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追求的最高道德目标是什么还是共产主义道德素质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和最终目的是什么???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和最终目的是什么???
09-06-18 &匿名提问
一、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旧社会职业道德的主要区别:
   (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的不同。职业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它深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与之相适应。其社会目的也必然服从于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与人之间、职业与职业之间建立了同志式的团结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各种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只是分工不同,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同;从事不同职业的人都是具有社会平等权利的一员,政治和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往社会(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其职业分成三六九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公开维护等级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则把职业的高低与攫取金钱的多寡、政治特权的大小相联系。而鄙视劳动人民、维护剥削制度,则是旧职业道德中共存的观念和因素。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其职业道德必然与之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为人民服务是各行各业共同的出发点、归宿和共同要求。 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职业道德的目的,本质上都是为私有制服务,为个人获利服务,如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绝大部分是个人的,获利也为个人所有,因此,其职业道德也是为个人获利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道德原则不同。 这种不同在于受社会制度制约和影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上,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即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指导下,各行各业也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和核心。 在以往私有制社会里,以维护私有制、剥削者和个人主义为根本,所以其职业道德便在利己主义原则指导下发展着,个人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旧社会职业道德的写照和实质。
   (三)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的关系不同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克服了资本主义职业道德难以避免的虚伪性,实现了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目的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社会各种职业活动的目的是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是为人民服务的,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其行为的要求也是为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服务的。 旧社会的职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但其职业道德也倡导“为人类服务”、 “顾客第一”,从而形成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不一致,正因为如此,有些企业主、商人、只要有机会就弄虚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坑害顾客,只要能赚钱,无所不为。如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的商家将废旧的成套生产线以次充好卖给我们国家,给我国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这完全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虚伪性和二重性,说的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和实践往往相脱离。
   (四)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 在以往的社会中,职业道德又称之为行业道德。顾名思义,行业道德就只是流行于本行业内部的道德规范,它的制订、执行、监督,都是行业内部的事,超出行业的范围,这些规范就失去必要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旧社会,仅有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却没有一个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能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建设不受政府部门的重视。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不仅高度重视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而且还在全国制定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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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个国家民主模式不同,但民主已经具有普世价值。中国要只实行经济改革不实行民主改革,最终走“洋务运动”。那些所谓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必须由共党领导”和阶级制度已经消灭阶级现象依然存在。。。。。。实施民主可以两党合作,台湾也能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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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有弱化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业道德的规范性。积极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急切要求理论工作者认真研究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新途径,本文拟就此发表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双重含义   道德乃是一定社会内部用以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总是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某种约束、引导作用;职业道德则是对某一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一些更为具体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从当前我国职业道德的现状看,需要提出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问题。
  近年来,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各行各业纷纷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从业人员的“文明守则”、“行为准则”、“服务规范”等,行业风气有明显改观。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和问题,主要有:⑴职业道德规范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力减弱,部分从业人员的行为与业已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不相符合甚至严重脱节。例如:在有的商店,一方面柜台上高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横幅,一方面营业员对顾客依然态度生硬,店方通过向顾客出售伪劣商品的途径来谋取不义之财。⑵在具体制定、落实某些职业道德规范时,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法律不协调甚至相矛盾。例如:“忠于职守”的道德要求被赋予这样的内涵:在一定时期内尽可能多地收取群众的罚没款,以谋取本行业或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有的超市保安人员往往以“维护集体财产”为由,限制受怀疑顾客的人身自由,搜顾客的包,粗暴侵害顾客的人身权利。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要使职业道德建设健康发展,亟待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   这里所谓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增强职业道德规范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使之真正内化为他们的道德自律,成为其自觉行动;其次是指注重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和操作过程本身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各行各业职业道德规范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前者涉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外在功能,后者涉及职业道德建设和操作过程的“自律”问题。