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凭大副收据向银行结汇办理结汇请问这话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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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诉土耳其阿兰斯海上运输贸易及实业集团公司未签发提单并拒绝凭大副收据交货导致货损赔偿案
点击数: &&&更新时间: 14:27:45&&【字体: 】
【法规分类号】【标题】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诉土耳其阿兰斯海上运输贸易及实业集团公司未签发提单并拒绝凭大副收据交货导致货损赔偿案【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海事【文号】【题注】【正文】 &&&&
&&&& 【案情】
&&&& 原告(反诉被告):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MERIDIAN SUC-C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805B室。
&&&& 被告(反诉原告):土耳其阿斯兰海上运输贸易及实业集团公司(ASLANTRANSMARIN SHIPPING TRADING AND IN-DUSTRY CO.INC.)。地址:RESADUJE CAD GUNES HANKAT 5-34420 EMINONU,ISTANBUL,TURKEY。
&&&& 1994年1月,原告(买方)与拉脱维亚共和国的FIRM BRIVI-CO INTERNATION LTD(卖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出售4966吨12毫米螺纹钢给买方,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把100%的货款769730美元划入双方同意开设的帐户。同日,银行担保在卖方提供发票及船长签署的大副收据后,即将储备帐户中的769730美元汇入卖方帐户。1月22日,原告依约汇出769730美元至双方指定的帐户。
&&&& 1月15日,原告通过船舶经纪人辉博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辉博公司)与新加坡安加东方航运公司(Anchor Orient Lines)签订一份“金康”样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由安加东方航运公司提供“希拉3号”(HIRA-III)轮为原告承运一批钢材。合同约定的装船期为1月20日,装货港为里加(RIGA),卸货港为中国蛇口,运费为每吨55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支付安加东方航运公司运费350100.49美元。1月19日,安加东方航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被告签订一份“金康”样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由被告提供“希拉3号”轮给安加东方航运公司承运钢材。装货港为里加及克里彼达,卸货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运费每吨40美元,装船期为1月22日至30日。合同同时约定,当租船人确认第一装货港货物的运费已不可撤销地汇入船东帐户时,船东或其代理人便会按租船人的要求将第一装货港货物的提单签发给租船人。
&&&& 1月25日2125时,“希拉3号”轮抵里加港。1月26日0230时装货。租船人的代理汉泽海运代理有限公司(HANZA MAR-ITIME AGENCY LIMITED,下称汉泽公司)将92号装货单交给“希拉3号”轮船长,其中一票货为4966吨12毫米螺纹钢。装货单上要求对该票货签发一张正本提单给汉泽公司。1月28日1945时装货完毕,该票货物实际装货数量为765件共重4856.398吨。1月29日,船长签署了一式三份大副收据。大副收据记载托运人是FIRM BRIVICO INTERNATION LTD,收货人为原告,装货港里加,卸货港为蛇口,货物为765件4856.398吨12毫米螺纹钢。1月30日,托运人开出发票,余款退回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大副收据和发票。后原告将该份大副收据在辉博公司换取一套由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5月6日1105时,“希拉3号”轮抵蛇口港。原告出示辉博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提货,船长拒绝承认该份提单。原告又换回大副收据,要求船长放货,同样遭到拒绝。船长要求原告出示被告签发的正本提单,原告因无法出具船长所要求的正本提单,而不能提货,遂纷争成讼。5月10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告所属的“希拉3号”轮,并支付了5000港币的诉前保全申请费。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11日作出扣押船舶命令。船舶扣押期间,原、被告就提货达成了协议,原告将货物提走。被告于5月2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供了30万美元的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5月26日解除了对“希拉3号”轮的扣押。
&&&& 1994年6月7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诉称:1994年2月1日,原告购买的约5000吨螺纹钢在里加港装上了被告所属的“希拉3号”轮,被告收到全部货物后仅签发了大副收据。按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承运船应于3月初驶抵卸货港―中国蛇口港。但该轮实际于5月初才驶抵蛇口港。船抵蛇口卸货后,被告拒不交付货物。尽管原告反复说明原告与国内的购货商的交货期限为5月10日前,但被告置之不理,导致原告不能在此交货期内向中国国内购货商交付货物,被其索赔50万美元。后经原告努力,违约赔偿被减少到45万美元。被告的故意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其它的额外费用和支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美元及律师费和其他办案费用。
