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上交违规所得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法或年内完成修订,起征点提高,你还上税吗?|个人所得税|所得|起征点_新浪新闻
个人所得税法或年内完成修订,起征点提高,你还上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或年内完成修订,起征点提高,你还上税吗?
3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将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 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如何改革完善征税模式?这里为大家梳理了近期有关个税征收的官方权威回应,一起了解下!个人所得税法或年内完成修订 财政部方面表示,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 纳税人的税负将更加合理 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将建立和逐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再适当的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 现行起征点和税前扣除项目 史耀斌介绍,工资薪金的所得有一个起征点,在税收的术语上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现在是每月3500元,超过3500元以上根据超额累进的税率安排进行征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还有一些扣除的安排,比如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在一定的限额以内的比如说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怎么样提高起征点? 怎么样提高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对此,史耀斌表示,财政部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建议,一个政策性的建议。 这些花费将专项扣除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专项扣除,史耀斌透露,财政部会根据实际情况,最后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他还表示,将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 改革完善征税模式 史耀斌透露,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要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模式。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次改革将分类税制转化为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史耀斌说:“财政部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这些劳动性的所得,首先把它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大家称之为起征点,再进行征税。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能够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为改成综合与分类征收的税收模式以后,这些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来进行综合征税。”拓展阅读个税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小编为你整理了目前常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照表》,赶紧收藏备用吧!01工资、薪金所得本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0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本表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03劳务报酬所得本表为务报酬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04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0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06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07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来源:工人日报新媒体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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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个人所得税中不含税收入的意思_百度知道
个人所得税中不含税收入的意思
这里指含税是什么税?如何区分哪个是含税,哪个是不含税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含税收入就是公司答应给你的金额除去公司帮你代扣代缴的金额你实际到手的就是税后的了,即不含税税就是个人所得税啊含税不含税就是俗称的税前税后啦
采纳率:40%
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即为含税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到劳动者手中的款项就是不含税收入。就指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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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案例一:前锋区镇村黎某等人违规发展党员案&一、基本案情黎某,前锋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杜某,该村村主任。2010年月,经黎某、杜某介绍,该村党支部将本村组村民张某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吸收为预备党员,年月批准为正式党员,年月张某当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在提交入党申请之前,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且违法超生多名子女,超生最后一个孩子与转为预备党员时间不满年。二、案件解析本案中,黎某、杜某是否应当为张某违规入党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是以入党介绍人还是基层党支部负责人身份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杜某不应承担党纪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杜某作为张某的入党介绍人应承担考核不严的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黎某、杜某作为张某的入党介绍人和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该承担双重责任,因为是同一违纪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合并处理。