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医从来没有医闹,也没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打医疗官司有三大缺点 “医闹”竟成解决纠纷捷径
核心提示: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
  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
  历时长——“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案例】
  张家福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位普通农民,日,他在接受。没想到原被告知只切除一部分右肺的他,最后却失去整个右肺和全部食管。食管被切除后,他的胃被提了上去,不能正常吃饭和睡觉,食物随时会从嘴里溢出来。
  张家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案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日,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首次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家福不服,向法庭申请再次鉴定。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同样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次年5月,张家福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半个月后,他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二级医疗事故。
  200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福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张家福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元。这起长达7年的医疗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医疗诉讼耗时长,主要在于各类鉴定的程序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李岑岩律师介绍说,法院判决医疗官司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两者的适用,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市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河南优先适用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如果其中有专家因故缺位,再抽取其他专家补充。专家们都忙,时间不易凑在一起,有时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来自当地各,彼此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难避“裙带关系”的嫌疑,加之医疗事故鉴定复杂的特点,不少百姓对鉴定结果反复求证。从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到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乃至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征程漫漫,历时多多。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也影响了诉讼时长。
  如果法院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当患方有充分理由说明医疗事故鉴定证据不足时,还可申请法官启动司法鉴定。
  “如此周折,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此外,多数法官不懂医也是医疗官司历时长的一个原因。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大都没有医学背景,只能简单理解鉴定结果,对复杂情况摸不准时,会再增加咨询、求证等工作,影响判案时间。
  事实上,患方诉诸法律,是想及时兑现财产补偿,案子拖得久,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投入增加,谁还愿意打官司?
  成本高——
  医疗事故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案例】
  1999年,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魏女士发现女儿比同龄孩子矮小许多,于是带她到南京市一家知名医院检查,孩子被确诊患上一种基因疾病,建议注射。
  注射5年激素后,家里实在没钱了,只得停药。然而,停药不久,孩子出现症状。9岁的女孩开始来月经,骨龄已经达到13岁儿童的水平。由于骨缝即将闭合,孩子身高将停止在1.4米左右。
  魏女士找到南京那家医院,院方坚称“没误诊”。她带着女儿到上海两家医院检查,结论却大相径庭。魏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魏女士不服,却又无奈:“为给女儿治病,家里的积蓄花光了,还欠三四万元的债。我们连做医学鉴定的钱都是借的,哪还有钱打官司?”
  “许多患者治病时就花光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再打官司,有心。”李岑岩认为,价格不菲的鉴定费、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开支,是百姓诉讼路上的一道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级别越高,费用越高。”据介绍,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约为3500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约为8500元。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院方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而司法鉴定是谁申请谁付费,收费约为8000元。
  打官司少不了起诉费。患方没有赔偿诉求的,法院通常收取50—300元的起诉费。若有诉讼标的,如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起诉费约需1万元。
  “还有一笔大的开支是律师代理费。” 李岑岩说,医疗官司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仅开庭就多达10—20次,律师劳神耗时,费用自然不低。一般先收5000元的基础办案费,再根据患者最后获赔的数额,提成代理费。
  “上述支出至少1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打官司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李岑岩表示,尽管经济困难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医疗官司的高成本,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赔偿不如意——
  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案例】
  怀有双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产时,老大生了出来,老二却胎死腹中。一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调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孩子在子宫内应该是纵向体位,当老大生下来后,医生没有及时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竖着的老二一下子横在子宫里,结果怎么也生不出来。由于在母体内滞留过久,导致而死。
