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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芦淞区部分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芦政办发〔2013〕44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芦淞区部分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传染病应急预案体系,现将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2.《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霍乱防控应急预案》
3.《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
4.《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应急预案》
5.《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 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鼠疫防控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芦淞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担任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爱卫办等。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发改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区商贸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生鼠疫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
区工商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区爱卫办:规划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除&四害&方案,检查、管理、规范全区除&四害&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存、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其具体任务为: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疫情相关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湖南省直中医院、市三三一医院等综合医院是我区鼠疫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具体任务为: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体系
建立鼠疫监测体系,根据《株洲市芦淞区鼠疫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分级
3.2.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州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2.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Ⅱ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
(1)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
(2)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3)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4)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地区;
(5)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分级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4.1.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1.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1.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响应能力。按照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5.2物资保障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动态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5.3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霍乱防控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我区发生的霍乱疫情,做好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避免或减少二代病例发生和患者死亡,避免和减轻霍乱疫情造成的社会恐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霍乱防治应急处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霍乱控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芦淞区区域内霍乱疫情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霍乱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担任霍乱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重大霍乱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霍乱暴发事件的处理,做出处理霍乱疫情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霍乱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霍乱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霍乱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霍乱疫区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霍乱疫情发生后,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霍乱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发改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区商贸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作好霍乱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区工商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水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有关水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霍乱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霍乱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区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霍乱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霍乱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霍乱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霍乱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霍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霍乱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霍乱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霍乱疫情相关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湖南省直中医院、市三三一医院是我区霍乱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区疾控中心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3.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3.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全区的监测工作,每年5至10月开展腹泻病人、外环境、水产品的霍乱监测。
3.1.2 各级医疗机构做好腹泻病人预检分诊和登记工作,发现疑似霍乱的腹泻病人,应立即进行实验室诊断,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无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霍乱的腹泻病人,应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实验室诊断。
3.1.3 疫情发生后,在上级的指导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区、疫点内人群、环境和水产品等霍乱监测,为疫情处理和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3.2疫情报告
3.2.1责任报告人:凡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发现霍乱疫情的第一时间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调查,并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3.3预测预警
根据我区霍乱疫情的发展动态和流行趋势,结合我区毗邻地区疫情状况,组织专家分析我区霍乱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控制策略和措施。预测预警工作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应急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霍乱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霍乱疫情划分为三级:重大(Ⅰ级)、较大 (Ⅱ级)和一般(Ⅲ级)。
4.1.1重大霍乱疫情(I级)
霍乱在我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有扩散趋势。
4.1.2 较大霍乱疫情(Ⅱ级)
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4.1.3一般霍乱疫情(Ⅲ级)
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4.2疫情响应
根据霍乱疫情在我区区域内发生,或者我区受到霍乱疫情波及的情况,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做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
一旦我区发生霍乱疫情,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霍乱疫情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霍乱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区卫生局成立霍乱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3响应终止 
霍乱疫情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霍乱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严重(Ⅰ级)霍乱疫情的应急结束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霍乱疫情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的决定实施。
较重(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霍乱应急结束的决策权在领导小组。专家组根据霍乱疫情的控制情况、疫区的消毒隔离效果等来进行评估,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宣布应急结束。霍乱疫区封锁的解除,由政府宣布。
5.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霍乱防治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霍乱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霍乱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霍乱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2物资保障
制定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对霍乱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5.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霍乱疫情的准备工作,对收治病人按要求进行隔离。区卫生监督所及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做好疫情发生时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5.4技术保障
完善霍乱监测体系,加强霍乱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霍乱的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
6.善后处理
霍乱疫情应急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6.2奖励与处罚
对在霍乱防治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救灾防病工作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
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1.3.2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1.3.3依法管理
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2.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
2.1组织领导
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我区的救灾防病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2.2成员单位(部门)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技术咨询专家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供水设施的修复以及垃圾、粪便、禽畜尸体等的清理。
区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防病治病药品的质量监管。
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搞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区民政局: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区委宣传部;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宣传军民救灾防病的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区爱卫办: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助救灾防病工作的开展,组织、动员居民开展消毒工作,并及时做好风险沟通。
3.保障措施
3.1经费保障
1.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从财政拨给民政部门的救灾款和民政部门接受的募捐款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防病救灾,接受的捐赠药品要转给区卫生局统筹安排。
2.严格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贪污或挪作他用。
3.2物资保障
1、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灾害发生后,应立即采购救灾防病药品和物资,确保救灾防病工作开展。
3.3技术保障
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救灾防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了解有关救灾防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4.疾病监测与预防控制
4.1疾病监测与报告
4.1.1收集救灾防病相关信息。区卫生局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范围、受灾人数、救灾防病能力。急需寻求的援助、疫情隐患等情况。
4.1.2加强疾病监测。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有毒有害化学品中毒和其他要求报告的疾病进行监测。
4.1.3疫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2疾病预防与控制
4.2.1疾病预防