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适,黎某、杜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镇党委及上级党组织曾经明确规定,违法生育人员三年内不能发展为党员,作为张某的入党培养介绍人和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该清楚这一情况,但是黎某等人没有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的作用,作为村党支部负责人没有严格把关程序,导致将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张某发展入党,并当选村支部书记,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党组织的形象,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黎某、杜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案例二: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党支部书记唐某违反议事规则案&一、基本案情&&&&&&&&&&&&&&&&&&&&&&&&&&&&&&&&&&&&&&&&&&&&&&&&&&&&&&&&&&&&&&&&唐某,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党支部书记其间年月至年月代履行该村村委会主任职务。2013年,该村实施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唐某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商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项目中的公路扩宽工程承包给了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罗某。二、案件解析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理由:公路拓宽工程的施工队伍属本村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后决定,但唐某直接决定将工程承包给罗某,其行为属“不应为而为之”,因此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行为。理由:唐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违反议事规则行为定性处理。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即唐某的行为按违反议事规则行为定性处理更恰当。失职渎职行为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唐某在确定施工队伍过程中虽然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其并未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其违纪的关键在于违反议事规则,唐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反议事规则行为的构成要件,按违反议事规则行为追究纪律责任更能客观反映唐某违纪行为的全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三:华蓥市××镇××村支部书记蔡某擅自处置村活动室案&一、基本案情蔡某,华蓥市××镇××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活动室修建于年,花费约万元。年,该村把原村小学改建为新活动室后,原活动室一直闲置。年月,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蔡某与村主任文某、原村文书邓某协商购买原活动室,商定价格为两万元。年月日,蔡某缴纳两万元现金到村上,并入在村集体账上。二、案件解析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理由:活动室出售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应集体讨论后决定,但蔡某直接与村主任、村文书商量后私自购买,属不正确履行职责,因此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行为。理由:蔡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违反议事规则行为定性处理。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滥用职权行为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蔡某在处置活动室过程中虽然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活动室当时的价值无法评估,无法认定蔡某低于市场价购买村活动,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其违纪的关键在于违反议事规则,蔡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反议事规则行为的构成要件,按违反议事规则行为追究纪律责任更能客观反映蔡某违纪行为的全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四:岳池县镇党委副书记王某拉票案&一、基本案情王某,岳池县镇党委副书记。2014年月,岳池县镇在民主推荐一名镇长人选前,王某以安排部署工作之名,先后多次主动拨打民主推荐会部分参会人员电话,搞拉票的非组织活动。二、案件解析本案中,围绕王某违纪行为条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在会前大量拨打参会人员电话,构成拉票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民主推荐会前为自己拉票,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分析,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在本案中,我们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作解释,即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也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案例一:广安区局党委委员陈某违规为亲人谋取利益案&一、基本案情陈某,广安区局原党委委员。2011年月,陈某受其哥哥的委托到某楼盘购买住房,陈某到售房部了解情况后,将情况电话告诉了其哥哥,陈某的哥哥选中了房屋面积为平方米的某套住宅房,并让陈某找房屋开发商优惠购房款。于是陈某给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打电话,询问张某是否可以优惠购房款,张某称需要商量后才能决定。之后,张某给陈某打电话称购房优惠的事情已经办妥。年月,陈某和张某一起去办理购房事宜,张某让售房部财务人员少收陈某购房款万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变相受贿还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变相受贿。理由是:陈某作为区局党委委员,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的工作,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兄在购买住房时少交万元,变相的收受他人的财物。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理由是:陈某作为区局的主管干部,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兄在购买住房时少交万元。综合分析全案,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陈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理由如下:陈某作为区局的主管干部,在帮助其兄购买房产的时候,为其兄购房向开发商打了招呼,但是他没有主管所购买的楼盘项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规定,陈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收受他人财物,而是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为其兄谋取了利益,我们认为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陈某还有其他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陈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陈某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例二:前锋区中心卫生院原院长胡某违规操办生日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前锋区中心卫生院原院长。