  尽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方只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判赔金,除去2万元的律师费,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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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成因分析与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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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杀医生未有遗书被找到 “医闹逼死”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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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辉自杀事件中,“医闹”取代“医疗纠纷”后引发了更大的网络情绪,医护群体纷纷借此宣泄心中的不满,发出了“我们也是弱势群体”的声音。有多位医学界人士在评论周晓辉事件时提到,此事让医护群体感到职业的凄凉。于是,“医闹”比“医疗纠纷”更加契合医护群体宣泄的情绪。4月3日,周晓辉自杀身亡后的第4天,四川省人民医院表示,周晓辉后事以及随之曝光的医疗纠纷都正依程序处理。一切看上去已尘埃落定,但这位自杀医生引发的风波尚未完全平息,相关话题的讨论仍在网络发酵。梳理近日有关此事的信息传播可以发现,这场风波一开始就陷入了畸形传播,“医闹逼死医生”点燃了各方情绪,在被证实子虚乌有后仍控制了话题设置,最终让医护群体、涉事患者、医院各方都感到委屈。四川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称,不知道事情为何发展到现在的状况,但仍应明确:此事中没有“医闹”,只有“医疗纠纷”,且不能人为在这起“医疗纠纷”与周晓辉的自杀间建立因果关系。“医疗纠纷”据南都记者调查,周晓辉的死讯最早是3月31日21时左右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微信朋友圈中传播,当时的表述为“因医疗纠纷自杀身亡”。除了各种私人情绪的表达外,主要有两方面的讲述:一个是“医患纠纷”的详情(一个在外做过三次手术的女患者,周晓辉因同情而收治,术后效果不理想,家属开始闹,曾打骂医护人员,周晓辉精神压力大,出事前已在网上卖车卖房准备赔偿患者等);一个是周晓辉的家庭情况(不满51岁,工作近30年,肝胆外科专业;为人低调谦逊,朋友很少;与患癌的妻子相敬如宾;无小孩,但有90岁的母亲在世等)。目前尚能公开检索的网络资料显示,3月31日21时后,多位网友将此事发到了微博,内容与微信朋友圈传播的内容类似。南都记者联系上最初发布消息的几个网友,他们多是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出于“难过和愤怒”才发了微博。其后,多个实名认证的医生和医学界机构也在微博中发布或转发了相关消息,同时呼吁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3月31日23时28分,成都本地资讯博主“@直播成都”综合网友爆料发布微博称:“#医生因纠纷自杀#【四川省人民医院一医生因医疗纠纷自杀身亡!】据四川多位医生微博爆料:@四川省人民医院官方 普外科周晓辉主任医师,因医疗纠纷而自杀身亡!具体情况未知。医生呼吁,请患者和医生互相体谅。也希望有关部门能维护医护们的合法权益。”周晓辉的死讯也在当地网友间引发热议。约20分钟后,成都一家当地媒体的官微转发“@直播成都”的微博文图。4月1日,这条“媒体官方微博”被各大门户网站和客户端抓取,一时间举国皆知。由于该条微博的标题直接建立了“医疗纠纷”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影响了此事后续的传播。四川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医院也是当晚21点多从周晓辉家属处获悉其死讯。“我们当时看到网上在发相关消息了,但因为要配合警方调查,医院官方不敢轻易发布,必须要有警方的调查结果。”“医闹”点燃情绪4月1日早上,周晓辉自杀身亡的消息在网络瞬间“刷屏”,但“医疗纠纷”开始被“医闹”取代。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可知,“医闹”一词首先出现在网友的跟帖评论中,其后又出现在诸多网络媒体的标题里,此前“医疗纠纷”的表述渐渐被湮没。事实上,“医疗纠纷”和“医闹”差异明显:“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医患间发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中可能是患者的错,也可能是医院的错,需专业鉴定;“医闹”则是指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第三方及相关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医闹”中医院和医护人员是受害一方。周晓辉自杀事件中,“医闹”取代“医疗纠纷”后引发了更大的网络情绪,医护群体纷纷借此宣泄心中的不满。“在别人的面具下,流着自己的泪”,四川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也认同这样的描述。近来年,医患矛盾愈演愈烈。有公开数据称,2011年以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每年上升20%,有的地方高达40%,全国平均每家医疗机构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在40起左右。与之同时,医护人员的维权表达诉求也越来越强,正如周晓辉自杀事件中,诸多医护人员就发出了“我们也是弱势群体”的声音。有多位医学界人士在评论周晓辉事件时提到,此事让医护群体感到职业的凄凉。于是,“医闹”比“医疗纠纷”更加契合医护群体宣泄的情绪。4月1日9时许,南都记者联系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医院首次对外回应周晓辉一事,称其自杀为真,但是否存在“医闹”尚需调查。此时,舆论仍被“医闹逼死医生”的说法牵引着。被指“医闹”的患者女儿周家琼称,当时刚知道周晓辉的死讯,还被其他病人家属问“是不是真的逼死了医生”。周家琼和弟弟周家波均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没有拉过横幅,没有阻碍医护人员正常工作,虽然跟一些医护人员有过争执,但从未与周晓辉起冲突,“我们不是医闹”。4月1日16时许,四川省人民医院官微发布情况说明,表示患者家属此前确跟周晓辉所在的科室人员有过争执,但不存在“医闹”。“我们要对医护人员负责,也要对患者负责,硬说是‘医闹’会让医患关系雪上加霜”。这段对于“医闹”的官方否认4月2日才传播开去。难以归因的自杀“医闹”被患者家属和医院否认后,舆论出现分裂:有的仍坚持“医闹逼死医生”,指责患者家属和医院推卸责任;有的接受没有“医闹”,但指出“医疗纠纷”同样是压垮周晓辉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有的对院方产生了质疑,提出这场“医疗纠纷”影响了周晓辉所在科室的绩效奖金,周晓辉觉得连累了同事,所以走了极端。对于这场风波始终没绕开的“医疗纠纷”,患者家属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患者的儿子周家波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手术”。患者的女儿周家琼称,从2014年7月起,医院不再催家属交钱。这被家属认为是“出了医疗事故、医院理亏”的主要依据。家属昨日透露,近期医院发出了“母亲治不了”的信号,家属遂在3月30日到另一家医院挂号咨询,准备转院治疗。当日,家属还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务科交涉,最终封存病历。周家琼称,办理相关手续时曾找周晓辉签字,那时他情绪很低落,签字沉重。周家波则讲述,自己最后一次见周晓辉,看到其脸色通红,气色不好。“他还跟我说会给我母亲专家会诊,保守治疗。”
医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医疗纠纷”的处理尚需走流程,如果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会按规定赔偿。“无论鉴定结果是什么,都不应把这个纠纷跟周医生的自杀再扯上因果关系。”事实上,除了“医闹逼死医生”、“医疗纠纷逼死医生”等说法外,周晓辉的一些同事和大学同学也认为其自杀缘于“工作家庭双重压力”。有法律人士分析,警方在排除他杀后,不会再对死者自杀原因进行调查,除非有遗书明示,否则自杀者的求死很难准确归因,可能是“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医院称警方和周晓辉家属均未发现遗书,这意味着周晓辉自杀的原因只能停留在猜测中。&南都记者&刘洋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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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中的医闹  一、什么是医闹?  所谓的医闹,就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
