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设施被拄拐大爷绊倒逃犯受伤去了医院,公司除了付医疗费药费,会给我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吗?

小孩在小学学校被其他小孩故意绊倒受伤,该怎么赔偿? 急???_百度宝宝知道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河北 沧州];&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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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责任分担。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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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你要积极应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详细的法律解释,联系我给你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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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是你贵校分担风险的做法,但不是上了保险,就免除责任。还要看校方责任的大小。这种案件,校方会承担一定比例,约为百分之三十左右。
如需委托沧州律师,请联系本人电话或qq.常年代理人身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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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  甚至我们不妨再来看看,老太的儿子对出租车司机的“扶不扶之问”,当这位司机说出“在家乡的话,我会;在外地,不一定”,当然可以理解老太儿子有所比较下的失落,但谁能说出租车司机的这番话不是充满着真实的善意呢?
  趋利避险是每个人的本能,一如我们对“人性本善”的笃定,于此而言,我们又何须叹气小伙子的善意可能只是“与阅历有关”呢?
  每一个善意都值得尊重,表达尊重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仰望,也需要贴近现实的理解,有了理解的尊重,会让世间的善意变得更亲切。于此而言,带着善意的选择,都是值得尊重的。
  本报评论员高亚洲
  作者:覃剑蒲思静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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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abled':''}}">鍙戝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程翠锋诉被告周永华、榆社供电公司、泥河口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程翠锋,女,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鹿秀娥,律师。被告周永华,男,日生,汉族。被告(以下简称榆社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森,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悦,律师。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泥河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艳军,村长。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法律工作者。原告程翠锋诉被告周永华、榆社供电公司、泥河口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翠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鹿秀娥、被告周永华、被告榆社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悦、被告泥河口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任俊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下午6点多钟,我在地里种西瓜,骑自行车返回家途中,被铺设在田间道路上裸露的电缆线绊倒,爬不起来,被附近本村村民扶起,后我丈夫用电动车把我带回家。回到家后,我连床也上不去,便连夜被家人送至县医院检查,医院建议回家冷敷受伤处,但仍疼痛难忍,于19日到山西大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做手术,但因家庭困难,于22日住进县医院治疗,住院30天,期间到山西大医院治疗,被告周永华给付2000元医药费,泥河口村委会给付4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理会我。被告周永华作为电缆使用者和管理者,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电缆的所有者,给行为造成危险源,被告泥河口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职责,三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至今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4814.47元。被告周永华辩称,我给泥河口村打井,电线和电缆均由村里负责,村里负责把线接到我机器上,所以我不是电缆线的管理者。我打井是在田地里,而原告是在田间道路上跌倒的,打井地点与原告跌倒位置是上下台阶,距离数米,所以安全标志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是回家时跌倒,也就是去地里时就发现了电线,回家时着急,忽视了电线而跌倒,故我没有责任。被告榆社供电公司辩称,日,被告泥河口村委会我公司提出用电申请,承诺电缆由村里提供,后双方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并由我公司及时保质派工作人员前往装接,双方约定,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以电缆接头为分界点,并在接头处装计量电表,电缆接头及电源侧属供电企业,接头外属用户,故本案中所涉的电缆产权不属于我公司,我公司也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受伤原因不确定,不能证明是电缆绊倒所致,且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被告泥河口村委会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但应证明其受伤是电缆绊倒所致。若原告受伤是电缆绊倒所致,赔偿责任应由供电公司和周永华承担,我村委会是合法的用电人,和水利局约定由打井队打井时,我村只负责三通,没有约定电缆由谁管理,电缆实际由打井队使用,打井队应该尽到管理责任。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供自己尽到注意义务的证据。事发后,我村委会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垫付了4000元,因我村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应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1、原告受伤是否是电缆绊倒所致。2、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5张,证明原告被绊倒的现场。2、录音资料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泥河口村村长和书记到原告家商量治疗事宜。被告周永华质证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录音资料不清楚,因当时本人不在场。被告榆社供电公司质证时,对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不是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照片,而是事后拍摄,证明不了事故发生时电缆的放置情况,也证明不了原告受伤是电缆绊倒所致;对录音资料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不了争议焦点。被告泥河口村委会质证认为,对照片和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电缆绊倒所致,照片是事后拍摄的,与原告受伤时情况不一致;录音资料的谈话人虽是泥河口村的书记和村长,但他们并非目击证人,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因此不能作为原告主张事实的证据使用。