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可研报告的审批是走备案制还是核准制和备案制

两部委:促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鼓励社保投资林业_第一财经
两部委:促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鼓励社保投资林业
第一财经综合报道 11:45
据发改委网站2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实施领域包括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各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推进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要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此外,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意见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诚信守约。转变政府职能,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项目审核、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在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实际,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有长远盈利预期、较大规模的林业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开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合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项目合同,组织绩效评价,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接受各方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通过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混交林,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加快建成一批规范化生产基地,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布局重点和目标要求,通过新造林、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立体复合经营等措施,着力培育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稳定、结构优良、长短结合、高效集约经营的国家木材储备基地,增强高品质木材等林产品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各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推进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四)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采取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林业PPP项目的总体谋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林业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林业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林业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三)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林业PPP项目应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林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专章,并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要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项目融资及建设。林业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提供融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林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五)落实监管责任。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二)加大政府扶持。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要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降低林业PPP项目风险,增强项目收益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持。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四)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五)完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生态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林业建设PPP项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支持探索创新。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4-5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林业PPP项目,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创新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开展林业PPP项目创新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特别是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林 业 局
编辑:叶旻珅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
阅读(5103)
随着国家现代农业体系建设的深化和中央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农业成为投资的热点领域。业内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农业领域首个PPP指...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重大农业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本地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农业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专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审批流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提出申请的农业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必要性、PPP模式适用性、价格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其PPP实施方案可结合可研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审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实施方案,再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在当地政府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三)合作伙伴选择。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  (四)加强项目监管。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
名称:吾谷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金桥天阶大厦7层
电话:010-
email:.cn
反馈内容(*必填)
欢迎提出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宝贵建议(400字以内),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方式(*必填)PPP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
_邵阳日报电子版_日_财经
& & & & & & & &
第03版:财经
新闻搜索:
&&&&&&&&&&
PPP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
PPP项目办理采购程序选任社会资本方之前,实施机构需要经过的项目审批程序,统称为PPP项目前期程序。前期程序一般包括投资审批程序与报建程序。本文主要探讨PPP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 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于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投资项目政府的管理职能区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制 1.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 政府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二)核准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有关于PPP项目投资程序应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是备案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国内目前针对PPP项目没有投资审批的直接规定,但是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完成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的审批程序,因此实践中经常将PPP项目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文件中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可研的审批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此外项目审批与城市规划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相关内容也一并说明如下: (一)城市规划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5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内容具体区分为以下四种: 1.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般简称为“总规”。 2.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一般简称为“控规”。 4.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一般简称为“修规”。通常有了总规、控规与修规之后,才能根据这些规划指标进一步设计项目。 (二)立项程序 立项程序指的是确定某个项目确定由哪个单位负责,并进行项目的初步分析,通常立项阶段要求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办法》第10条第1款前段参照)。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建议书给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办法》第11条第1款参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办法》第12条参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办法》第14条第1款前段参照)。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1]、(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办法》第16条参照)。 此要特别讨论的问题是,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审批而设计的,报告内容只有建设期没有运营期,笔者认为针对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处理项目运营期的技术、绩效考核与概算的问题,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算中应包括建设期与运营期的费用,目前许多工程咨询单位没有能力处理运营期的相关问题,导致与多项目名为PPP实质为没有运营期的BT项目。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城西樟树垅 邮编:422000
电话: 邮箱:
版权所有:邵阳日报电子版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您当前的位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意见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以下是意见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诚信守约。转变政府职能,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项目审核、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在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实际,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有长远盈利预期、较大规模的林业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开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合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项目合同,组织绩效评价,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接受各方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通过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混交林,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加快建成一批规范化生产基地,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布局重点和目标要求,通过新造林、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立体复合经营等措施,着力培育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稳定、结构优良、长短结合、高效集约经营的国家木材储备基地,增强高品质木材等林产品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各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推进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四)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采取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林业PPP项目的总体谋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林业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林业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林业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三)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林业PPP项目应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林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专章,并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要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项目融资及建设。林业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提供融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林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五)落实监管责任。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二)加大政府扶持。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要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降低林业PPP项目风险,增强项目收益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持。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四)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五)完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生态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林业建设PPP项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支持探索创新。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4-5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林业PPP项目,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创新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开展林业PPP项目创新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特别是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林 业 局
主办单位:西宁林业局
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联系电话:&&&&传真: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2 Xnsly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分辨率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核准制和审批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