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江苏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经理徐呈欣怎么了?

&&&&我公司与张晓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张晓燕,张晓燕将对该债权享有所有权,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特此公告。&&&&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日&&&&公告清单:转让债权明细表(截至日期:2016年 4月20日)序号12345&&借款人&&&&东营市飞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广饶康洁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金(元)利息(元)&&480480&&631000&&137000&&463144&&借款合同编号&&&&2014 年乐安借企字2014089号&&&&2014 年乐安借企字2014090号&&&&2014 年乐安借企字2014080号&&&&2015 年乐安借企字2015004号&&&&2014 年乐安借企字2014048号&&担保合同号&&&&广饶乐安最高字 2014 年第2014089号&&&&广饶乐安最高保字 2014 年第 2014090号(三份)&&&&广饶乐安最高保字 2014 年第 2014080号(三份)&&&&广饶乐安最高保字 2015 年第 2015004号(三份)&&&&广饶乐安最高保字 2014 年第 2014048号(三份)&&担保人&&&&王庆喜、王守花、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孙兵杰、李春晓&&&&孙兵杰、李春晓、施丽丽、东营浩泰铝塑型材有限公司、徐军思、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利、张翠平、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汝新、曹美英&&&&唐洪泉、刘红娟、东营市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刘效华、蒋吉兴、东营市顺达纺织有限公司、宁红芬、广饶县方盛植物胶有限公司、张振銮、李山峰、张振凯&&&&姜守远、王淑芹、潍坊市正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福良、周晓东、王晓东、王树荣&&&&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被告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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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晓燕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原告:张晓燕,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程,律师。被告:。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曲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董事长。被告:,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双庆,经理。被告:徐呈欣,男,号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吕双庆,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告:王银刚,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乡。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金针,董事长。被告:李金针,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徐卫山,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王新军,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燕春防,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周庄村,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建新,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许丽华,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告:王春伟,男,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原告张晓燕与被告(以下简称泰合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以下简称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以下简称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燕委托代理人邵明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合化工公司、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泰合化工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元(自日至日,按月利率1.96%计算),合计元,并支付自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6%计算);2、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对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日,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被告泰合化工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泰合化工公司向广饶乐安贷款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十二个月,月利率1.96%。同日,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最后一笔给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放款的时间为日,贷款金额4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万元。日,原告将涉案的200万元债权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合部权利义务依法转让给原告,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因各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权益。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建宇建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吕双庆未作答辩。被告徐呈欣未作答辩。被告王银刚未作答辩。被告丰源纺织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李金针未作答辩。被告徐卫山未作答辩。被告王新军未作答辩。被告燕春防未作答辩。被告飞龙焊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建新未作答辩。被告许丽华未作答辩。被告王春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被告泰合化工公司(借款人)签订(2014)乐安借企字2014048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泰合化工公司购原材料向广饶乐安贷款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一次或多笔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月利率1.9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鉴定、公证等费用。同日,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王银刚、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王银刚、许丽华、王春伟与广饶乐安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王银刚、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王银刚、许丽华、王春伟自愿为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泰合化工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600万元,债权人自日至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日,被告吕双庆、除卫山、王新军在被告建宇建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该股东会决议同其它担保材料一起提交于原告),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完毕。上述合同订立后,日向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支付借款600万元;日向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支付借款400万元;该二笔借款本息均已清偿。日原告向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支付借款400万元,该借款于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泰合化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万元,剩余本金200万元及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另查明,日,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原告张晓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饶乐安贷款公司将其对被告泰合化工公司上述债权(借款200万元,利息元)(截止于日前)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16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对应的债权(合同编号为2014年乐安借企字第2014048号),按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晓燕;原告张晓燕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不再享有转让债权的权利,该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由原告负责收取。《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日,原告将转让款160万元支付给广饶乐安贷款公司。日,广饶乐安贷款公司在东营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通知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且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泰合化工公司等各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公告》。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日至日,共计140天,月利率1.96%,计算所得元;自日至日,共计480天,以本金200万为基础,月利率1.96%,计算所得627200元;以上利息共计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96%自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广饶乐安贷款公司与被告泰合化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王银刚、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王银刚、许丽华、王春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吕双庆、除卫山、王新军自愿以个人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原告张晓燕与广饶乐安贷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广饶乐安贷款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履行了通知被告的法定义务,各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已取得案涉债权,且《债权转让协议》对各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张晓燕作为债权受让人,除非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以低价支付债权转让款,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虽然债权转让确定的本息系截止于日,但被告泰合化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欠付贷款本息系处于持续状态中,且《债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于原告张晓燕,则原告张晓燕对于日之后的利息,仍然享有请求的权利。但是,《债权转让合同》确认的利息数额元,经本院审查,利息清偿至日,原告利息属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泰合化工公司支付利息,应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6%计算,自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泰合化工公司追偿的权利。被告建宇建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丰源纺织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飞龙焊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燕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6%计算);二、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呈欣、吕双庆、王银刚、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针、徐卫山、王新军、燕春防、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王建新、许丽华、王春伟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燕华然人民陪审员武磊磊人民陪审员张华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甜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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