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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课件_甜梦文库
民法概论课件
民法概论任课教师:张庆华1 目第一编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人身权 第八章 债权概述 第九章 民事责任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概述录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十六章 合同法概述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 第十八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的担保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二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与继承法第十一章 物权变动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2 第一章 民法概论3 3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4 4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权利及权利的行使5 5 第一节 民法概述6一、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 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政治国家的法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 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市民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 理念,称为“市民法”。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民法”,后 来为我国借用。6 第一节 民法概述7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调整对象的局限?7 第一节 民法概述8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8 案例:9例1: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9 第一节 民法概述10(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 下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10 第一节 民法概述11四、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立法道路曲折,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巨 大进展。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龙头,大量的民事 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民事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以外,还 可以将一些民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民法性 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作为法律适用的依 据。11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 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 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 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12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3(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 志。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 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13 案例14例2:法谚: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作为抗辩理由 (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问:支持该法谚正当性的理由是什么?14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5(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15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6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 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4)合同的强制订立。 强制缔约: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 运输,医疗等领域; 定式合同: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16 第二节 (三)公平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17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 原则。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 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 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17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 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18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9(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19 案例分析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 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 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 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20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21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1 案例22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元。 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菜只 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22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23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 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3 第三节 三、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2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1.事件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 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24 第四节权利及权利的行使25一、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实施 的行为范围。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25 第四节权利及权利的行使26二、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可以根据其效力所及范围、内容、作用、性 质的不同,作如下分类: (一)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26 第四节权利及权利的行使27(二)以权利内容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内容即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划 分为以下五类: 1.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 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1)亲权 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 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 有的民事权利。27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 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28 第四节权利及权利的行使29(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1.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 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 3.形成权4.抗辩权29 第四节权利及权利的行使30四、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即为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可以分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 1.自力救济 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 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公力救济的手段主要有两种:民事诉 讼和强制执行。30(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案例31例5: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 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31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2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32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 个人合伙33 33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胎儿不具有民34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国内外立法例34 案例35例1:甲、乙是夫妻,甲有父母。后甲因病去世,去世时 遗留个人财产6万元。当时乙已怀孕,小孩在出生后2个小时 因呼吸衰竭死亡。问:遗产如何分配?析:首先应当保留小孩的继承份额,即1、5万元。由于 小孩是在出生后去世,故小孩可以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该财产最后由其母亲乙继承。35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3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 力消灭的唯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36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7(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7 案例38例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 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 协议的效力如何?38 3.无民事行为能力39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 行为的资格,但接受奖励、赠与或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仍可以独立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 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39 案例40例3:甲8岁,擅长小提琴演奏,暑假期间在某酒吧打工 挣钱。暑假结束后酒吧老板乙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为由拒绝 支付报酬。问:老板理由能否成立?析:老板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 报酬时,老板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为由拒绝支付。40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41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采取宣告制度。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 当他们的智力障碍被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 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1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42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42 第三节 监护43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自然人 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1.法定监护43 案例44例4:甲有一子乙,10周岁。甲因工作原因将孩子委托妹 妹丙照顾。兄妹两人约定:甲每月支付丙监护费1 200元。在 监护期间,如因乙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由丙负责赔偿。后 乙在学校将丁打伤,花费医疗费3 000元。问:该案中的责任 应当如何承担?析:丁可以要求监护人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甲支 付后,可以向丙追偿。44 2.指定监护45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 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Z的监护。