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化学去势的恢复后强奸犯再犯强奸的概率

拒绝访问 | www.ggdoc.com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www.ggdoc.com)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417d33eb7ec94388-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简短的讲,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均不构成强奸罪,浙江高郑帮案涉及传统性交、手淫、肛交、口交各种情节,最后分别定罪,提供案号:(2016)浙0783刑初859号。从纯粹刑法理论上讲,强制肛交构成强奸罪被承认完全可预期。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来看,说法虽多,不外乎女性性自主权,从实质解释方法论的角度,强制肛交并未超出国民心理预期,某种程度上其危害还超出传统性交,根据插入说也可以解决即遂问题,而且刑法条文强奸和性交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有一定解释空间,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强制男性肛交如何解决,是否承认男性性权利是刑法值得保护的法益,刑法理论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目前比较法角度看,其他国家性权利主体也是呈现扩张的解释,不局限于女性,国内法刑九第237条,也能看出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温和扩张态度,所以我认为强制肛交构成强奸罪可预期。&br&至于口交嘛,短期内不可能,这不仅是刑法理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涉及刑法的谦抑性,极大扩大强奸罪的打击面,一般来讲超出国民预测范围,属于类推解释。
简短的讲,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均不构成强奸罪,浙江高郑帮案涉及传统性交、手淫、肛交、口交各种情节,最后分别定罪,提供案号:(2016)浙0783刑初859号。从纯粹刑法理论上讲,强制肛交构成强奸罪被承认完全可预期。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来看,说法虽多,不…
&p&看来有此脑洞的人不止一个。&a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www.zhihu.com/people/ecc0ec035f& data-hash=&ecc0ec035f& data-hovercard=&p$b$ecc0ec035f&&@vczh&/a& 大神关注后,回答的多了,高票回答还被编辑收录了。然而,即使从现行法看,强制GJ也应认定为强奸。&/p&&p&首先,刑法没有解释何谓强奸。1984年的司法解释界定为:&/p&&blockquote&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blockquote&&p&可是,何谓性交,并没有像教科书那样解释为,生殖器间的关系(插入、接触)。如果性交仅限于此,那么g安部等规定认定嫖娼时,应区分各种性关系,比如打飞机不构成嫖娼或应从轻处罚。但是,这不仅导致男女不平等,也不能对同等的主观意图作出同等处理:一般看来,同性间GJ,是其性欲最大程度的满足,如同异性生殖器间的关系,是其性欲的最大程度满足,为何对前者从轻处罚?难道是鼓励前者?而按广东高院的答复,打飞机、胸推等不属于嫖娼,类似性交的却属于,如GJ。&/p&&p&从女性被害人的感受看,难道强制GJ,性质和用嘴、手是一样的?暴露下体,女性生殖器被侵犯是咫尺之间,主客观看来,性欲的满足和侵犯程度,都明显重于嘴、手,不比侵犯生殖器轻多少。强制GJ的损害,不仅是对性的自主权,还包括人格权和健康权,这甚至比生殖器间的侵犯更严重,比如一个新婚的帅直男被一又丑又有HIV的男的中出。&/p&&p&按照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男性在性方面的权利不应低于女性,那么侵犯男性的性权利,不能只是构成强制猥亵,也应构成强奸。总之,只有将强制GJ视为强奸,才能消除上述规则间的矛盾。&/p&&p&&br&&/p&&p&关于强奸罪的认定,还可见&a href=&https://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千手关叔:推倒女生后,如果女性积极配合性行为,但结束后声称被侵犯,是否算强奸?&/a&&/p&
看来有此脑洞的人不止一个。 大神关注后,回答的多了,高票回答还被编辑收录了。然而,即使从现行法看,强制GJ也应认定为强奸。首先,刑法没有解释何谓强奸。1984年的司法解释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
