘汰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同时在报刊、影视、广播上加大宣传力度,使活动课程的重要意义人人皆知。  2. 恰如其分的定位,实施课程计划改革是保证  我们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摆正活动课程的位置,不恰当的定位便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定位过低,课程得不到保障,全面发展、提高人才素质就成了纸上谈兵;定位过高,空讲话动课程的重要性又会起相反作用,又会将我们的改革引入另一个极端。   活动课程属于课程范畴,必须将其真正列入课程计划,明确其与学科课程相辅相成的关系。活动课程的内容要形成合理的结构,有一定的比例,以确保科学知识的普及,科学技能的培养成为重中之重;活动课程要适合全面发展素质的要求,在全面开足、开齐活动课程,又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它的比重;合并、删除一些意义不大的重复性科目,增加活动课程的课时量;加强对活动课程的管理,真正将活动课程列入课表,做到真正使学生全员参加;活动课程还要有相对稳定的教师任课以达到其教学目标;将活动课程的学习质量纳入学生学习的综合评价之中,将活动课程纳入教学的常规管理范围。  3. 加强活动课程的理论研究,注意务实,切忌空谈  要加强地区间、学校间的交流,确定研究专题。如:大班容量的活动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怎样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搞好活动课教学、城市与农村活动课程的差异和借鉴等等。修订《九年义务教育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4. 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师资  现任活动课程,特别是科技活动课程教师的培训至关重要,应列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成立由领导挂帅的科研组、师资培训班,抓好骨干教师的培养;组建由专家、学者构成的辅导队伍,对教师进行系统科普讲座和岗位培训,提高教师的科学素质和教学能力,增强教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年级为单位组成共同研讨教材、教法的活动课程研究小组,互相说课、听课、评课;鼓励教师自学成才,获得一技之长。   同时,在师范院校开设活动课程专业是解决活动课程师资问题的又一途径。通过活动课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实践,使师范生掌握一定的活动课教学能力,能承担中小学的科技活动课程的教学任务。  5. 加强活动课程教材、资料等教学用书的建设迫在眉睫  我们在一项题为“你认为影响活动课开齐、开好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的调查中看出,有90%的被调查的活动课教师认为当前影响活动课开齐、开好的主要障碍之一是“教材”问题。活动课程特别是科技活动课程的教学用书要经科研领导部门或教材审定部门的鉴定才能出版,杜绝粗制滥造;另一方面,活动课程的教学用书不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定,应在试用的基础上由任课教师、学校领导择优选用,不要求统一。  从新课程计划颁布到今天,活动课程的研究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它迈出的每一步,无不牵动着教育工作者的心。展望未来,我们感到任重而道远,也正因如此,认真搞好活动课程的研究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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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解释  【字体:大 中 小】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这些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草案还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干部的新老交替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对后备干部的培养也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特别是在对鞍山老工业基地改造时期,培养选拔大批能够担当重任的后备干部,更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领导,突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关键在各级党组织的重视和正确领导。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部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的目标和规划。要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研究和检查,强化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平时考虑领导班子建设要同时考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工作要同时检查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干部任免要同时过问后备干部工作。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标准,建立一支稳定的后备干部队伍。要按《条例》规定的选拔局级干部的标准,通过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等方法,把各方面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保证后备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和活力,使各级领导班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一是按领导班子指职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后备人数。在保证质量数量的前提下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对优秀的年轻干部缩短提拔的台阶,确保35岁至40 岁的干部成为后备干部的主体。三是加强不同层次的非党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保证有充足的后备人选。四是严格后备干部选拔程序。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选拔后备干部。同时要增加后备干部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后备干部人选要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五是拓宽视野,多渠道选拔后备干部。要突出竞争,建立和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采取多种途径发现和选后备干部。要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机关内部竞争上岗,把那些经过考试、考核进入前列,但因职数限制未能入选或未能上岗的优秀干部,纳入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要注意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过程中发现优秀干部,特别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及时把那些群众公认、政治业务素质好、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名单掌握起来。对那些专业性较强、业务知识要求较高的领导岗位的后备干部要打破地区、部门限制,面向社会,多层次、广角度地进行选拔。 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委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经过党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二个月以上的培训,未经培训者必须补训;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五)身体健康;   (六)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乡(镇)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成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乡(镇)政府领导成员;   (四)乡(镇)人民团体领导成员;   (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   (六)乡(镇)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和县(市、区)派驻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七)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作者:cvdferrtghh     10:10   回复此发言    --------------------------------------------------------------------------------2 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乡(镇)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推荐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七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县(市、区)委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拟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人大主席、副主席;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换届前应当对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乡(镇)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主持,必要时,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乡(镇)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评议可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乡(镇、街道)干部考察,县(市、区)委或组织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县(市、区)委考察之前或乡(镇、街道)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乡(镇、街道)党委领导成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成员。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县(市、区)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县(市、区)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县(市、区)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报县(市、区)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乡(镇、街道)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乡(镇、街道)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乡(镇)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由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前,如果乡(镇)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对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乡(镇)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条 由乡(镇)党委推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乡(镇)领导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乡(镇)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干部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满两届的,应当交流。   对拒不服从组织交流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同时担任领导职务。   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县(市、区)委及组织部,在讨论乡(镇、街道)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 建立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乡(镇、街道)人大、政府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辞去领导职务。   (二)个人申请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县(市、区)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报县(市、区)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乡(镇、街道)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乡(镇、街道)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乡(镇)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由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前,如果乡(镇)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对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乡(镇)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条 由乡(镇)党委推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乡(镇)领导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乡(镇)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干部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满两届的,应当交流。   