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45 三、监护人的职责46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 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46 第三节四、监护的终止监护因为以下原因而终止:监护47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 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当精神病人痊愈,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 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7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48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48 案例49例5: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对甲的 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就与甲闹离婚,甲失 踪后长期住在娘家。问:应当确定谁为甲的财产代管人?析:从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甲的父亲作为 财产代管人。49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50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50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51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 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 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3、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4、请求返还原物。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 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51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52一、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 商经营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52 第六节个人合伙53一、合伙的概念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 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 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53 第六节个人合伙54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三)入伙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 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退伙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 身份的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54 案例55例6: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 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 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问:如果债权人要求丙清偿退伙 前的债务,丙能否以三方的约定对抗债权人?55 案例56析:根据《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 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 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 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退伙后,不管退伙人在退伙时是否 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份额,也不管当事人内部是如何约定的, 退伙人都需要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故丙不能以三方的约定对抗债权人。56 第六节个人合伙57(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 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 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 伙人的个人财产。 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 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57 第三章法人58 58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59 59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60 60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61一、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 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一)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三)事业单位法人 (四)社会团体法人61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62二、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62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63一、法人成立的条件(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3 案例64例1: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 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 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问:这里承担“有限 责任”的主体是谁?64 案例65析: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在于 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 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债务人总是以 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债务人全部财产范围的 部分,债务人不负责清偿。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总是有限 的,不是无限的。但有限责任是以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 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承 担责任。65 案例66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非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债务是以公司所有财产承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无限责 任。在法律上,无限责任是常态,有限责任是例外。因此, 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都属于无限责任。66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67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67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68(二)我国法律对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68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69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 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尽管法 人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 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69 案例70例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 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的营业执照上的核 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问:甲、乙 的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70 案例71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 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销 售木地板、厨卫用具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范围, 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71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72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行为能力还包括民事 责任能力,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2 第四节法人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73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一)法人机关的种类 (二)法定代表人73 案例74例3:甲请乙公司帮助搬家,公司派出工作人员李某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李某发现甲的一个金戒指遗落在一角,便偷 偷藏入自己腰包。问:甲是否可以就丢失的金戒指要求乙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74 案例75析:公司应当对其职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李 某利用搬家机会盗窃甲的财物属于个人行为,非为职务行为, 故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当然,由于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 于承揽合同,因而在实践中,如果乙公司无法举证是由于员 工李某的个人行为造成,则乙公司仍应当根据承揽合同承担 赔偿责任。75 第四节法人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76二、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 域设Z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 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 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 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76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77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 等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二)法人的清算77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78 78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9 79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80 80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81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81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82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 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 话的意思表示,两者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82 案例83例1: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 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 “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 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并于9日回复乙“短 信收到”。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哪一天?83 案例84析:非对话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时生效。该意思表示的生效不以相对人了解为必要。由于 甲在5月3日收到了乙承诺的短信,虽然甲没有阅读该短信, 但是该承诺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 规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 时间是日。