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应该在这两方面双管齐下,因为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个行业都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而其对于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只有从社会整体看是合法的、正当的,值得提倡的,才能对从业人员发生较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内的各行各业不能建立起具有较强约束力和影响力的职业道德体系,那么整个社会就将陷于一种混乱无序的非道德状态,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也就无准则可循。    二、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存在着不少有利于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积极因素: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初期那种“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有了很大改观,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受到高度重视,为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营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此外,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的专门法逐步建立,为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思想基础。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化不仅是经济运作方式的变换,而且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必然要触及社会政治、文化和价值观等各个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在这样一种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中,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职业道德行为的惯常约束机制有弱化之势。道德不同于法律,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通常是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这些方式实现的,而不是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社会舆论反映一定时期多数社会成员对某一现象和行为的价值评价,社会舆论的赞赏、鼓励抑或批评、谴责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因而对个体行为产生制约和导向作用;传统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沿革中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它对于生活在某一历史时代和社会环境中的人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内心信念则是人们在自己的生活践履中逐渐形成并确信无疑的价值观,它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内在尺度和精神力量,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作用最终都要通过人的内心信念而实现。如果把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理解为约束个体道德行为的外部力量,那么内心信念则是个体自我约束的内在力量,它们构成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主要形式。但在社会转型期,这些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都有弱化的趋势。   首先,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舆论趋向多样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倾向各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相应的表达途径,对同一种现象或行为,人们往往会作出不同的价值评价,社会舆论的莫衷是一削弱了它惯有的道德导向功能;大众传播媒体在社会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有时它为自身利益所驱动,对一些现象作不切实际的报道,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或刻意进行“炒作”,反而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误导;在一些具体工作单位或部门,人际关系的松散化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变化,冲淡了同事之间进行道德劝戒、批评的氛围,对人的评价更多的是讲能力、讲实际产出,这就是说在一个局部小范围内,社会舆论的道德导向功能也削弱了。   其次,延续数千年的传统社会习俗,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到位,正面临严重挑战。中国有自己攸远的历史、文化传承,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道德文化曾经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渗透在亿万炎黄子孙的生活方式、处世理念和做人准则之中。这当中包含有许多具有永恒价值的积极因素,但从总体上看,反映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宗法等级制社会的人伦关系和道德要求,是自然经济时代和封建专制社会的产物,与我们今天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许多方面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它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已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同现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并能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的新道德文化或价值体系还没有(其实也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从道德约束机制这一方面看,社会习俗这种惯常形式发生了“缺损”,其影响力亦大大减弱了。   再次,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之力量的削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个体道德自律意识的淡化,即内心信念力量的削弱。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形式原本便是相辅相成的,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舆论明确,传统习俗力量强,个人的内心信念往往就坚定有力;反之,社会舆论莫衷是一,传统习俗遭遇挑战,就会动摇人们的内心信念,使之找不到对自己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道德尺度,从而引发非道德乃至反道德的思想倾向。例如,时下有些老干部在临近退休前晚节不保,东窗事发后往往以“辛苦一辈子,总得有报偿”这样的说法为自己的不道德(其实是违法的)行为进行公开辩护;还有在部分青年中流行的某些说法,诸如“别把我当人”,“我不流氓谁流氓”等等,都反映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道德自律意识的淡化。   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弱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人们道德行为的失范,职业道德对从业人员约束力减弱与此有着内在的联系。当然对这一点需要作具体分析,道德建设(当然也包括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要考虑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道德约束机制,而且还要考虑用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去约束人的行为。如果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已经不合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那么道德约束机制的力量越强,也许对社会发展和道德文明进步就越不利。同时,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萌发、生长往往是以旧道德价值观念的崩塌为契机的,在新旧道德观的碰撞、交替过程中,通常会经历一个惯常道德约束机制弱化、人们道德行为失范的“阵痛期”,这在社会转型期尤其难以避免,但这未必就一定是消极的。关键在于,经过这样一个阵痛期,能否形成一种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道德价值体系,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填补由旧道德价值观崩塌留下的空白。  (二)社会转型期的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突出了义和利的矛盾,容易导致某些职业道德规范的异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结构比较单一,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居绝对主导地位,其他经济成分所占份额极小,且受到排斥。