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录用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规定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的问题。

  请教各位天涯大神,全额拨款(全供)、差额补贴(差供)、自支自收(自筹)事业单位在人员工资方面,在发放渠道和发放方式上有哪些不同?   一、全供单位人员的全部工资均由财政负担,先由人事局工资科按个人情况分别核定,再由财政局预算科按每个人的具体金额拨付,最后由工资卡开户银行直接打到每个具体人的卡上,这样说对吗?  二、差供单位人员的工资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一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这个大家都知道。我想问的是,财政负担(或者说补贴)的那部分是如何确定的?  1、是一个固定数额,即无论你单位增没增加编制,或者增没增加人员,或者超没超编,财政局每个月(或每年)就拨给单位(而不是像全供单位那样,由财政局直接拨发给具体人了)那些钱,剩下部分不管你人员数量如何变动,缺口多少,都由自己解决?  2、还是根据单位的核定编制数,财政局按照所有编内人员的(或按其他标准计算?)核定工资标准计算出单位工资总额,然后乘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后拨付给单位?  这样的话就会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即超编单位的超出编制的那部分正式人员的工资怎么办?完全由单位自己解决?可是据我所知,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和大部分的县还未真正实行编制实名制,编制都是只对单位不对具体人。那么同样是拥有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职工,如何确定谁在编内谁在编外?既然无法区分谁是编内人员,那么财政局又如何进一步确定编内人员的工资总额,从而根据一定比例计算出所需划拨的财政补贴总额呢?  3、或者是根据单位的所有正式在册人员数(不去管是否超编了),财政局按照每个人的核定工资标准计算出一个单位的工资总额(这样的话是不是这个总额就会随着在册人员的增减而变动了?),然后乘以一个固定的比例拨付给单位,单位再自行补齐剩下缺口部分,然后不区分所谓编内编外(未超编的单位不用区分,超编的单位好像也无法区分),只要是正式在册人员,均按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如果单位效益不好,无法全部补齐缺口,那大家都只能领取部分工资(但也有一个统一的比例)?  三、自筹单位相对简单些,财政不负担人员工资,全部由单位自行解决,这点很像企业。但跟企业不同的是,他们的人员依然需要通过人事局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收入中的基本工资部分也须按照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发放,理论上也依然受到编办核准的机构编制限制,是这样吗?  晚辈刚刚考进一家差供事业单位,所知甚少,同时又觉得这个问题很具有普遍性,希望能得到在财政、人事、编制系统工作的朋友和其他懂行的前辈的指教!不尽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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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提问一句:差供单位的那三种可能情况中的第2、3条中所提到的那个“固定的比例”,是不是一般都是财政上负担基本工资总额的70%,单位负担剩下30%,然后津补贴这一块就是因地而异了,有的地方财政也补,有的地方全靠单位啊?
  或者财政补贴和单位负担是60%和40%的关系?
  无人知道吗?
  各个地区不相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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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关于2018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发工资
对于很多想进事业单位的人来说,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发工资吧!  事关河南人就业、收入、职称等多重切身利益的《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  记者注意到,《规划》中提出,我省要健全公务员分类管理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十三五”期间,河南将完善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制定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安排,推动市级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公务员的招录方面,我省将制定《河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务员统一考试录用常态机制。  公务员交流机制也会得到完善,探索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进一步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的上升通道。  对于贫困地区的公务员,我省将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科学编制考试录用计划,适当放宽录用资格条件,努力缓解基层一线用人难、留人难与新录用公务员流失快等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向合同用人转变  我省将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其中提到要推进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数量占新进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同时还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指导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覆盖。推行竞聘上岗,研究制定竞聘上岗制度,将竞聘上岗作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  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缩小地区间工资差距  “十三五”期间我省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比重。  同时,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我省落实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做好我省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规划》还提到了一点,就是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缩小工资差距,积极稳妥推进工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鼓励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离岗创业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浙江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  离岗后人事和工资关系如何处理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所在事业单位可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离岗后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返岗安排  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返回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辞职解聘  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符合本条前述两种情形辞聘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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