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验资报告吗,有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国已近70万家 资金严重“虚胖”
关键字: 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注册合作社合作社融资合作社法农村合作社章程
&现在上面统计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几千亿元,那其实就是个神仙数字,根本靠不住。现在成立合作社太简单了,只要有拿着5个户口本就能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至于出资额度,自己说多少就是多少,说100万也行,说一个亿也行,水分很大。&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家合作社理事长说。
记者近期在黑龙江、安徽、江苏、江西等6省份采访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严重&虚胖&,入社社员数量、注册资金额度&水分&较大,&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相关人士建议,今后合作社发展应以&提质增效&为主,而不能再盲目扩张数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家,出资总额1.1万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资料图)
&假合作社&现象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各地合作社发展犹如井喷。东部某省农业厅经管总站工作人员介绍,这些年合作社数量增加很快,全省每年要新增1.3万家左右,但其中1/3都没有发挥作用,根本没有开展任何合作,是&假合作社&,徒有虚名。
记者在江苏、江西、安徽等省份采访时也发现,这种&假合作社&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各省合作社数量都在迅猛增加,但真正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共赢的很少。
江西省南昌县农业局农经站站长樊小平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目前全县700多家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最多只有20%。有些合作社成员数量存在不真实的问题,拿着别人的户口本复印一下,就去登记成立合作社,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把关不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合作社现在总注册资金五六千亿,平均每家都是100万元,基本上里面有90%的水分,工商部门不进行任何的验资提示,也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业内人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门槛太低,凑够5个成员、上网下载一个章程、起一个名字就可以登记。至于这些成员是不是真想合作,有没有相关产业等等,一概不管。现在全国60万家合作社,量已经足够了,今后面临的是如何提质增效的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合作社进行一次梳理,淘汰那些虚假合作社,并提高合作社的进入门槛,确保成立一家显效一家。
内部管理混乱
东部某省的一家合作社前段时间经历了一场社员&内讧&,原因是普通社员怀疑理事长把盈利私吞了。由于合作社账目不清,究竟是不是理事长本人私吞,已经很难查明了,最终只能不了了之。这家合作社是由农产品销售公司牵头发起,理事长本人也是公司的经理。
专家认为,按相关规定,合作社在采购、销售、投资、分配积累、负债等方面,要建立13项内控制度;根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要设置13本账,3个登记簿,5个报表。假如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大家面对的都是一本糊涂账,彼此怀疑、指责就当然难以避免。
记者从江苏省海安县工商局了解到,一些合作社缺乏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虽然依据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但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
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局农经站工作人员占罗鹰介绍,县里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仍然属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态,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大约有85%左右的合作组织没有设立理事会、监事会,重大事项未经民主表决,造成民营民管的基础不牢;一些合作社约束机制不健全,有近92%的合作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凝聚力。
除了内部管理的混乱,一些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出现异化,违背了&合作&的本质要求,为长远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东部某省的一家地瓜种植合作社从2010年的2600多户发展到现在的5000多户,横跨5个村庄。合作社核心成员仅有8人,这8人风险共担,而和其余5000多户农户则采取&保底价&的方式合作。
&不管市场价低到什么程度,我们的收购价不低于1.2元/公斤,如果市场价高于这个水平,我们按高于市场价0.1元/公斤的价格收购。&这家合作社负责人说:&做生意有赚有赔,如果赔了,我们几个就是卖厂卖房,也得保障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据介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给社员承诺&保底价&,违背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这样做固然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好处,也能迅速扩大规模,但一旦合作社赔钱了,整个合作社也就完了,&一年合作,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例子并不鲜见。
专家认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今后应着重规范现有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合作&水平,而不是再盲目扩张合作社数量。
蛋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蛋鸡舍(资料图)
合作社成了&唐僧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这些优惠政策成了部分企业眼中的&唐僧肉&,想方设法打合作社的擦边球,以套取补贴、逃避税费。
安徽省一家植保合作社理事长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企业也在积极组建合作社,但是很不规范,很多是挂着合作社的名字,但是不提供合作服务,他们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要项目、拿补贴。我的植保合作社应该是全国百强,但报省优秀专业合作社时,区里没给报,奖金给了那些挂牌又不提供服务的合作社了。&
记者从江苏省海安县工商局了解到,一些农业规模企业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2011年,中央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达到7.5亿元,各省经费增长也很快。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已经达到10亿元。
中国首届合作社论坛发起人之一、山东寿光市一边倒果树研究所蔡英明说,不少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运行中走入几个误区:一是紧跟形势喊口号,紧跟领导要扶持,招牌挂靠醒目,实质内容却无,风声大雨点小,以套取相关补贴为最终目的;二是由农资经销商摇身一变而成,虽改头换面但换汤不换药,实则是换个法子逃避工商管理。
中央农工办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众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少都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的参与,掌握了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空转,或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领办合作社,特别是由当地农民办的加工或运销企业,对帮助农户销售产品,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但那些以套取补贴、逃避税费为目的&挂牌合作社&却起到了负面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办合作社进行严格审查,扶持带动能力强的企业领办合作社,同时坚决清理那些&挂牌合作社&。
用地难 贷款难 税费减免难
合作社发展遭遇瓶颈
记者采访到的一些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反映,中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一些政策措施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少困难,尤其是用地难、贷款难、税费减免难等问题突出,限制了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建议,应尽快打破这种种&瓶颈&,加快培育农村新型经营组织。应完善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实施程序,让相关优惠政策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看准的事情办不成
&照我们的想法,合作社本可以发展得更好,但现在遇到了难题,想进一步发展壮大,难喽!&一位合作社理事长无奈地说。这家合作社在生产环节合作之余还想进行加工和销售合作,打算建设一处蔬菜批发市场,经营合作社和周边农户的蔬菜。这需要20亩土地建设批发市场,但从去年开始,跑断腿也没弄成,最主要的就是拿不到用地指标。