84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85(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民事主体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 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 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 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85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86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的意 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 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86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87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的意 义在于: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 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87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88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与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诺成性的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的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交付 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88 案例89例2: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向乙借款 20万元,并在同一天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以自己的汽车出质 给乙,但因其他原因,汽车于10月9日才交付给乙。问:双方 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89 案例90析:双方的质押合同在10月5日已经生效,但乙的质权则 在10月9日取得。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 质押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只与动产质权的设立有关,与动产 质押合同的生效无关。即动产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原来 《担保法》的规定中,动产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90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91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 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 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行为方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采取法定形式。91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9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民事法律行为借以表现的方式, 它取决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 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普遍运用、广泛发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方式。该方式的优点是迅速便捷、易于理 解;但缺点在于取证困难。92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93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 以包括:(一)一般书面形式(二)特殊书面形式 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93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94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 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 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方未用语 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 认定为默示。94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95四、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 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 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 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另外,《合同法》第47、48 条均有沉默形式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 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 表示的一种形式。95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96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 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 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96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97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 民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97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98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 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是:(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确定无效。(4)绝对无效。98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99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确定为以下几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99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00(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100 案例101例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里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 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问:甲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权 利?101 案例102析: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民事行为 的构成条件之一,就是欺诈方的欺诈与受害人为相应的民事 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老烟民甲明知是假烟而购 买,与乙的欺诈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买卖不构成欺 诈。当然,由于标的物是假冒红塔山商标的假烟,违反了相 关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所以,该买卖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102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03(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 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 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故因为欠缺效果意思要素而无效。这种民 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103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04(五)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这种 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故因为欠缺效 果意思要素而无效。其特征在于: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104 案例105例4: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 屋出售。遂找到乙说:“这房屋价值3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 病了,没办法,20万元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问:甲 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析:由于甲是处于危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其首先提出 条件并为乙接受,因而不属于处于危难境地的“被动接受” 意思表示的情形,不构成乘人之危。105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06(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106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07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 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 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107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08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 现出以下特点:(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三)行为效果不同(四)行使时间不同108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09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一)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 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 或不正当影响造成。(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109 案例110例5: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一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 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 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 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问:甲企业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 求变更合同?110 案例111析:不能。因为在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往往是明确的,即从外观上看不存在歧义,但是 其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有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对当事人 造成了重大损失。具体到本题情形,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明,因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解释规则,以确定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且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也应当按照合同解 释处理。111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2(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 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 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112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3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 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 情形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相应 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113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4(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 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依撤销权人欲为变更或撤销的意图而定。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114 案例115例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 “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 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问:甲能否以欺诈为 由撤销该买卖关系?115 案例116析:甲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虽然首饰店 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但1年的 除斥期间已过,甲的撤销权消灭,合同确定有效。除斥期间 在性质上是不变期间,不因甲的交涉而中断。当然,具体到 本案,虽然甲的撤销权消灭,但鉴于首饰店提供的商品与其 承诺不符,首饰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甲可以在合同有 效的前提下追究首饰店的违约责任。116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7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就没 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 因此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如下法律 后果: (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117 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18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 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 的民事法律行为。