  中的&医闹&
  一、什么是&医闹&?
  所谓的医闹,就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医闹并不是患者本人或家属,而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二、医闹现象出现的原因
  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对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产生了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会很容易选择走&医闹&这条机会主义道路。
  2、患者的信任危机。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隶属于卫生系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暗箱操作、同行相护&的质疑。因此,患者很难去相信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3、患者经济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很普遍,继而造成医患矛盾。也有少数人为个人目的有意制造纠纷,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甚至有人想借机捞一把。
  4、患者对于医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学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有不少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这种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如果双方沟通不够,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往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
  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院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
  2、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地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
  3、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诊疗水平欠缺,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是医院之间、科室之间或同事之间对其他人的诊疗过程及疗效妄加评论,造成患者对正常医疗的误解。
  政府方面的原因
  1、立法体现了对医方的过度保护,患者不容易依靠法律获得公平救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还是适用《》(以下简称《条例》),究竟是依照一般,还是依照,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让医患双方以及机关意见不一,也使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更加苍白无力,从而造成混乱。
  2、《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设计的三种途径分别是医患和解、行政调解、诉讼,其中前两种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事后容易反悔,拿着协议书告状的现象常有发生。而诉讼花费大,用时长,程序复杂,细节繁多,审判人员不懂医学,难以对医方提供的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患者不利,诉讼结果也难保证公平、公正。
  3、执法机构处理&医闹&行为力度不够。医院委曲求全。患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权衡利弊,放弃费时耗财的法律途径,转而采用暴力手段,通过&医闹&来解决纠纷。面对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暴力&医闹&行为,执法机构因为医疗事故的复杂性、专业性超过一般治安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是非,对借机闹事,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医闹&暴力行为的发展。医院为了顾全大局,减少不良影响,最终只好委曲求全、息事宁人,被迫满足患方的赔偿要求。抓住医院这一软肋,效仿这一做法的&医闹&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媒体方面的原因
  媒体为了抢新闻、抢热点,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对未调查清楚的一些纠纷也加以不负责任的报道或是相互转载,进行炒作。
  三、如何解决医闹问题
  1、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借医疗事故闹事,干扰冲击正常的医疗秩序;
  2、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也应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处理,避免不正当使用医疗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
  3、卫生部、司法部应协调一下,对医疗鉴定专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掌握法学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将运用于医疗鉴定过程中,会在客观上减少一些问题。
  另外,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加快医疗案子的审理,缩短医疗案子的鉴定时限,也是解决医闹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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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提 案 者:
&&&&近年来,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不但干忧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如何增强医患互信,缓解医患冲突,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净化医疗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学健康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以临高县为例。2008年以前,临高县的医患关系平静和谐,基本没有大的医疗纠纷,2008年后,特别是最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增多。据统计,临高县从2011年至2014年所发生的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54件,其中县医院36件,县中医院10件,其他卫生院8件。这54件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生“医闹”事件21件。&&&
二、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医患双方的原因。&&&
(一)现行医疗体制存在弊端&&&
县级医院虽然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但是,医院事实上已成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单位,随着人们对医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客观发展规律决定了医疗成本不断提高,而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有限,医院为保持其收益,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不在医疗服务之外设法通过药物和检查等手段来赚取收入以补贴亏空,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这样就会导致开“大处方”、过度检查和小病大治等行为,从而引发医患关系紧张。&&&
