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是国企吗企业和国企的伤葬费一样吗

农村户口有丧葬费吗?是多少钱呢?--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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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有丧葬费吗?是多少钱呢?
你好律师,我朋友的表哥去世了,但是不清楚农村户口有丧葬费吗,如果有的话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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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关于离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的规定:&&  离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如果是国家机关的退休的,你可以依据这个要求发给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如果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以上是农村户口有丧葬费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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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户口安葬费,看死亡的原因。【2】如果因为,&&&&&&根据《》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如果是因为的,&&&&&&&&根据《四川省》&&&&&&&&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如果是因病死亡,是一般农民,伤葬费的用度没有标准。&&&&&&&& 有钱可以多花,&&&&&&&&没有钱的,可以少花。【5】四川农村居民死亡,&&&&&&&&应该提倡:厚养薄葬。尽量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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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丧葬费是非因工死亡职工三项待遇的其中一项。12年是指2012年还是指工作满12年的职工的,没说清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其实跟工作年限没关系。我就暂时理解为你问的是2012年的标准吧。退休后的职工丧葬费由当地社保局支付。
你是哪的?我是山东的,那我就以山东为例解释一下现在执行的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待遇的问题吧: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日开始计算。
工亡职工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该待遇。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丧葬费和10个月的退休金的总和。
没有期限,尽快结算。有关部门可以无息代存。
去领退休金的部门办理。
从社保机构可以拿到本人生前十个月的退休金,2000元丧葬费。如果他生前还要抚养没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退休职工去世后,社保机构还应该按规定发给被抚养人的生活困难补...
这方面政策各地有差异,有的地方: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只有安葬费,3500元/人;企业离休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时有20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含津补贴),企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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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三十周入盘,而且医生说有早产可能,能不能散步爬楼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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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年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发表时间: 19:27:13 文章来源:
《年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小编收集了《年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及职工死亡待遇标准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单位职工日至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河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相关资讯:  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市直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和全市提前退休手续的办理。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两县正常退休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签署备案意见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手续办理机关申请复查,也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股)代理呈报。  二、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  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一)档案年龄记载有多个年龄时,以档案中有效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作为档案年龄,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年龄为准。  (二)档案年龄记载有年份无月份的,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一致时,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档案年龄小、身份证年龄大的以1月份作为出生时间的月份认定,档案年龄大、身份证年龄小的以12月份作为出生时间的月份认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  (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明确规定只有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经历达到规定年限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我市将对鹤壁市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改制情况进行认定,破产改制前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破产改制后的非国有或集体企业,不再进行特殊工种认定。  (二)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四、加强档案管理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造成档案在个人手里的,应在近期交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各档案管理单位应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严禁涂改、编造档案资料,对蓄意涂改、编造参保人员档案,扰乱退休管理秩序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对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  (一)两县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和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两县正常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直退休手续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两县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股)随时可以参与审核,可以对审核结果随机抽取复核。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复查复核,由主管局长主持,局纪检监察室(股)、法规科(股)共同参加。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单将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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