2013年月,胡某岁生日。该月日、日胡某在场镇大办生日宴席,邀请中心卫生院职工、辖区乡村医生等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两天共办酒席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对于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省市区三令五申规定下,胡某大肆操办生日宴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党员形象,是否应该加重处罚;胡某是否适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违规操办生日宴不属于顶风违纪,因为医院院长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故而也不应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在中省市明确规定严禁操办婚丧嫁娶的情况下,依然违规大肆操办生日宴,属顶风违纪,应加重处分;胡某的医院院长是区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任命的,故而胡某的政纪处分应参照公务员处理。综合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胡某在中央、省市区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大肆操办婚丧嫁娶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违规操办生日宴席明显属于顶风违纪,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且收受礼金元,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应该加重处罚;医院院长是区政府卫生计生局任命的职务,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乡镇卫生院还负责管理本地乡村医生等行政职能,故胡某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胡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等规定,胡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胡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案例三:华蓥市××局与下属单位公款吃喝案&一、基本案情王某甲,华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杜某,华蓥市××局党委委员。谢某甲,华蓥市××局纪委书记。匡某,华蓥市××局副局长。谢某乙,华蓥市××局副局长。王某乙,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某,下属单位副职。刘某,下属单位副职。2013年月日下午点分左右,杜某带领工作人员对下属单位进行年终考核,整个考核工作于下午六点左右结束。考核结束后,任某逐一电话邀请市××局领导及考核组工作人员在华蓥市某宾馆用餐,当晚参加用餐的有市××局局长王某甲、市××局纪委书记谢某甲等人和下属单位任某、刘某等单位职工人,王某乙因事外出未参加,但同意了副职任某关于宴请市××局领导及考核组工作人员用餐的电话请示,当晚用餐消费元,喝自带郎酒瓶(元瓶)、红酒瓶(元瓶),共计消费元。二、案件解析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甲等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之规定,属接受或提供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应以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甲等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处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综合分析本案,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应以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处理。接受或提供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首先应明确超过了什么标准,当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尚未出台,本地也未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因此是否属超标准接待无法认定。但本案违反八项规定的事实是存在的,且发生时间在八项规定出台不久,违纪原因在于违纪者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属顶风违纪,应当受到纪律追究,引用兜底条款给予其处分更妥当。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王某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谢某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任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杜某、匡某、谢某乙、刘某免予党纪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案例四:岳池县乡村主任贺某违规为亲属办理低保案&一、基本案情贺某,岳池县乡村村主任、村支部委员会委员。贺某的父亲贺某某现年八十一岁,育有三子。年下半年,贺某某未经低保评定程序,直接被该村支部委员会确定为低保对象。二、案件解析本案中,围绕贺某某未经规定程序被确定为低保对象,贺某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的父亲被确定为低保对象,是村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是贺某的个人行为,因此,贺某对其父亲违规享受低保不构成违纪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该村村主任,明知父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却通过村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形式将自己父亲列为低保对象,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综合全案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贺某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因为按照低保评定程序,低保人员产生需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定。贺某的父亲虽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但有三个儿子尽赡养义务,故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贺某的父亲却通过村支部委员会被确定为低保对象,贺某作为该村村主任、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会上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从而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构成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违纪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贺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案例五:邻水县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案一、基本案情唐某,邻水县镇经发办原主任。