(二)高水平诊疗手段和优质医疗服务欠缺&&&
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设备配置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医护人才缺乏的状况。以临高县为例,全县17所卫生院,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生仅为12人,平均每个卫生院不到一人,看病的仪器大多还是依靠原来的“老三件”,即听诊器、血压器和体温计。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能满足患方的需求,导致群众容易把医疗责任归因医方。&&&
(三)患者对医生的过高期望与医学常识相对缺乏&&&
由于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不到位,患者对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了解不多, 缺乏必要的认识,而对疾病痊愈和治疗效果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高期望值,一旦患者死亡,或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就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容易产生失望与愤怒的情绪,导致医患关系激化,使医患纠纷数量增加。&&&
(四)医患双方缺少必要的沟通和感情交流&&&
一是医生的工作量大。近些年来,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小病到县级医院就诊大幅增加,无形中加重了县级医生的负担,县级医院医生有的门诊接诊量达200人以上,医生超负荷运转,导致医患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二是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起“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不愿或不懂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导致医患彼此间不理解、不信任,容易发生误解和纠纷。&&&
(五)新闻舆论的片面报道导向。&&&
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相对于医院是弱势群体。当医患发生矛盾时,有的媒体倾向于站在患者立场,有的片面报道使舆论失衡;有的媒体由于缺乏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风险性和局限性认识不足,报道时容易感情用事,妄下结论,从而误导社会舆论;还有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或新闻效应炒作甚至制造医疗纠纷新闻,使医患双方的敌对状况进一步加剧。&&&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医闹”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得当&&&
一是当“医闹”分子拉横幅、设灵堂、停尸哭闹,授意不法分子破坏公共财物,追打医护人员等行为时,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因此,对不法分子没有起到震慑作用。二是政府为了社会和谐,为了息事宁人,往往责成医方先给予患方适当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医闹”行为。&&&
(七)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不完善。目前,我省虽然建立了省一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也设立了4个调解委员会和17个工作站。但据了解,各市县调解机构的编制、人员、场地不健全。以临高为例,调解工作站仅一个人,而且还是兼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经费,对调解全县各医疗纠纷,显然力不从心,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这个机构不够了解,因此,目前 调解工作站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建议&&&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医改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对卫生的投入。政府要加大对卫生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和优化医疗设备, 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二是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卫生网络建设,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杜绝“大处方”,过度检查和小病大治等行为。同时,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四是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逐步解决乡村医务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卫生队伍。 &&&
(二)加强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是重视医疗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要把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医疗工作的生命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注重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要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使各项工作按制度化、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运转,把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要采取定向免费培养的方式,培养实用的医疗卫生人才,充实基层卫生队伍。采取在岗培训、在职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 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四是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教育,培养和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耐心仔细聆听患者的主诉,尊重患者及其家人的合理需求,并与他们进行充分的沟通,增进医患间的互信,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五是改善就诊环境,减少医疗费用。优化就医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人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同时,控制医疗费用,杜绝“开大方”、“过度检查”等医疗行为,尽最大努力降低群众看病的成本费用,减轻群众医疗的经济负担。六是加强监督,及时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内部医患纠纷定期通报和重大医患纠纷及时通报制度,强化问责制度,一旦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三)完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搭建纠纷化解平台。&&&
