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无偿捐赠会计处理理怎么做

  摘要:本文先从资产属性视角分别对企业公益性捐赠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梳理,然后就当前对实物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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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摘要:本文先从资产属性视角分别对企业公益性捐赠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梳理,然后就当前对实物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最后从引导和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管理规定提出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254627.htm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捐赠成本   一、企业以货币性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货币性资产金额计算。   例1: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政府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该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尚未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为800万元。   会计处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属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本例中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本例中,该企业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12%),而企业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因此,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06年)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企业以实物资产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更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处理,而应该按账面成本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也可应根据受助单位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该企业将一批自产货物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山区,已经该批货物同类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账面成本为80万元,该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尚未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为800万元。   会计处理:根据规定,本例中该企业对外捐赠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不做收入处理,而应以账面成本转出,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将账面成本80万元和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   借:营业外支出97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税务处理:在本例中,该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增值税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较为简单,即按货物同类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额17万元(100×17%)。但所得税的处理就更为复杂一些,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该项捐赠分解为视同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行为,按所得税法中的特殊收入处理。因此无论企业会计账面如何记录,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二)应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100×17%)   (三)确定捐赠成本。捐赠成本的确定目前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完全统一。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没有要求对捐赠的账面记录成本进行调整,实际上,目前在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实物捐赠成本的确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税法没有要求对实物捐赠支出的会计账面记录进行调整,就视同税法认定的捐赠成本认同企业会计账面记录的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97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由此可得出的结论是:应用97万元会计账面捐赠总成本与捐赠限额96万元(800×12%)进行比较,该企业当年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公益性捐赠要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捐赠的收据,收据上体现的是市场公允价格,所以捐赠成本应和收据列明的金额相协调。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也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捐赠的金额。既然税法要求对外捐赠要视同销售处理,就要看作是将销售回款用于捐赠支出,所以税法口径的捐赠成本就大于会计账面记录的捐赠成本。就本例中,税法应认同的会计账面记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97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但是,在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详细填报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整个过程,但是不要求企业对原账面记录进行调整。政府开具的收据上体现的市场公允价格100万元应在捐赠成本中予以体现,即:   借:营业外支出1 170 000   贷:营业收入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营业成本80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按照第二种观点可得出的结论是:要用捐赠收据的金额(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则应使用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税法口径的捐赠总成本,按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所列明的视同销售金额和增值税合计的117万元捐赠总成本与捐赠限额96万元进行比较,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两种不同观点下产生的差异:观点二与观点一对企业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对捐赠总本的认定不同,两种观点下对捐赠成本的认定产生差异20万元,而这正是税法口径的捐赠成本与会计口径的捐赠成本之间的差异。   三、对当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的思考   (一)对捐赠成本认定的思考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成本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政策,笔者认为,鉴于公益性捐赠对企业而言没有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采用第一种观点认定捐赠成本,第二种观点的处理方法可适用于非公益性捐赠。实际上,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的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此项工作。若按此规定,上述例题中无论捐赠成本采用哪种观点认定,从长期看对企业的最终税负不会产生差异。   (二)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思考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限额,应以企业当期按会计口径的年度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由于会计处理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只按账面成本转出,不确认收入。这样一来,会导致企业当年对外公益性捐赠越多,年度利润总额越少,税前可扣除限额反而越少,税负也越重的不正常现象。笔者认为,国家应鼓励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增长的同时,也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益性捐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但在另一方面却可以大大缓解国家民生支出压力,国家应予以大力支持。可考虑适当扩大税前扣除比例,并改变税前扣除限额按年度利润总额为基础的计算方式,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公益性捐赠从年度利润总额中剔除,合理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凸显政策导向   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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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呢?同时,对于此问题的具体解答,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其答案,主要从接受捐赠方与捐赠方两个方面探讨。
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怎么做?答:对于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接受捐赠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提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记营业外收入。二、捐赠方(一)捐赠发生时借: 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二)捐赠结转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捐赠扣除结转)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三)扣除结转捐赠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您现在知道怎么做了吗?更多会计方面的干货,尽在会计学堂,欢迎您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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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6]45号文件|2016年|第十月|财会月刊(28期)|说法读规|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财会月刊(28期)
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6]45号文件
【作  者】骆剑华【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重庆 401331【摘  要】&&&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财税[2016]45号文件对企业将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类股权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行为,定性为股权转让,并对该类股权转让行为收入的确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捐赠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财税[2016]45号文件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规定进行财税分析,有利于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相关业务。【关键词】公益性捐赠;股权捐赠;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3一、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的税收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该文件明确了捐赠行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即“向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股权捐赠”,规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股权包括“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股权)”。具体操作上,该文件规定:确定该业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该类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作为转让股权应税收入;同时,以其取得时历史成本作为其捐赠金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见,企业将所持有的符合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股权对外公益性捐赠时,该类股权捐赠行为在税法上应被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该转让行为将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6]45号文件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等,本文对该类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二、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一)会计处理根据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捐赠的股权,主要包括企业对非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两类企业主体的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由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方式等不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对公益股权捐赠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需区分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股权投资类型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捐赠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股权投资,若属于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若为其持有的上司公司股票类股权,其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1. 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CAS 2规定,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在成本法下,一般来说,只有当对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投资以及对该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时,才需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除净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投资以及对该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时,均需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其中,对于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损益按应分享(或负担)份额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按应享有(或承担)份额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核算。