歪个楼。&br&如果强奸犯需要有电子镣铐,化学阉割,那么杀人犯呢?拐卖儿童犯呢?性质恶劣的贪腐行为呢?&br&&br&从逻辑与公平性来讲不合适:&br&法律对罪犯的处罚不能说你接触了那类受害人,你觉得哪种罪犯更坏,就用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一个人因为强奸关了15年放出来了,代表法律认为15年的时间你应该意识到你的错误且表现良好,可以自由了。杀人关了15年放出来了同理。那么都是接受了应当的刑罚的人,凭什么强奸犯就得带着镣铐,让大街上的人都知道他是强奸犯,或者化学阉割影响正常性生活,杀人犯就可以慢慢回归正常生活呢?&br&&br&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上不成立:&br&强奸犯不是反复犯罪率最高的罪犯群体,吸毒复吸的再多也没见装一个检测仪在胃里。而且我们应该一视同仁,让抢劫犯路过银行的时候脚铐滴滴响,拐卖儿童的路过幼儿园的时候滴滴响,杀人犯购买菜刀的时候滴滴响。&br&&br&该方案的存在是典型的舆论影响了司法:&br&那么为什么有的地方施行了这种措施呢?归根结底因为人是情感动物,我告诉你18岁少年取钱的时候被抢了然后捅死了,还有一个女作家小时候被性侵长大以后自杀了,你会关注哪一个事件?你一定会在网络上舆论上慷慨激昂地说&强奸犯死刑!&即使你知道抢劫杀人事件在生活中更多。还有什么监狱里面杀人犯瞧不起甚至欺负强奸犯,可见舆论的力量多么强大,强大到犯罪者都觉得自己可以站在审判席上!&br&&br&我举这个例子是想告诉那些,张口闭口强奸犯死刑,引进化学阉割的人,不要觉得自己非常的正义,不要觉得自己可以代替法律工作者进行决策,不要用自己的道德观念去定义哪种罪犯是最恶劣最需要采用措施预防的。&br&&br&舆论对于强奸犯的零容忍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天生的正义感使然,而是一种非理性的道德伦理站队行为。&br&&br&还有一个问题,对于大多数看客,他们不明白量刑过量和过轻都是一种错误——量刑不当。在他们看来,罪犯判重了就判重了,判少是万万不可,因为他们可以享受到一种向社会公敌复仇的快感。&br&&br&(最后,化学阉割什么的,总觉得和偷盗砍手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预防犯罪同时却侵犯了罪犯的其他正常权利,剥夺了正常生理功能。)
歪个楼。 如果强奸犯需要有电子镣铐,化学阉割,那么杀人犯呢?拐卖儿童犯呢?性质恶劣的贪腐行为呢? 从逻辑与公平性来讲不合适: 法律对罪犯的处罚不能说你接触了那类受害人,你觉得哪种罪犯更坏,就用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一个人因为强奸关了15年放出来了,…
谢邀,其实法律上如何区分我可能回答的不好,我还是从平时的工作中试着回答。&br&首先是性侵,这个范围就好广了,而且这个不一定需要肢体的接触,语言和行为都可以构成性侵,而且工作当中行为一般会按故意裸露身体处理,而语言会按侮辱他人。没有专门的法条。而且取证及其困难。&br&强奸很好理解啊,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这个界定很大程度看的是动机。我曾经抓过一个犯罪嫌疑人,动机是强奸,但是实际上连被害人的衣服都没能脱掉,最后检察院还是按强奸批捕了。&br&最后是猥亵,猥亵分为猥亵和强制猥亵。我个人感觉猥亵和强奸的一些手段很像,但是最后还是目的不同。一个是满足性欲,一个是发生性关系。我感觉二者并不矛盾,满足性欲并不一定要发生性关系。而且猥亵的被害人可以是男人,而强奸的被害人只可以是女的。不要问我为什么男的被强奸属于故意伤害。
谢邀,其实法律上如何区分我可能回答的不好,我还是从平时的工作中试着回答。 首先是性侵,这个范围就好广了,而且这个不一定需要肢体的接触,语言和行为都可以构成性侵,而且工作当中行为一般会按故意裸露身体处理,而语言会按侮辱他人。没有专门的法条。…
&p&谢邀,这个问题涉及的是&b&性变态犯罪行为&/b&,题主所说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中的“&b&异物插入&/b&”,这是&b&性变态犯罪&/b&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行为,在我看过的真实案例中,有插&b&蜡笔&/b&的,有插&b&筷子&/b&的,还有著名的华城连环杀人案之类&b&塞桃核&/b&的,此类犯罪人心理之扭曲令人咋舌。分析这个变态心理,我会在这里把和&b&性变态&/b&相关的内容系统的阐述一遍。&/p&&p&性变态,在本人看来是最恶心的一类心理变态,最可恨的一类心理变态,具有此类变态心理者,&b&隐藏性深&/b&,但一旦&b&犯罪心理结构稳固&/b&而实施犯罪行为,则&b&多数为性犯罪行为&/b&,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此类人,&b&矫治成功几率小&/b&,历来为&b&犯罪矫治中的毒瘤&/b&,&b&再犯率极高&/b&,研究性犯罪,那么我们就先从&b&性变态&/b&这里说起。