为了更好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议完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完善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同时,成立医学专家库和法律专家库,给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医学专业技术和法律支持,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搭建良好的化解平台,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依法打击“医闹”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在发生“医闹”行为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在医院拉横幅、摆灵堂、烧纸钱、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备等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经反复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要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医闹”, 维护广大社会民众利益,维护全县医疗服务领域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为公正处理医疗纠纷营造良好的氛围。&&&
一是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二是要加强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了解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使广大群众在就医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三是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让群众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倡导群众通过医调委来解决医疗纠纷;五是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对一些医疗纠纷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承办单位及答复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承办单位答复
关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B类)
琼卫医函〔2015〕82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456号提案的答复(B)&&&
杨志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东南西北中五大区域医疗中心基本建立,并已形成一小时三级医疗服务圈。全省有8家县级医院实现异地重建,其他县级医院基本实现就地改扩建。大力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建设。全面推动“有序就诊、层级就诊、高危转诊、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确保安全”的服务模式。&&&
根据医改相关要求,我省正在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目前,第一批试点的文昌、陵水、屯昌、澄迈、保亭、昌江等市县医院积极制定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并取得一定成效。实施改革的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药品费用明显下降,保障医院业务收入合理增长的基础上缓解了患者就医负担。&&&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从2011年起,组织全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督促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便民惠民举措,努力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缩短平均住院日,优化医院服务流程。2014年制定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创建人民满意医院系列活动方案》(琼卫医〔2014〕6号),并组织对全省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结合此次系列活动,深入开展义诊、下乡巡回医疗活动。不断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同时,加大了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培训力度,提高医患沟通效果,规范服务流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积极探索改善医患关系、高效处理医患纠纷新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纠纷处理,妥善化解医患矛盾,拟建立解决医疗纠纷“六位一体”的一站式窗口。一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窗口;二是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窗口;三是人身伤害鉴定受理窗口;四是司法诉讼受理窗口;五是法律援助支持窗口;六是医疗纠纷行政受理窗口。通过医疗纠纷统一受理、规范服务,为广大患者提供服务平台,使医患纠纷纳入规范化解决渠道。目前,我委已草拟了“六位一体”建设方案,并处于论证修改阶段。&&&
四、完善联防机制,深化平安医院建设。&&&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原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等11个部门印发了《海南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各部门通力配合,积极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医务人员与患者的人身安全。2014年9月,我委与省综治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联合督导检查“平安医院”创建及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分3个督导小组对全省各市县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一步拟由我委牵头,组织省综治办、公安、司法、等厅局召开联席会议,在全省范围内贯彻落实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动,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建设。&&&
五、加强宣传,增强医患双方互信。&&&
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地进行宣传报道。引导新闻媒体坚持以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吴树行&&&
联系电话:&&&
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 0456 号提案&&&
提 案 题 目 关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承 办 单 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2路;388362&&&
承办人员办案&&&
承办情况√ 解决
列入计划解决
未解释清楚&&&
征求意见&&&
方式√ 面谈
承办单位与&&&
提案人意见 完全一致
基本不一致
完全不一致&&&
委 员 签 名 年
注:(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一份, 承办单位须将此表与办理复文同时寄送提案人;&&&
(2)前四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六项由提案人填写;&&&
(3)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将此表填好后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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