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镇府处理违建限期整改通知书筑需要多长时间为限期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是多久_百度知道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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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处理并提交证据。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可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行政违法不作为问题,请求:依法依规清拆违章建筑,遏制非法圈地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久拖不决的责任,开出行政违法的“罚单”。
报警处理并提交证据。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可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行政违法不作为问题,请求:依法依规清拆违章建筑,遏制非法圈地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久拖不决的责任,开出行政违法的“罚单”。
多久都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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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CYQDOO-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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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推进、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实施规划管理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村庄违法建筑)。规划管理实施时间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领导我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制定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作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没收处理,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予以拆除。
  第七条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以由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措施,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或者危房改建等原因,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三)本办法实施前,因重点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情形。
  第八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六)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九条 村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
  (二)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四)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市住建局予以没收,依法处以罚款。
  前款所称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市住建局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居民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物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住房困难标准,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
  (二)农村村民住房困难,其违法建筑物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在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
  (三)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四)公共设施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在市政府作出决定前;
  (五)已建成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暂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不影响消防与抗灾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并承诺在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相邻权人同意的,在规划实施之前;
  (六)可以暂缓拆除的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构筑物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规划许可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暂缓拆除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按照“裁执分离”工作机制要求,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市住建局作出的案件,由市住建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强制拆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强制拆除。
  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当在处置决定中责成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腾空建筑物。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腾空后,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移交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交公函;