&/p&&p&&b&一·性变态到底是什么?&/b&&/p&&p&&b&性变态,&/b&就是所谓的&b&性欲倒错(sexual deviation)&/b&,简单来说,就是指&b&在寻求满足对象和性满足方式上不同于正常人,并且违反了社会的道德标准标杆而获得性满足的心理和行为&/b&,它有两个&b&基本的特点&/b&:&/p&&p&●&b&寻求满足的对象异于常人&/b&:一般而言,正常人寻求的性满足对象是&b&成年异性&/b&,而此类人则寻求&b&异性的非生命物件及其他用品&/b&,还有的性变态者则以&b&未成年的儿童&/b&,甚至&b&异性的尸体&/b&等为&b&性满足的对象&/b&。值得一提的是,以成年同性作为寻求满足的对象(&b&同性恋&/b&)在过去的美国是被认为是性变态的,但随着观念的逐步变化,&b&已经从性变态类型中删除,视其为一种正常的心理。&/b&&/p&&p&●&b&性满足的方式异于常人&/b&:性变态者可以通过&b&穿戴女性的服装等无生命物品&/b&来&b&获得性满足&/b&,还有的通过在异性面前&b&裸露生殖器&/b&,或扒厕所&b&偷窥异性&/b&,或者&b&对性对象的残酷折磨&/b&等方式来&b&获得快感&/b&,在后面的类型中会提到。&/p&&p&&b&二·大众认识误区:“性变态=人格障碍?”&/b&&/p&&p&这个观点是大家很容易搞错的,性变态在医学和临床精神病学中的位置&b&类似人格障碍&/b&,但&b&性变态者不一定都是人格障碍者&/b&,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的存在,让性变态者在生活中&b&有较强的隐藏性&/b&,大多数性变态者在平常生活中都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其中很多人的&b&智力水平很高&/b&,取得过很多成就,&b&日常生活和正常人无任何区别&/b&,所以很多性犯罪人在伏法时&b&会让周围人感到非常意外&/b&。虽然身心素质往往有改变,但&b&在一定环境条件的束缚下,犯罪心理结构不成熟的阶段,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控制自己&/b&,单纯的人格障碍者不能做到这点。所以,我们可以认为&b&性变态的发生与一定的人格障碍有关,但不一定必然伴有严重的人格障碍。&/b&&/p&&p&&b&三·性变态人犯罪的特点&/b&&/p&&p&来跟我念三遍:&/p&&p&&b&不是所有性犯罪人都是性变态!&/b&&/p&&p&&b&不是所有性犯罪人都是性变态!&/b&&/p&&p&&b&不是所有性犯罪人都是性变态!&/b&&/p&&p&&b&性变态者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性犯罪要区分开来,而且一般有明显差别!&/b&像题主所言的异物插入一般就是性变态者所为&b&,&/b&其&b&犯罪特点&/b&总结有四:&/p&&p&&b&?性变态者作案一般有预谋,有计划,有选择。&/b&&/p&&p&&b&例如:露阴癖者,&/b&不会在自己的女儿面前发生这种变态行为,而&b&总是选择那些年轻漂亮的陌生女性。施虐色情杀人狂&/b&一般选择&b&对陌生异性施暴。&/b&&/p&&p&&b&?作案有一定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犯罪心理结构容易发展恶化,故犯罪容易发展成为系列作案。&/b&&/p&&p&&b&例如:被称为“鹤乡恶魔”的陈某,&/b&一年内作案十多起&b&,每次作案都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条戳刺受害人下体,&/b&致使受害人鲜血淋漓,疼痛难忍;&b&异物插入行为&/b&通常也属于这类比较固定的行为模式。&/p&&p&?&b&有自我保护能力,行为人往往采取某些固定化的掩饰罪行和逃避打击的反侦查手段。&/b&&/p&&p&&b&?&/b&抓获后较容易对问题如实供述,但往往&b&难以改造其消极顽固的犯罪心理结构,行为具有较大可能的反复性。&/b&&/p&&p&&b&四·性变态的类型及其与性犯罪的联系&/b&&/p&&p&&b&性变态类型&/b&可以大致分为&b&三大类&/b&:&/p&&p&&b&?性欲对象的变态&/b&:主要包括&b&恋童癖,乱伦,恋尸癖,恋物癖,恋兽癖.&/b&&/p&&p&&b&?性行为方式的变态:&/b&主要包括&b&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口淫癖,鸡奸癖,性窒息.&/b&&/p&&p&&b&?性目的变态:&/b&主要包括&b&施虐淫癖,受虐淫癖,自虐淫癖.&/b&&/p&&p&但是,来跟我念三遍:&/p&&p&&b&性变态不一定导致犯罪!&/b&&/p&&p&&b&性变态不一定导致犯罪!&/b&&/p&&p&&b&性变态不一定导致犯罪!