那时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是公有制下的公民,利益主体相应地比较单一,不同单位之间、单位与社会之间不存在突出的利益差异和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客观上使社会经济结构趋向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要允许并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实践情况看,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此外还出现了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和不同经济形式各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和行为准则,这样就必然会形成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道德实践主体。   道德规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们相互间的关系,职业道德规范对人们相互间关系的调节功能具体体现为三个不同方面:一是调节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二是调节从业人员个体和单位集体之间的关系,三是调节从业人员和单位集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道德实践主体作为自主的市场主体总会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总要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最有利地位。因此,他们在建构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往往会从与自己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方面入手,比如优先考虑协调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或单位内从业人员与单位集体之间的关系,然后才考虑单位从业人员及单位集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有时一些原本无可非议的职业道德规范,由于受道德实践主体自身利益的限制,在具体的理解上或操作过程中也会发生走样或曰“异化”。例如,“热情待客”本是对售货员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旨在协调售货员与顾客间的关系,但有时它却成了某些售货员向顾客竭力推销滞销商品的依据,反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和不满。本文开头提及的一些现象,其深层的原因也在于此。这就提示人们,职业道德建设还需注意建构和操作过程本身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三、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途径   职业道德建设与社会公众利益、与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乃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对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转型期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弱化及某些职业道德规范的异化等现象,也可能在人们的自发道德实践过程中,通过无数次的碰撞、磨合而逐渐得到克服,但那将付出较大的代价。所以要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需要探索新的途径,笔者认为,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有必要引进一些非惯常道德约束机制来干预、规约人们的职业道德行为,这不仅能减少损失,有利于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加快职业道德建设进程,而且也符合道德发展的自身规律。   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新途径,在于调动非惯常道德约束机制,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把一部分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化,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职业道德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力。   通常,人们较多地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当然是没有疑义的。但其实,法律与道德既有差异也有相通之处。首先,它们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包含一套关于人之“应为”的明确要求和约定;其次,法律既有阶级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行为准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同整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是高度一致的,有些法律条文直接源于人们的道德实践和道德要求;再次,法律与道德的作用范围虽然不同,一般说来,法律只是对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危及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起作用。但是二者作用范围的界限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一些原先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已经演变成了法律问题。例如,科学研究活动中剽窃他人的成果这种不诚实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个人的道德品行问题,现在随着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它就转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道德和法律从来不是相互隔离的,法律不能回避它的道德责任,其条文应该体现并维护社会通行的基本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而且在法律制定、实施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强化道德意识;同时,道德也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的作用范围虽然大于法律,但其对人们行为约束力却不如法律,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道德规范需要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法制化是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年来,不同行业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各自的特点,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但由于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弱化,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用法律这种“硬”约束机制来填补因惯常道德约束机制(也可成为“软”约束机制)弱化而留下的空白,以控制和干预各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使业已形成的职业道德规范逐渐地由“他律”内化为相关从业人员的“自律”。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职业道德规范,如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勤政廉洁的要求,对科技工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要求,对商人买卖公平、诚实经商的要求,已经被吸收进了各种专门法的条文之中,实践表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   另外,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操作过程也应该用法律加以规范。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实践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市场主体,他在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时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利益需求,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因此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能给此类职业行为留有任何余地。比如,商场保安人员,为了维护本商场的利益,任意盘问顾客,甚至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就不能认为是“忠于职守”的表现,因为这侵犯了顾客的人身权利,违背了法律,所以必须加以制止。以法律为准绳对职业道德规范制定、阐释和落实的每一环节加以规范,这对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是很重要的。   运用法律手段来帮助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它的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将全部职业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因为这样就取消了人们道德自由的活动空间,消弥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其二是强调法律对于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作用,绝不能否认惯常道德约束机制的意义。人之讲道德,从本质上说不是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是出于意志自由,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良知对于道德规范的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职业道德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道德和理想教育,借助法律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唤醒和增强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使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发挥公共政策的作用,运用公共政策调节、引导人们的职业道德行为。   