由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不同,当投资方将该类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性捐赠时,其会计处理方法亦不一样。具体来说,对于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需结转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由于企业将股权用于公益捐赠属于偶然性行为,而非经营管理活动,因此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记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对于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将其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同样需将其账面价值结转,转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同时将与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金额),也转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2. 企业将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如果将取得的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CAS 22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对于其在后续期间的会计核算,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即按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因此,捐赠企业将该类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性捐赠时,应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同时,将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该类股权投资因在持有期间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贷记);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其他综合收益(或借记)。3. 企业将股权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取得的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CAS 22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捐赠企业将该类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性捐赠,视为转让该项股权类交易性金融资产,首先结转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然后对持有期间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金额)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支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贷记);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借记)。(二)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6]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股权)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转让股权。该类公益性捐赠业务,以该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其金额与该股权取得时会计初始确认金额一致,即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金额一致。对于该类公益股权捐赠业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该文件将公益股权捐赠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按股权历史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第二,在具体确定公益股权捐赠税前扣除额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可见,在确定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税前限额时,应该采用会计利润口径,这里的会计利润包含了作为转让股权行为的公益股权捐赠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所确认的捐赠支出。在操作层面上,笔者认为公益股权捐赠税前扣除额应按如下步骤进行确定:首先,企业将持有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捐赠时,根据CAS 2、CAS 22等,结转公益捐赠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股权持有期间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的金额也应结转记入“营业外收支出”科目,由此确定股权公益捐赠业务在内的企业会计利润总额。接着,根据前述已确定的会计利润,按12%比率计算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然后,将确定的扣除限额与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业务在会计上所确认的捐赠支出金额进行比较,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其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限额。最后,将确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限额与其历史成本金额进行比较,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最终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对于上述操作步骤,按以下数学形式分析和表达更加清晰:首先,根据税法和相关会计处理确定三项指标,分别表示为:①扣除限额;②会计上确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支出额;③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然后,对比指标①与②,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限额”(指标④),可表示为④=min(①,②)。最后,将确定的指标④与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指标③)进行比较,再次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指标⑤),该关系可表示为⑤=min(③,④)=min[③,min(①,②)]=min(①,②,③)。因此,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实际上就是对比上述三项指标,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由此可见,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投资用于公益性捐赠时,虽视为股权转让行为,并以其取得时历史成本确认应税收入,但是与该公益性捐赠行为相关的股权投资初始历史成本并非一定能全额扣除,这与在一般应税业务中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取得成本)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不同。 在上述公益捐赠股权历史成本税前扣除额确定后,还需根据“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指标⑤)与“会计上确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支出额”(指标②)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当⑤=①时,应按②-⑤差额做调增;当⑤=②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当⑤=③时,应按②-⑤差额做调增。三、案例解析例:甲企业为2001年5月成立的上市公司,截至日,其上市流通股本为2亿股,每股市价15元。该企业2016年5月决定,将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投资于我国相关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1)将持有的乙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2%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支持中国少年儿童公益事业。截至捐赠时,甲企业对乙企业股权投资的信息记录为:持股比例为4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其中“成本”、“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金额分别为20000万元、4000万元和1000万元。(2)将持有的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股权的5%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其持有丙公司股权投资的信息记录为:截至捐赠时,持有丙公司股票2000万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其账面价值为120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科目金额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金额为2000万元。(3)2016年10月,甲企业决定将其持有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中的5%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捐赠时该股权投资的信息记录为: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科目金额为5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金额为500万元。假设甲企业当年再无其他公益性捐赠,该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未包含上述三笔公益捐赠业务),其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会计处理甲企业三笔股权投资捐赠均属于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的公益股权捐赠行为,可以享受该文件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 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财税[2016]45号文件的规定,三笔捐赠业务的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其取得时的历史成本来确定,即第(1) ~ (3)笔捐赠业务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分别为400万元(20000×2%)、500万元(10000×5%)、275万元(5500×5%),其股权转让收入总额为1175万元。2. 确定三笔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会计损益并进行会计处理。第(1)笔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5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00(20000×2%)、——损益调整80(4000×2%)、——其他权益变动20(1000×2%)。同时,借:其他综合收益20;贷: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20。第(2)笔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6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500(10000×5%)、——公允价值变动100(2000×5%)。同时,借:其他综合收益100;贷: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100。第(3)笔捐赠业务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25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500×5%);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75(5500×5%)。同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5;贷: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25。上述三笔公益性捐赠业务会计上确认的捐赠支出金额合计为1255万元[500+(-20)(贷方)+600+(-100)(贷方)+275],使企业当年会计利润减少1255万元。此外,上述三笔公益性捐赠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分别为:400万元(20000×2%)、500万元(10000×5%)、275万元(5500×5%),合计金额为1175万元。(二)税务处理1. 确定甲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股权捐赠限额。考虑三笔公益性捐赠业务的影响,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974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甲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169.4万元(9745×12%)。2. 确定甲企业三笔公益捐赠股权投资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对比税前扣除限额(1169.4万元)与会计上确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支出额(1255万元),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限额为1169.4万元。将允许税前扣除的股权历史成本限额与该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1175万元)比较,根据孰低原则,可确定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历史成本额(捐赠额)为1169.4万元。可见,甲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股权投资历史成本并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其实,根据本文分析,可直接将“扣除限额(1169.4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支出额(1255万元)”、“公益捐赠股权历史成本(1175万元)”三项指标进行比较,最小金额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即1169.4万元,两种方法结果一致。由此,可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85.6万元()。3. 确定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税额。根据[2016]45号文件的规定及前述分析,甲企业当年公益性捐赠股权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117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股权历史成本额(捐赠额)为1169.4万元。因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5.6万元(-1169.4),据此,可计算确定该企业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为1650.84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符超.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J].财会月刊,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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