&/b&&/p&&p&下面我挑几个&b&比较常见的性变态类型&/b&加以分析:&/p&&p&&b&ⅰ恋童癖&/b&:附上我另一个回答的链接:&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zhihu.com/question/2052&/span&&span class=&invisible&&5528/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p&&p&&b&ⅱ露阴癖:通过向异性暴露自己的生殖器达到性兴奋行为倾向,&/b&此类行为人常在僻静处或公共场所守候,&b&当陌生异性走近时突然暴露其生殖器&/b&,或同时伴有手淫等其他行为,但&b&通常没有进一步骚扰受害者的性接触&/b&,露阴癖者的性兴奋和性满足&b&来自于他看到的被害人的惊恐,害怕,或者是厌恶等情绪反应&/b&,总的来说,&b&裸露生殖器和观察异性受害者的反应&/b&,是他们&b&获取性满足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b&&/p&&p&&b&犯罪人普遍特点(或然):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平时见到女性表现羞涩,除了露阴行为,其他任何表现和行为都非常正常,具有消极的人格特征。&/b&&/p&&p&&b&ⅲ窥阴癖:通过暗中窥视异性裸体等方式满足性需求的癖好。&/b&在窥阴时通常伴有手淫等其他行为,但&b&通常没有进一步骚扰受害者的性接触和性暴力行为,&/b&窥视欲望非常强烈,伴有强烈的紧张感,通过异常的窥视行为后紧张感消失并获得性满足。&/p&&p&&b&犯罪人普遍特点(或然):内向,平时多与人保持着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适应能力强,很多还是一贯品行端正,工作和生活作风表现良好的人。&/b&&/p&&p&&b&注意:&/b&此种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不良引起的越轨行为&b&不存在本质上的相同或相似性。&/b&&/p&&p&&b&ⅳ(☆)施虐淫癖:&/b&这是我要说的重点,也是切题的点,这类人通常&b&通过对异性对象的残酷折磨,虐待等手段,使得其肉体和精神遭受严重痛苦,从给对方造成的痛苦中获得强烈的性快感达到满足&/b&,常见施虐方式有咬,撕,暴力殴打,针刺,捆绑,割伤皮肤,毁容,身体部位切割,有的则是&b&毁尸,异物插入受害人阴部,烹尸食肉&/b&。其手段十分残忍,冷酷,灭绝人性。这种类型的性变态&b&社会危害性最大,影响也最恶劣&/b&,但遗憾的是,它是性变态犯罪中&b&发生率较高的一种性变态&/b&,施虐淫癖变态心理&b&发展到极端时可称为“色情杀人魔”&/b&,&b&为了获得性快感最大满足可以无所不用其极。&/b&&/p&&p&&b&两大机制共同支撑&/b&整个犯罪行为过程:&/p&&p&●&b&初级机制&/b&:目的为&b&体验性高潮&/b&,手段常为&b&强奸&/b&。&/p&&p&●&b&性高潮补充机制&/b&:目的是&b&获得延迟性满足&/b&,达到&b&在性变态心理支配下对性欲的最大化掌控&/b&,手段有:&b&肢解,折磨,束缚,食人,鞭打,异物插入阴道,使得尸体呈现羞辱性姿势&/b&等。&/p&&p&注意:以上补充机制行为&b&不一定是施虐淫癖所为&/b&,在某些人格障碍支配下犯罪人&b&以追求控制感,宣泄对特定人群的愤怒情绪,报复为目的&/b&的案例中也有出现,但&b&多数&/b&为施虐淫癖者所为。&/p&&p&以上我介绍了与性变态有关的主要问题,还有的类型没有展开叙述,感兴趣者可以私信我或者自行查阅资料。&/p&&p&所以简单的&b&概括问题答案&/b&:&/p&&p&&b&很多强奸犯为什么喜欢把乱七八糟的东西塞进女人的阴道里?&/b&&/p&&p&&b&答:多为施虐淫癖者的获取延迟性满足的方式,也可能是为达到宣泄愤怒或者报复目的者所为。&/b&&/p&&p&&b&在此提醒妹纸们,社会没有新闻联播所言的这么安全,请时刻保护好自己,防人之心,有时候就是救命之药,因为你很难知道,你生活中接触到的谁,就是心怀不轨的恶魔。&/b&&/p&&p&&b&毕。&/b&&/p&&p&&b&有必要的分割线-------------------------------------------------------------------------------------------------&/b&&/p&&p&&b&评论区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仿佛觉得自己出现了上文中提到的某个行为,就怀疑自己是性变态,其实不然,行为出现而不成癖,都不能称为性变态,必要的在这里附上性变态的具体鉴定标准:&/b&&/p&&blockquote&性变态诊断标准:
(1)对常人不引起兴奋的某些物体,对象或情境,有&b&强烈的性兴奋作用&/b&,因此努力去追求,或采用异常性行为方式满足性欲,或有强烈改变自身性别的欲望。
(2)除性生理方面异常外,其他与之无关的精神活动均&b&无明显障碍&/b&。
(3)&b&并非其他精神障碍所引起。&/b&
(4) 此种欲望至少&b&已存在2年以上 &/b&,&b&反复出现而且越发强烈&/b&,常&b&并发相关幻想&/b&。