118 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19(二)条件的特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 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在 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2、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4、条件必须合法。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 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119 案例120例7:甲与乙约定,如甲的父亲死亡,甲将房屋出租与乙。 问:该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析:不是。该约定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约定的“甲的父亲死亡”虽属 将来事实,但该事实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不符合条件的不 确定性特征,故不属于条件,而属于期限。但如果双方当事 人约定:如果甲的父亲在2004年死亡,甲将房屋出租与乙。 该“甲父在2004年死亡”的事实属于条件,而非期限。因为 甲父是否在2004年死亡是个不确定的事实。120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1(三)条件的种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 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条件的法律效力121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2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起的期限,并 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 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 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122 第七章人身权123 123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人格权第二节 身份权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124 124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代理概述 ★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125 125 第一节代理概述126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及相应的法律制度。126 第一节代理概述127二、代理的特征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 人。127 案例128例1:丙受甲的委托,出席一个框架合同的签字仪式。问: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代理?析:丙的行为不构成代理。因为出席签字仪式的人并非 在合同上签字的主体,出席签字仪式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代理。128 第一节代理概述129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 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 的名义不同。 (2)从事的事务不同。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 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代表(三)行纪129 第一节代理概述130四、代理关系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本 人,又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或称第三人。同时, 代理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构成,具体来说指: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之 间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130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131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一)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 定代理。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三)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131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132二、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 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 理,则为本代理。 代理人选任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为复任权。代理人 的复任权因代理权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不同:(一)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132 案例133例2: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 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 000元。春节期间因无 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 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 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 000元放在信 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 000元被人所抢,抢劫 案未侦破。现乙要求甲、丙承担赔偿责任。问:乙的请求是 否成立?133 案例134析:本例涉及两个知识点:一是复代理是否有效;二是 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就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既然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说 明甲将代理权转给丙,事先取得乙的同意,故复代理有效。 鉴于甲在选择及指示复代理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甲不应就 此后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134 案例135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只 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责任。鉴于丙 被抢的事实属于意外事件,丙并无过错,因此丙不应承担由 此导致的损失。因此对于该损失,应当由被代理人乙自己承 担。实际上,不但该损失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丙在从事代 理行为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 也应当由乙承担。135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136(二)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 (三)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136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137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 扩大、变更代理权限。2、代理行为应当合法。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137 案例138例3: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受甲的委托,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38 案例139析:因为代理权是一种权限,而非一种权利。代理人所 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并不享有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利益。而法律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依法不能 独立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保护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故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 时,鉴于该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没有必要将这种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因此具 体到本题,虽然乙并无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 但是当乙作为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合同属于有效 合同。139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140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 本准则行使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140 第四节无权代理141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的 情形一般包括:(一)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41 第四节无权代理142三、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 (一)本人的追认(二)对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 2、撤销权 (三)确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42 第四节四、表见代理无权代理14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 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 效力。(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143 案例144例4: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后乙辞 职。乙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辞职的丙 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 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 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问:甲的拒绝是否成立?144 案例145析:本例的关键在于判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看,乙辞职使得其丧失代理权,其所 为的行为成为无权代理。但就丙而言,鉴于长期的业务往来, 其在没有得到告知辞职的情况下,当然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 权,故就丙而言,他可以主张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根据 《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代理 行为有效。因此,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需要承担合同责任。145 第四节无权代理146(二)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 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146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147代理关系的终止,亦称代理关系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被代理人死亡。147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148(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消灭。148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149 149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四节 期间150 150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期间151 151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152一、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 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权利的不行使、财产的占有等;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诉 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152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153(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导致权利功效减 损,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53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15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 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 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4、期间性质不同。