2010年月,邻水县逐步启动广邻垫高速公路、达渝高速公路、国道线和省道线两侧的民房风貌塑造工程。同年月,镇党委、政府开会研究,确定邻水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达渝高速公路沿线段民房风貌塑造工程施工方,并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签订《镇民房风貌塑造合同》,同时明确由该镇经发办具体负责管理。之后,陈某将工程转包给周某等人。工程实施过程中,周某找到唐某,希望唐某借款给他,并答应支付利息给唐某。唐某考虑到周某实施的风貌塑造工程的资金拨付需要通过镇人民政府,自己作为该镇经发办主任也在负责风貌塑造工程的具体事宜,经与其妻商量后,通过唐某的妻子先后两次借款给周某,约定月息。第一次于年月日借款元;第二次于年月日借款元(此次借款时,按的月息提前扣除个月利息元,唐某的妻子实际支付元,但借条仍是元)。由于周某民间借贷多,利息高,导致其无力偿还,一度离开邻水躲债,因此未再向唐某的妻子兑现利息。年月日,唐某与周某联系后,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从陈某应付给周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因此,唐某夫妻借款给周某共计元,获得利息元,按借款期个月计算,月息约。其中,所获利息元按借款期个月计算,月息为,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二、案件解析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职务性。唐某作为镇经发办时任主任,负责管理该镇民房风貌塑造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唐某通过妻子两次借款给该工程承包业主,唐某向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的行为,具有职务性,非一般的借贷关系;二是利率高。唐某与承包业主约定的借贷利率为月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三是营利目的。唐某利用其负责风貌塑造工程的工作之便,通过其妻子以月息的利率借款给该工程承包业主,目的是为赚取高额利润;四是实际所得低于约定利润。该业主因民间借贷多,利息高,未完全兑现利息,最终唐某在收回本金后获得利息元实际月息约,远低于约定的利率。唐某作为镇经发办时任主任,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其妻子借款给管理对象赚取利润,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了放贷营利行为,其行为也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终结活动;(四)在国(境)外注册工作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案例六:邻水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甘某组织公款旅游案&一、基本案情甘某,邻水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月,四川省广安市局办公室下发了《广安市局关于开展庆祝建党周年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邻水县局在接到通知后,庚即召开了局党组会决定去延安开展庆祝建党周年活动。在局职工大会上通报此情况后,大部分职工表示难得有机会出去旅游,想去风景好点的地方,经讨论绝大多数职工要求去海南和张家界旅游。会后,甘某组织局党组成员就此事进行了讨论,决定尊重多数职工的意见,去海南和张家界旅游。2011年月和月,该局以“开展庆祝建党周年活动”名义,组织单位名职工分两批,分别去往张家界、海南两地旅游。第一批于年月,由该局副局长刘某带队去张家界,共计人,共花费元;第二批于年月,由甘某带队去海南,共计人,共花费元。年月和月,该局分别对两次旅游所产生的费用共计元,在本单位进行了报销。2011年月,该局下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所也以“开展庆祝建党周年活动”的名义,组织全所职工前往乌鲁木齐旅游,由所长张某带队,共计花费元。去乌鲁木齐旅游前,张某向甘某进行了口头汇报,甘某没有反对。年月,该所将元旅游费用,在本单位进行了报销。二、案件解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本案中邻水县局及其下辖单位,利用上级组织开展庆祝建党活动的机会,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将缅怀革命先烈的纪念活动,变为游山玩水的纯娱乐性活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到海南、张家界等地旅游,并将所产生费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符合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甘某作为单位“一把手”,决定、组织、参与该局的公款旅游,以及默许下辖单位公款旅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案例七:武胜县局原党组成员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案&一、基本案情唐某,武胜县局原党组成员。2007年至年,唐某以亲友的名义入股武胜县及其他县市的房地产项目的承建和开发共计处,获得利润共计万元。二、案件解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而且影响其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必然影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常秩序。同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党员干部负有管理国家的职责,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利,经商办企业很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唐某利用职务之便,借亲友的名义入股房地产项目,亲友占明股,唐某占暗股,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唐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贪污类:案例一:广安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贪污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广安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2010年至年,胡某在镇民政所帮助工作时,经常看到分管民政的副镇长刘某的签名,认为自己能够模仿刘某签字,并意欲通过模仿刘某签字的方式套取救济资金。年月,胡某将模仿刘某签字套取资金的想法告诉了该镇民政所负责人李某并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之后,李某将各村交到镇上未获批准的救济申请交予胡某,胡某在申请上仿冒刘某“同意列支”的签名,交给李某套取救济金。胡某伙同李某采用此手段,套取救济金元,李某分得元,胡某分得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胡某作为一名村干部,个人贪污元钱到底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呢?综合分析全案,我们发现胡某贪污金额为元,虽金额不大,但根据年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贪污数额在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一方面从胡某贪污这笔资金的手段和危害程度看,胡某先萌生模仿领导签字套取救济资金的念头,后又主动找民政所负责人说他能够模仿领导签字,并说服该负责人一起套取该资金,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从胡某贪污的资金性质看,胡某贪污的是救济款,这个钱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本条第一款从重或加重处分。