  (二)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当注明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及所涉及的违法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到现场查勘,制作现场查勘记录并经现场查勘人员签字确认。
  市国资办对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后,对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包含以下方式:
  (一)拆除或者封存;
  (二)由当事人回购或者租赁;
  (三)政府安排使用;
  (四)公开出让或者出租;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后处置的,应当先与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消防审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予以拆除或者封存。
  下列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后,予以拆除:
  (一)在耕地上建设的;
  (二)社会反响较大的;
  (三)因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被发现的;
  (四)其他应当拆除的。
  第二十一条 没收的建筑物经结构安全检测符合使用要求,并经消防审查同意,可以保留使用的,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评估价优先回购或者租赁。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当事人申请回购或者租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建筑物当事人没有申请回购或者租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依法进行公开出让或者出租,但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或者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国资办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没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本章规定处置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落实社区干部、驻村干部巡查责任,对辖区巡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巡查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依法制止,并书面通知当地国土资源、住建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巡查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依法拆除或者查封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相关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不得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其他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巡查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构筑物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市住建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妨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水利、林业、民政、宗教、海洋、交通运输、风景名胜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单位按照水利、林业、民政、宗教、海洋、交通运输、风景名胜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水利、林业、民政、宗教、海洋、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责令其停止建设;继续建设的,继续建设部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相关单位组织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及时予以拆除;剩余部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施行前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违法建筑,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通风、采光或者虽然影响通风、采光,但相邻权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各镇街实施规划管理时间表
  各镇街实施规划管理时间表
建设许可实施范围(村/社区)&
北门村、银溪村、中心村、东门村、南门村、金溪村、仓桥村、西门村&
上敖村、银潭社区、北城社区、八金田村、水塘山村、黄村、东城社区、乐怡社区、民丰社区、林场村、沐箫社区、南城社区、湖上岙村、潘家垟村、孔坦村、岩前村、西城社区、乐湖社区&
秦垟北村、秦垟南村、垟下村、松罗村、林山村、黄底村、后步坐村、济头村、仰根村、马龙头村、坭垟村、里章村、郭公山村、黄坦硐村、章山村、山峰垟村、龙台头村&
东山南村、白沙村、后所村、半沙村、坝头村、牛鼻洞村、土墩塘村、北沙角村、新下塘村、新塘村、云岭村、石龙村、包山村、蛎灰窑村、梅湾村、上叶村、黄良村、珠洋村、龙山头村、天场村&
上米岙村、市岭村、界岱村、支岙村、前山村、万岙村、南岸村、南岸捕捞村、县浦村、水深村、马车河村、盖竹村、宋湖村、南草垟村、百岱村、石马北村、石马南村、石马捕捞村&
盐盆村、上段村、樟北村、捕捞村、东山村、后埭头村、柏树巷村、樟南村、杨岙村、盛岙村、吴岙村、田垟村、山根村&
前进村、华新村、桥头村、曙光村、地盐村、东方村、东盐村、东塘下村、前西门村、后西门村、高桥村、南街村、北街村、九房前村、河西村、翁盐村、九房后村、高阳村、门前村、南山根村、双望村、前桥村、后桥村、后盐村、三屿村、三盐村、山环村、沙头村、沙盐村、沙角村、新河村、樟树下村、荷岙村、雪湾村、前湖埭村、后湖埭村、下垟村、北山前村&
街口村、上陈村、岐元村&
合湖村、下印村、凤凰村、坭岙村、新河浃村、上升村、下阮村、密川村、甩稻岩村、新村、北新村、东浃村、大岙村、下马岭村、钟前村、中雁村、中湖村、下坭村、中石门村、上坭村、赤水洋村、岙上村&
