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老师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部们属于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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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有效途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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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专家称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错位 应引入劳动者的作用
时间: 09:20:00作者:杨佳瑜新闻来源:《方圆》杂志
  无论是“应当”还是“可以”,理应职业病劳动者都可以在单位拒绝提供诊断相关资料时得到职业病诊断,但现实却和卫生部的规定大相径庭
  电影《让子弹飞》里,麻匪六爷为了证明自己只吃了一碗凉粉只该付一碗凉粉钱,在众多看客面前,他用刀剖腹,从自己肚子里掏出血淋淋的一碗“粉块”。
  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竟成了六爷的现实版。现实世界里,身体维权者们自戕的“行为艺术”暗含着令人痛心的弱者自生自灭的隐喻:他们在向法定途径寻找解决之道屡遭撞壁后,被迫扮演自己的法官和仲裁者。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这次修改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困难的现状?是否仍然存在制度缺陷未触及?而修改后的草案又能否实际发挥作用?
  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
  《草案》的三处亮点
  《方圆》:《草案》跟目前实施的法律相比,有什么可看的亮点?
  黄乐平:《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一、它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二、在缺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者对此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诊断机构和监督部门均有采取对应行动的义务,从而不影响劳动者的诊断;三、在缺少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既有的劳动仲裁进行救济。
  因此,职业病劳动者的诊断之路得以明确,将便利其获得诊断证明书。
  《方圆》:您认为《草案》能否解决目前职业病患者诊断难的问题?
  黄乐平:《草案》的第48-50条对于解决职业病劳动者诊断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能够为职业病劳动者在诊断受阻的情况下,提供法定的救济途径。
  要避免法律流于形式
  《方圆》:很多职业病患者看到《草案》一阵欢呼,觉得它规定了在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时诊断机构可根据自己的自述做出诊断,将有力解决他们一直以来在诊断制度上最大的材料难题,不知您怎么看?
  黄乐平: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上,这确实是一个进步。如果在现实中可以得到落实,则有利于职业病劳动者得到诊断。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这一规定并不是《草案》创新的。早在2003年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卫生部对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中,都已经表述了这一要求,只是语气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应当”转为了“可以受理”。
  但无论是“应当”还是“可以”,理应职业病劳动者都可以在单位拒绝提供诊断相关资料时得到职业病诊断,但现实却和卫生部的规定大相径庭。我担心,《草案》的相关规定即使颁布了,会不会也流于形式?
  《方圆》:如何使它发挥实际作用?
  黄乐平:我认为,如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那么《草案》第48条的这个规定可能就无法发挥真正的效用,那就是: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能否得到落实?
  《方圆》:为什么是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问题?
  黄乐平:职业病诊断不仅仅是医学诊断,还是一种归因诊断,要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客观材料来确定劳动者的病情是否特定工作引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材料不足时往往拒绝受理是有其缘由的。
  但是,若要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调查,他们具有先天的劣势。《草案》虽然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但是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并没有真正的动力和实力去进行这样的调查,尤其企业往往在地方上是强势主体。而且,各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匹配不足,也较难支持实地调查的费用。
  把所有义务推到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却没有配以合理的制度支持,则会让规定流于形式,无法得到贯彻。
  《方圆》:不能依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以要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上下功夫?
  黄乐平:要回归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本身,由其真正承担督促、调查的责任,确保诊断机构获得充足的诊断依据。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否则,要求其履行职责也是一纸空文。
  缺乏被拒绝接受诊断后的救济程序
  《方圆》:《草案》着重改善了诊断鉴定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材料问题,这些是进步,但在我们分析的案例中还有不少是因为诊断鉴定程序的问题导致职业病维权难。
  黄乐平:对,就诊断、鉴定方面而言,我认为还存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冗长的程序拖垮劳动者,即便有仲裁程序,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否认劳动关系等手段,将程序从仲裁延伸到一审、二审,其成本相对于要支付的职业病待遇来说,仍然非常微薄。
  另外,目前法律缺少对于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受理情况下的救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但是,如果诊断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可能拿到诊断证明书,更不可能向上一级提起鉴定程序。
  《方圆》:这些问题需要如何解决呢?