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胡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等规定,胡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请示的答复》一、贪污、受贿数额在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案例二:广安区局股原股长蒋某贪污案&一、基本案情蒋某,广安区局股原股长。2009至年期间,广安区局股室共收受杂志征订返成款万元。其中,该局班子成员和该股工作人员私分万元,该局机关开支了万元,剩余的万元由蒋某保管着,一直不被他人所知,后来蒋某瞒着该局其他人员将这笔款占有归个人使用。二、案件解析本案中,蒋某个人占用的万元的行为到底属于贪污还是受贿,争论的关键点在于蒋某个人保管这笔钱物到底是否属于公共财产。蒋某将杂志返成款的部分资金经单位集体私分和开支后,剩余万元一直由其保管,直至后来归个人占有,我们认为这笔款的性质属于单位集体受贿,应该是单位的资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蒋某保管的这笔资金应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蒋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万元返成款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蒋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蒋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案例三:前锋区镇村村干部私分扶贫资金案&一、基本案情李某,前锋区镇农技站原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夏某,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某,该村原文书。2008年月至月,村实施新村扶贫项目,李某与夏某、李某某共同负责该项目的经管,三人共同商议以虚增工程支出等手段,从上级拨来的万元扶贫工程专款中套取资金元,部分资金用于村级公路修建、养殖场的借款等,后三人以发放过节费等名义将套取资金中的元进行了私分,三人各分得元,该镇主管副镇长张某(已故)分得元。目前该案已判决。二、案件解析本案中,李某等人将扶贫专项资金套取以发放过节费的名义私分,是属于乱发奖金还是贪污,李某的身份应该适用于什么条例,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主观意愿不是为了私分而是用于其他村务支出,只不过后来将部分套取资金用于发放过年奖金,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违规发放津补贴;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套取的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清楚严格,套取并以发放津补贴的名义私分应属于贪污行为,应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综合分析,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此案情节很清楚,一是资金来源是扶贫专项资金;二是扶贫专项资金的用途很明确只能用于农村扶贫建设,李某等人所称平常做了工作应该发放补助,故而用来发放过节费完全不成立,理应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处理;三是李某案件是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出台以后,故可以引用此条例。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李某、夏某和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李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平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案例四:前锋区乡村干部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案&一、基本案情谢某,前锋区乡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该村原村主任。向某,该村原文书。2008年月,得知代市火电厂将在该村征地修建堆放煤渣的灰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向某与村主任谢某、村计生指导员周某、村文书向某和原村党支部书记夏某,商议并草拟了一个虚假买卖协议,将位于该村组乡政府要求拆除的废弃小学校约平方米房屋卖给夏某儿子夏某某;年月,该村废弃小学校被拆迁,谢某等五人用家人的名字与政府签订房屋征地拆迁赔偿协议,共骗得征地拆迁补偿余万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村是否有权利将本应拆除的废旧村小卖给他人,该村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骗取补偿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乡已经委托村处置村小房屋,该村村干部就有权处置,其行为只能算是违反廉洁自律不属于贪污;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小属于危房,不适于交易,故乡明确要求该村村拆除,谢某等人不但不拆除,反而利用协助乡政府开展拆迁之便利,弄虚作假从中获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故属于贪污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因为在此案中谢某等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综合分析,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一是村废弃村小原本属于国家财产,村集体无权处置且乡政府已经将它作为危房明令要求该村拆除,故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二是谢某、周某和向某本不在拆迁范围,之所以能够利用废弃村小房屋骗得拆迁补偿,在于他们利用了协助乡政府开展征地拆迁之便,在此行为中谢某等人履行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故认定谢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等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谢某、周某和向某三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例五:华蓥市××镇××村村干部私贪污扶贫资金案&一、基本案情吴某甲,××镇××村支部书记。唐某,××镇××村主任兼出纳。张某,××镇××村文书。吴某乙,××镇××村计生专干。2010年,按照扶贫方案要求,年该村在产业化建设项目中,应种植海椒亩,以元每亩对种植海椒的种植户进行补助。但该村实际只种植了亩,仍按亩上报,虚报亩面积,套取元扶贫资金,在吴某甲的提议和唐某、张某、吴某乙三名干部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四人在村活动室将套取的元平分,每人分得元。按照扶贫方案,该村应打沼气池口,该村实际只打了口,村上仍按口上报,骗取的三口沼气池补助元中用于生活费开支元后结余元。年月,该村把该项目承包给熊某,合同约定碎石价格为每立方元,总价格为元。年月日,工程完工后,通过结算,熊某实际拉了立方碎石,村上应该按照立方付给熊某元碎石款。付款之后,村干部按事先商定的方案,让熊某出具了元的领条,熊某为了今后能在村上做事,同时碍于情面,于是就出具了元的领条。事后,村上在碎石工程项目上按元做了支出,其中虚列支出元,与骗取的三口沼气池补助元中用于生活费开支元后结余的元加在一起共元,用于吴某甲、唐某、张某和吴某乙四人平分,每人分得元。同时,四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不同程度的收受承包人贿赂。二、案件解析华蓥市××镇××村,是该镇最偏远的贫困村,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年,国家向该村拨付扶贫专项资金万元,用于该村的公路维修、新建便民路、便民桥,调整产业结构等九个项目,是群众强烈期盼和要求的惠民工程。