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的领导和乡镇下属事业单位待遇通奸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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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贪官“与他人通奸”是怎样炼成的?
作者:北部湾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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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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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贪官中,统计到去年11月,已有51名省部级高官,&落马老虎&群体除有受贿等行为特征外,涉及通奸的有7人,分别为杨刚、冀文林、沈培平、毛小兵、阳宝华、谭力、陈铁新;被提及&道德败坏&的有7人,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季建业、陈柏槐、郭有明、陈安众。其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除了道德败坏,还有腐化堕落的表现。
  至于在对贪腐高官的处理决定中首次出现类似&通奸&、&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之类字眼的,好像是以前查处的一位前北京市副市长。
  而在女性贪官中,大部分是同时有&与他人通奸&的情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以,当&通奸&在民间仍然作为道德问题的时候,在共产党内尤其是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是作为严重违纪的行为,是要受到党纪严肃处理的。
  那么,在党内,对&与他人通奸&这种行为的处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是怎么样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的呢?我们不妨回顾历史:
  早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主席就告诫全党:&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
  毛主席的预言被后来的事实证明。
  在上海,资产阶级曾经说,要让上海成为一个大染缸,让共产党红着进来,黑着出去。话剧(后来改编为电影)《霓虹灯下的哨兵》反映的就是共产党人抵御包括美人计在内的&糖衣炮弹&的攻击的过程,后来,上海那支具有&拒腐蚀永不沾&光荣传统的部队被授予&南京路上好八连&的称号。
  解放军入城以后,一部分干部开始喜新厌旧,抛弃原来来自农村的配偶,这种风气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马上纠正这股不正之风。根据历史资料,电视剧《亮剑》中李云龙的原型战功卓绝的王将军好像就是因为在婚恋问题上出了问题,受到了党内处分。
  从那个时候起直到文革10年,无论是党内还是在社会上,&生活作风问题&一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在党内,别说&通奸&,就算是男女之间比一般的正常关系亲密一点,都会被怀疑有暧昧关系。
  在社会上也一样,当时的所谓&五类分子&即&地富反坏右&中的&坏&就特指那些或者小偷小摸或者男女之间的蝇营狗苟之徒,在文革期间,这种人有时候也会被游街示众。而且即使是已经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青年在没有领取结婚证之前发生性关系也会作为&未敲钟先吃饭&受到批评,如果是未婚先孕问题就更加严重。那时候无论是是党内的还是其他非党公职人员,如果有&通奸&行为的通常最严重的处分是开除公职。
  文革期间就更加不用说了,本人所在城市的文革一开始,一位市委宣传部长就因为曾经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到批斗而自杀未遂。学校中一些体育老师也许是真的揩油也许是正常的在教女学生游泳或者对她们在跳马双杠等运动中的保护时不慎触碰敏感部位也被写了大字报。直到改革开放之前,&通奸&基本上仍然是一条高压线。
  后来的事情发展,大家都清楚了。
  如果说改革开放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有哪些负面的东西的话,那么最严重的就是腐败的大面积出现和对传统性道德的冲击。
  有些地方官员曲解邓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居然准备堂而皇之地在当地的风景区建立所谓&红灯区&,说这样有利于招商引资,还美其名曰&社会主义夜总会&。老百姓对此痛斥说:&社会主义夜总会就是嫖娼还可以报销,而资本主义夜总会嫖娼是自费的。&
  在那个时候,像把雷政富的丑态发到网上,导致他被秒杀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那时候有一句话叫&保护改革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改革保驾护航&。谁是改革者?领导认为谁是,谁就是。或者谁能够对当地经济发展作过贡献谁就是,以GDP论英雄,那么GDP 多的地方政府官员也就成为了所谓&改革者&。那时候别说贪污腐败的大罪行了,就算官员道德败坏甚至欺男霸女也常常可以逍遥法外。我不知道法律中最初制定&保护隐私权&的条款的初衷是不是真的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但是实际上却成为了贪官寻花问柳的最好的遮羞布。同时形成了法纪上的&二律背反&现象。打个比方,当年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与李萍的苟且关系,你如果不去通过他生活上某些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就无法发现他的贪腐罪行;但是在給他定罪之前,别说他是堂堂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就算是一般官员甚至平民,你调查他的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呢?