154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55一、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155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56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 况: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 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156 案例157例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 有约定还款期。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 其10天准备时间。但范某当场表示拒绝付款。问:曹某的诉 讼时效何时开始重新计算?157 案例158析:曹某的诉讼时效从日开始计算。未定有 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 由于范某明确表示了拒绝履行的意思,故应当从其明确表示 不履行的时间,即日开始计算。158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59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 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159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60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 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 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 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两类:一是不 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160 案例161例2:甲于日被乙打成植物人,3年后的3月4 日苏醒。问:甲要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析:甲被打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由于其被打成 植物人,又没有确定其监护人,故诉讼时效在最后6个月时中 止,因此作为甲还有6个月的时间主张权利。161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62(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 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 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 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 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 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 合并计算。162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63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 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63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64(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 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 去意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 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164 第四节期间165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 的时间。期日,指不可分割的一定的时间,是时间上的某一 特定的点。期间与期日在民法上统称为“期间”。 二、期间与期日的计算 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确定的日期为准。期间的 计算比较复杂,涉及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跨度问题,还涉及末 日的延期计算。165 第七章人身权166 166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人格权第二节 身份权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167 167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人格权 ★身份权168 168 第一节人格权169一、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 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 权两大类。169 第一节人格权170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平 等地享有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具有如下特点:(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的权利,不 以一定财产利益为内容。 (2)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3) 人格权是专属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5)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170 第一节人格权171三、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身体权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 的权利。五、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 容的权利。171 第一节人格权172六、姓名权与名称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 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法改变其名称并 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七、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 享有的专有权。172 案例173例1: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 赵某,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 广告。问: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赵某的肖像权?析: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中的使用行为主要是指利用他人肖 像做广告、商标等,通过整容使得与他人肖像相似,没有进 入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张某的行为没有侵犯赵某的肖像权。173 第一节人格权174八、名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 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实 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第二,行为为第三人 所知悉。第三,行为人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 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74 案例175例2: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 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 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 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 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问:他们的 请求是否成立?175 案例176析:鉴于法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该国土局不得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报道内容真实,没有“无中生有,侮辱 诽谤”的问题,因此被判缓刑的前局长的请求权不能成立。176 第一节人格权177九、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 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隐私权与名誉权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宣扬他人隐 私往往造成对他人名誉的影响和损害,但两者之间仍有如下 区别:(1)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而隐私权的主 体为公民。(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往往是侮辱、诽谤,亦即 “无中生有”;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则是散布、公开,但内 容往往是真实的。如到处宣扬甲为同性恋,如甲确为同性恋, 则属于侵害隐私权;如甲并非同性恋,则属于侵害名誉权。177 案例178例3: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 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 视和排斥。问:媒体的行为是否侵犯小兰的隐私权?178 案例179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 的权利。媒体报道的事实真实,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由 于媒体公开了小兰不愿为人所知悉的事实,对其正常生活造 成了较大的损害。因此,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指出 的一点是:媒体虽然享有新闻报道的自由,但在可能的情况 下仍不能损害公民的人格权。179 第二节身份权180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互为配偶的一 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3、协助权。180 第二节身份权181三、亲属权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其内容主要包括: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 方式、后果等具体情节;(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 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181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182一、赔偿范围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 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一)人格利益受侵害(二)对特定身份权利的侵害 (三)人格延伸利益受侵害(四)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的侵犯182 案例183例4:甲委托乙进行婚庆摄影,但是在进行摄像过程中, 由于乙的过错,在摄像机里放入了一个没有磁性的摄像带。 婚礼结束后,乙才发现磁带上没有任何的图像显示。问:甲 能否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183 案例184析:甲不得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 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要求精神损害赔 偿的,其前提必须是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意欲产生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 念物品,但最后没有产生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在这 种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要求违约赔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 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主张。具体到本题, 由于当事人意图获得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最后却 没有产生,因而,甲只能要求违约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184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185二、诉讼主体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诉讼主体的内容,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主要是涉及自然人的精神或者肉体痛苦,法 人实际上无所谓精神痛苦的问题。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 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死者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185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186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各种具体因素 确定,这些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后果等具体情节;(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 承担责任的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186 第八章债权概述187 187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债权概述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三节 无因管理188 188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债权概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89 189 第一节债权概述190一、债的概述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 素。1、债的主体。2、债的内容。 3、债的客体。190 第一节债权概述191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一)合同(二)无因管理(三)不当得利 (四)侵权行为 (五)其他原因191 第一节债权概述192三、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主债与从债192 第二节不当得利19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 己获得利益。