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标使用权出资应列支在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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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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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买卖各种商品,在这些商品上总是会有,我们买卖这些东西,是行使使用权,那么当商家需要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时候,会得到一笔钱财,这笔钱财是什么收入呢?也就是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下面由律师365来为您解答!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于收入。不属于利得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利得与收入的区别利得: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区别点:一、概念范围不同收入与利得的区别广义的收入含有利得,但是利得和狭义的收入是不一样的,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而利得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利得则如出售固定资产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记入利润,而利得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而另外一部分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二、利得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三、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在会计中,区别收入与利得是一个列示和编制报表的问题,收入和费用通常以毛额列示,利得与损失通常以净额列示,即利得要扣除有关的支出,损失要扣除有关的收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定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出售某项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处置性质相同,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并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只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产生的净收支才属于无形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通过上述小编的介绍,大家知道了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了吧,是需要分你转让的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是什么来决定的,如果是转无形的财产那么属于收入,因此当大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时候,就可以参照小编的这个文章来进行判断和使用。延伸阅读:
无锡知识产权律师
律所: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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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合同
10:39&&来源: |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第[ ]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乙方系[ ]专业公司。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第[ ]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事宜,双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权人
  1、第[ ]号注册商标:
  注册人:
  地址: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按照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定的商品种类。
  2、许可使用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
  3、许可使用的权力性质:独占性授权使用许可,即: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自身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甲方许可乙方的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在发现有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时,甲方保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打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在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属发生争议或者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被诉侵权时,甲方保证及时参与争议或者诉讼的处理,并承担所有的责任。
  ③甲方应及时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手续。
  ④在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保证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乙方责任:
  ①乙方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乙方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维护注册商标的信誉。
  ③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的打击。
  ④在发现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严重质量事故,给甲方商标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恶劣影响,且乙方没有能力挽回所造成的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2、因甲方的相关注册商标权权属产生纠纷或者相关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影响到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3、甲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打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的,乙方可以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身份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因使用相关注册商标被他人投诉或者起诉的,乙方发生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商标使用许可的费用
  1、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费用:相关使用产品出厂价格的[ ]%;
  2、支付时间:按年度结算,乙方每年[ ]月[ ]日前根据上年实际生产量向甲方支付上年度的许可费用。
  七、其他
  1、由甲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国家商标局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合同签约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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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斯科破产新波折 买家或无商标使用权
据美国motorauthority 2月6日报道,电动汽车制造商Fisker(菲斯科)虽面临破产出售,但买家可能无法使用&菲斯科&这一品牌名称和商标。
目前,因破产而面临出售的是菲斯科汽车公司(Fisker Automotive),而&菲斯科&这一品牌和商标的实际拥有者则是另一家Fisker Coachbuild有限责任公司。 Fisker Coachbuild发表声明称,菲斯科的债务人和潜在买家,尚未就菲斯科品牌使用权一事与他们有过任何接触。他们同时声称,如果任何人未经书面授权就使用菲斯科商标,他们肯定会出面阻止。
Fisker Coachbuild由亨里克&菲斯科于2005年创立,从事汽车改装业务。2008年,菲斯科汽车公司(Fisker Automotive)创立,并和Fisker Coachbuild签订授权书,获准使用菲斯科品牌和商标。不过商标所有权还在Fisker Coachbuild手里。
当然,即使Fisker Coachbuild同意继续授权使用菲斯科商标,但买家也未必愿意用。目前,李泽楷旗下的混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Hybrid Tech Holdings LLC)和中国万向集团美国分公司有意收购菲斯科,但美国破产法院此前拒绝了李泽楷公司的出价,并邀请万向集团出资。不过菲斯科本身似乎并不满意,他们称自己的破产正是万向集团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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