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彩虹集团医院小儿中医科医疗水平怎么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培云(曾用名边佩云)。委托代理人王汉武。委托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骆小仲,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上诉人边培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培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武、耿渭杰,被上诉人咸阳市彩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冯友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医患关系。日原告至被告处门诊就诊,被告当天收取原告两次西药费各11.7元、21.5元,两次检查费各30元、100元;日原告至被告处门诊就诊,诊断为左眼慢性泪囊炎,开具利君沙、妥布霉素滴眼液,医嘱周一复诊;日被告收取原告检查费50元;日,原告至秦都区医疗机构府阳南村医疗站门诊就诊。日被告收取原告西药费44.5元;日被告诊断原告为左眼泪囊炎,29日、30日、日原告在被告处输液三天,被告收取原告西药费、治疗费、诊查费共计169.6元。日原告至秦都区医疗机构府阳北村医疗站门诊就诊。日原告至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左眼睑部脓肿、左眼蜂窝组织炎,2月1日门诊诊断为左眼睑红肿。日原告至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广仁医院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左眼急性泪囊炎。日原告至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左眼眶蜂窝组织炎,建议入院。日,原告入住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睑蜂窝组织炎、左眼眼道阻塞,至日出院,共住院治疗58天。日、5月29日原告至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复查两次。日原告至西安市第一医院门诊就诊,病历记载主述为2011年12月因冲洗泪道后肿胀曾行当地治疗。日原告至秦都区医疗机构府阳南村医疗站门诊就诊。日、12月8日原告至秦都区医疗机构府阳北村医疗站门诊就诊。原告曾于日、日、4月21日、5月22日、7月25日至秦都区医疗机构门诊开具中药处方。双方产生纠纷后,经咸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局多次调解未果,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局曾委托咸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该争议进行鉴定,后因双方就就医次数及资料陈述不符,中止技术鉴定。原告于2014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4年8月因故撤诉,又于日再次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边培云诉称其在被告处行泪道探通手术后多次进行开药、清洗等,导致其左眼睑蜂窝组织炎、左眼泪道阻塞也并未治愈,造成其损失,其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经本院多次阐明,原告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边培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边培云承担。宣判后,边培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未能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行为,包括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本案是医疗纠纷,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即由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8436.9元。被上诉人咸阳市彩虹医院答辩称,其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应由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应由上诉人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审理中,已将医生的相应资质证提交法院。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照片3张及门诊票据5张,欲证明就诊前后眼睛情况及花费。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医疗费票据,只要是被上诉人开具的就认可。合议庭审查认为:对照片及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对上诉人眼睛目前状况的原因因无相关鉴定结论,对其与被上诉人诊疗行为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上诉人在原审中拒不申请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的医生资质一节,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资质证书,被上诉人此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边培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宇童审判员赵建辉审判员李新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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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1岁6个月LV.5
咸阳的妈妈们,你们知道彩虹医院的儿科怎么样啊?我家宝宝刚过满月就有点咳嗽,就去那里看了,结果医生让住院说是有点肺炎。可是看到网上有的说那里的医生不好好管那些婴儿,我怕他哭没人管,也给吃的少,还要抽好多血是吗?我好担心他,你们谁知道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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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彩虹医院首例“外心”宝宝 术后恢复良好 已摘下呼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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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安安得到咸阳彩虹医院全力救治的事情报道之后,社会各界好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6月13日上午,“外心”宝宝小安安身体条件恢复良好,已经具备手术条件,于是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前往重庆接受手术。“安安会先做心内手术,进行缺损修补;再进行心脏还纳术;之后还要进行整形修复。”李菊花说。
原标题:咸阳彩虹医院首例“外心”宝宝 术后恢复良好 已摘下呼吸机
3月3日,咸阳彩虹医院新生儿科接诊了一名刚出生一天的男婴,男婴心脏外露,胸部中下方一块深褐色薄膜下,能看到心脏跳动,经诊断为全球罕见的“Cantrell五连症”,发病率尚不到百万分之五,死亡率高达60%。“初来医院时,孩子病症特殊且身体虚弱,只能等到体重达到5公斤以上后才可以进行手术。为了让孩子尽快康复,我们联系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并组织专家会诊,对他进行保守治疗并应对各种突发症。”新生儿科主任李菊花说。自从安安得到咸阳彩虹医院全力救治的事情报道之后,社会各界好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6月13日上午,“外心”宝宝小安安身体条件恢复良好,已经具备手术条件,于是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前往重庆接受手术。“安安会先做心内手术,进行缺损修补;再进行心脏还纳术;之后还要进行整形修复。”李菊花说。得知安安要去重庆接受手术,咸阳医药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王静赶到医院送来15万元的爱心款,她说:“安安的事情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希望孩子能平安度过手术。”并亲手将爱心款交到院长骆小仲手中。截至目前,安安共收到爱心捐款22万多元,所需手术费用已经基本凑够。“手术后,安安会被医院接回进行后期康复治疗。已经在我们医院产生的近6万元治疗费和后续术后的康复费用会用医院的事业基金来进行支付,感谢媒体的持续关注,也感谢爱心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对安安的帮助和爱护。”骆小仲说:“安安手术成功康复几率非常大,身体和智力基本不会受影响,但是因为其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抚养安安,我们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安安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后能被好心人收养,有一个温暖的新家。”6月14日,安安在医护人员的陪同下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胸心外科主任吴春亲自接待安安并安排他住进监护室。6月20日,重庆医科大学心胸外科专家团队为安安进行了手术。据了解,安安目前在重庆市接受“护心”手术治疗后恢复良好,上周已顺利摘下呼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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