所谓公共政策是指政府部门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对策和采取的措施。公共政策的涉及面很广,其中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存在的问题制定、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奖惩办法等,这些政策条例对社会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和引导作用,也是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可以并且应当利用的一种社会资源。   制定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不仅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教育、社会保险、基础设施等,而且还承担有维护社会秩序、调节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等责任。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又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在此关头,各级政府更应发挥其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探索运用各种政策手段,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与法律相比,公共政策对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具有更大的有效空间。职业道德规范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应为型规范,即对从业人员的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等;一种是可为型规范,是对从业人员的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恪尽职守、诚实待客等;一种是不可为型规范,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戒律,如不损害集体财产、不擅离岗位等等。通常情况下只有后一类道德规范能够法律化,而对前两类道德规范所涉及的行为,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即使是后一类道德规范所涉及的行为,如果情节和后果不十分严重,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也是不恰当的,但通过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则可以加以干预。如出租车司机不找零、不给乘客开具发票,法律对此奈何不得,但由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管理条例,可以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增强司机的职业道德意识。   从作用的手段看,公共政策比法律来得更多,法律主要是依靠惩罚实现其目的,而公共政策除了处罚这种方式外,还有奖励等正面引导方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等手段来调节、引导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对于那些应为型道德规范和可为型道德规范提倡的较为高尚的职业道德行为,例如,在职业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用条例明确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鼓励,无疑有助于增强上述两类道德规范对从业人员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进而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从作用的力度看,公共政策则介于法律这种“硬”约束机制和惯常的道德“软”约束机制之间,它主要不是凭强力保证实行的,而是用行政手段、奖惩措施来调节、引导人们的职业行为,其力度弱于法律但又强于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运用法律和公共政策作为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性的新途径,并不仅仅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应急、权宜之计,而且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以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人的流动性小,交往范围狭小,常常是一个人终生都在一个地方或单位生活、学习和工作,长年只是与自己的家人、亲属以及在一起工作的同事打交道,因而面子、人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害怕被熟人“戳脊梁”。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的作用容易得到实现,能有效地促使人们遵从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也包括职业道德规范。以市场经济或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则是一种“规则社会”,因为人的流动性增强了,生活的地域、从事的工作经常会变,人的交往面也随之扩大,经常在和陌生人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光靠惯常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够了,人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规则,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能做什么、不该怎么做,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人际关系和不断变动的职业挑战;从社会整体而言,也越来越依赖日渐完备、细致的规则体系去规范、控制其成员的行为,惟有如此才能其维持高效、有序的运作。   总之,在现代社会,人对规则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不可或缺,因而就会形成这样一个总的趋势:法律和公共政策等不断向人的道德生活领域渗透并逐渐扩大其作用范围。所以在社会转型期研究运用法律、公共政策等新方式来强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性,既具有现实针对性,也具有长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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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优良学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联系的结果。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在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同时联系当代中国的实际并努力结合自己的实际,在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下功夫,学会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现实问题。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阶段、新境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章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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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雷托在区分“精英统治”和“民众”两个概念的基础上从“高度”和“素质”两个方面来定义精英;  早期的精英主义有一种贵族倾向,把身份、地位、财产作为衡量精英的标准。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精英主义逐渐接受并融合了民主的某些要素,发展成为精英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否认古典民主理论中“人民主权”、“公意”、“共同福利”等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将民主视为一种方法或是一种程序,对民主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这种程序民主的概念直接影响到达尔、亨廷顿等人的民主理论。精英主义关注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特性。早期的精英主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理论,它把社会中的人分为精英与大众两种类型,并提供了“精英—大众”的两分法。  以大众主义者的角度而言,常认为精英主义者是蔑视大众的。甚至认为精英主义是一种蔑视、嘲笑,甚至是仇视普通大众,认为大众是一个无知、盲动而又自命不凡的群体的主张,而认为“奴隶”、“野蛮人”、“乌合之众”、“群畜” 等名词是菁英主义下的产物(这很可能是一种对菁英主义的误会与偏见)。事实上,理想的菁英主义其实具有一种高道德的自持,关于知识的追求更是无止境的。真、善、美的全面成长应当是身为菁英的使命。然而,菁英主义却常成为既得利益者作为剥削、奴役中、下层阶级的借口,以致于使菁英主义这个观念后来却成为 “剥削者”、“敌视大众者”的代名词,但这样的认知都是具有阶级偏见的。  以人类历史而言,高度文明(civilization)通常为上层菁英所开启。因为上层菁英通常不需担忧生存问题,而有余力去发展文化活动以致于高度的文化活动----文明。但这样的成果当然是菁英阶层与大众阶层合作的结果。若无大众阶层提供生产服务,菁英阶层如何能有余力发展文明。由此可知,菁英阶层与大众阶层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上都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样的明确二分法却是无谓的。