1.灾情发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
2.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及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及时销毁腐败变质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4.在人群集中的地方,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
4.2.2疾病控制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3支以上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专家组成的救灾防病机动队。疫情发生后,救灾防病机动队应立A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
2.及早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对灾区家畜和家养动物进行检查,对进出灾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诊,防止疫情的传播。
3.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4.非灾区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5.医疗救治
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立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治疗病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详细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隔离和处置。成立3支以上医疗救治队伍。每年开展急救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救灾防病应急演习。灾害发生后,及时深入灾区开展巡回医疗。
6.联防联控
6.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群众掌握简便易行的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6.2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6.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灾区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开展灾后环境清理、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应急预案
&&&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1.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1.2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1.3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1.4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A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1.5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科学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规范防治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防治效果。
2.应急准备
2.1组织管理
2.1.1组织指挥系统
区人民政府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防治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
2.2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协助制定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区疾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疫点、疫区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内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协助落实农村地区防治措施;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做好旅游景点、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市场管理局督促各市场做好中央空调的清洗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文体新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财政局: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控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治政策;负责安全火化非典死亡者遗体;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制定防治非典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A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与资金;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2.3诊疗机构设置
2.3.1发热门诊
乡镇卫生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查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2.3.2定点医院
我区三三一医院、湖南省省直中医院均为定点医院,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2.3.3专业技术队伍
(1)现场处置机动队: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2)临床诊治专家组;区定点医院成立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科、传染科、急诊科、重症监护(ICU)、放射科、感染科、流行病学和中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疫情监测
3.1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
3.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
3.1.2各医院门(急)诊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对就诊的所有发热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经过发热门诊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在实施隔离观察的同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3.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对发热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疑似病例及时转诊,并按要求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3.1.4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加强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症状者,要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3.1.5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3.1.6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3.2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免疫疫苗接种工作,适时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A感疫苗接种;着力加强流动人口免疫接种工作,减少相关疾病在非典流行期的发生和流行。
3.3卫生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机场、车站、码头、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4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4.保障措施
4.1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基本建设经费和预防控制、病人救治、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医务人员津贴。
4.2物资保障
加强物资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调查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与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药械等,确保防治工作的物资需要。
4.3技术保障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重点,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区卫生局要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检验检测、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临床诊断与医疗救治的培训,并进行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5.应急分级
根据流行特征、涉及范围及疫情变化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级。
一般事件:是指其他县(市)区发生疫情,我区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重大事件:是指我区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我区发生续发病例或暴发流行。
6.应急处置
6.1病例诊断
疑似病人的诊断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区卫生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须经省级临床诊治专家组4名以上专家会诊确定。
诊断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为依据。
6.2疫情报告
6.2.1启动应急预案后,全区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6.2.2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网报条件必须2小时内上报,无网报条件的单位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寄送。
6.2.3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A有旅行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传真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2.4订正和转归报告
(1)医院改变病人的临床诊断,要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2)医院对治愈出院或死亡的病人,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登记姓名、病历编号、住院号资料等,录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
6.3流行病学调查
6.3.1病例的个案调查
(1)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1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组,对报告病例及其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或接触者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按照全国统一下发的个案调查表,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记录病人出现症状前10天的行踪以及与其曾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并立即组织追踪调查;对辖区外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资料,应通知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回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并绘制传播链。
6.3.2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一级防护
适用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16层的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
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2)二级防护
适用于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Z级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3)三级防护
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除按重点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国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Z级标准的滤料)。
(4)其他要求
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6.3.3流动人口的管理
(1)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宾馆、商场、建设工地等重点单位和人群聚集场所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改善环境卫生条件;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消毒;对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建立健康台帐,实施严密的监测与管理。
(2)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确切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对外来人员和返乡人员以街道、村组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和随访;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对来自疫区的无症状者,实施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6.3.4接触者的控制
1.接触者的判定
(1)一般场所
医护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与病人曾居住、工作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与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交通工具
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为密切接触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来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轮船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对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医学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1)每日对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2)被观察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要求实施转运就诊。
对一般接触者,在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实施14天的一般医学观察。
6.3.5大型节会活动的管理
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行大型节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大型节会,须经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举办单位要制定好防制工作方案;落实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疫病传播。
6.3.6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分散接诊、疑似留观、集中收治、严格隔离、属地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医学观察病例,如条件允许应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治疗观察。当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
1.转运与转诊
