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行公司发下的工作安排,公司物业有权利罚款吗员工吗

剩饭一两被罚五百?公司没有罚款权-企业权益-三支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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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饭一两被罚五百?公司没有罚款权
  一、案例分析:
  员工:米饭难吃剩一两,结果被罚五百块
  近日,江门某公司的员工小何因为食堂的米饭半生半熟,实在吃不下了,所以剩下了一两米饭,结果保安上来拿出本子让我签名,也不说罚多少。我不肯签,他就不让我走。后来没办法还是签了。结果到了5月25日发工资,才发现工资条上竟然写着罚款 500块。”小何急了,入职以来,每月工资在元之间,因为剩余一两米饭被罚了500元,已经相当于五六天的工资,于是找公司人事部询问 原委:“为什么这次被罚500元?”经理说:‘没办法,你已经签名了’。我说保安也没说要罚我500啊,以前都只罚30到50。”小何说,公司人事部以他签名确认罚款为由,拒绝对此次罚款金额作出调整。“我们刚入职时,人事部经理和我们说了,在公司食堂吃饭,剩余饭菜要扣罚30到50元。”小何告诉南都记者,类似罚款在公司里比较常见,“公司有2000 多工人,每天都有一些人因为剩了饭菜被罚款。每天吃饭时间,都有保安在食堂守着,我很多老乡都被罚过,估计多的时候一个星期可能有200人因为剩饭菜被罚款”。
  公司:不是罚款是捐款
  企业领导刘某对此作出了声明:“我们公司是包吃包住,食堂是公司运营,所有的饭菜都是配给,有多少人吃就配送多少材料,而且食堂是自助餐式管理,饭是自己打,但有一小部分人每次打得比较多,又吃不完,结果倒掉浪费了,还有个别人故意浪费,所以,我们就做出规定对于浪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虽然写着罚款,但实际上是捐款。”企业领导刘某进一步解释,所有罚金是直接打入公司工会的一个员工互助基金账户,用于帮助困难员工,并不入公司账户。
  二、找法网说法:不能以惩罚为由克扣员工工资,捐款也要以自愿为前提
  1、企业没有罚款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利,企业不具备这种资格,因此企业没有制定罚款规则的权利,也没有罚款的权利。
  2、捐款也不是随意就能规定的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英杰律师分析说:员工浪费,企业在发放奖金时,可不发或少发;可以设勤俭节约奖。企业免费提供饭菜,实际上是对员工的一种工资计算形式。
  捐款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即便是捐款,也要看这个企业是否有募捐资质,如果没有募捐资质,随意募捐也是违法的。
  三、员工被克扣工资怎么办?
  1、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法律法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 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 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 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 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6、《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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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李娟娟&|[重庆 重庆];&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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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行政处罚权,依据内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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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单位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我公公在酒楼洗碗,因喝了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而他每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李
女士认为酒楼罚款不当而为其公公打抱不平,并向媒体投诉。她的公公在广州海珠区的肥婶
厨房当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辞职回老家后,她得知公公在5月份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
粥,被罚款2000元。
  “我们规定很明确,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对于罚款数额,肥婶厨房的梁经理
解释说,“酒楼内部员工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
现象就少了。”
  无独有偶。不久前,本市某公司中午就餐时间为11:30—12:00,一日12:06时,员工曹
某坐在角落休息,被公司经理发现,结果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他处以警告处分,并罚
款50元。又一日,曹某未预先请假亦未说明原因,不参加公司例行的早会,公司根据员工手
册对其处以记大过,罚款200元。公司在下月发放曹某工资时,直接扣除以上二次罚款250元。
曹某对公司的处罚不服,认为公司无权罚款,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归还
罚款,但未得到支持。目前曹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大家普遍对李女士公公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对于曹某被罚事件却见仁见智。其实无论
是处理“偷粥”事件还是“偷歇”事件,背后都有一个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到底有无罚款权、
权限有多大的问题。
  各地对于员工罚金的不同规定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罚款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员工赔偿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直
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依据,而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对于企业要求劳动者赔偿的问题,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
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
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大致相同。
  说到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不能不提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
中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
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
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可见当时的法规是授予了企业罚款的权利,但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全
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罚款权利。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等都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就不具备对职工行使罚款的权
利。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5年劳动法执行以来,员工的劳动
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劳动法并未授权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
  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
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而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2009年人保部曾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虽然这个规定至今未
出台,但是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不过,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找到企业罚款的依据。如根据《江苏省工资
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
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
的剩余扣除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广东等地可以允许员工罚金吗?
  上海、广东等地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处予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是否允许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呢?目前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存在分歧。正好笔者担任编
辑的一份刊物近期对此问题有过讨论,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各方意见。
  裁决本市“偷歇”案的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杨惠芳认为:依据规章制度对违
纪员工进行适当的处罚,只要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
向员工进行公示的,就可以据此进行处罚。在法律上,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
章设定。但是《行政处罚法》所指的行使行政处罚执行机关是特定的,职权范围是法定的,
其是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所用,实施的是“公权”。而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需要
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劳动者的行为和管理职工。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依据的
是私法,实施的是“私权”,并不是《行政处罚法》所指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存
在经济处罚的条款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理由。
  但是杨惠芳的观点即使在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内并未形成统一口径,也有不少不
支持员工罚金的仲裁案例。华东师大副教授刘大卫更是撰文对“偷歇”案的裁决表示异议。
他认为,无论企业实行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降低劳动者报酬的前提只有两个:一是工作
时间的减少,二是双方约定合格产量的减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专为规制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
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因为所有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于“内容合法”这一
前提,而此类“罚款”规定本身内容就不合法,因此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
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
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
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
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诫权,但是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
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经济
扣罚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
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员工罚金不能开“无轨电车”
  本市有关方面尽管对“偷歇”案的裁决存在分歧,但是都不会支持对“偷粥”事件的处
理。即使是赞成对“偷歇”案的裁决结果的人,也认为员工罚金不能开“无轨电车”,企业
的这种管理职能应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
  首先,企业不能“想罚就罚”,而必须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规定作为依据,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
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
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只有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罚款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不能“想咋罚就咋罚”,而应遵循“小额合理、有奖有罚”的原则。处罚不
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员工工资只有1800元,“偷吃”一碗粥
却被罚款2000元,这种处罚显失公平,难以为员工所接受也是理所当然的。尽管《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但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它仍会产生影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罚款时,
也应掌握罚款总额不超过员工收入的20%,且罚款后员工工资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规章制度中应有奖有罚,并且明确罚款款项合理用途,才是公平合理的。
  当然,我们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以及修订后的《上海市劳动合
同条例》,对于员工罚金问题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不能罚就说清楚不能罚,如能罚也要让员
工罚得明明白白,否则会引发更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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