毕竟,一个人是否为菁英(或大众阶层),这种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因为真理的追求是无止境的。既为无止境,就没有绝对的菁英。但大众阶层却是可以明确界定的。若一个人没有“永恒性的体认(灵性、良知的体认)”、没有“成长的自觉”、不知行合一的去求知、求真,那这样的人就很有可能成为“无知者”。然而,缺乏上述体认的人在人类历史中却占多数(相对于菁英、知识份子而言)。是以,这多数人就可称为“大众”。大众(mass)一词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被强调,这个字被强调是由于相对于资产阶级(常是一群“非” 追求真、善、美,而为追求利益的少数垄断资源的人)的多数人的自觉。他们自觉与“主流文化”(他们认为这是以菁英阶层的意志所建构的)、“剥削者”、“有钱人”不同,而提出的一种自我文化的强调。  在政治理论上,精英主义反对大众民主,主张精英治国。精英主义者几乎普遍对民主政治抱有悲观主义情绪。在他们眼里,民主制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会成功。由于刻意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政治常常发展成为所谓的“暴民政治”,只有政治精英才是民主政治的堡垒,佑护民主免于暴民政治。  在政治认知上,精英主义贬低理性的作用,推崇政治现实主义。精英主义综合了社会学、心理学甚至是数学、经济的方法,主张理论研究的中立、客观。他们常常以科学主义自居,主张从现实出发来理解政治社会的结构与发展,对二战后兴起的政治科学有着重要影响。  精英主义的兴起从另一个角度暴露了西方民主制度的某些缺陷,精英主义倾向于将民主视为程序的作法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结合,为当代西方宪政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体系中,精英主义理论的影响已经超出其理论本身,在政治科学领域里有着重要地位。然而,精英主义蔑视普通大众,反对民主,宣扬个人主义的英雄史观,其理论上的缺陷亦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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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奉献社会 (一)奉献社会的含义 所谓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他们把一切都奉献给国家、人民和社会。 所谓奉献,就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或为真理、为正义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奉献社会不仅有明确的信念,而且有崇高的行动。 如在国家贸易部表彰的十大劳动模范中,黑龙江鸡西市浸油厂的工人王乙;西藏阿里地区书记孔繁森、被中央军委主席***同志授名为“新时期英雄战士”的李向群。 奉献社会的精神主要强调的是一种忘我的全身心投入精神。当一个人专注于某种事业时,他关注的是这一事业对于人类,对于社会的意义。他为此而兢兢业为,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这就是伟大的奉献社会的精神。 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可以做到奉献社会。 (二)奉献社会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与奉献社会精神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其目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奉献社会的精神既是一种崇高的首先境界、高尚的道德情操,又是一种基于对事业对工作全身心投入的表现。它既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集中体现了我党的性质与宗旨。搞好市场经济需要人们对事业对工作的全身心投入,无私奉献精神就成为搞好经济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因此,无私奉献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的目标是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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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这是因为: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说到底,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不同类型的道德,其核心也就不同。一切剥削阶级的道德都是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少数剥削者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此,其道德建设的核心就只能是为个人谋私利;而社会主义道德是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伦理体系,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因此,客观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而不能以为别的什么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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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科学内涵 (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第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第二,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是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的目标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有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任务。 (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 第一,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不搞两极分化;第二,把消灭剥削看作是一个过程,当作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长期任务,逐步进行; 第三,对于将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方式和方法,对小平也做过一些原则设想。 (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要求; 第二,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从长远来看,只有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第四,共同富裕是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一个历史过程,不是同步同等富裕,不同于平均主义。 总之,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突出强调了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意义,又突出了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条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而实现共同富裕则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最终目标。三个方面紧密配合,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共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所以,我们要完整、准确理解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思想,就要看到它的三部分内容之间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和固有属性,是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源。从时间上说,社会主义本质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而不仅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稳定性;从空间上说,社会主义本质不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特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外部表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反映,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外在樗。社会主义特征主要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或意识形态。它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应具备的一般特点。社会主义体制是在不同国家和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形式和社会主义特征的实现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模式。相对地讲,社会主义本质具有稳定性和抽象性,社会主义特征具有直观性和可变性。同时,征相对于社会主义体制而言,前者是共性,具有普遍性;后者是个性,具有特殊性。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体制是按普遍到特殊,抽象到具体,共性到个性排列的。社会主义本质属于第一个层次,是从理论上直接回答社会主义社会“是什么”的认知概念,是对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理论概括,它是社会主义特征和体制的本质,既决定社会主义的特征和体制,又通过社会主义的特征和体制来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特征是介于本质和体制之间的第二个层次,它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并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什么”的认知概念。