该村四名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惠民工程中,以虚开票据、虚报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用于四人私分。四名村干部虽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但协助政府从事扶贫项目管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所列的八类人员之一,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该四名村干部同时还存在收取承包人财物或索取财物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惠民政策的实施,在农村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三、处理结果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该村四名村干部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四、所涉条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案例六:岳池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汤某贪污案&一、基本案情汤某,岳池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夕,汤某组织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及计财股工作人员,以额外发放奖金的形式私分公款万元,个人从中分得万元;年月,汤某安排工作人员用公款为其购买价值人民币万元的手机一部。二、案件解析本案中,围绕汤某组织额外发放奖金和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违规给职工发放奖金,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组织额外发放奖金和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构成贪污行为。综合本案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汤某的行为构成贪污。因为汤某在组织发放奖金时,只有领导班子成员和计财股工作人员两类特定对象,是以小范围发放奖金的形式侵吞国家公款,故构成贪污行为;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行为,依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应当以贪污定性处理。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汤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案例七:武胜县镇卫生院原院长郑某贪污案&一、基本案情郑某,武胜县镇卫生院原院长。2011年月以来,郑某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同时,负责该医院住院患者在武胜县医保局的报账、现金日记账入账以及挂号部填写、报账审核工作。在武胜县城镇职工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报账过程中,采取伪造住院病人、虚报患者住院天数、住院人数等手段,并利用个人影响力在武胜县医保局报账时,将本应划入该卫生院账户的资金打在其提供的私人账户上,多报少交共人次,共套取专项资金万元。二、案件解析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合作医疗保险的报账过程中,郑某身为卫生院院长,既有签字审批管理的权力,又是直接填报的工作人员,加上长期以来建立的社会影响力,为其巨额贪污提供了便利条件。三、处理结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郑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例八:邻水县乡原党委书记余某贪污补助资金案&一、基本案情余某,邻水县乡原党委书记。2009年,乡实施脐橙定植项目发展脐橙产业,由各村组织农户挖脐橙定植坑,经验收合格后,县上每坑给予元补助。该乡在五树村、五冲村、杨沟村、黄村、新村、沙村个村实施,余某召集此个村干部对补助资金发放做了安排,确定发给挖坑农户,留做村上经费,留做乡政府工作经费。经该乡申报,县农业局、财政局抽查验收,认定五树村(个)、五冲村(个)、杨沟村(个)、黄村(个)共计个脐橙定植挖坑合格,另有个属于乡政府虚报。县上将补助资金共元下拨到该乡财政所后,余波安排乡财政所只向五树村、五冲村、杨沟村、黄村个村拨付了元。其中,五冲村的元和黄村的元,该乡财政所下拔后,余某安排村干部将补助资金的共元上交给该乡时任出纳,由出纳将此款转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五树村的元全额发给了农户杨沟村的元,余某以拟用于政府项目为由,安排该村干部全部交给出纳,由出纳直接存到其私人账户。另外,该乡政府虚报的个脐橙定植挖坑,县上下拨补助资金元,余某也安排乡财政所直接转到出纳的私人账户。五树村年实施的扶贫项目中,也包括有万元资金用于发展优质脐橙项目,其中,购买脐橙苗资金元,打窝和栽种人工费元。因该村在实施该项目后又在同年实施了脐橙定植项目,该村便用同样的脐橙定植挖坑通过了两次不同单位的检查验收,并获得两次不同的资金补助:脐橙定植挖坑补助资金元,全额发给了农户;而扶贫项目中农户脐橙定植挖坑的补助资金元,余某安排时任乡财政所长直接转到出纳的私人账户。余某通过虚报、截留、克扣等方式,将脐橙定植挖坑补助款元、扶贫项目中的脐橙定植挖坑补助款元,共计元存入出纳的私人账户,没有发给农户,后又将其中的元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用作其私人开支。二、案件解析本案中余某的违纪违法手段多样且十分隐蔽。在脐橙定植项目下达之初,余某便打着截留部分补助资金作为乡上和村上工作经费的幌子,意欲在该项目中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余某以拟用于乡政府项目为由,截留其中几个村的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存入该乡出纳私人账户,再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方式,将国家补助资金据为己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余某安排虚报脐橙定植挖坑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在骗得补助资金后,将补助资金再次存入出纳私人账户,然后转入其个人账户,达到非法占有国家补助资金的目的。余某作案手段的隐蔽,还体现在该乡五树村实施的脐橙定植项目中。五树村在实施脐橙定植项目的同时,又实施了扶贫项目发展优质脐橙,同样都涉及脐橙项目,该乡在实施过程中,利用同一脐橙定植挖坑,完成了两个项目的检查验收,获取了两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余某在向村民发放脐橙定植项目补助资金后,伺机将扶贫项目补助资金转存出纳私人账户,后又转入其个人账上,用于其个人开支。因多数人毫不知情,且群众得到了一定的补助资金,此行为不易为他人所发现。纵观余某上述的每一次违纪违法行为,都离不开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即将项目补助资金先存入单位出纳个人账户,再转入其私人账上。此手段既掩人耳目,又实现了公共资金从单位账户到私人账户的转移,余某为达目的,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余某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在该乡实施脐橙定植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重报工程项目,截留项目补助资金,公款转存私人账户等多种手段,将国家补助资金辗转到其个人账上,据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体上脐橙定植补助资金系国家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客观方面余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实施了占有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属于贪污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余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党和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案例九:邻水县镇村三职干部骗取低保补助资金&一、基本案情吴某,邻水县镇村党支部书记。