在这一系列&二律背反&悖论出现以后,有人提出了&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说法,才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那时候,在官员中流行着这么一句话:&这年头,有本事的就搞大别人的肚子,没本事的就搞大自己的肚子&(大吃大喝让自己的肚腩大起来)。上面有好色的官员,下级就投其所好。一开始上娱乐场所鬼混,但是一不小心遇到警察扫黄搞不好身败名裂,于是就在下级身上打主意,于是上面有欺男霸女的上级,下面就有扯皮条的下级,甚至是女性下级。如果这些女性下级本身风韵犹存的,就&裤头一松,事业成功&;如果已经人老珠黄的,就胁迫或者欺骗单位里面的年轻女性去陪上级领导这个那个,为此,不知道引发了多少家庭矛盾和悲剧。不了解历史的年轻人也许会问,当时为什么不举报,他们不知道,假如把雷政富的丑态发到网上的事情发生在当时,那么极有可能被抓,罪名是丑化领导,即使你有证据,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你的证据是非法采集的,不能采信;如果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还很有可能給你定一个&诬陷罪&。那时候规定一律要实名举报,不实名举报的一律或者大部分不予受理,而且最可怕的是,有时候上午把举报信发出去,下午就到了被举报人的手中,后面的事情就可想而知了。
  也许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存在真正的改革者遭到陷害的情况,也许当时的确需要給一些领导比较宽容的工作环境,但是&真理再往前一步就变成了谬误&。更重要的是所谓的&作风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作风问题&,领导干部的收入即使比一般人多,要养情妇或者与他人苟且是要花钱的,当然也有用乌纱帽换风流快活的,但是是要经济实力支撑的,所以色官通常同时是贪官。
  目前,某些官员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与他人通奸&问题的确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并且是由当年的那种情况之下发展变化成为现在这样的。我并不认为当时的做法就一定对,但是毕竟是有所约束,而发展到今天的这种状况,有太多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因素。正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时的社会风气反映到党内和干部队伍内,就出现了上述歪风邪气,而这些歪风邪气也反过来毒化了社会风气。这些年来,某些人还不遗余力地为这种风气摇旗呐喊,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甚至在党中央重拳打击腐败并且对&与他人通奸&问题严肃处理的时候,某些人还发布各种奇谈怪论进行干扰,最根本的原因是,某种势力需要这种通奸现象的存在,这样他们才容易一方面腐蚀拉拢一些干部,一方面又利用此煽动民众的不满。
  贪官的&与他人通奸&就是这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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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岗通奸是否犯法???_百度知道
通奸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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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是违法,不是犯罪。在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重婚罪。  通奸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通奸行为会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导致不利后果。  所以说,此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是一种违法行为。
教育工作者
军婚是犯罪有被逮到,人家出手打人,一般会认为是保卫人家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没有把你打成轻伤害白打你打人就是寻衅滋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般情况是不违法,特殊情况~比如军婚就不好说了,有可能是犯罪~~
通婚是道德范畴的内容不为法律调整。与现役军人家属通奸是特殊情况,是犯罪行为。
不犯法你放心吧
要被人逮到打个半死,打你的人犯法。
配偶一方和第三者通奸,婚姻法只调整通奸一方,不调整第三者,也就是第三者不犯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只应接受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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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但通奸行为本身却难以被法律制裁,更多的还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依靠道德层面来调整.
当然犯法,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家庭矛盾甚至分崩离析,违反婚姻法
违反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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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与人通奸算犯法吗?
事业单位人员与人通奸算犯法吗?
提问者:***时间: 15:17:48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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