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别人三户联保,一户没还,如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没结婚银行法院能冻结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的存款吗?

三户联保有一户未及时还款被法院冻结了其他两户的存款,现在欠银行的_百度知道
三户联保有一户未及时还款被法院冻结了其他两户的存款,现在欠银行的
钱还上了几天可以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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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嘛,当然承担连带责任了三户联保,当一方贷款,其他两户未贷款,则其他两户为该贷款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贷款人无法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由债权人请求其他两户中任意一户偿还贷款后,偿还人与原贷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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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的法律责任
  摘要:联保贷款系部分银行推出的贷款品种之一,该品种一般情况下风险较高,需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慎的调查,由于有担保人的存在,银行将对借款人的审查义务交由担保人,而担保人则假以联保户的名义,利用银行的信任行诈骗贷款之实,无论担保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联保户和银行之间,以及联保户与联保户之间没有真实的借款和担保意思,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联保户没有过错,银行应向资金的实际使用人追偿,联保户的责任应予以免除。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5027955.htm  关键词:联保贷款;贷款诈骗;法律责任;无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8—02   一、案例引入   2009年,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就担保公司为他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达成合作协议,其中规定单笔担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年,该银行推出针对商户或农户的联保贷款方式。2010年,担保公司寻求部分社会人员,以五人组、七人组以及十人组的联保形式,以联保户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100万元不等,其中贷款金额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商定,贷款资料由担保公司提供,银行未对联保户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联保户在贷款时只提供了身份证,并根据银行要求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在相关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署名。银行发放贷款后,联保户将存折交由担保公司,银行则根据担保公司的指定将联保户账户中的贷款转出,事后担保公司向联保户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利息由担保公司承担。2011年,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不能归还上述款项,联保户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担保公司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经检察院审查移送法院处理。2012年,银行以金额借款纠纷为由将联保户诉至法院,要求联保户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等,庭审中,联保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待担保公司负责人刑事案件审结后视情恢复审理,同时要求追加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直接承担归还银行贷款的责任。经查,担保公司自身没有担保能力,其注册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即被抽逃。   二、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 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第二, 本案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   第三, 本案是金额借款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案件?   第四, 本案银行的诉请能否成立?   1.原告方银行不同意本案中止审理,也不同意追加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坚持要求联保户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诉讼请求。   2.被告方联保户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并无真实的借款关系,其不过是被担保公司利用,假以联保户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银行未审查联保户的借款条件,也未监控借款用途,明知借款为担保公司所用,负有严重过错。案件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根据本案事实,联保户的所谓借款金额已经纳入担保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案件的犯罪金额中,该负责人如何定性,是银行作为受害人还是联保户作为受害人,以及犯罪金额最后如何确定均有待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银行所谓与联保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联保户无借款需求,无借款和担保能力,事先没有和联保户商议,也没有审查联保户资格,联保户也没有使用借款的特殊的借款行为。事实上,这个涉案的所谓的借款,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前述案件事实以及涉案借款关系的特殊性,本案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一是只有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到庭,相关的案件事实才有可能审查清楚,二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是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并非银行辩称的即使担保成立,其可以放弃向担保公司追偿这么简单,放弃向担保公司追偿,不但损害了联保户的利益,也损害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一)本案担保公司负责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不当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做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担保公司负责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当然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最后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2.担保公司没有自有资金,不具备担保条件和能力。担保公司负责人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担保公司负责人通过为银行提供担保的幌子,由其寻求联保户,提供虚假资料,并最终假以联保户名义向银行骗取贷款,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   (二)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件中,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数额巨大,造成贷款不能收回事实清楚,关键是其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事实是显然的。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本案银行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而发放贷款,明知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而发放贷款。违法事实清楚。   (三)银行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担保公司负责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银行针对联保户的诉请都不能成立。   1.本案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联保户不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担保公司负责人涉嫌贷款诈骗罪,银行作为受害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赃。联保户不是真正的受害人,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本案即使不构成犯罪,联保户也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联保户与银行之间没有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联保户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具备借款条件和担保能力。银行与联保户之间的所谓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联保户之间的互保行为,也因为没有担保能力和无互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联保户对合同无效没有任何过错。该过错系银行和担保公司造成。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加之联保户没有使用到借款的事实,联保户无需对银行的所谓借款承担民事责任。   四、结论   综上,本案应由骗取银行贷款的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承担退赃责任,各联保户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文献]   [1]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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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拖欠债务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父母的帐户会受到牵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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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父母亲有为子女归还的义务的,法院如果冻结父母亲的账户是合法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的账户的钱会被用于归还子女拖欠款的。
2、如果是成年子女的债务,父母亲没有归还的义务。法院如果冻结父母亲的账户是违法的,成年子女的父母亲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的。
依双方约定履行,所欠债务由其父母偿还本人负连带责任,指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有效,决定还款人,借款合同无效,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欠债务由其法定法定监护人偿还(不能识别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无个人财产的。所欠债务由其法定监护人偿还(已满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叶赫那拉认为: 1,已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有效,所欠债务由本人偿还(已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有效。6,合同有效、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时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或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5,借款借款合同效力待定,属于民事行为待定;合同无效,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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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用钱,碍于情面,我给他提供了相关的手
朋友用钱,碍于情面,我给他提供了相关的手续让他贷款用。我想,我不娶办理,就贷不出来,可他找关系受贿贷出来了,(办的是三户联保,其中一户我就不认识)贷款期间,我没有接触过银行的任何信贷员,没有进过银行的门,合同签字的时候,我推脱忙,是朋友拿上合同去让我签的。不是信贷员办理的。现在着朋友死了,这事准备上法院处理。我想找个全权代理,看看能不能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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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联保一户贷款不还 担保人被追责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徐玉群) 于某等三户在银行签订三户联保协议后,于某贷款10万元,后于某的丈夫因病死亡,于某拖欠贷款不还,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1月17日,签订三户联保协议的另外两户潘某夫妻、胡某夫妻将执行款交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于某夫妻二人、潘某夫妻和胡某夫妻与银行签署了联保协议,约定两年期间内任何一户从银行借款时由其余两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1月,于某从银行借款10万,约定期限为一年。于某偿还了借款后前3个月的利息后,第4个月未按约定支付当月利息,从第5个月起违反约定,未按约定还款,且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法院判决于某偿还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潘某夫妻与胡某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于某拒不支付执行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找到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人潘某夫妻和胡某夫妻,但他们不愿承担还款责任。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干警警告潘某等被执行人,连带保证责任下,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拒不执行,案件将移交公安按照刑事案件办理。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潘某夫妻与胡某夫妻将执行款送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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