(5) &b&以特定欲望行为作为主要的性发泄方式,&/b&具有一定频繁性和不间断性。&/blockquote&&p&还有一个问题是&b&性变态形成的具体原因&/b&,这个成因系统非常复杂,这里先不具体分析,以后找时间我会&b&作为文章形式发布&/b&,有兴趣者欢迎关注。&/p&&p&&b&再毕。&/b&&/p&&p&&b&补充---------------------------------------------------------------------------------------------------------------&/b&&/p&&p&&b&评论区一直在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SM是否属于性变态的问题.&/b&&/p&&p&&b&在最新的&/b&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第五版里,把&b&自愿型的SM&/b&归为了&b&正常行为:&/b&&/p&&blockquote& Diagnostic Criteria302.84 (F65.52)&br&Over a period of at least 6 months, recurrent and intense sexual arousal from the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suffering of another person, as manifested by fantasies, urges, or behaviors.&br&The individual has acted on these sexual urges with a nonconsenting person, or the sexual urges or fantasies cause clinically significant distress or impairment in social, occupational, or other important areas of functioning.&/blockquote&&p&这种自愿的含义在于&b&参与者皆出于自愿,且在参与者能接受的程度内保证安全和理智。 &/b&另外,SM的&b&种类众多,&/b&所以我们现在&b&对于SM的定位只能是:有一部分SM爱好者属于正常,而另一部分属于性变态心理。&/b&&/p&&p&&b&再再毕。&/b&
谢邀,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性变态犯罪行为,题主所说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中的“异物插入”,这是性变态犯罪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行为,在我看过的真实案例中,有插蜡笔的,有插筷子的,还有著名的华城连环杀人案之类塞桃核的,此类犯罪人心理之扭曲令人咋舌。分析这…
&p&因为最近在备考侦查学,所以班门弄斧的来会写一点,如果回答的有不对的地方请 &a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www.zhihu.com/people/d7845aeaaab5& data-hash=&d7845aeaaab5& data-hovercard=&p$b$d7845aeaaab5&&@霍sir&/a& 来批判一番。&/p&&p&一般来讲,强奸罪案有几个特点,&/p&&p&&b&一,被害人与作案人有一定时间的横面接触&/b&,如本案中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送往酒店,两人出示身份证登记开房,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p&&p&&b&二、现场可能会遗留有与强奸有关的痕迹,&/b&如抓伤、咬伤、搏斗痕迹(考虑到被害人醉酒可能没有上述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的实施,现场网网友遗留有精板斑、毛发、血迹等生物物证,此外,反应强奸事实的其他迹象包括撕破的衣裤、扯断的裤带、扯脱的纽扣、擦拭污物的纸片、作案人可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口罩、手帕、钥匙、书报等,都有可能成为指控强奸罪行的证据;&/p&&p&&b&三、强奸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习惯性和规律性,&/b&因为强奸案件的作案人是从其自身条件和社会经历、思维能力出发而选择的作案手法,寻找作案时机、场所和对象的,一般一次作案得逞后采取相同手法连续作案,题主提到该嫌犯可能是老手不止作案过一次,可能形成习惯性作案特征,这里的习惯性作案特征如诱骗妇女到荒僻之地、拦路挟持等,在本案中体现为劝酒后趁受害人醉酒而发生强奸行为,&/p&&p&&b&四、被害人多报案不及时,&/b&被害人遭到强奸之后,身心受到摧残,一时思绪低落,思绪紊乱,往往顾不及是报案,而且感到羞耻,怕名誉受损(如某些回答里面所提到的名誉问题)而迟迟不肯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会导致侦查困难,所以题主最后选择报案是正确的,一般强奸罪行发生后应当尽早报案。