&&&&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希拉3号”轮于1994年1月25日2125时抵达里加港。船长接到92号装货单,该装货单说明须签发一张正本提单给租船人的代理汉泽公司,提单编号“NO1”。“希拉3号”轮于1月26日开始装货,28日装货完毕。2月1日,汉泽公司的经理ALBERT VORONEVICH登上该轮,船长签署一份编号为“NO1”并注明包括765件重4856.398吨螺纹钢的正本提单交给VORONEVICH先生。“希拉3号”轮驶离里加后,使用了里加至蛇口习惯上的地理航线及完全合理的速度航行。抵蛇口前,在越南胡志明市及海防卸货,该轮并没有延误。“希拉3号”轮于5月6日1105时到达蛇口,5月7日1215时开始卸货。原告在提货时没有提供正本提单,也没有出具由一流银行签署的担保书,被告拒绝交货。被告在原告未能出示正本提单或提供担保书的情况下有权不放货,这是符合国际海上运输惯例的。原告错误地申请扣押“希拉3号”轮,导致被告损失186850美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上述损失,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 原告对反诉答辩称:被告称“希拉3号”轮船长曾经签发一份编号为“NO1”的正本提单给VORONEVICH先生,并非事实。VORONEVICH先生及装货港的海关确认从未见到过被告所述的正本提单。事实上,被告在装货港仅签发过一份注明为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的文件。在大副收据没有收回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决不会签发正本提单的。因为大副收据的签发是以收到货物为条件的,而提单的签发则是以收回大副收据为前提的。此外,根据中国的海商法及国际惯例,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此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收到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在被告不能提供其曾签发过正本提单的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作为本案所涉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只能是大副收据。“希拉3号”轮于1994年5月6日就已抵达蛇口港。但被告先是拒绝靠港卸货,货物卸下后,又以原告无正本提单为由故意拒不交付货物。被告在没有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又以无正本提单为由拒不交货,使原告遭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
&&&& 【审判】
&&&&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及反诉均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拒绝交货行为及原告申请扣船行为均发生在中国蛇口,中国蛇口是侵权行为地。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纷争。根据航运惯例,货物装上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已装船提单。被告称其已签发过一份正本提单,其证据仅是“希拉3号”轮船长的证词,被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签发的提单。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签发过提单。因此,被告主张其已签发过提单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在本案所涉货物装上船后,未就该批货物签发提单。在承运人已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航运惯例,也是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但在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并未签发提单,只签发了大副收据。能够证明承运人收到已装船货物的唯一证据是该份大副收据。该份大副收据不仅记载了已装船货物的品名、数量、装卸港等,而且还记载了托运人、记名收货人等内容。在此种情况下,该份大副收据与记名提单并无大的区别,可以认定该大副收据具有提货凭证的效力。原告通过买卖合同关系,在付出货款后取得大副收据,是该大副收据所记载货物的合法记名收货人。承运人理应依据大副收据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但被告在原告出示其签发的大副收据后,仍拒绝交货,侵犯了原告作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赔偿因拒绝交货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其损失为45万美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原告的货物市场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举证证明1994年5月11日至5月26日期间,蛇口12毫米螺纹钢的市场跌价为每吨9美元,原告对此举证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被告的举证可予采信。本案所涉纠纷酿成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是正当合理的,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反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如下:
&&&& 一、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的市场损失43707.6美元。
&&&& 二、被告赔偿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港币5000元。
&&&&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评析】
&&&& 一、该案系一宗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拒绝交货的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船舶被扣押地均在中国,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实体争议。
&&&& 二、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是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纳问题。一般来讲,按照国际惯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提单的简易流程是: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收到一份船长或大副签字的大副收据;当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其代理收回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托运人持提单去结汇银行结汇,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取提单,然后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但本案合同履行的作法却非同一般。原告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出售4966吨12毫米螺纹钢给买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买方把全部货款划入双方同意开设的银行帐户,银行则在卖方提供了发票及船长签署大副收据后将储备帐户中的货款全数汇入卖方帐户。