社会主义体制是第三个层次,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实践形式。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是社会主义体制在炒同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多样性,在同一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历史阶段表现为可变性,它是从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是回答社会主义“怎么做”的实践概念,离开了社会主义的体制,社会主义的本质无从体现,社会主义的特征也无从实现。改革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其他体制,就是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中国模式。总之,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体制是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层面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完整回答。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问题:邓小平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概念。1992年初南方谈话中,他对社会主义本质这一重大问题,作了总结性的理论概括:“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括,揭示了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划清了真假社会主义的界限,揭示了社会主义优于高于资本主义的根源,从理论层面上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 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问题,新时期一开始,邓小平就反复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实制就是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其中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思想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概括,从制度层面上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 关于社会主义体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做法必须适合于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的特征,必须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基本思路有四点:一是社会主义体制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二是在经济体制方面,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是在政治体制方面,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制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四是在文化体制方面,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体制的论述,是从实践层面上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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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旧社会职业道德的主要区别:
  (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的不同。职业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它深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与之相适应。其社会目的也必然服从于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与人之间、职业与职业之间建立了同志式的团结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各种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只是分工不同,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同;从事不同职业的人都是具有社会平等权利的一员,政治和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往社会(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其职业分成三六九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公开维护等级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则把职业的高低与攫取金钱的多寡、政治特权的大小相联系。而鄙视劳动人民、维护剥削制度,则是旧职业道德中共存的观念和因素。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其职业道德必然与之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为人民服务是各行各业共同的出发点、归宿和共同要求。 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职业道德的目的,本质上都是为私有制服务,为个人获利服务,如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绝大部分是个人的,获利也为个人所有,因此,其职业道德也是为个人获利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道德原则不同。 这种不同在于受社会制度制约和影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上,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即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指导下,各行各业也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和核心。 在以往私有制社会里,以维护私有制、剥削者和个人主义为根本,所以其职业道德便在利己主义原则指导下发展着,个人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旧社会职业道德的写照和实质。
  (三)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的关系不同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克服了资本主义职业道德难以避免的虚伪性,实现了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目的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社会各种职业活动的目的是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是为人民服务的,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其行为的要求也是为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服务的。 旧社会的职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但其职业道德也倡导“为人类服务”、 “顾客第一”,从而形成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不一致,正因为如此,有些企业主、商人、只要有机会就弄虚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坑害顾客,只要能赚钱,无所不为。如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的商家将废旧的成套生产线以次充好卖给我们国家,给我国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这完全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虚伪性和二重性,说的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活动目的和实践往往相脱离。
  (四)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 在以往的社会中,职业道德又称之为行业道德。顾名思义,行业道德就只是流行于本行业内部的道德规范,它的制订、执行、监督,都是行业内部的事,超出行业的范围,这些规范就失去必要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旧社会,仅有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却没有一个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能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建设不受政府部门的重视。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不仅高度重视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而且还在全国制定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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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和党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根本内容。其中,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根本的内容,具有基础理论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强调在实践基础上的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统一。