&/p&&p&&b&五、刑事证据取证的专业性,&/b&强奸案件的案发现场往往留下行为人的指纹、血迹、唾液、毛发以及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精斑,在这些大量的证据中均可以提出去处DNA,用于DNA分析,陈旧的生物斑痕和组织,甚至长菌、长霉用福尔马林固定后,仍可以用于DNA分析,但是相关的刑事证据分析技术过于专业,这些都是在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侦查时会采取的侦查措施。&/p&&p&&br&&/p&&p&根据题主对案情的描述,这可能是一起蓄谋型、针对妇女型、室内型、单人型、交流型强奸罪案,根据本案的属性及特点,可以得出以下的侦查思路:&/p&&p&&b&蓄谋型:&/b&嫌犯在日常有意无意通过聊天等相关方式获取被害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直接交往了解、朋友交流了解或社交平台了解,前两者可以通过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方式固定证据。&/p&&p&&b&针对妇女型:&/b&区别于针对幼女型,不解释&/p&&p&&b&室内型:&/b&题主所陈述的案情中提到了带至酒店并出示身份证登记开房,则暗含信息为:1、通过正常手续开房,与前台工作人员有所交流,可以采集前台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对案发时两人的神态进行还原;2、通过查找酒店监控录像,从大堂、电梯、楼道等方向还原案发经过,以证实被害人当时已经醉酒并被犯罪嫌疑人控制行动。&/p&&p&&b&单人型:&/b&区别于轮奸,不解释;&/p&&p&&b&交流型:&/b&交流性区别于无交流型,交流型的强奸案件是指行为人接触被害人时先于女方会话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双方交流才作案,可以通过对当晚参与聚会的同学进行证人证言采集。&/p&&p&一般强奸案件主要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等,但是如题主所言,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多天了,因为所有酒店都会对退房进行清理,所以基本现场勘查这条路基本难以采集到更有价值的线索,但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询问仍然存在价值,可以对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值班的前台服务人员、大堂经理、清洁工人进行询问,采集相关的证据。&/p&&p&同时,对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士的询问也是整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虽然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仍然可能对当时情况有碎片记忆,可以对相关信息如地点、时间、天气、环境、交谈话语等问题进行询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使用相关工具、做女人是否已完成了性交行为,有无衣服撕破、纽扣撕落,被害人是否有反抗及呼救,整个作案过程中作案人是否有说什么,是否劫走财物等,以试图还原案件发生过程,&b&特别注意在该侦查措施进行时应当注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并且避免对被害人产生二次心理伤害。&/b&&/p&&p&同时还要注意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访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负责。&/p&&p&&br&&/p&&p&&br&&/p&&p&&br&&/p&&p&(吃完饭继续写)&/p&
因为最近在备考侦查学,所以班门弄斧的来会写一点,如果回答的有不对的地方请
来批判一番。一般来讲,强奸罪案有几个特点,一,被害人与作案人有一定时间的横面接触,如本案中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送往酒店,两人出示身份证登记开房,犯罪嫌疑人对被害…
思来想去,还是匿了。&br&&br&&br&==========一更==========&br&1.我从来没有表达过劝题主放弃报警的意思。&br&2.我极力赞成报警。&br&3.我不赞成的是鲁莽地去报警,为的是能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最大可能地减少阻碍。&br&4.我们不怕别人怎么看、不怕别人的白眼。&br&
