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办向护工收河道维护管理费费应该收多少

第三方公司收取10%管理费,医院护工有疑义!富阳一院这样解释?
近日,有市民向本台新闻热线反映,自己曾在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做护工,一个月前,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了第三方公司对所有护工进行管理,并向他们收取10%的管理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记者来到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有疑问的护工,他们中有些继续留在医院做护工,有些认为不合理所以一直未上岗。他们告诉记者,自己都曾在医院做护工,年份久的已经有十来年了。
据护工代表袁荣水表示,他们以前一般是170元一天的护理费,后来150元一天的也有,甚至有时候一个晚上就100元。这个价格是他们24小时的工资。以前的秩序不是很好,大家互相哄抢病源,现在有了秩序稍微好了一点。
记者了解到,医院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为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正式上岗,公司进驻后,对以前所有散乱状态下的护工进行了统一管理。前期经过政审、体检及上岗培训,最终有74人通过并与爱加康公司签订了协议,目前上岗人数为65人左右,市场化管理后,护工们也感受到了变化。
随后,记者找到了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情况,院方立刻联系了第三方公司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同解答护工的疑问。
富阳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费杨
以前医院的陪护人员没有统一管理,都是自行开工的社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不良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院方借鉴了其他医院成功做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引进了第三方专业陪护公司。
医院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监管,第一通过护理部,各个病区的护士长对护工的表现进行考核,第二方面就是通过患者和患者家属对护工的满意度进行一个评价,从这个两方面对陪护公司进行考核。
院方认为,由第三方公司对护工进行统一管理是为了更好服务病人,同时也是为了方便院方管理。
对于有些护工提出的护理费用有高低,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是由于病患需要服务程度不同,对于收取10%的管理费用,公司也做了回答。
据浙江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立群表示,因为家政行业的特殊性,一般采用跟病人、跟护工还有公司之间是居间合作和业务承揽的模式,所谓居间合作是每一次的业务公司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管理费用,在浙江省内的行业规则是10%到20%左右,现在爱加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收取10%的管理费用,已经是行业最低的标准。
林经理告诉记者,这10%的费用将用于护工培训、督导、现场管理以及服务跟踪,其中最大一块是安全保障,前期经过政审、体检、培训合格后的护工会发放统一的工作服,上岗前病人、护工及公司也会签订一个协议。
林立群还表示,公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三个主体之间一定是自愿的,一旦加入公司,必须要遵守这个三方约定,必须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
来源:富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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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协和医院试点“护工规范化管理” 交三成管理费?_网易新闻
协和医院试点“护工规范化管理” 交三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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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协和医院试点“护工规范化管理”
护理员月入超三千要交三成管理费?
海峡都市报11月20日讯 昨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工作的多位护理员向本报968111报料称:医院改革现有的护理员管理制度,全部纳入一家公司管理,如果他们的月工资超过三千,就要抽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管理费。护工赚的就是辛苦钱,这分成太高了。
护理员:公司抽成太高
“我来这里做护理员四五年了,都是做一对一服务。”45岁的郭先生说,他是四川人,做一天180元,病人出院时直接和他结算,当场就可以拿到钱。
他说,大家赚的都是辛苦钱,经常要24小时连续不停地工作,一个月做满,至少也有5400元的工资。如果超出3000元就要被公司拿走三成,一个月平白就要少掉720元。
医院:不介入收费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省卫生厅、物价局、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护工岗位名称和职责、准入条件、收费、培训等予以明确规定。首批试点就在福州地区13家省属、市属医疗机构展开,协和医院正是其中一家。
“按照文件内容进行推进,全部委托劳动中介公司康泉公司管理收费,医院不介入。”协和医院党办林主任说,医院护理部只负责业务指导,帮助培训护理员。
公司:抽成没这么高
记者向该公司了解情况,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协和医院护工从19日开始启动规范化管理,当天就有300多名护理员报名加入。加入之后,公司要帮护理员交医保等费用。至于公司收费这块,没有抽三成那么多。分两种模式,一种是一对一服务的,公司收取7%的管理费,而纳入整体循环的护理员,一个月没有做到3000元,公司也会发3000元保底工资,如果超过3000元,会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收取的具体比例,对方表示涉及商业秘密,不愿意透露。
(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熙慧)
作者:李熙慧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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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教〔2011〕39号徐汇区教育系统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 内容 - 徐汇教育