  黄乐平: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否认劳动关系以及恶意拒绝支付职业病待遇的,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应该引入类似于《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的职业病待遇,增加其违法成本,迫使其配合劳动者做好职业病诊断和赔偿。而对于诊断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也应该明确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复议,或者要求鉴定机构直接诊断。
  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错位
  《方圆》:除了诊断鉴定制度,您认为在整个职业病防治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黄乐平:我认为最大的问题还是预防的监管没有得到落实。《草案》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从2003年开始,在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问题上,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就出现了错位。
  虽然《草案》将国家安监总局纳入了监管主体,但是几个部委之间的分工还是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尤其是在地方上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草案》只模糊地规定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但这究竟是地方安监部门,还是卫生监督所?
  如果仍旧是后者,我们如何期待这一不掌握生产许可审批权的较为弱势的政府部门,在《草案》生效后,就能表现得比过去好?在许多地区,职业卫生的监管形同虚设,如果再不从预防阶段这一源头抓起,则诊断鉴定制度、赔偿制度再完善,也无济于事。而职业病预防的根本,还是在各地地方上的监管。
  因此,法律应该非常明确地指出监管的责任主体及其具体职责,而不是留给现实部门去踢皮球,尤其应该明确地方上的安监部门的职责。法律还应该引入劳动者在监管环节的作用,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劳动者举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另外,还应该规定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劳动者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当然,从根本上,需要各地政府转变单纯追求GDP,不考虑劳动保护的思路,充分重视职业卫生问题。■ (文/《方圆》记者 杨佳瑜)
[责任编辑:侯志业]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张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八条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安全中国》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为网友解读。
吴宗之介绍,从2003年底开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就从原卫生部划转到了当时的国家安全监管局,但由于没有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实行整建制划转,各地区职能调整情况很不一致,有的地区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交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有的地区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
直到2010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号),以及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各地区才逐步进行职责调整。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国仍有10%的市(地)和15%的县(市、区)还没有完成职能划转,很多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装备,也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面临许多实际困难。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按照“防、治、保”三个环节,确立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为主,在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方面以卫生部门负责为主,在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方面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主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尤为重大。一是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与职业病危害预防相关职责划转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了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二是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主体都是卫生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此次修法解决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目前多数省(区、市)已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部分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也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全国安全监管系统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增加至近8000人。全国共有甲、乙、丙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254家,专业技术人员近2.5万人。二是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法规标准体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107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24件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标准。三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近3年组织监督检查企业63万家,责令停产整顿5056家,提请关闭取缔4537家。对24872个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四是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先后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五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多年来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持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实施职业卫生培训工程,对207万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
[责任编辑: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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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探讨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探讨山东省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斌
按:本文提出,安全生产本身意义上已经涵盖了职业健康,但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分离,从而出现职业健康工作力量薄弱且与安全生产重复执法的现实问题,致使行政管理资源浪费,企业负担加重。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管理和监督应是安全监管部门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 工作效能
《辞海》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程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挪威船级社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可见,安全生产本身意义上已经涵盖了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统筹安排。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对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进行了调查与思考。
一、现状:系统内部未能实现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
2010年,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承担着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责;2011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5个“总局令”,对安全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业健康监管以及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比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共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职责进行了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则重点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等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则重点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问题;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
在此情况下,各级安全监管机构都在内部设立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编办赋予了其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初衷是为了促进职业健康工作有序开展。但是,由于国家从立法和制定政策层面就将这两个方面从源头上进行分离,比如:《安全生产法》只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只是涉及到劳动防护问题,没有涉及职业健康问题;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修订补充将职业卫生监管融入各行业的安全监管之中,多是另行文件进行规范。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职业健康工作共下发了15个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是由新设立的各级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司、处、科、室)负责贯彻落实。作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其他内设部门依然在《安全生产法》的框架下,依据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侧重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质上内部还是孤军奋战,没能将其一体化系统管理。
