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场报告书可以就地深埋吗?有相关规定、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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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处置费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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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周期分类
安价房〔2014〕89号
信息格式/语种
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宜城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宜政秘[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的,均应交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
二、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三、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50元/吨。保障性住房和工业项目免收。建筑垃圾回填、调剂,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
房屋装饰装修垃圾消纳处置费(含清运费用)为每平方米2元,收费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由你中心负责安排渣土运输公司将房屋装饰装修垃圾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
四、建筑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五、请你中心接文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市区工程渣土处置服务费标准的批复》(价房字[2001]87号)同时废止。
2014年7月28日
抄送:市行政执法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关于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您好!今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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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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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城管局提交的《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  & &联系人:罗婧  
&&& 电话:83 & &传真:
&&& 电子邮箱: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工程渣土)、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部门)
&&&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和建设工地扬尘防控等进行管理。
&&&&市规划、国土、环保、房管、物价、人防、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处置原则)
&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 第五条(处置方式)
&&&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其中弃土(工程渣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等方式利用为主,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以再生综合利用方式为主,其他废弃物以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理。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 第六条(处置核准总体要求)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及处置地点等),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核准具体条件)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项目施工许可证。
&&&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中的弃土(工程渣土),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 (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中的弃料(拆建垃圾),必须由房屋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 (三)居民和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负责收集,由其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亦可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其申报的装潢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处理。
&&&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须提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批准的相关证书。
&&&&第八条(处置核准时间)
&& &对于以上建筑垃圾的处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章 &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出前的建设工地保洁管理)
&&& 建设工地应设置施工围档,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洗轮池、沉淀池、排水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 
&& &第十条(建设工地信息化建设)
&&& 建设工地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均应当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保洁的管理员,并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该监控应接入城管部门信息化系统;对施工场所出入口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结束后的要求)
&&&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
&&& 第十二条(收储、拆迁地块)
&&& 收储、拆迁等待开发地块,土地权属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建筑垃圾堆积的,有关单位必须承担清运责任。
&&& 第十三条 (装潢垃圾收集和临时堆放)
&&&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商贸区,其居民和单位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收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自然村,其居民和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街道(乡镇)负责收集。
&&& 居民和单位应当将装潢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指定地点,同时做好围护、覆盖等防尘措施。
&&&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 &第十四条(施工须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
&&&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管理)
&&&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应安排场地集中停放车辆,并对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建立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十六条(运输车辆管理)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及《关于常州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 (一)运输建筑垃圾中的弃土(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 运输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车厢四周牢固可靠,无破损,档板严密,车容整洁,必须符合“七统一、一必须”(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必须为常州本地牌照)规定标准,并经市城管、公安、交通部门等联合审核通过,取得车辆准运资质证书方能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 (二)运输建筑垃圾中的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运输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取得城管部门的核准证书,并符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前、运输过程中、倾倒点)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地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后封盖平槽,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全程密闭运输,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所载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经核准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场所。
&&&&第十九条(污染道路处理)
&&&&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处置单位对于建筑垃圾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的,必须立即清除,当事人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清除的,由城管部门委托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有关单位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所需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四联单”管理模式)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联单操作模式,联单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为四联单格式。联单由政府(城管部门)、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填埋、中转、回填、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分别签署,并交城管部门备案。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或施工单位、房屋拆除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街道(乡镇)应当指派现场管理员签署联单,运输单位应当指派执行当次运输任务的驾驶员签署联单,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应当指派现场值班员签署联单。联单签署人应各负其责。
&&&&(二)未经建筑工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装潢垃圾堆场现场管理员签署建筑垃圾管理联单的,建筑垃圾不得运出工地或堆场。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核对上述管理员签署、移交的联单,确认后签字。现场管理员留存第一联,将剩余三联单移交运输车辆驾驶员。手续完成后驾驶员方可将建筑垃圾运出建设工地或装潢垃圾堆场。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按照核准的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后,与现场值班员办理交接手续,现场值班员经核实后签字,运输车辆驾驶员留存第二联,将剩余两联单移交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现场值班员。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或消纳处置场所现场值班员签署联单后留存第三联,将最后一联交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将运输过程管理纳入数字化系统)
&&&&城市管理部门应将联单管理纳入数字化信息系统,实施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并根据中心掌握的相关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含回填、复垦、覆土绿化等)、资源化利用的信息,合理安排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各项活动。
&&&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制度)
&&& 本市实行运输单位和房屋拆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政府投资的项目应优先选用信用排位靠前的运输单位。
&&&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交通、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 房屋拆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各区政府等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 第五章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设置与综合利用
&&&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不得相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不得擅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
&&& 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设置,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城管、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 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市政建设等领域的使用,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范畴。
&&& 第二十七条(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置许可)
&&& 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置许可,并对授予许可的企业颁发设置许可证书,并在其网站公布经许可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
&&& 第二十八条(资源化利用企业获取处置许可的条件)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市城管部门核发的设置许可证书:
&& &(一)取得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建设规定;
&&& (三)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等资料;
&&& (四)企业出入口应采取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类似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
&&& (五)企业出入口应当设置进场计量装置,对进场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并做好台账记录。
&&&& 第二十九条 (收费)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作业单位实施代履行,清除作业代履行所需费用依法违法行为人承担。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关的内容,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成投运后生效。 &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哪个规范规定建筑垃圾不能作为回填土
想进行建筑垃圾再利用,可有人说建筑垃圾不能作为回填土,但我找不到哪里有规定,望高人指点一下,先谢谢了?