徐教〔2011〕39号徐汇区教育系统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11〕39号
徐汇区教育系统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1]第33号)精神,经教育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离休干部临时住院护工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
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实际请了履行护理责任护工的离休干部。
二、补贴标准:
由原单位补贴50%,每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三、操作程序:
1、家属提出申请,向学校人事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1)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2)护工公司开具的发票(原件)。
2、学校审核申请上报
(1)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日期、发票、金额,根据文件精神填写《徐汇教育离休干部临时住院护工费用补贴申请表》;
(2)学校领导认定“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3)将申请表及附件(家属递交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离退休中心,办理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之前。
3、教育局离退休中心复核上报
(1)复核学校上交的材料;
(2)制表《徐汇教育离休干部临时住院护工费用补贴申请汇总表》送教育局;
(3)教育局审核后将补贴款下拨各校,由基层送达。
第二部分 离休干部定期护工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住院周期长,自请护理或由家属承担护理工作的离休干部;
2、需住院治疗,一时住不进医院,生活不能自理开设家庭病床,请人护理或由家属承担护理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补贴标准:
由原单位补贴50%,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详见申请条件一览表)。
三、操作程序:
1、家属提出申请,向学校人事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1)家属的书面申请要求;
(2)医院或街道老干部科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身体状况说明”。
2、学校审核认定
(1)学校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会同医院诊断或街道证明审核认定;
(2)填写《徐汇教育离休干部定期护工费用补贴申请表》;
(3)学校领导认定“情况属实”签名盖章;
(4)将申请表及附件(家属申请、有关证明)上报教育局离退休中心。办理时间:每年二次,5/20、11/20之前。
3、离退休中心复核认定报教育局
(1)复核认定学校上交的材料;
(2)制表《徐汇教育离休干部定期护工费用补贴申请汇总表》送教育局;
(3)教育局审核后将补贴款半年一次下拨各学校,学校将补贴款按月打进离休干部工资卡中。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定期护工费的注意事项
1.定期护工费期限为半年,家属半年申请一次;
2.若老同志健康状况有好转,不需要全照顾护理或半照顾护理,则不再提出申请;
3.若家属或学校上报材料与老同志实际情况不符,教育局离退休中心有责任将材料退回学校,请学校重新认定;
4.凡已享受定期护工费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临时住院护工费补贴;
5.若老同志身体情况如故,次年需再次提出定期护工费用补贴申请,学校需再次复核认定,填表上交教育局离退休管理中心,办理时间:半年一次,5/20、11/20之前。
六、护工费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由教育局纳入每年预算,由计财科统一管理。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 6月1日起实施。
&&&&&&&&&&&&&&&&&&&&&&& &&&&&&&
主题词:离休干部& 费用补贴& 管理办法&&& &&&&&&&&&&&&&&&&&&&&&& &&&  
抄送:徐汇区委老干部局&&&&&&&&&&&&&&&&&&&&&&&&& &   &&&&&&&&& &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 &&&&&2011年12月8日印发
&&&&&&&&&&&&&&&&&&&&&&&&&&&&&&&&&&&&&&&&&&&&&&&& &&&&(共印3份)
版权所有: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邮编:200030 电话: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建议采用的分辨率南宁社会福利医院护工被一公司要求签协议交17%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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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受雇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的陪护人员(下称护工),被要求与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人员合作协议》,新生活公司将收取护工的17%业务费用作为“介绍提成”,但护工和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护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公司无关。4月3日,新生活公司称,该公司与医院签订了相关合同,负责医院里的陪护问题,护工和公司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护工可以选择签协议,也可以选择不签协议。医院则表示,医院提供平台,由公司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也是为了确保医护质量管理安全。  1、护工:被要求签订合作协议  4月1日上午,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护工黄女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她是大新县人,今年60多岁,做陪伴护理十多年了。