区卫生局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需要转运暂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时,向区卫生局报告,由区卫生局派指定的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并作好转运交接记录。
急救车辆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并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专车专用。转运病人车辆的消毒、医务人员的防护、污物处理和工作流程等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定点医院和隔离病房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要分区域实施隔离治疗,其中重症病人转送抢救室或ICU病房抢救。临床诊治专家组对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直接参与重症病人的抢救。
3.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临床诊断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观察。
4.医护人员防护
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做好院内感染综合预防控制工作,医护人员采取严格的分级防护措施:
(1)适用于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2)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戴12-16层棉纱口罩;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酌情戴手套和防护目镜。如手的皮肤有破损或为病人抽血、注射时需戴手套,抽血时还需戴防护目镜。
(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2)进入人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16层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密切接触重症病人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进入病房应再加穿隔离衣、鞋套、外科一次性口罩、帽子、戴手套和防护目镜。有条件的穿防护服或需接触重症患者时穿防护服。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目镜。
(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如滴抗病毒眼药水,用朵贝氏液或口泰液漱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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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2)除重点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3)应强调室内通风,尽量减少人员进入病房。
6.3.7病区管理
1.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
2.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
6.3.8尸体处置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尸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尸体,尸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尸体消毒、处理工作,对尸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3.9实验室检测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区内各类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并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2.标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1)标本采集对象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
(2)标本采集人员
A.医院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标本。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的标本。
(3)标本采集要求
A.应在发病不同时期分别采集住院病人不同类型的标本,首份标本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
B.采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本的收集、登记、管理,并认真填写&标本送检表&。
C.标本应立即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能立即送检,可置-70℃或-20℃以下低温冰箱短暂(24小时内)保存。
D.所有标本的收集、运输和保存都应装在有螺旋盖的塑料管中。有标本的塑料管用2层清洁塑料袋严密包裹。
(4)标本采集的种类
包括咽拭子、鼻烟拭子、漱口液、痰液、血清、全血、粪便、尸解组织标本等。各地应根据病人情况、检测目的以及当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设备等决定标本采集的数量和类型。
各类标本采集、运输、保存以及实验室检测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细则》进行。
(5)标本采集的安全操作原则
A.标本采集时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采集人必须穿戴好隔离衣、防护鞋套、帽子、眼罩、N95级防护面罩或口罩和乳胶手套(2层)。标本采集完毕后,首先消毒并脱掉外层手套,然后带着内层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去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采集的样品必须加无菌外包装后才能传送。
B.标本检验采取就地检验的原则,当地医院能开展的项目在当地检测,同时将血清、咽拭子等相关标本送省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
6.3.10消毒处理
1.消毒原则
(1)公共场所
非流行区域的公共场所不需专门消毒,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未发生疫情或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不对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流行区域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要对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交通工具内部等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重点对门诊候诊室、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病区走廊等进行空气消毒。
病人接触过的物品、器械和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等必须进行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2.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1)地面、墙壁、门窗: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mg/L有效氧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300ml/㎡;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l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熏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或以2%过氧乙酸溶液(8ml/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
(3)衣服/被褥: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250~5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l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2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g或次氯酸钙1.5g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250-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5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
(8)家用物品、家具:可用0.2~0.5%过氯乙酸溶液或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涂擦,作用1~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溶液浸泡1~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尸体:对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0mg/L有效氧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7.责任追究  在防治工作中,如发生对疫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未完成防治工作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接受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市芦淞区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 预 案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芦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环保芦淞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芦淞分局、区科技局、区旅游局、区红十字会、株洲火车站、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区范围的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区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教育专栏,普及预防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典型事例。
  区卫生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区发改委:负责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上级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安监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环保芦淞分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芦淞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区科技局: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助相关部门(上级)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旅游局:组织全区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外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株洲火车站:负责对辖区内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我区境内铁路畅通安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提出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区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预防预警机制
  根据上级安排,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区卫生局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同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可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
区卫生局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区农村工作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2.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及时逐级上报,由市、省、国家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姆段В???刂魄?颉?/span>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医疗单位转运。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培训: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由区疾病预防控制送检,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4.5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省、国家卫生部门决定疫情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虏小⑺劳鋈嗽保?凑展?矣泄毓娑ǎ??柘嘤Φ牟怪?透?簦欢圆渭佑?贝χ靡幌吖ぷ鞯淖ㄒ导际跞嗽庇χ贫┖侠淼牟怪?曜迹??璨怪??/div>
5.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在国家疫情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全区的街道及乡镇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医疗急救机构。
按照《湖南省院前急救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在市三甲综合医院设立急救中心,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作为院前急救网点医院,由区卫生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每个街道(乡镇)要依托当地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要建立传染病院(区),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传染病救治机构的设置及要求:
①定点治疗医院:指定三三一医院为我区定点治疗医院,省直中医院为后备医院。
②肠道门诊:全区乡镇卫生院、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要设立肠道门诊。
肠道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明显的标识,并做到&四专两有&,即专人、专室(诊室、卫生间)、专药(药品、药械)、专薄,有纱门、纱窗,有消毒隔离制度,坐诊医生要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并经过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③发热门诊:全区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要设立发热呼吸道传染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验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有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经验的、并经过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区卫生监督所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能力。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卫生局选择市三三一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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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区财政局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并按实核报通信、交通费用。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应急演练
  区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区卫生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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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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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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