在科学原则中强调历史必然规律与中国国情的结合。在价值原则中,强调中国工人阶级利益、中国人民利益、中华民族利益和人类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在具备科学性的基础上还要有中国特点,才能成为执政党的行动指南、国家的主心骨、民族的灵魂。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是内涵十分丰富的综合性理论体系。从层次结构看,它包括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观念层次、马克思主义价值学层次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层次。从时空结构来看,它包括马恩的价值理论、列宁的价值理论、毛泽东的价值理论、邓小平的价值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价值思想和党的科学发展观。这些价值理论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适用于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空间范围,都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科学性。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其中,为人民服务、“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所谓共同理想就是共同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就是通过一定的教育途径、方式和方法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转化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群众共同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所确定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现实的共同价值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并进一步把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概括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中,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具体表现为:在人改造自然的活动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生态文明;在经济活动中是在劳动本位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活力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以及物质文明;在政治活动中追求民主法治、政治文明;在文化活动中是追求真、善、美及其统一的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在社会活动中是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价值观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价值理想既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时代要求,又深深地植根于中华社会的历史背景、历史进程和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根基。因此,在全体人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民族价值观和时代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就具有逻辑必然性和历史必然性。中华民族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的全体民族成员和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所认同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所共同奉行的价值信念和信仰,所共同选择的价值实现途径、方式或道路。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角度看,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所概括的中华民族精神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这就是:“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其中爱国主义价值观是民族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在爱国主义价值观中,价值主体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社会、中华民族人民;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是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和需要;价值目标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当代中国,价值目标实现的基本途径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也是中华民族人民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价值路径选择。因此,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中华民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为原则,立足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价值根基,在与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价值体系的相互交流中创造了新的文化价值成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价值体系。这个文化价值体系既包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价值观的因素,也包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革命价值观念,也包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的大庆精神、雷锋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建设型价值观念,还包括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形成的“六十四字创业精神”、九八抗洪精神等新型价值观念。其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这种时代精神中的核心内容就是中华民族社会的时代价值观。发展、富裕、民主、法治、公平、和谐、文明以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价值观念,例如自立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科学意识、生态意识、公平正义意识以及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等。这些新的具有鲜明时代特性的价值观念是促进中华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因此,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荣辱观荣辱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化。荣与辱反映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心理感受和价值反思。荣辱观的实质内容是社会评价标准和个体自我评价标准的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化。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基本价值范畴、本位价值、核心内容、根本价值标准、根本价值追求、基本价值原则和基本价值规范制约着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基本理念、标准体系和规范体系。具体而言,一个社会以什么为本位价值,是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性质的标志。剥削阶级社会里本位价值有权力本位、金钱本位等,而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本位价值就是劳动,是否劳动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判断荣与耻的基本标准。为人民服务既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三个有利于”既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根本价值标准,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根本评价标准。是否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既是判断中国一切政党是否有价值的根本标准,也是判断中国一切政党之荣与辱的根本价值标准。集体主义既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作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义利关系的处理也就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基本规范。总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又具有多方面的实践性;既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又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工作上和生活上可操作性。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操作化。(作者系武汉市社科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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