二、问题:力量薄弱、重复执法,不利于强化监管执法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在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改善工作环境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和措施,明确政府、企业和工人各自承担的职责,从而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自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2010年,中央编办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着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责。从体制上看,国家已经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范畴,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由《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部法律分别规范,致使职业健康和安全监管机制不能理顺,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开管理,造成“形合而神不合”。这种机制必然会出现力量薄弱、重复执法的问题。
从安全监管机构来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业务部门只负责预防本行业发生人身伤亡及设备各类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过问职业健康问题。那么,这个行业、企业的职业健康问题就还要由专门成立的职业健康部门负责,从而出现多头管理,不能统筹安排,致使本来一个文件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下发两个文件,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两个甚至更多的部门去解决,这与原来职能在卫生部门时并没什么区别,仅仅是主管部门的改变。比如: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这些业务监管部门要对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而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还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再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木制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也都在部分岗位、工序和车间存在职业危害问题,在没有单设职业健康内部管理部门之前,这些行业的职业健康问题都由业务部门一并监督管理,而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后,在基层经常会遇到一个企业同时有安全监管机构的两个部门分别进行检查的现象(一个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一个检查企业的职业健康)。另外,各行各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安全监管机构内设的职业健康部门在目前情况下很难全覆盖地进行监管。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试行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3〕50号),为便于统计和分析,也主要是按行业进行分类,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只由职业健康部门单独去做,很难按计划完成。
对企业来说,这种机制就造成了更加被动的局面:原来由安全监管机构一个部门管理,现在由两个部门管理;原来按一个文件办理,现在需要按两个文件要求办理。比如:企业既要有安全生产部门,还要设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既要进行安全培训,还要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既要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还要进行职业健康“三同时”;既要进行安全生产的安全评价,还要进行职业健康评价,还有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健康许可等问题。其实,上述工作,在企业都应由一个部门负责,并作为安全生产一个大的方面去规划、落实,安全监管部门把本来是一体的工作拆开来部署、安排,企业完成一项任务后,既要报经业务部门审查验收,还要报经职业健康部门审查验收,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在各方面被审查验收的费用,还打乱了企业的日常管理秩序。
因此,其弊端不言而喻:一是不利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的落实;二是不利于监管部门资源的综合利用,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会议、文件增多的现象更加严重,执法监管力量不足的局面更加严峻;三是不利于企业科学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表象上看都是在执行国家规定,但由于工作要求的不系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四是不利于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推广。
三、建议: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取消的取消、该整合的整合、该下放的下放,要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应该说,职业健康工作存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和用人单位,与安全监管融合既是社会管理发展的要求,也是与现代国际安全生产管理接轨的需要。目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日益完善,职业健康工作不仅仅是“要有部门(人员)去管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去监督管理”的问题。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应是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法规上的整合。整合《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或二者之间形成有机衔接。上世纪50年代,日本就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设立了“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70年代美国修订了《矿业安全和卫生法》,并成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可见,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的国家都是从法律上就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一个体系去规范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劳动安全健康管理规定》来规范用人单位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及“三同时”和教育培训等安全卫生问题,但在《安全生产法》出台后都相继被废止。
&&& (二)监管体制上的整合。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框架下,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接轨,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构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新模式。把职业健康工作融于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之中,凡出台的综合性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应尽可能涵盖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健康工作能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验收、同时督促整改”的,应由同一个部门、用同一个文件,作为同一个问题进行部署,不再另行安排。例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就已经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如果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整合,则更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
(三)内部监管机构的整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司、处、科、室),各有关企业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单独设立。比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职业危害主要在混药工序,而混药又是危险性最大的工序,临沂市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贸科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那么这个工序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就完全可以由工商贸科按照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这样可以有利于企业统一组织机构、统筹制定计划、全面贯彻执行,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功能一体化。
(四)技术服务机构的整合。目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有评价、咨询、培训和检测检验,其中主要技术力量是在评价机构。许多具有评价资质的人员同时又具有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质,还兼任各级安全生产专家,这些人员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对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管工作十分重要的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且要在加强的同时将职业健康内容增加到安全评价之中。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卫生部门管理的时候侧重于医学预防和技术检测检验,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防治工程方面研究不深,而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虽然对高危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防治工程比较了解,但缺乏职业健康所需的专业人才和技术装备。比如:临沂市恒泰安全生产科技咨询院,目前投入200多万元配置了相应的设备和仪器,从社会上录用和招聘了相关技术人员并申请职业卫生服务资质,但原卫生部门管辖服务机构中的设备和有经验的人员并没有随职能一起划转过来,一切工作要从头开始,势必影响过渡时期的检测检验和评价质量。另外,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的整合,只要在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中增加职业健康内容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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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市编委办
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根据河北省编委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编委领导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卫生局职责:(一)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职责:负责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主题词:机构编制 职责分工 意见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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