但我们怕在报警之后,罪犯既没有被送入监狱,受害人也没得到补偿,此外受害人还要对成堆的白眼努力地视而不见。&br&5.换个角度回答问题,不是为了反驳其它答案。大部分答案我都是赞同的,我只是想换个角度做个补充,而已。&br&&br&============一更完==========&br&&br&&br&&br&我来换个角度来回答问题吧。&br&&br&首先声明,我是真真正正地想推进法治。但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现实一点。&br&&br&遇见这种事情,国内绝大部分高校一定会千方百计要求女生不再追究或者承认自愿,因为学校的声誉问题。在这类问题上,每个学校的立场都一样,学校名声最重要。而且学校越差,学校对这个警察调查取证的干扰也就越大。最后很有可能只是个处分,和在身边人心里似是而非的一个强奸犯形象而已。而女生可能会在接下来的四年处处受老师排挤和同学的白眼。生活上一定会有成堆的人为造成的困扰。&br&&br&这是你不得不考虑的。&br&&br&&br&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学校一定会问。&br&为什么夜不归宿!&br&一句话你就噎住了。&br&&br&&br&&br&题主报警,我一万个支持,但我猜你们一家都很难招架住学校的压力,最后学校一定不了了之,更何况现在,学校的压力只会更大你们也会更难招架。&br&&br&一年前华东某985大学教学楼教室内,一名男生趁女生睡午觉时手淫,将精液蹭在女生裙子上,女生醒来以后受到极大心理伤害。家长报警调查取证发现恰巧只有那一楼层监控坏掉了,最后不了了之。&br&&br&这只是最多性侵犯的罪名,而强奸这么大的罪名你觉得学校不会不惜一切代价干扰你们吗?&br&&br&&br&&br&但是既然报警,为了将女生伤害降到最小,我有接下来的几个建议。&br&&br&1.在带妹妹去录口供的时候,一定要声泪并茂的告诉警察,希望在调查之余,尽可能地保护女生隐私。&br&&br&2.如果警察和学校沆瀣一气,那就放弃报警,但必须让学校付出代价并且尽最大努力保护隐私并为妹妹换来一切可以得到的好处,出国交流机会,保研名额。同时追究男生。&br&&br&3.或者立刻选择出国或者复读,并且私下里尽快了解男生家庭信息,家底怎么样。是那种死不要脸的还是知书达理的,无论怎样一定不能露怯。坐下来要赔偿,一定要特别疼的那种,但又不拖垮他,哭穷的一切都不用听。必须赔偿。&br&&br&4.如果是我,我会这么做。但做之前一定要衡量一下自己的能力能不能胜任。&br&最好在选择报警之前,不用废话,去到学校瞪着他,给他逼到没人的角落里直接开打,手别重,稍微出出气就OK。关键让他害怕,让他怕到浑身发抖,一般人到这就已经吓得不知所措了。然后开始问话,一定要让他亲口承认他的作案事实。如果想要做到滴水不漏,那就不要动手,用眼神杀死他。只要承认直接送派出所,不要经过学校方面!&br&不要经过学校方面!&br&不要经过学校方面!&br&时间,要么晚上刚天黑的时候速战速决,在学校熄灯查寝之前完成这一系列动作并且审讯完毕。要么就周末早上。但哪个时间都要速战速决。总结一句话,不要让学校察觉。时间一长,成功率就大大降低。&br&&br&&br&英剧皇家律师里,律师Costello拼命地帮助一个明显受雇于富贵将别人眼睛挖出来的罪犯说出当时事实真相。虽然最后胜诉了,被判了无罪。但当晚这名替罪羊就被富贵割了舌头耳朵鼻子,挖了眼睛,切了五指,最后死去。&br&&br&有些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br&&br&如果这是单纯的社会案件,我举双手赞成你报警。&br&&br&但涉及到学校,我会放下一只手。&br&&br&最后祝愿罪犯能够落入法网或者你们能让阻碍法律的人得到一定的痛苦、付出代价。&br&&br&以上。
思来想去,还是匿了。 ==========一更========== 1.我从来没有表达过劝题主放弃报警的意思。 2.我极力赞成报警。 3.我不赞成的是鲁莽地去报警,为的是能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最大可能地减少阻碍。 4.我们不怕别人怎么看、不怕别人的白眼。 但我们怕在报警之后,…
从法律上来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女生在醉酒的情况下 未征得其同意 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首先,你得鼓起勇气报警。因为警察的调查取证更容易。可以从视频监控看你妹妹当时状态。你可以自己走访当时参加的人 看看有没有人能证明你妹妹那时喝的很醉。&br&&br&
现在更重要是关注你妹妹的心理状态。对于这类性侵案件 更大的伤害在于对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在司法实践中 这类案件很多犯罪人被惩治后 对于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并没有很大的安抚效果。&br&&br&
尤其从描述来看 妹妹的心理上创伤已经明显了。所以现在不仅仅是要如何去找证据定罪。更重要的是,家人应该多陪伴她 开导她。 如果情况精神不乐观。最好带她去看心理医生 及时的调治心理创伤。&br&&br&