苏某,邻水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吕某,邻水县镇村支部委员。2010年,镇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吕某、时任村委会主任苏某和时任村委会文书吴某共同商议决定,从该村低保名额中截留个名额分配给自己的家人。其中吕某、苏某各分得个,吴某分得个。自年以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义办理低保,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其中吕某骗得补助元,吴某元,苏某元;三人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父母等亲属办理低保,帮助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中吕某骗得元,吴某骗得元,苏某骗得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吕某三人,主要存在两类错误:一是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义办理低保,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系贪污错误。从违纪构成分析,三人违规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义办理低保,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的行为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救济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救济管理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所规定的八项公务之一,吕某等三人的主体身份符合贪污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主观上吕某等三人具有将国家低保补助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将本不符合低保评定条件的直系亲属违规申报为低保对象户,骗取国家低保补助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属于贪污行为。二是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父母等亲属办理低保,帮助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系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错误。廉洁自律规定,主要是指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规定。吕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父母等亲属办理低保,帮助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三、处理结果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吕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案例十:华蓥市××镇××村村干部违纪案&一、基本案情马某,××镇××村支部书记。何某,××镇××村村主任。唐某甲,××镇××村支部委员、村文书。杨某,××镇××村计生专干兼任出纳。唐某乙,××镇农技站干部曾兼任××村支部书记。2003年,张某等人在该村租用土地种植花椒,培育发展为花椒基地。年,经村干部与花椒基地联系,业主张某也考虑到村干部为花椒基地做了一些协调工作,每年给该村村干部元的协调管理费。此项费用统一由村会计唐某甲保管,未入村账。年以来,五名村干部收取花椒基地年和年协调管理费共元并进行了平分,每人分得元。二、案件解析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五名村干部作为村支委会、村委会成员,利用管理村上事务的职务便利,在帮助花椒基地业主协调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收受业主所送财物,其行为属受贿,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五名村干部的主体身份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规定的受贿行为的主体要件,对其行为只能按该条例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定性。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五名村干部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唐某甲、马某是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是在党的基层组织中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在主体上属于“党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的主体,但由于其帮助协调业主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并非村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范围内处理的事务,而是村委会职务范围内处理的集体事务,也就是说,唐某甲、马某不存在利用其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党的工作人员,唐某甲、马某的行为也不能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中的党员,在从事该条所列八项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时,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五名村干部帮助花椒基地业主调解矛盾纠纷,协调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属于村集体自治事务,因而其在从事上述工作时的身份不能以“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据此,从主体上来讲,上述五名村干部的行为不能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此规定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本案违纪人员的行为特征来看,其完全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首先,在主体方面,如前所述,均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应业主张某要求,为其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关系,为张某谋取了利益;第三,收受张某为感谢他们的关照而送给的人民币元。&&&&据此我们认为,五名村干部的行为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马某、何某、杨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唐某甲、唐某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案例十一:邻水县乡原党委书记廖某、原乡长陈某虚增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案&一、基本案情廖某,邻水县乡原党委书记。陈某,邻水县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2012年,省道改扩建征地结束后,乡分管副乡长邱某发现该乡在兑现群众和集体补偿款时,因山村和白村上报的实际征地面积小于县公路养护管理一段测量面积,还剩余元补偿款无具体受益群众,便向廖某和陈某汇报了此情况。