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新规定是房产税什么时候征收开始的?

房产税最新政策是什么?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提问者:呜啦啦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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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起,现行房产税最新政策开始执行,具体细则详见下文。此外,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新型房地产税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尚未有定论,也就是说新型房地产税还没有开始征收。2015年房产税最新政策(官方文件)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以上就是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2015年房产税最新政策。房地产税立法尚未出台 新型房产税何时开征暂无定论房地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据悉,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据了解,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有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房地产税改革: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施正文说,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暂不纳入房地产税,随着房地产税征收步入正轨,未来会再进行改革。房地产税开征最新消息:暂无定论 各地将出征收细则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针对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称暂时还没有定论。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虽然房产税已经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但“阉割版”的房产税没有向最应该征税的存量房开刀,试点3年来效果甚微。2014年房产税全面开征越来越让人期待,房产税立法、房产税试点城市扩围将在2014年有效推进和实施。 “杭州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与上海类似,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同时划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4%。的税率征收,对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8%。的税率征收。 有专家称,下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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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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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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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谁交?什么时候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一、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融资租入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期的次月缴纳房产税,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开始日的,自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缴纳。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会员咨询热点问题
1、租入房产转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但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各地实际执行中需要参考当地地方政策。比如:
1)要求转租方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有:
青岛&&青地税一函[2008]9号: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出租房产申报。
吉林&&吉地税发[2006]42号: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海南&&琼地税[1995]征字090号:房屋转租的,按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补征房产税。没有差额的或低于市场租金的,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新疆&&新地税三字[2001]2号:个人出租房屋再转租仍用于居住的,以租金差额依4%税率计征房产税。
2)转租方取得租金收入不交房产税的地方有:
大连&&大地税函[号: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江苏&&苏地税发[号:苏地税发[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安徽宿州:宿地税[2007]97号:纳税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出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
湖北&&鄂地税发[2008]97号: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甘肃&&甘地税发[2009]24号:房产税属财产类税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管理人或房产代管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场出租柜台、场地收入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地税函[号)第一条中&出租柜台、场地属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租用后再转租的,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额计征房产税,由转租人缴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房屋装修费是否要计缴房产税
答:吉地税发[2006]42号: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京地税地[号:企业装修中的资本性支出应计人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辽地税一[号: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记入帐簿&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闽税外字[号: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而支付的装修费,凡仅进行简单粉饰、贴纸等装修的,可列为费用处理;但对房屋进行较大的修理、改装的,则应增列固定资产原价,一并计征房产税。
东地税发[号:企业将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房产原值的,则装修费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如装修费中包含家具、家用电器,财务上又能分别核算的,可减除家具、家用电器的价款后再计征房产税。
参考以上文件,按会计核算制度,与房屋实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发生的装修支出资本化的,以增加后的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未资本化的,不需要交房产税。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为主。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由出租人缴纳、还是承租人缴纳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湘地税发[2004]92号:城市房地产税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城市房地产税应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作者: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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