因为将来的路还长,如果在心理留下这方面的阴影,对于将来和男性的交往甚至恋爱婚姻都可能造成障碍。而这种潜藏的伤害可能会影响一辈子的。
从法律上来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女生在醉酒的情况下 未征得其同意 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首先,你得鼓起勇气报警。因为警察的调查取证更容易。可以从视频监控看你妹妹当时状态。你可以自己走访当时参加的人 看看有没有人能证明你妹妹那时喝的很…
&p&受 &a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www.zhihu.com/people/f32f2e361ef50d25a35ccd6c72a89ef3& data-hash=&f32f2e361ef50d25a35ccd6c72a89ef3& data-hovercard=&p$b$f32f2e361ef50d25a35ccd6c72a89ef3&&@王怜花&/a& 邀请,未从事此类业务,故术业不专,虽愿意提供一点法律意见,但更建议题主咨询有过此类案件承办经验的专业人士。&/p&&p&&b&笔者按:本文的信息来源于题主提供的已知内容和检索到的部分强奸罪判决书。&/b&&/p&&p&在认真看了本题和问题描述里的补充信息,以及经过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十几篇类似案件后,我拟从证据采集上谈谈对本事件的看法。&/p&&p&众所周知,强奸罪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么其重点就是证据。想要证明该男子构成强奸罪,至少要有以下核心证据中的几个形成证据体系:&/p&&ul&&li&医院病历以及报告单&/li&&li&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辩解&/li&&li&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li&&li&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li&&li&能够证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的精斑检验鉴定意见书&/li&&li&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威吓受害人的证人证言&/li&&li&能够证明受害人是否曾通过微信、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向外传递求救信息的证人证言&/li&&li&能够证明受害人是否存在反抗、胁迫等迹象的案发现场(酒店入口、走廊)监控视频&/li&&/ul&&p&在以上证据的采集上,毋庸置疑,警方是十分专业的。然而由于本事件自发生到报警,时间间隔已经较长了,部分证据的取得可能难度颇大。&/p&&p&故而从案件的大趋势判断上,笔者对本案结果并不乐观。结局很有可能是证据不足,只能撤销诉讼。&/p&&p&不过,纵然我们做最坏的打算,仍然要尽最大的努力。现在除了积极配合警方收集证据之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家人之间积极沟通,对你妹妹的心理疏导,必要时候进行心理咨询,让她尽快走出事件阴影。&/p&
邀请,未从事此类业务,故术业不专,虽愿意提供一点法律意见,但更建议题主咨询有过此类案件承办经验的专业人士。笔者按:本文的信息来源于题主提供的已知内容和检索到的部分强奸罪判决书。在认真看了本题和问题描述里的补充信息,以及经过在裁…
&p&报警是对的。&/p&&p&为什么受害者这辈子毁了,能给我一个解释么?&/p&&p&哪怕是天涯那帮子“拿膜提房”的神经病下水道渣子都一同认为,被强奸不能证明她是荡妇她没有错,只能证明她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已,怎么知乎浓眉大眼的还说会毁了女孩一生?&/p&&p&很多时候,总有人问“难道你想毁掉强奸犯的一生吗,就那么的不可原谅吗,你不知道他还是个孩子吗?”&/p&&p&&br&&/p&&p&你可以风轻云淡的回答:是的,不可以,不想知道。&/p&
报警是对的。为什么受害者这辈子毁了,能给我一个解释么?哪怕是天涯那帮子“拿膜提房”的神经病下水道渣子都一同认为,被强奸不能证明她是荡妇她没有错,只能证明她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已,怎么知乎浓眉大眼的还说会毁了女孩一生?很多时候,总有人问“难…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166 人关注
168 条内容
667 人关注
378 条内容
575 人关注
192 条内容
760 人关注
266 条内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化学去势的恢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