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193 案例194例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 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 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 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194 案例195析:王先生无须支付费用。本案中的洗车行为作为一种 给付,鉴于事先无合同关系存在,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给 付的主体原则上须返还所得利益,但如果给付系因不法原因 产生,则无须返还。本案中的受损人故意使自己受损而为给 付,意图成立某种债的关系,系恶意相对人,所为给付为不 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195 案例196如,故意替别人贴瓷砖,街头流浪小孩强行给路人擦皮 鞋等,此类行为若双方有合意,则构成合同关系,若无合意, 则系不法原因给付,受益人无须返还所受利益。另外,本案 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在无因管理中需要有为被管理人利益 的意思,但是本题中洗车人进行洗车工作不是为了王先生的 利益,而是为了赚取洗车费,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故根据 一般观念,王先生无须支付费用。196 第二节不当得利197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1、受益人为善意 2、受益人为恶意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4、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 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197 第三节无因管理198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198 案例199例2: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 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问:甲的行为是否 构成无因管理?析: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 家扑灭大火的行为仍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199 案例200例3: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 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 乙家房屋仍然倒塌。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析: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但 不以实际获得利益为要件。故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 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200 第三节无因管理201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201 第九章民事责任202 202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03 203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民事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04 204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205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 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 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而且具有补偿性(三)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205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206二、民事责任的种类(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206 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207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二)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207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8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 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 件的归责原则。208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9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在法律规定 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 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 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 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 事人分担损害后果。209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10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 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免责事由有: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不可抗力。210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11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除了一个人的过错以外,还有共同过错、与有过失 等情形。 在共同过错中,有过错的仅是加害人一方,在与有 过失中则是强调受害人有过错。在受害人与有过失的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按照下列规则进行:1、在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中2、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211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212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 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 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212 案例213例1: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 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丙对该坑未设Z 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问: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213 案例214析:本例的关键在于区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实 践和理论界对于如何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至今并没有 取得共识。一般来说,如果两个行为结合导致了一个损害后 果的发生,同时将其中的一个行为排除掉,如果不会有结果 发生的,属于直接侵权。如甲购买了电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 结果电热水器漏电了,且漏电保护器不工作了,导致了甲的 死亡。214 案例215只要其中电热水器漏电与漏电保护器不工作这两个情况 中的任何一个不发生,就不会发生死亡事故。因此本题中的 情形属于直接结合,两个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 两个行为结合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发生,但是将其中一个行 为排除掉,结果仍然发生的,则排除掉的行为不属于结果的 直接原因,而是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间接结合,应当 按照原因力比例和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如甲开车撞伤乙, 但伤势不重,结果在去医院救助过程中,由于护士的失误, 打错了针,导致了乙的死亡。215 案例216我们发现,哪怕没有开车撞伤的事件发生,只要就医及 护士打错针这个行为,即会导致乙的死亡,因此甲撞伤乙的 行为只是导致乙死亡的条件,而非原因,因此甲的行为与医 院的行为构成一个间接结合,按照各自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题,由于丙没有设Z警告标志,导致甲受伤的是丙 的不作为,而乙的开车逆行只是导致甲右拐的条件而已。实 际上,即使没有开车逆行迫使右拐的事实,甲在骑车中出现 右拐也极为正常,也即仍会有乙的受伤,因此本案应当由乙、 丙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216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217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 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三、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其他问题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部 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17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18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 要件,但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 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 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 以向雇主求偿。 218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193、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致损的,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 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219 案例220例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 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 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 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问:甲公司是否 应当就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220 案例221析:本题的关键在与确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性质。甲乙之 间的合同关系或为雇佣,或为承揽;而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 于:雇佣合同多以时间的长度及时段界定劳务的范围,在劳 务提供时,直接接受债权人的指挥监督,不强调必须要求完 成一定的工作或工作量。承揽合同一般强调负责提供劳务的 债务人,必须到达堪称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以该一定的工作 的完成界定其应提供劳务的范围。而且承揽人对完成工作保 持完全的独立性。221 案例222根据题干中的表述,鉴于乙系专门从事空调安全服务的 个体户,应当属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对外提供服务,且自 备工具,应当认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承揽合同。而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 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无须对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222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23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 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 责任。帮工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 责任。 2、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 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223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24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九、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24 案例225例3: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 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 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问:谁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25 案例226析: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本题中虽 然丁之伤害是由于蜜蜂蜇伤,但导致蜜蜂蜇人的原因是另一 动物猪的原因导致,而猪的饲养人乙对此有过错。就此一点 而言,作为蜜蜂的饲养人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第127条中的 “第三人过错造成”而免责。故该责任应由第三人乙承担。 其次,丙作为帮工,还应当考虑帮工活动中的责任承担。