廖某、陈某安排邱某以虚增农户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出多余征地面积的补偿款元,用于偿还乡政府所欠外债。在偿还外债时,乡政府拨付给某餐饮店老板刘某元,在支付该乡政府所欠其生活费元后,廖某和陈某从刘某处取走多拨付资金中的元并进行私分,各自分得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乡党委政府在发放省道改扩建征地补偿资金中,将因测量失误多出的征地面积,通过虚增农户征地面积的手段套取出来,达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目的,符合单位骗取财政拨款的构成要件,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廖某和陈某作为时任党委书记和乡长,共同商议并决定以虚报手段骗取补偿资金,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廖某和陈某将所骗取的国家征地补偿资金,在用于偿还乡政府外债时,故意多拨付部分资金给餐饮店老板刘某,后又从刘某手中领回多偿还部分资金,二人将多偿还部分资金进行私分,据为己有。从资金性质上看,廖某和陈某私分的从刘某处领回的资金,即为国家征地补偿资金,属于公共财产性质;主观上二人具有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偿还部分资金给债主,后又从债主处领回的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构成要件,属于贪污行为。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两人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廖某、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陈某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四、所涉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贿赂类:案例一:广安区镇镇长李某入干股受贿案&一、基本案情李某,广安区镇镇长。2009年至年期间,李某在任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镇场改造拆迁等工程项目中,以入干股的名义,收受承建商所送现金万元。二、案件解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还是受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理由是:李某作为镇长,收受承建商所送现金是和承建商合伙投资工程项目所赚取的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受贿,理由是:李某作为镇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承建商谋取利益,以“入干股”的名义非法收受承建商现金。综合分析全案,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理由如下: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入干股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如果事实上行为人收受干股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就不构成受贿。但在本案中,李某该镇镇长,主管着场地改造、征地拆迁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的干股为承建商谋取利益,故收受的承建商所送现金不应认定为赚取的利润,应当认定为受贿。三、处理结果同时,鉴于李某还有其他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四、所涉条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案例二: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张某,乡原副乡长,兼任该乡乡村公路养护站负责人。2007年月,张某所在乡的村级公路一处涵洞塌方需修建。张某与李某(该乡农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张某管理该乡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察看了现场后商定,两人合伙承包该涵洞维修工程,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结余资金人平分,于是李某编制了维修涵洞约需万元的工程概算。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工程结算表,张某签批同意支付元结算,扣除实际支付工程费用,张某分得元、李某分得元。二、案件解析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即此种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违纪。综合分析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本禁止性规定的特征,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首先,张某作为副乡长兼公路养护站的负责人,对涵洞维修工程交由谁承建具有决定权,对工程结算具有审批权。经与李某商量,决定由两人合伙承包涵洞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了工程结算表,经由张某签批后进行了工程结算。李某从中获取了利润。也就是说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了利益。其次,张李二人虽然商量该工程由两人合伙承包,但“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意即,该工程所需垫资、工程建设管理等均由李某负责,张某既不出资,也不参与工程管理。因而,张李二人合伙承包该工程仅是一个名义,实质上,该维修工程系由李某一个人承建。第三,张某所得的元钱,不是承包该工程应分得的利润,而是李某承包了维修工程送给张某的好处费。形式上是张李二人合伙承包工程,但张某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因而不能认定张某参与承包工程,实质上应是李某一个人承包了该工程,张某也就不存在从中分得利润。李某之所以分给张某元,是因为在张某的关照下,李某承包到了该工程,同时,因为张某的关系,李某顺利结算了工程款,从而实现了其承包工程获利的目的。张李二人约定“结余资金人平分”,实际上应是二人约定给张某好处费的数额标准。本案中,实质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假合伙承包工程之名,行从中捞取好处之实。(二)综合分析本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违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1、从主观方面看,张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不明显。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察看现场后商定,两人合伙承包该涵洞维修工程,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结余资金人平分。其中“结余资金”,应理解为结算的工程款与维修涵洞实际开支之间的差额,即利润,而非故意虚增的工程价款。由此可以看出,张某主观上确有趁维修涵洞之机捞点好处的故意,但其实现的方式是合伙承包工程,从中获取利润。并非弄虚作假,套取公路养护站的公款。2、从客观方面看,张某与李某没有共同骗取公共财物的客观行为。从案件的事实看,在工程实施前,李某编制了工程所需万元资金的概算。在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了工程结算表,结算工程款元,经张某审批后进行了工程结算。对张某而言,该维修工程经预算,大概需要维修资金万元,而竣工结算实际工程造价元。至于因维修涵洞实际开支多少,张某在工程结算之前是不清楚的。本案中,不存在张某与李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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