前林村、后林村、泮洋村、竹屿村、河沿村、下贾岙村、大界村、郭路村、岭头村、外岙村、万东坑村、岩宕村、上贾岙村、汇头村、河淇村、上官塘村、下官塘村、青屿村、后屿村、山前村、霞雪村、陈岙村、绅坊村、东朴湖村、朴湖一村、朴湖二村、朴湖三村、西洙村、上河头村&
万桥一村、万桥二村、万桥三村、埠头村、凤凰翼村、巨光村、巨星村、巉头村、马良村、万泽前村、万泽后村、渔业村、西潭村&
长虹村、东风村、上峰村、后街村、前街村、上园村&
黄华关村、黄华堡村、黄华村、黄浦村、上岩前村、上岩后村、沪屿前村、沪屿后村、胡家垟村、金棚头村、华山村、南山前村、前京村、南山村、北山村、华西村、岐头一村、岐头二村、岐头三村、岐头四村、长林东村、长林西村、华东村、三宅村、南盐村、殿后村、南陈岙村&
象山村、长丰村、浃东村、社头村、长春村、东凰屿村、西凰屿村、潭头村、浃西村、上池村、木山后村、东仁宕村、苏岙村、吕岙村、苏吕村、前西村、东岸村、塘沿周村、后西村、东村、西岸村、林宅村、长道坦村、薛宅村、捕捞新村、前垟洞村、尚宅村、西仁宕村、沙东村、沙西村、隔篱村、前州村、戴东村、戴西村、前窑村、山弄村、岙底村、沙后村、岙外村、西宋村、湖东村、湖西村、上五宅村、旭光村、店后村、前西垟村、后西垟村、荷岙村、朝阳村、上游村、垟心村、新光村、方斗岩村、峡门村、刘宅村、西西村、西东村、张瞿村、上来桥村、新民村、马仁桥村、黄七甲村、三里村、吕庄村、翔金垟村、杨宅村、丁桥村、蟾西村、蟾东村、智广村、仙垟村、西埭村、金西村、金东村、里隆村、七前村、七西村、七东村、七里港捕捞队村、排岩头村、排东村、楼下村、金光岙村、上屋村、马道底村、马道西村、项浦埭村、马道头村、曹田前村、曹田后村、荷堡村、上池头村、晚斜阳村、四板桥村、寺前村、田垟村、下渎朱村、龙根村、前横村、后横村、柳南村、桥前村、桥后村、高四村、高前村、高后村、彭桥村、大河沿村、荷盛村、大谟村、庄垟村、象山东岙村、深河村、汤岙余村、路头石村、万里桥村、花浃村、汤西村、汤东村、谊山村、山前马村、大茅岭村、坭前村、坭后村、圆木社村&
西才村、白塔王村、象东居村、前西漳村、中西漳村、后西漳村、樟湾村、象北居村、前岸村、白象村、前程村、河深村&
&磐东村、磐西村、磐南村、河南村、河北村、磐石居村&&&&&&& &
东才村、南才村、三重炉村、王家店村、水潭村、桥下村、金炉村、 前星村、蒋家桥村、沙门村、张家湾村、鹤浃村、塘下村、马路角村、旺林村、车头村、大港村、商量桥村、赖宅村、后岸村、西刘宅村、岭门村、象南居村、山东村、前西岑村、后西岑村、潘珠垟村、小港村、东河村、三房村、四房村、大星村、大新村、七宅村、前五宅村、东垟田村、中垟田村、上垟田村、豹屿村、盈仓村、莲池头村、前方村、中方村、小方村、山下村、万仓村、前黄村、双庙村、楼桥村、瑞里村、岭西村、前潘垟村、后潘垟村、赵岙村、沈岙村、高西村、高中村、高东村、硐桥村、陈家桥村、琯头村、 新桥村、新皇岙村、白鹭屿村、赵家硐村、东斜村、西斜村、下庠村、涂岙村、车岙村、万茗村、万南村、西垟村、塘上村、南岙村、水塔头村、坂塘村、洪渡桥村、下安村、黄庄村、炉岙村、乐东村、城田村、项岙村、印屿村&
芝湾村、陡门村、重石村、东横河村、西横河村、东社村、西社村、西新城村、油车村、沿河村&
东街村、七村、八村、上陶村、一村、西街村、三村、四村、东门村、南门村、西门村、北门村&
五居村、六居村、七居村、八居村、河深桥村、东垟村、钱家垟村、桥南村、桥北村、仙垟陈村、连桥村、邵东吕村、仙垟赵村、上仙垟村、下仙垟村、塔东村、建强村、黎明村、周宅村、吴宅村、田垟季村、潘宅村、一居村、二居村、三居村、四居村、龙坦村、邬家桥村、上沿村、下沿村、瑶南村、瑶北村、界屿村、东馆村、蒋宅村、严宅村、上滕村、溪西村、溪东村、北村、南村、下村、龙泽村、大乌石村、小乌石村、兴宝坦村、长山前村、长山后村、武宅村、下桥村、塔桥村、信岙村、埭下村、港沿村、里弄巷村、西塘村、湾底村、水坑村、凰岙村、东门外村、仓下村、下堡村、渔业村、上侯宅村、下侯宅村、娄川村、娄浦村、华一村、华二村、华岙村、寨桥村、杏一村、杏二村、杏三村、杏四村、杏渔村、上庄村、洋埠桥村、沙港头村、里一村、里二村、里三村、里渔村、岩坑村、前塘村、后塘村、上岙村、下岙村、平盘山村&
天雁村、赤岩坑村、埭头村、硐垟村、兴城村、西湖村、龙顺村、龙川村、平瑶村、街头村、峃车村、茅垟村、龙潭村、福虹村、黄塘村、西林村、马岙村、西山村、长青村、石龙头村、潭头村、桥底村、桥外村、里岙村、下埠宅村、孙家垟村、东高桥村、寺西村、樟岙村、陈坦村、柏岩村、垟岙村、佐溪村、玛瑙村、坭山村、杨川村、梅溪村、丁岙村、梅岙村、双尖凤村、江岙村、岭下村、石角龙村&
里塘村、龙珠塘村、杨州村、南塘村、渡头村、棉花塘村、三塘村&
珠南村、珠北村、南浦村、山马村、三江村、永光村、小横床村、外塘村、里红村、东山埠村、朝霞村、小东塘村、江宅村、蔡岙村、清北村、田垅村、石古墩村、富岩头村、礁头村、石阵村、沙埠头村、建新村、西沿村、福山村、麻车村、坎头下村、靖江村、江沿村、上埠头村、方江屿村、珠下村、珠上村、泗塘村、清江村、清江底村、北塘村、邺岙村、清南村、鲤鱼山村、谢屏村&
海口村、下街村、上街村、后垟村、前垟村、石碧村、兰屿浦村、良园村、山外村、山外湾村、下湾村、茶塘村、小芙村、东岙村、包宅村、麦西村、西岙村、筋竹村、前横村&
东田村、珠璋村、新丰村、茅坪村、南山庵村、五亩田村、山益崪村、南充村、仰后村、夏林头村、上岙村、屿山村、潘公龙村、九龙村、竹龙岙村、泽基村、张庄村、湖上垟村、白岩村、黄岙村、长山头村、山坑村、路上村、西塍村、丹灶里村、尚古山村、上岙垟村、吕家田村、大山背村、长徼村、上马石村、上垟村、双坑村、黄坦村、小舟山村、南山村、兰章田村、巨坑庵村、周山村、垟车村&
能仁村、上灵岩村、下灵岩村、响岭头村、松垟村、选坑村、白溪街村、上詹村、陈家庄村、石件头村、楼村、田东村、上黄村、上阮村、泽前村、上林村、江边村、跳头村、富岙村、小岙村、环山村、樟下村、靖底施村、朴头村、陡门头村、下塘村、捕捞村、南岙山村、岙里村、西门岛村、山后村、白沙岛村&
荆南村、肖包周村、东里村、荆东村、西一村、西二村、三官庙村、石门村、高地村&
冯村、下山头村、西下村、荆南居村、荆东居村、下干村、蔗湖村、仙垟谢村、仙垟坊村、东瓜岭村、屿后村、珠山村、干岭村、久防村、西门居村、石门居村、上花坦村、后垟门村、中花坦村、小花坦村、盛宅下村、蒲湾村、盛家塘村、谷岙村、舟山头村、山外蔡村、铁场村、小横浦村、大横浦村、隔溪村、海头村、新东村、中街村、台头村、兴上村、大屋村、里窍村、里湖村、硐岭头村、外林村、小球村、定头村、新进村、金沙村、三界桥村、永丰村、龙滩村、田岙村、泗洲堂村、黄家岙村、油岙村、岭脚村、中庄村、南园村、白箬岙村、久防村、李宅基村、前溪村、溪坦村、蔡界山村、桐阳村、大园村、闹水坑村、仰天湖村、叠石村、隐处岙村&
平园村、湖口村、长垟村、溪头村、安然村、后岙村、新坊村、水堆舟村、双峰村、上陈管村、老鼠嘴村、龙避岙村、下阁口村、上阁口村、双峰居委会村、坎头村、石坦村、下垟村、北吕岙村、翁村、庆丰村、陈家山村、石坦山村、南平村、临黄村、盘黄村、溪头村、大台门村、利条村、石井坑村、水坑头村、大树岗村、合朝村、赵家辽村、马家山村、昌门村、青坑村、银坑村、太湖山村、小岭村、西滩村、大井头村、寺前村、小坑岙村、乌芦岙村、象周村、下岙村、石施坑村、叶家垟村、大岩头村、溪心村、大门村、上六坪村、下六坪村&
上街村、果木场村、下街村、横官路村、地上王村、潭头卢村、横坦村、打铁巷村、前岙孔村、卓屿村、下屿坦村、鸡冠垄村、双溪村、福新村、花坦村、塘岸村、下北阁村、上北阁村、白岩山村、高塘村、石碧岩村、小坑村、大公山村、蔡家岭村、甸岭下村、大岩村、双南村、马鸣瑞村、东辽村、后林村、大岭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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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
  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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