09-12-17 &匿名提问
装修房子的建筑垃圾该扔到哪  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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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后,产生的废弃建筑垃圾到底该扔到哪儿?当问及这一问题时,珠海很多市民给出的答案是“不清楚”。记者获悉,我市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确实没有相应的规范和指定地点。现状建筑垃圾随意堆放         “有些人装修房子,把装修产生的垃圾扔在路边就不管了,而环卫工人只负责清运生活垃圾,装修产生的垃圾则长时间地堆放在路边,很影响环境。”近日,不断有市民向记者反映此情况。        “装修垃圾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态。自觉一点的,自己雇人拉走,不自觉的,就倾倒在垃圾桶附近,甚至堆在路边,堆在绿化带上,给环境清洁和保护带来很大困难”。一名环卫工人抱怨道。 调查大多数人不知扔哪里        “不清楚,垃圾房好像也不能扔,我也不知道应该扔在哪里。”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给出的都是这样的答案。        正在商铺里装修的工人告诉记者,装修完毕后,老板会请专人把这些垃圾运走,一车5元钱,至于运到什么地方他就不知道了。“反正他们把垃圾运走就是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处也不会管那么多。”        记者曾在南屏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区门口的空地上,看到许多车辆倾倒建筑垃圾,居民则反映,每天都有几十辆车倾倒建筑垃圾,空地俨然成了一个建筑垃圾填埋场,尘土飞扬,给居民带来极大困扰。亟待规范建筑垃圾成管理盲点        装修垃圾到底该如何处理,清运到什么地方呢?“建筑、装饰装修等产生的沙石、木料等垃圾,统称为建筑垃圾。到目前为止,我市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必须堆放在哪个地方也没有规定。”珠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处王主任告诉记者,据他所了解,很多人会将垃圾堆放到沥溪垃圾填埋场附近的山洼地,或是一些烂尾楼坑洼地等需要回填的地方。        据了解,由于我市没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也没有指定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因此,建筑垃圾成了管理盲点。建议指定地点清运垃圾        记者从城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没有相关法规,什么是乱堆放建筑垃圾行为也无从界定,我市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乱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案例。        “建筑垃圾必须统一管理。”王主任说,去年7月份,市容环卫管理处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文件,建议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指定几个堆放的场地,规范各物业公司的收集;建筑、装修单位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有关部门运到指定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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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工回填土工艺标准(104-1996) 中对回填土的规定是:土:宜优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大于50mm,含水率应符合规定。建筑工程回填土的质量控制中规定:填料的选择填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基本规定:  a) 碎石类土、砂土和爆破石碴,用于表层以下的填料。使用细粉砂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b) 含水率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用于各层填料。  c) 碎石、草皮和有机质含量&8%的土,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d) 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该类土经过处理后,其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e) 含盐量符合规定的盐渍土也可以使用,但填料中不得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  2) 填料的处理  a) 施工前5~10 d(阴雨天、冬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填料集中筛选,将填料(土)集中在一起,除掉杂草、碎砖块,将大砖块挑出并破碎。  b) 按不同土质将其分类并均化,分类取样进行击实试验,测定填料(土)的含水率。如果填料的含水率高于试验中达到控制干密度时填料对应的最高含水率或者黏性土的含水率高于最优含水率的+2%时,应及时将填料进行翻松、晾晒或均匀地掺入同类干土进行调整,保证施工时预填料(土)的最优含水率。对于一次用不完的填料(土),应对其做好记录并标识,下次使用时可不进行击实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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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办字〔2014〕30号
建筑垃圾 处置 办法
统一登记号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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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施工、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化手段进行处置。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业指导。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城市规划区及镇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施。淄博新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张店区政府负责。
  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管理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工程施工验线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九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少于10辆自有运输车辆,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行驶证、营运证、禁区通行证;
  (二)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三)符合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四)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监督运输车辆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撒漏,并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优先提供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二)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三)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四)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
  (五)配置专人管理;
  (六)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受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及个人车辆运送的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及时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
  建筑垃圾消纳场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第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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