合同签定后买方依约将769730美元汇入双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这样,结果应是,原告持大副收据可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承运人换取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但该案却是大副收据仍在原告手中。这种作法虽不同于国际惯例,但清楚表明原告已付清货款,应是承运人所载运该批螺纹钢的合法收货人。该案的事实是,船长在货物如数装船后,签署了一式三份大副收据,托运人收到货款,原告得到大副收据,未换得船方签发的提单,仅在经纪人辉博公司换取了一套由该公司签发的提单。该提单不被被告承认。而被告称其向汉泽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却提不出证据。按照惯例,承运人在签发正本提单后,应保留一份副本提单,以备收货人持单提货时予以核对。但本案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未能出示副本提单,其已签发正本提单的主张便不能被认定。而由被告签发的大副收据上记载的已装船货物的品名、数量,装、卸货港,及托运人、记名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均与原告通过辉博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一致。通过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确认原告的主张成立,并以此做出判决,是正确的。
&&&& 但是,根据该判决,不能视大副收据具有与提单一样的性质,也不意味着对凭提单提货这一国际惯例的突破。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常做法下,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均是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记名提单的不能转让,也仅是针对托运人而言的,即托运人取得承运人签发的记名提单后,只能交给记名收货人,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而大副收据只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装船完毕后,一般由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收据单证。这种单据是不能转让的,也不是提货的凭证。只是在本案中,事实证明承运人未签发提单,原告出示的大副收据便成为原告是该批货物真正收货人的关键证据。
&&&& 三、本案通过采纳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定原告是货物的合法收货人,进而判定被告应承担因其拒绝交货造成该批货物市场跌价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确认原告诉前扣船的申请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侵权责任认定后,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同样道理,被侵权人亦依法取得对该损失的海事请求权。因此,本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市场损失,赔偿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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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口结汇流程应该怎么做? 结汇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需要
首次出口结汇流程应该怎么做?
公司首次做出口结汇,外商的钱已经到了银行的账上,但无法结汇,银行说要外管局的帐户上有资金了才能结汇。我们已经在外管局的服务平台上填写了合同,但还是不能结汇,请教各位如何处理这一状况。
27 搞错了是出口收汇该怎么操作? 匿名 回答:出口,付汇: 00.接到银行的收汇通知后,用电子口岸操作卡到电子口岸网上查询有没有可结汇额,操作 ] 出口付汇该怎么操作? 问题补充
16,须填写,进口才是付汇.有银行帐户就可以(不一定要外币帐户)。 TOPS
17。 2、有的话就要带着电子口岸操作卡和银行给的出口收汇说明(一份单子。外币到后,首先会入到银行的外币核查帐户。如果是出口前的预付款,需要在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做预收货款合同及提款登记:1,出口,收汇水单到外汇局核销。最后备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收到登记后,视公司的收汇额度,入公司外币或人民币帐户(按当天汇率折算)。如果是先出口后收汇:5 人气:5 解决时间,报关单,应该没问题吧,就是现在收汇多了道程序,要先结汇才可以转到人民币账户上。具体结汇的程序是:27 检举 我想开外币账户? [ 标签。3、最后就是给银行核销单号拿核销专用联用来外管核销就OK拉。这是对一般贸易项下的,如果是其他收汇方式的话,还多一道程序:到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做些登记,之后操作和一般的一样已解决问题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出口付汇该怎么操作,盖公章)然后交给银行国际业务部人员说要结汇就可以啦:08
检举 出口是收汇,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给银行就可以入帐了
考,(合同登记需要打印)2,再用操作员卡查额度、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做提款登记时要用到合同登记号,还有一个水单号,水单号向银行具体负责的人要,填完所有内容后点确定(需要打印)如果是三万元以下的,如果在电子口岸上查到有额度,就直接带如果是三万元以上的,做完提款登记后,把打印出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还有企业基本信息(外管局服务平台上就有),还有去银行拿收汇的单子复印,再做一个纸制的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全盖上公章,去外管局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等他们录入确认了:一,去银行结汇时还是要带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结汇申请书、出口出汇说明,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款收到结汇的话先要在“外管局服务平台”上做,有额度了就可以去银行结汇了、预收货款管理1、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填完所有内容,点确定后有个合同登记号要记下
在银行开设外币帐户.收汇时你需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给银行,银行会在收到款后,除了把前两个东西还给你,还会给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然后你做企业核销报告表,去外管局核销,就OK了,大概我就是这样做的.
