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确认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确认销售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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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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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区别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视同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2、销售代销货物
视同销售,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税
3、设立两个以 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销售,征税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不征税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0、将外购的货物做为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税
11、将外购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不征税(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税
销售,征税
1、“国债”又称“国库券”——发行主体“中央政府”
2、“金融债券” ——发行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发行主体“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
总结: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两个机构内转移、无偿赠送、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会计不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会计不确认收入,但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会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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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因此,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方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入角度再调减相同金额的所得。例如,A公司分别购入甲、乙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乙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入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乙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对利息收入金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税法上,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将资金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金2万,承租方于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日将2万元记收入。但税法规定,第一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二、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上,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租金收入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入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不能按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入。例如,某企业于2011年8月出租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期2年,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租金36000元。会计上,该企业2011年只确认租金收入5000元,2012年、201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2000元、7000元。税法上,这笔租金36000元应全部记入2011年度,而不按受益年度进行分配。因此,2011年度应调增所得31000元,2012年调减所得12000元,2013年调减所得7000 元。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税法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同利息和租金收入基本一致,纳税调增时参照执行。
  (五)捐赠收入的确认。税法上,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会计对捐赠收入的确认基本与税法一致,不需纳税调整,除非收入金额确认违背了公允价值原则。
  (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法上,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超过3年的),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例如,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三次于日、日、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日一次付清。该设备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日商品发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3000万元,计提销项税金510万元。税法上,企业应分别在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同时分3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额。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税法上,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和产品账面价值为收入额确定标准。因此,对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所得,但企业转让或领用该产品时要以相同金额调减所得。例如,某公司提供一块土地(市场价500万元)与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该工程于2011年2月开始动工,2013年10月竣工,竣工结算后,该公司于2013年11月分得一栋楼作为办公楼使用,该楼的市场价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2013年11月应确认收入1000万。
  (作者:陈兵浪 尹平达 廖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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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会计税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小编导读:
& & & &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聊城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总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9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日、日、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日一次付清。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那么,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
  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 3000
  银行存款 & &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2624.30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 375.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 2100
  贷:库存商品 & & & &2100
  日即*9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 &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 &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83.70
  贷:财务费用 183.70
  日即第二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 &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126.56万元[(3.7-1000)&7%=126.56)]。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 126.56
  贷:财务费用 & & & & & & 126.56
  日即第三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 &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65.42万元[(3.70+126.56-2000)&7%=65.42,因计算产生尾差0.02,按65.44万元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 &65.44
  贷:财务费用 & & & & & &65.44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分别在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同时也分三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合计21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
  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2009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624.3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4.3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210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83.70万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3.70万元。
  2010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56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56万元。
  2011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65.44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44万元。
  *9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0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4万元和234.56万元。在这三年中,调增数与调减数相等。
  由此可见,以上纳税调整,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9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8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万元,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2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73.44万元和234.56万元,是*9年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计处理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 & 43.36(173.44&25%)
  贷:所得税费用 & & & & &43.36
  第三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 &58.64(234.56&25%)
  贷:所得税费用 & & & & 58.64
  税法规定的出发点是基于企业纳税能力的考量。企业尽管于2009年初就发出了商品,但到年末时甲公司只收到了1000万元货款,只把当年应收的1000万元货款计入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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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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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沈凯军 罗允尧&   |
  根据《》的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font color="#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日、日、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日一次付清。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那么,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  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3000  &&& 银行存款&&&&& 51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4.30  &&&&&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375.7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  & 贷:库存商品&&&&&&& 2100  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83.70  & 贷:财务费用 183.70  日即第二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126.56万元[(3.7-1000)&7%=126.56)]。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26.56  & 贷:财务费用&&&&&&&&&&&& 126.56  日即第三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65.42万元[(3.70+126.56-2000)&7%=65.42,因计算产生尾差0.02,按65.44万元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65.44  & 贷:财务费用&&&&&&&&&&& 65.44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分别在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同时也分三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合计21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  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2009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624.3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减1624.3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210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83.70万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3.70万元。  2010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56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56万元。  2011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65.44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44万元。  第一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0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4万元和234.56万元。在这三年中,调增数与调减数相等。  由此可见,以上纳税调整,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第一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8万元,按照《》的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万元,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2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73.44万元和234.56万元,是第一年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计处理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3.36(173.44&25%)  & 贷:所得税费用&&&&&&&&& 43.36  第三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8.64(234.56&25%)  & 贷:所得税费用&&&&&&&& 58.64  税法规定的出发点是基于企业纳税能力的考量。企业尽管于2009年初就发出了商品,但到年末时甲公司只收到了1000万元货款,只把当年应收的1000万元货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9年初,尽管货款尚未收到,但已经符合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就可全部确认了产品销售收入并结转了销售成本。至于产品公允价值与按合同规定可以分期收回的货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入账,在后期收回货款时,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按照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分摊额,并将摊销额确认为已实现的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从而计入了当期损益。【】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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