记者在江苏、安徽、江西等6省份采访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工、仓储等建设用地政策难以落实,已成为当前合作社普遍遇到的&成长的烦恼&。
据了解,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局限于生产环节的简单联合,亟待培育产、加、销一体的农民合作组织,而加工、销售往往需要相应的厂房、办公用房建设,&没地就建不了厂房,就没法搞加工,产、加、销就是一句空话&。
从国家及各省层面,已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用地难&问题。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记者采访到的多名合作社负责人呼吁,在大力培育农村新型经营组织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出台一项专门针对合作社建设用地的具体政策。在这个政策框架下,相关部门在操作时就有了具体依据。
农村专业合作社严重&虚胖&(资料图)
农民合作社贷款难
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镇沈八村林永明挑头成立的大用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最近为融资的事儿犯了难。&没有抵押物,想贷点款可真难啊!&说起融资,&能人&林永明一肚子苦水。
&我们一直想建一个保鲜冷库,可因为没有资金迟迟建不起来。&林永明告诉记者,建一个冷库需要2000多万元,可合作社每年的收入也就三四百万元。他找过多家银行,但都因为合作社没有可以抵押的固定资产而遭到拒绝。
林永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棒玉米应季销售可卖0 .5元,冷库保鲜后反季销售可卖到1.5元;油豆角应季卖0.25元/公斤,反季销售可卖到1.5元/公斤。&你看看,建冷库可以极大提高我们的收入,我们真是干着急呀!&
江西省上高县汇农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下辖28个分社、覆盖全县5个乡镇、拥有社员2719户的合作联合社,合作联社总经理刘功绍说,每年为社员统一购买良种、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所需流动资金大概800万元左右。随着分社数量的增加,社员人数的增多,这种资金需求规模还呈扩大趋势。但联社及分社日前均没有抵押物到金融机构担保,无法解决到银行贷款的问题。今年&汇农&是请龙头企业担保解决了部分贷款,但长期这样也不是个办法。对大多数没有企业参股入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请企业担保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合作社成立不需要注册资金,农民还可拿土地、农机具、大棚等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社,而这样的低门槛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先天&的资金缺陷。虽然国家不断出台农村金融鼓励政策,但在实际中,出于风险考虑,许多地方的金融机构还未开展相关业务。绝大部分合作社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部分合作社社员以个人名义在农信社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银行人士分析,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金偏低、内部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符合信贷要求等问题,与银行发放贷款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等条件相差甚远。同时,缺乏担保抵押物也是银行为其贷款的最大障碍,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提供用来担保的抵押物。而且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纳入信用体系,银行不掌握相关信息。
税费减免很难享受到
东部某省的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告诉记者,合作社于2008年11月成立,主打产品是乌枣和蜜枣。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合作社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可免税。登记后,成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纳税。另一家农民合作社理事长抱怨说,农民合作社名义上享受国家相应的税费减免,但实际上享受不到。&我们合作社想给超市供货,结果人家要开发票,这样我们就只能到税务部门花钱买发票,所谓的税费减免也就享受不到了。&
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费减免政策在不少地方都执行不到位,虽然国家规定了,但是基层税务部门都是鼓励收税,完成任务还有奖,这就税费减免手续很复杂,优惠政策被卡死了。而且不仅没有优惠,有些地方反而出现了一些乱摊派现象。在国外鼓励合作社发展,一些补贴只有通过加入合作社才能拿到。但是在我国,农业补贴大都是直接给农民,不给合作社。种粮大户补贴也是,种粮大户有,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
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林业部等7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国家涉农项目,都要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按规定,国家涉农项目要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但实际上这个也很难落实。&一名基层干部说:&例如农田综合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上面要求的申报主体还是各级政府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在此列。&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 责任编辑:张苗凤浅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
浅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
作者:俞伯铭
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规定自日起执行。这是国家推出的一项新的惠农措施——对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入社成员由原来的购货企业用收购凭证计提进项税而改变为由农业合作社开具发票计算进项税。这使得农民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进入大型超市、商场成为了可能。同时给税务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带来的一个新课题。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普通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省已有13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成员总数达12409个,出资总额约50510.43万元,主要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其中苏北地区登记
678家,占总数的56.5%;苏中396家,占33%;苏南126家,占10.5%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只占了总户数的10.8%;成员总数在50人以上的只有31家,占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6%.成员大多采取货币出资的方式,货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比例高达81.8%。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20家,为成员运输农产品的有6家,提供农产品贮藏服务的17家。笔者就目前江苏省兴化市截止2010年底共有220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情况,结合全省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情况作一简要的剖析。
(一)管理、财务上不规范
1、概念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日实施,《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与市场对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减少经营风险的有效组织形式。而我省有的地区则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是农民的自收自支的农村家庭性质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较为模糊。
2、财务混乱。《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仅从兴化市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220家来看,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散户种植,散户经营,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属于松散型管理。
3、“吃大锅饭”现象广泛存在。
&& (二)登记、税务上不规范
1、登记内容不统一规范。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
2、目标偏差空挂户数多。
3、没有会计核算人员。企业成员均为农民,对税务、财务规定不了解。
(三)税收、执法上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免交增值税,经过简单加工后的农副产品再销售,国家仍放宽政策给予免税。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将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先收购,再进行简单加工、销售,形成了事实上的购销行为,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应当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按规定征收税款,会加重合作社和农民负担,有违国家支持“三农”的大政方针。