226 案例227鉴于丙的行为属于经过同意的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赔 偿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丙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因此丙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被帮工人乙承担责任。227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28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 害的侵权行为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228 案例229例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 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 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问: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 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 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229 案例230析:应当由乙承担,同时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 中,由于酒店保安看见而不制止,有过错,因此根据《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30 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停止侵害23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正在实 施的侵害行为,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二、排除妨碍 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可要求侵害人排 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 三、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具有危险时,他人可请求消除已经 存在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当事人拒绝自动消除危险,利害关系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消除。231 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四、返还财产232返还财产指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给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 五、恢复原状 当财产被损坏、改变但有复原可能时,受害人可请求回复到原有状 态。 六、修理、重作、更换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即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如果没有按约定的质 量、规格、型号交付标的物,则应依约定或债权人的请求对标的物进行缺 陷修补、重新制作或予以更换。232 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七、赔偿损失233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时,行为人应以相应数 额的财产给予受害人补偿。 八、支付违约金 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由违约一方向另 一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为其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 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恢复名誉,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 权行为导致被害人人格评价降低的,应该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 侵害前的状态。233 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34十、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 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 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 用。一般而言,是单独适用还是合并适用,应根据民事责任 的性质确定。234 第十章 物权概述235 235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物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236 236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物★物权的基本原则及效力237 237 第一节 物238一、《物权法》概述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日正式实 施。该法共5编,19章,247条。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 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238 案例239例1:甲宣称自己是距地球50光年的银河系人马座一颗通 体为钻石的白矮星露西的所有权人,并与乙达成许可协议, 乙在缴纳一笔款项后获得此星的开采权。甲乙之间的协议是 否有效?在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丙利用空气压缩机将 决赛球场的空气压缩到一个大容器中,然后将该容器中的空 气分成250ml的小包,出售给球迷。问:丙与球迷间的合同是 否有效?239 案例240析: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与球迷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乙之间的合同因为标的物不适格而无效。根据民法原理, 物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客观物质性;人力的可支配性。而人 马座的白矮星距地球50光年,虽具有客观物质性,但根本无 法为人力所支配,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世 界杯决赛球场的空气的买卖虽然以普通人的眼光来看有点可 笑,但是作为包装好的空气,具备了客观物质性和人力的可 支配性,完全可以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丙与球迷 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240 第一节 物241三、物的种类为了明确物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物可作如 下分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4、主物与从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241 案例242例2:甲乙之间达成母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在合 同签订之日将牛交付在乙;乙在一个月内付清价款,在价款 付清之前甲保留母牛的所有权。母牛交付后5天,母牛生下小 牛一头。问:该小牛的所有权属于谁?242 案例243析:小牛的所有权属于乙。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虽然所 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上,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已经归属于买受人。孳息作为标的物的收益,应当属于买受 人。而且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在于担保买受人履行债务,限制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其目的不是限制买受人对标的物 的收益。当然,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另当别论。243 第一节 物244四、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 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票据 2、债券 3、股票 4、国库券 5、提单 6、仓单244 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245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由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 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三)物权的标的是物245 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246二、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246 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247三、物权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 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247 案例248例3: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 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却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问: 甲能否要求返还该纪念册?248 案例249析:《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结合《物权法》第39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本案例中 甲通过赠与合同约定“学校不得转让纪念册”的内容,仅具 债的效力,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 乙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甲可以追究大学的违约责任。249 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250(三)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仅为一个独立物。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四)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250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251一、物权的效力(一)优先效力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设立的物权。251 案例252例4: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 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争议。甲、乙 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 据其租赁合同主张优先购买权。问:能够依法获得该房屋的 所有权的是谁?252 案例253析:虽然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但由于丙、丁均享 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丙、丁均主张优先权的前提下,戊 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就丙、丁的优先购买权而言,丁的 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合同产生,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 发生,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丁的优先购买权。故丙能依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53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254(二)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 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 其返还原物。 (三)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 有权对于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 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254 案例255例5:甲乙两家的房屋相邻,在地震中甲的房屋倒塌,并 倒在了乙家的院子里,压死了乙家的两头猪,还阻挡了乙家 道路的出入。问:乙能否要求甲赔偿两头猪的损失?能否要 求甲清理道路?255 案例256析:乙不能要求甲赔偿损失,但可以要求甲清理道路。 由于甲的房屋的倒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因而当乙主张甲 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甲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故 甲无须承担因房屋屋倒塌导致乙的两头生猪的损失。但是就 乙的要求清理道路的请求,虽然甲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乙 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甲排除妨碍,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 清理道路。256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257二、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权利人 的物权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 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 指物上请求权,债权的保护方法指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救 济手段。257 第十一章物权变动258 258 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二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259 259 本 章 结 构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内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260 260 26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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