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山西大医院诊断报告2份、榆社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份、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证1份,证明原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侧髌骨半脱位伴髌骨内、外侧支持带部分损伤、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左膝关节股骨、胫骨骨髓水肿(骨挫伤)、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在榆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2、榆社县人民医院医药费统一收据1张、门诊统一收据29张、购买拐杖收据1张、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5张,证明原告因伤花去医药费7082.47元,扣除被告泥河口村委会和周永华已给付的6000元,医药费剩余1082.47元。3、交通费票据31张、余海兵身份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1份,证明原告治疗租用余海兵车的费用和其他交通费数额。4、原告及裴建青的户口本复印件共3份,证明二人均是农业户口,系夫妻关系。费用:医药费1082.47元;误工费81.2元180天=14616元;护理费81.2元180天=14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30天=1500元;营养费50元100天=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后期康复治疗费5000元,共计44814.47元。被告榆社供电公司质证时,对证据1和医药费统一收据、门诊统一收据、户口本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对购买拐杖收据有异议,不是正规发票,也没有医生建议,证明不了是此次受伤必备物品;对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真实性有异议,开具的时候没有月和日,证明不了就诊时间,没有购买相关药品和收据,证明不了实际花销数额;对交通费票据有异议,是连号的,后期补的,金额具有随意性,且原告没有写清就诊时间、地点及次数;对余海兵证明有异议,本人没有出庭,且证明没有写清就诊时间、地点,只是个人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本次坐车费用。原告请求的6000元医药费属于擅自扩大的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应按30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营养费标准过高,且没有医生建议,天数过高;交通费是最经济的补偿,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后期康复治疗费没有专业权威机构建议,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可。被告泥河口村委会质证时,对证据1和医药费统一收据、户口本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对门诊统一收据有异议,原告出院时伤已好转,但门诊票据载明的费用远远高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显然不合常规;对购买拐杖收据有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有异议,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交通费票据有异议,是连号的,不能证明原告就诊时间、地点、次数和票价,票面价格与太原市39元相差较大;对余海兵证明有异议,本人没有出庭,且证明没有写清就诊时间、地点,只是个人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本次坐车费用。对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同榆社供电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周永华的质证意见同上述二被告。被告榆社供电公司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是低压用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提供如下证据:1、泥河口村委会书面用电申请1份,证明泥河口村委会提出用电申请,并未购买任何电设施。2、泥河口村会用电申请表1份,证明供电公司和泥河口村委会是临时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只收电费,其他由用户自行负责。3、低压供用电合同1份,证明供电公司和泥河口村委会确立了产权分界点。4、泥河口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电缆的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原告质证时,对证据1无异议;对用电申请表有异议,法定代表人是王福明,其身份情况不明,故对该申请表不予认可;对低压供用电合同内容无异议,但合同签名是王福明,故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对村委会证明有异议,泥河口村委会与供电公司均作为本案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且该证明没有经办人的签名。被告泥河口村委会质证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作为供电公司推卸责任的证据使用,只能证明村委会委托王福明在供电公司办理了合法的用电手续,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经营者,也批准了村委会的申请这个事实。同时陈述,电缆线是村委会购买的,但打井队是使用者,应负责用电安全。被告周永华质证时,对证据无异议,同时陈述,我给泥河口村打井,村里负责铺线、接电,我去村里打井时,村里已经接好线了,该电线除了供我打井使用,还供给本村村民种大棚电焊使用。经质证,被告榆社供电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照片和录音资料真实性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山西大医院诊断报告2份、榆社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份、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证1份和医药费统一收据、户口本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门诊统一收据加盖有收费专用章,本院予以采信;对购买拐杖收据,三被告有异议,且不是正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对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真实性有异议,但有2张处方(金额514元)加盖有卫生所印章,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对交通费票据、余海兵证明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榆社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虽有异议,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周永华和泥河口村委会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泥河口村委会是电的使用者,电缆的所有者和铺设者,其把电缆线铺设在田间道路上,对道路的正常安全通行造成危险,故对原告的损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永华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榆社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泥河口村委会的陈述之间相互印证,证明电缆的产权不属于被告榆社供电公司,且依双方供用电合同约定,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故榆社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1446.76元+4905.28元+514元=6866.04元;出院证医嘱显示原告出院后休息,故误工费计算时间酌情延长20天,误工费81.2元/天50天=406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照顾,护理费81.2元/天30天=2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0天=1500元;营养费20元/天30天=6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原告主张的后期康复治疗费5000元,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6462.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永华赔偿原告程翠锋6584.82元,扣除已经给付的2000元,净赔偿原告4584.82元。二、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程翠锋9877.22元,扣除已经给付的4000元,净赔偿原告5877.22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被告周永华负担184.2元,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老人踢到我的脚绊倒了,责任如何划分,我处于静止状态,老人小跑着去赶后面公交,手摔断了需手术,费用4万? - 知乎15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6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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