1、税收管理上松懈。部分税务人员单纯地认为专业合作社不是征管的重点,将征管效益的概念简单化与片面化,由此而放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2、纳税行为上变形。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
3、经营模式上偏差。就兴化市2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实体式经营;一种是松散式经营。
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台的专项税收优惠规定仅有财税(2008)81号文。文中对增值税的优惠主要是按销售对象进行了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向非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是不免增值税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优惠中,“成员”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从以上两种经营模式看,实际经营中的成员已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成员概念发生了偏差。同时,由于成员名单只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报工商部门,不需报税务机关,造成税务机关不能适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状况,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
针对上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出台和明确相关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 (一)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1、加强基层工商、税务部门要经常信息相互沟通。这样税务部门才能准确地把握好农民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和目标,要求企业提供验资报告,以防过低的准入门槛而造成合作社空挂、虚假的因素存在。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准确地把握投资额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随意性。
2、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够使国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空挂户的产生又能使国家的补贴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
&& (二)强化农民合作的审核管理
1、入社成员身份的审核。要重点审核入社成员的身份是否是本社的农业生产者,对于非农业生产者以及非本社成员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一律依照法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对合作社销售行为的审核。本社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是判断合作社的销售行为是否真实性的所在。要结合农业生产者拥有的生产场所、土地等分析其生产能力。必要时,可以到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场所查看所售货物的真实性(农作物的非生产期除外),有效杜绝倒卖、贩卖农产品而以合作社身份代开虚开销售发票现象的发生。
3、对合作社设置帐簿的审核。农业合作社应按规定设置帐簿,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入社成员的农业产品应按类别设置库存商品帐,分类核算。并要不定期检查合作社库存商品帐面与实际库存数量,核对实物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4、对销售货物的真实性审核。由于购货方可凭农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提13%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严防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背离。
5、对销售货物资金回流的审核。检查企业资金的流向,核实货款的结算情况;严格防止废旧物资类发票“买单、卖单”现象的出现;提防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
&& (三)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1、正确认识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比如,社内成员企业甲购进农产品,又转卖给其他企业乙,这只是甲、乙企业间的交易,就不能适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增值税;乙企业也不能向甲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而要凭甲企业开具的销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等;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
3、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且国务院将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会积极贯彻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经营机制比较复杂,应当在完善管理上下功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别核算。对于既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就更需要注意对有关项目分别核算。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就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如建账建制等。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扶持合作社发展。财税[2008]81号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作了免税规定,即“从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解决了合作社纳税负担的问题,对鼓励合作社发展起到了扶持作用。
2、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
3、加强发票管理,防控管理风险。
&4、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业合作社。
5、加强合作社社团内部管理,提高竞争力。
6、政府部门要积极开辟农产品销售绿色通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的规范管理不是一朝一日之事,笔者仅在此起一抛砖引玉作用,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踢教指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国家税务局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应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出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员出资总额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登记事项,但从登记实践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存在不规范现象,需要工商机关加强引导。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规范,主要原因是缺少发展资金,登记的出资总额并未实际到位,成员出资总额只停留在成员间口头约定的额度或理事长指定的额度。同时,在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看来,申请登记的出资总额越大,就越能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强大,便于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于是在申请登记时选择较大的出资总额,但实际上很难筹集到如此多的款项。甚至在个别成员看来,工商登记无非是让自己在一张纸上签了一个名字,到时候就算真的没钱,工商机关也不会怎么样处理。这显然是对出资总额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
  从登记制度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只需要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工商机关无法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出资情况。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当利用登记咨询、走访座谈等时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申请人慎重对待出资总额。同时,制作行政提示书等文书,告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倡导实事求是地申报出资总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在登记事项的“成员出资总额”后面加注“由设立人自行申报”字样,或在营业执照的适当位置标注“成员出资总额由设立人自行申报”等字样,提醒合同利益相关当事人等注意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出资情况,防止不法经营者通过虚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或套现政策补助资金。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 邱 柏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