客户汇来的货款到了收汇联网待核查帐户,第一次收汇,你需要到外管局申请一般贸易项下的可收汇余额,你带着出口合同到当地外管局咨询调整一下。如果是预收货款,那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的网站上做预收货款登记以后,才可以入账。具体流程你可以直接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
首次出口结汇流程应该怎么做?:
参考: 款收到结汇的话先要在“外管局服务平台”上做: 一、预收货款管理 1、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填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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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收到结汇的话先要在“外管局服务平台”上做 一、预收货款管理 1、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填完所有内容,点...
结汇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内资企业出口如果要直接接收国外汇款的话需要有自营进出口权,也需要到外管局进行备案。同时也可以开设外币...
出口结汇额和出口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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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整套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
出口收结汇:
所谓联网核查的含义,主要就是企业在收汇的时候,外汇首先要存在银行一个固定... ...
收汇后部分出口部分国内交货怎样操作?如何结汇?如何做账?:
恐怕不能这样操作,必须全部出口,才能够核销外汇货款。如果部分出口,那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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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洁提单(FOUL B/L)
  不清洁提单(foul bill of lading)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在时应对承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负责,如发现货物已经受损或短缺,必须立刻通知托运人修补或换货,或将这种损坏或短缺批注在提单上,否则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根据记载效力的规定,应对损坏或短缺向负赔偿责任。银行在办理时,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上作出记载,在正式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如果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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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知识】shipping order/装货单/收货单/关单/下货纸/大副收据
14:50:11 来源: 检验师之家 
清洁提单&clean&b/l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一)shipping order 的作用是什么?
  订舱委托书(shipping note)即(托运单),货代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货代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货代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二)S/O(Shipping Order)定舱单或者落货纸  C/O: certificte of origin 一般原产地证,由商会出具  P/O: purchase order 采购单  P/I: proformer invoice 形式发票  S/O: shipping order 落货纸,
  装货单(shipping order)装货单又称关单,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船公司收到托运单后根据船舶配载原则,结合货物和具体航线,港口的情况,安排船只和舱位,然后签发S/O表示船公司接受这批货物的承运。S/O一经签发,承运托运双方即受其约束。同时,托运人凭船公司签章的装货单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之前,还需先到海关办理货物装船出口的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在S/O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表示该票货物已允许装船出口,才能要求船长装货,这就是装货单习称关单的由来.
  (三)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按实际业务程序介绍一些主要的货运单证。
  托运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 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收货单(mates receipt)
  受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舱单(manifest)
  舱单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此单作为船舶运载所列货物的证明。
  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
  货物积载图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附:提单种类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或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这种提单正面再有&清洁上船&(clean on board、clean shipped on board)字样;不清洁提单foul b/l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检验师若为p&i surveyor时,一般要求船方划掉clean on board。因为这字样和船方的remark是相冲突的)
  清洁提单-----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包裹提单 parcle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底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combined b/l 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分提单 saparate b/l 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l 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 switch b/l 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  倒签提单 ante-dated b/l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即使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货运提单 house b/l 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B/L):成交价格中CIF、CFR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再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reight Paid)字样,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在船上会遇到有人问clean on board 下面这句话什么意思,其实就是运费预付,同样作为P&I surveyor,划去是对船方的保护,不过这对货主货代方面是不负责任的,如若有争议按运费是否预付的实际情况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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