半个月前,新生活公司的人召集护工们开了会,表示要和他们签协议,“他们说他们负责这里的陪护业务,要求我们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向护工收取每月工钱的17%,当时我们不同意,没有签协议”。  护工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在一间办公室里,一名女子说,护工如果想走,走出这个办公室就可以整理东西,打包走人;如果不想走,就签订这个合作协议。“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今天一定要把这个合同签完的,我都跟院长和领导汇报过了,要求今天必须实施下去。明白我的意思吗?明白的话,就签。如果不签的话,请出去打包走”。  在这段视频的最后,另外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接着说:“愿不愿意签?愿意签,我给每人发协议,每人一支笔。”护工称,这两名讲话的女子都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另外一段视频里,护工和相关人员就签协议一事进行了争论。    ▲有的护工不愿签协议,打包离开医院。  2、公司:可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记者来到医院10楼的病房,看到七八名穿着黑色服装的女子,正在病房里向护工说明相关情况。据悉,这些女子是新生活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一张空白的陪护人员合作协议上,记者看到,甲方为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乙方为护工。协议中称,“现在双方针对甲方为乙方介绍业务,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提成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甲乙双方之间仅仅存在业务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对于甲方介绍的业务,乙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4月3日上午,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护工主任陆春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医院外科病房的14名护工中已经有13人签了协议,内科病房的这一工作还没开始进行。护工和公司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收取陪护收入的17%(2%为水电费、7%为需要交纳的税、8%为管理费),是因为公司要对陪护进行培训、管理,进行风险防控,需要投入和开支,所以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医院里做护工,接受管理和约束也是有必要的。    ▲护工签了协议后拿到的陪护许可证  3、医院:护工若无有效管理容易出问题  4月2日,记者联系了南宁市民政局,4月3日,经该局同意,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表示,之前他们接到一些关于护工问题的投诉,由于院方并不方便介入患者和护工之间的事,所以只能建议患者更换护工,或是对护工进行劝导。医院对护工采取的是人性化、粗放式的管理措施。  据介绍,针对如何更好地管理护工的问题,院方也探讨过很多方法,这次与新生活公司签订陪护合作合同,就是为了让该公司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一个医院有那么多护工,需要接受组织管理,不接受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另外,公司对陪护的管理要符合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和规定,要做到人性化与精细化,医院会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  记者了解到,在南宁市其他一些医院,护工也需要跟相关公司签订协议。比如在广西江滨医院,早在2012年,医院为了对护工实行规范化管理,就成立了护工管理办公室,并引进一家规模较大的家政公司对护工开展培训和管理。    ▲陪护人员合作协议  4、患者家属:公司收了费就不应该无责  4月1日中午,记者看到,有的护工已经将打包好的行李装上一辆面包车,离开了医院。据介绍,目前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的护工共有大约70人,大多数都是女性,多是农民出身,来自天等、马山、大新、隆安等地。他们的收入有的按天算,有的按月算。陪护看护的病人多收入就多,有的护工一天照顾4个老人,每个老人的家属支付60元,陪护一天可收入240元。  记者注意到,合作协议还明确提出,因乙方服务不到位,造成客户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若乙方不及时处理,导致甲方被迫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与甲方无关”。  对于公司介入陪护业务一事,有病人家属表示认可,他们认为这样会让陪护行业越来越规范,让护工接受约束和监督,更有助于陪护行业的管理和发展。但对于协议中的责任条款,一些家属认为不合理。他们认为,出了事公司不用负责,全部由护工担责,这样并不利于维护病人的利益。  一名病人家属告诉记者,目前公司还没有联系她,但医院的相关人员已经联系了她,让她做护工的思想工作,劝护工去签协议。“既然公司收取了提成费用,就应该有相应的责任担当,不能在出了问题之后不管。只收取费用不用担任何责任,这说不过去”。  4、律师:未介绍业务就收费无依据  记者看到,在空白协议上护工支付给公司的“介绍提成”一栏没有明确写是多少,需要在签协议时填上。护工们表示,她们签了字之后,协议被收走了,被告知是拿去公司盖章。签订了协议的护工,得到一张新生活公司陪护中心的陪护许可证,上面有编号和姓名,工作时挂在身上。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表示,单从这份协议来看,它的性质是中介经纪服务,介绍业务收取介绍费和提成,这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没有明显、故意的过错,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没有太大的问题。  同时,刘凯中指出,公司在没有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护工签订协议,向护工收取一定费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患者家属找到护工,或者是护工找到家属,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并没有通过医院或者公司,医院和公司也就不能强制要求护工签订协议和缴费。如果医院想要加强对陪护的管理,可以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而不是仅仅收取费用或将管理交由其他公司来做。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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