对拒不服从组织交流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同一乡(镇、街道)同时担任领导职务。   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县(市、区)委及组织部,在讨论乡(镇、街道)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 建立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乡(镇、街道)人大、政府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辞去领导职务。   (二)个人申请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委根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出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市、地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市、地委组织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市、地、县(市、区)委纪检(监察)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市、地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召集,检查分析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地党委;   (四)乡(镇、街道)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县(市、区)委及组织部,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委对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情况不同。 有的省要求成为选调生的资格: 党员,学生干部,受过省级以上表彰,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排前30%。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不同点主要有:一是报名条件不同。选调生的报名条件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学生干部、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二是培养目标不同。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三是选拔程序不同。选调生的选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考核等程序。四是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后,组织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抽调到上级党政机关跟班学习,鼓励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得力措施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帮助选调生脱颖而出。一般公务员被录取后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经过考核合格方能转正。而选调生不实行试用期。一般公务员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选调生不仅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选调生是公务员,并且与通过正常招考被录用的公务员有不同: 1、选调生没有一年的见习期,工资直接定科员二级。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第一年是见习期,只有见习期工资,第二年才定级,定科员二级。 2、选调生当年参加单位的年终考核。招考录用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考核。二者的区别在于:满两个考核年度,上调一级级别工资;满5年考核年度,上调一级职务工资。一句话:选调生工资长得总比新录用的公务员早一年。 3、选调生如果表现良好,第二年定副科级,执行副科级工资;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第二年才是科员二级。工资差不多少,但是政治意义不同。 4、选调生是省、市、县委组织部掌握的后备干部,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是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 5、如果你有后台有关系,请当选调生。选调生入口不严,许多官宦子弟或富家弟子钻了空子,在基层混一年半载,直接调入上级单位,职务还来得容易。如果你是普通人家的孩子,你若在基层玩命地干,你会有很多机会被“补充”到上级机关;如果你不玩命干,你就会在基层呆一辈子。 6、新录用的公务员一般直接在省市机关工作。选调生一般到基层去,条件艰苦,福利少。 7、你有大志气,有大理想,有大毅力,就去当选调生;你有后台,有关系,想过小日子,就去考公务员。例如: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并主要分配到基层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做好选调生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按需选拔、合理安置原则;   (四)注重培养、动态管理原则;   (五)全面发展、大胆使用原则。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四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是非观念明确,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有发展潜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五)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的应届毕业生;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五条 选拔选调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报送需求计划。各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根据编制空缺,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选调生需求计划,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二)确定选调数量及结构。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选调生需求计划,确定每年的选调生数量及结构。   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女学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三)发布简章。向有关高校公布选调生选拔简章。   (四)宣传动员。有关高校动员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选调。   (五)报名推荐。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审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同意,按省委组织部分配的拟参加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参加选调的初步人选。参加选调的人选应填写《四川省选调生登记表》。   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由有关高校公示。   (六)确定考察面试人选。省委组织部对学校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面试人选。   (七)考察面试。省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面试组对确定为考察面试的人选进行考察面试。根据考察面试情况量化评分。   公布考察面试成绩。   (八)笔试。根据考察面试成绩,分学校按拟参加笔试人员数依次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公布笔试成绩。   (九)确定拟录用人选。根据考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加权综合,依次确定拟录用人选。 公布综合成绩。   公示拟录用人选。   (十)体检。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省委组织部委托高校组织到统一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体检。拟录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   (十一)签订就业协议。省委组织部与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选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考上当年研究生的,可尊重本人选择。              第四章 分配派遣   第六条 选调生一般应分配到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派遣到籍贯和出生地所在的县(市、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派遣到县(市、区)、市(州)及省级党政机关。   分配方案由省委组织部下达到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 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将再次分配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选调生报到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单位的,由市(州)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高校接到选调生的分配去向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档案转递到有关的市(州)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其中分配到地方基层单位的,由市(州)委组织部转递到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九条 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选调生培训计划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对新确定的选调生,上岗之前,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一年后,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委组织部有计划的举办县处级选调生培训班;各市(州)委组织部也要适时举办选调生培训班。   第十一条 适时选派部分优秀选调生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国(境)外学习深造,到上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直接分配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下派到基层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对选调生进行多岗培养锻炼。科级以下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跨单位交流;科级选调生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要分配给选调生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把他们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磨练。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重视做好选调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选调生的政治进步。              第六章 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峡猓??傺〉魃?呐嘌?⒐芾砗褪褂们榭觥?SPAN lang=EN-US&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   (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   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选调生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不同点主要有:一是报名条件不同。选调生的报名条件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学生干部、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二是培养目标不同。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三是选拔程序不同。选调生的选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考核等程序。四是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后,组织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抽调到上级党政机关跟班学习,鼓励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得力措施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帮助选调生脱颖而出。  各省情况不同。有的省要求成为选调生的资格: 党员,学生干部,受过省级以上表彰,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排前30%。 选调生是公务员,并且与通过正常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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